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Ⅰ 国家对劳动法执行的力度到底有几大
按实际情况,国家对劳动法的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所以国家对于劳动法执行的力度是很大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Ⅱ 《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
《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Ⅲ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对吗
工会是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版条例的相关规定权,各级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有必要时建议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Ⅳ 哪个部门可以和应该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Ⅳ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呢
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主要有:
(一)自主选择劳动者及用工形式的权利
劳动合同除了一般的用工合同,还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承揽用工等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生产和用工岗位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用工形式或生产形式,以避免风险。但需注意“建筑、矿山等有资质要求的行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包方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劳务派遣中,如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用工单位应加强对派遣单位的联系与监督,避免上述风险。
(二)要求劳动者如实告知的权利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劳动者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如身份资料、学历、工作经验等),用人单位可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三)与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
协商签定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1.用工形式;2.期限;3.薪酬;4.试用期;5.违约责任;6.集体合同。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其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在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加以运用。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提供专项培训和服务期限,并约定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就薪酬调整机制等签订合同,约定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等。
(四)依法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权利
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纪律、奖惩制度、绩效评定办法,保密及竞业限制制度、薪酬调整制度档、劳动定额制度等依法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其范围不单可包括上下关系,还可包括同事关系等,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企业规章制度中有可能会违法的东西企业今年最好都去掉。
(五)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劳动者违法、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得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如涉及新的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共同侵犯商业秘密时,还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依法或依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在合同期届满或约定的工作完成后,单位可依约终止劳动合同。在具备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具有重大过错、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要求劳动者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权利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有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权利,并可在办结之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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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谁应该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 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的制度。从狭义上来说 ,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即是指劳动监 察 , 指的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 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从广义 上来说 ,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还包括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 会组织以及群众自发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的情况。这一概念的含义是 :1.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 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其他群众性组 织以及个人。其中 ,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劳动法执行情 况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2. 进行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 即保护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3. 监督检查的客体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因为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对应体现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的 义务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才能保证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4. 监督检查的方式表现为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各项措施 , 即 对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的 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 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实施的劳动监察具有下列基本属性 : 1. 法定性。劳动监察规则及程序直接为法律所规定 , 并且这种 法律规定是强行性规范 , 监察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实施监察活动 , 被监察主体不得以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监察。2. 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 , 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3. 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监督 o4. 惟一性。在劳动监督关系中 , 惟有劳动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实行统一和全面的监督。
Ⅶ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评
关于20 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评况的报告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报送2010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材料的通知》精神,我单位对2010年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简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并做出自我评价。
(一)2010年,我公司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具体采取了以下措施: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制定了《员工薪酬制度》、《员工奖罚制度》、《差旅管理制度》等一系列与劳动保障、劳动保护、安全经营相关的制度,以便更好地落实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招收、聘用职工的情况。2010年,公司员工人数共9名,无新招员工。
3、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本公司用工9名,全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及时从百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买回了制式《劳动合同书》,未作任何修改,不夹杂企业单方面意愿,在自愿基础上,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4、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根据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表示女职工拥有产假休假的权利,依法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得到落实。
5、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我公司从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一律实行计时工资制度,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上班5天,休息2天,节假日按国家法定的天数放假,不能休息的另外发给相应的加班工资。
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我公司于次月10日前给员工发放工资,无拖欠、无跨月,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全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达到1800元以上,远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7、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司为9名员工全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且做到及时足额缴纳。
8、遵守职工培训和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情况。①拥有注册建造师资质二级以上的项目经理作为主要指导人,长期入驻工地,对一线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指导,面对面、手把手的教给员工业务知识。②每一位新招聘的员工,首先安排7天时间的教育培训,主要进行安全教育和素质教育,初步建立当好员工的思想基础,其次通过老工带新工的办法,进一步从行为规范和业务技能上得到提高。③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坚持从员工中选拔人才,充实到各级管理工作岗位上。
9、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从来不使用童工,也不招聘未成年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①根据劳动力市场价格,提高工资待遇,从2010年元月份起,月平均增资额达到1800元。②缩短试用期。新招聘的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工资与正常工资仅差100元。③招工有简章。为了使应聘者明白工作单位、岗位和工种,了解相应的工资待遇,每次招工都有简章。
(二)自我评价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职工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是我们一直为之努力的大目标。
1、优先录用下岗职工,救济困难职工,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生活困难和问题,得到广大职工的一致好评。
2、制度工龄工资,每年工资涨幅10%,稳定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凝聚力。
3、2010年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善待每一位员工,及时处理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各类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没有发生一起职工上访、闹事事件。
4、通过将自评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会议经无记名投票测评,综合满意率达89%以上。
特此报告,请审查。
XX公司
二〇 年 月 日
Ⅷ 劳动者如果不能很好的对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理。是对的吗
你好,这个说的不全面,具体要结合劳动者的行为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来综合分析。
Ⅸ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哪些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内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容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 【工会监督和组织、个人检举控告】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Ⅹ 哪个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安监局,或者县级总工会女工委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