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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清算债权人确定

发布时间: 2021-02-21 06:09:40

1. 依法清算是不起诉,执行案子全部暂停

不一定。需要看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是谁,举例:
1、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不是破产清算企业,可版以执权行。
2、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是破产清算企业,不可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按规定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接受清偿。
理由: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一是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二是正在进行执行的程序应当中止。
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 企业未依法清算侵犯债权人利益怎么办

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进行追究责任。

3. 请专业法律人士回答:关于清算组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因为这种情况要求清算组成员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予以支持。而关于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公司法184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本题题干因为对公司C的性质没有明确说明,那么久姑且认为股东甲乙丙三人为清算组组成人员吧。如果是这样,那么就不会涉及到股东的有限责任问题。所以无论保证是连带还是一般(通常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应该是都不会涉及到楼主的所说的破坏公司有限性的问题。如果你这题目不是考试的选择题的话,那么我想情况就会比较复杂了,因为可能还会牵涉到债务人B是否有破产的问题,一旦出现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原来的普通债权就转变为破产债权,那么要乙丙丁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有些牵强(注意此时乙丙丁并非保证人身份,只是作为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如果是考题的话,那么我就建议你直接采用第二种说法,即B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注意公司法解释二11条的含义,我个人理解应该是立法者给予债权人的因为清算组工作过错而产生的救济权利,与公司的解散清算偿债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并无太大关系。完全应该由清算组成员对自己的工作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本案债权人的损失即为该债权不能得到有效清偿,因此为了充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甲乙丙应当与公司B承担连带责任。若甲乙丙清偿后向B追偿,则是基于新的债权请求权要求B清偿他们之间的债务。

4. 公司注销清算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处理

在B向A公司主张债权前A公司已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正式注销。委托人声称注销一事此并不知情,但调查A公司还遗留有部分工业机器,现在不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内似的这样的现象,公司被注销登记,但公司的财产却依然存在,或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占有处置公司财产,财散人走。在产生诉讼纠纷时,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不尽一致,有的以股东与债权人间缺乏直接的法律关系而驳回债权人对股东的诉讼;有的列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判决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将股东列为被告时,有的判决股东限期履行清算责任,有的判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出现特殊情况时,有限责任即不适用。从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排除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资不到位,且未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可否定法人人格,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2)投资不到位,但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则由股东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3)抽逃资产的,由股东在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前两种情况发生于公司设立阶段,第三种情况发生于公司运行阶段。 笔者认为本案特殊之处是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等,否则即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对公司注销作了具体规定。 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 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清算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 有限公司决议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有其他过错行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过错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比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因此,本案的结论为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股东自行对公司进行的清算不具有债务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5. 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公告、依法注销后,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看到公告或未及时申报债权。怎么办

不可以,因为公司公告的法定程序已经做出,股东不再担责。

6. 公司依法清算注销后,债权人是否还能以原出资人(股东)为被告起诉请看清问题后正面回答,和相关法规。

可以!但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诉讼的标的。例如公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版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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