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规定
① 国家规定小区车位配比
对应停车来位占建筑自面积的比例,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数字规定,只规定了首先要满足业主的需要。
按照惯例,小区车位配比(楼盘入住总户数与总车位的比例)要达到1:1以上,才能在一段时间内有效保证“停车不难”。但事实是,越是高端的项目,车位配比也就越高,因为售房的利润能够填补车位的造价;相反,一些定位不高的项目,车位配比则较低,很多刚需项目的车位配比只有1:0.6至1:0.8,即每户只配备了不足一个车位。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家庭装修大全》
② <<物权法>>对小区车位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小区的车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小区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规定扩展阅读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数量迅猛增长,造成小区车位、车库的数量捉襟见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权属不明晰导致越来越多的业主因为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纠纷,停车位难成为普遍的现象。当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面积分摊说和当事人约定说。
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给予业主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如下好处:其一,充分满足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处分自己的权利,通过自治的方式来协调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纷止争。权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所作出的决定也必定更具有说服力的。
③ 物业法对车位的规定
没有物业法这一说法,我国的《物权法》对小区车位规定: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通过出售、附赠等形式约定使用;占用业主共同公共用地修建的停车位属业主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随意规划停车位的,尤其是以下3种,私自出售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是以下3种,私自出售属于违法行为。
1、小区的公共空地。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划几道线就变成车位再卖给业主,这当然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2、地下人防车位。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律师认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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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的车位方面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利用公共空地划定开式地上车位,这个地上车位的使用费用,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定的,也就是小区业主自己定的,物业只不过是代为管理,这笔钱最后除去基本开销,比如税金、人工费外剩下的都要纳入房屋维修资金。
参考资料:网络-物权法
参考资料:网络-物业管理条例
④ 关于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吗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1、根据《物权法》第73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2、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总结如下:
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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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现如今我国已经开放住宅小区停车价格。此前,住宅小区的停车费一般都有政府指导价。
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如因客观 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因此,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开支。实践中,停车费一部分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税金,另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参考资料:凤凰网--小区停车位收费合理性分析
⑤ 小区公共停车位问题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现实中这个停车位问题还是处在盲点中。。。
⑥ 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请提供明确的法律条例依据,谢谢~
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有提供额外服务就有权限收取费用,如果没有额外服务就没有资格收取差拍相关费用。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但你要考虑的是小区主张物业管理费的情形,例如小区物业主张小区的保安为汽车提供保管等服务,那可能就有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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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虚并羡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蔽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⑦ 关于小区底下停车位的规定
1、地下停车场要看是否计入公摊面积或者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如果属于公摊面积或版者人防工程的话,那么所有权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如果不计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具有独立产证的,那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有权收取停车费。
2、不管停车场是属于谁的,物业公司收取一定停车管理费用于停车管理也无可厚非。当然标准要向物价局审核。
3、小区地面停车场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但物业公司有权收取一定管理费。
4、如果产权是开发商的,开发商有权决定是否收费;物业公司收不收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让开发商建大一点停车场要经过规划部门批准,而且需要开发商同意才行。这可能性很小。
补充: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般情况下,人防工程属于小区业主与国家共同共有。平时归业主,战时归国家。
⑧ 物权法小区公共停车位
露天的道路如果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城镇公共道理的,应当为小区的业主共同所有。小区的车位如果购房时开发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就是开发商的。不过,小区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
具体的规定可以看《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埋念帆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高迅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弯雹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样可以么?
⑨ 小区停车位收费法律有明文规定吗
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 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二种: 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这部分收益按理来说应该用来维修养护或者搞社区建设,但是由于公共收益缺乏监管,这部分要么是被物业企业拿来补贴物业费的亏损亏空,要么就是被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共同侵占了。
⑩ 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
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10)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规定扩展阅读:
小区停车位的处理方式:
车位的处理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商对该车位进行销售,一种是出租该车位。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要视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而定。
1、开发商单独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是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在销售时未分摊,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销售。开发商将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业主,业主在得到车位的所有权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如果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处理仅采用销售方式,若业主不购买地下车位,不能将车停放在地下车库内。
2、在房屋没有完全售出时,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对地下车位享有所有权。
这种情况是开发商在销售时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而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此时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共有,应当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地下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
3、在房屋完全售出后,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不享有所有权。
此时开发商并不是业主,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决定地下车位如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