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依法注销后再开发的流程
1. 怎样注销土地使用证
1、注销所需材料: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使用权人应持以下文件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有关准予注销的批文或证明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权灭失的不同情形,分三种: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三是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2、注销流程:
除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退出登录登记,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更名登记、更址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在登记簿上进行退出登录登记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1)土地依法注销后再开发的流程扩展阅读: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三款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十五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 注销土地登记程序是什么
一、注销土地登记申请
(一)申请人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国有土地承租人。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国有土地权利灭失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自然灾害等造成集体土地权利灭失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灭失的土地为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还应当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包括土地使用权出租终止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终止两部分的内容。前者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后者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还可能包括因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时限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全部征收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住的,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土地权利灭失后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
(4)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该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收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证明效力的文件资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签发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他项权利合同以及其他的土地他项权利终止证明材料。
(四)收件
二、地籍调查
注销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其中,凡是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或界址点、界址线变更的,还须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地籍测量。
三、权属审核
(一)审核步骤
土地登记人员对注销土地登记的审核,一般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核对土地登记卡;
(2)对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
(3)对土地权利证书审核;
(4)对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审核。
(二)审核重点
对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的审核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的开具单位应当为有批准权的部门。
(2)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上落款单位的名称应当是单位的全称。
(3)所盖公章和单位名称应该一致。
(4)证明内容与其他相关内容应该一致无误。
(5)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应当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凡经上述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注销土地登记不须报人民政府审批,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即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的类型不同,其注册登记在具体操作上也有所不同。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序号”栏填写本次注销登记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注销登记的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注销土地登记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注销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销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在《土地登记卡》上加盖“注销”印章。
②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依据《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其建立方法基本上同初始土地登记。
(2)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其注销登记只须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不须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宗地原《土地登记卡》的注销方法同上。
(3)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方法如下: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条款上加盖“注销”印章;“序号”栏填写本次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在此《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
注销土地登记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完成后,土地登记人员应根据《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的内容更改《土地归户卡》的相应内容。
五、注销或更改土地证书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注销其《集体土地所有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注销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登记机关应注销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并对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证书上的有关内容进行相应的更改。
(一)注销土地证书的方法
在土地权利人的土地证书上加盖“注销”印章,在“记事”栏或其他相应栏目内注明注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的依据及日期,并将注销的土地权利证书立卷归档。
(二)更改土地证书的方法
在注销土地登记中,对土地证书进行更改只限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终止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终止两种情况,土地登记机关在注销他项权利所持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同时,还须对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所持的土地证书进行相应的变更。其方法是:在土地证书“记事栏”有关土地他项权利内容处加盖“注销”印章,注明注销的内容、依据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公章。将更改后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附表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及对应转换关系表
3. 土地使用证注销流程
1、填写土地使用证注销申请表。上交原土地使用证。
2、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3、实地勘察。
3、公示。
5、核销。
4. 公司注销后的土地如何处理
国有土地还能直接划拨给个体工商户?强
看来只有办理土地转移了
5. 什么事土地的开发和再开发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内耕地容的一种有效途径。
土地再开发主要来源于旧城改造与工业用地置换两类业务,相对于工业用地产权单一的性质,旧城改造因面对的主体广泛,产权状况复杂,重建方案与成本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成为城市土地再开发的最大难点领域。
6. 土地证注销流程
首先你要先到国土部门查档,确定是已发土地证,然后申报注销土地证,说清楚为什么要注销土地使用证。然后登广告注销土地使用证,等广告到期日到了之后,就可以办理新土地证手续了。
7. 企业注销后土地怎么处理
如果没有债务,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果有债务,就要处置土地,先回清偿债务,剩余部分答作为投资者收回投资。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企业要注销,,应该先处置资产,而后是税务注销,最后是工商注销,而不是先注销再处置资产。
8. 开发一块土地要经过哪些流程
要开发一块土地首先要看这块地的土地利用现状,看看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专还是属未利用地,如果是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话,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其次还要看这块地的物权归属,看看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的话,还要走征收程序
9. 土地开发整个流程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8)房屋测绘成果;
(9)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几个阶段,需增加或减少的相关事项及时限,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会有不同的差异。各个程序的办理时间,绝大部分都少于15天,一般在7天内。所需要的费用,由于相当部分属于地方收费,所以就不再明细列表,更何况相对于房地产开发所获得的利润,行政审批费用可以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