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立案
1. 基层法院不依法履行立案规定,拒不立案且不给予决定或裁定书,请问可以直接起诉该基层法院吗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以基层法院如果依法不予立案,原告不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如果是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循私枉法,你要提供证椐向检察院举报或者向当地监委举报。
2. 一些地方对违法企业不依法立案处罚该怎么办
燃煤小锅炉淘汰不到位,扬尘污染控制不力,“散乱污”企业未完成整改……就是因为这些问题,北京市通州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赵磊;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石志新;石家庄赵县县委副书记、县长高楠;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王文全以及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彦斌今天被生态环境部约谈。
从今年6月11日起,生态环境部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的377个县(市、区)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强化督查(以下简称强化督查),生态环境部每天公开通报强化督查发现的问题,并发布问题清单。截至7月8日,对337个县(市、区)的强化督查进行了两轮,共发现各类大气环境问题5204个。
其中,保定市曲阳县问题数量最多,北京通州区问题数量排名第二,石家庄赵县、晋城城区第二轮督查发现问题数量明显反弹,新乡辉县市一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不严不实。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夏祖义说,两轮强化督查共发现曲阳县大气环境问题119个,在“2+26”城市所有县(市、区)中位列首位。“第一轮督查发现问题4个,但第二轮督查时增至115个,工作持续用力不够。”夏祖义点名说,曲阳县有28家企业(单位)的34台燃煤小锅炉未按要求淘汰到位;一些企业不运行治污设施或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强化监管和精细管理不到位。
同时,根据卫星数据反演等技术分析,曲阳县2018年6月污染较重热点网格数量达到11个,占保定市91.6%,总体污染浓度明显偏高,且排名上升较快,相关污染源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不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今天也被约谈。夏祖义说,两轮强化督查共发现赵县存在大气环境问题53个,且第二轮督查发现问题数量较第一轮增加31个,增幅达280%。此外,还有18台燃煤小锅炉未按要求淘汰到位,4家“散乱污”企业未落实“两断三清”要求。
北京通州因扬尘问题被约谈
北京市通州区因扬尘污染治理不力被约谈。据夏祖义介绍,两轮强化督查共发现通州区存在大气环境问题87个,在“2+26”城市所有县(市、区)中排名第2位,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物料堆场和渣土运输车辆未苫盖等问题71个,扬尘污染管控力度有所放松,问题突出。
在约谈会上,赵磊说,出现87个问题主要是管理不到位,“六个百分百”要求没有全部落实。他坦陈,扬尘问题管理起来并不是多难的事,关键是没有认真管理。
山西河南各有一地被约谈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河南省辉县市在两轮强化督查中,分别被查出大气环境问题54个和55个。据夏祖义介绍,晋城市城区第二轮督查发现问题数量较第一轮增加32个,增幅达290%;辉县市第二轮督查发现问题数量较第一轮无明显下降。
夏祖义说,位于晋城市城区的中国铁塔公司晋城市分公司、金泰翔工贸公司等6家企业仍有8台燃煤小锅炉未按要求淘汰到位;同时,一些污染源平时环境管理比较粗放,无组织排放、超标排放问题时有发生。
生态环境部指出,根据卫星数据反演等技术分析,2018年6月,城区污染较重的热点网格数量达3个,占晋城市60%,总体污染浓度明显偏高,且排名上升较快,相关污染源排查和问题整改推进不够有力。
两轮强化督查发现,辉县市仍有13家取缔类“散乱污”企业未淘汰到位;纳入清单的2家“散乱污”企业未完成整改。
通州赵县辉县市未按要求处罚
在约谈会上,注意到,通州、赵县以及辉县市都存在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不力问题。
夏祖义说,6月15日,督查组检查发现,通州区运河西大街新华联家园门口市政工地正在施工,未落实建筑管理要求,扬尘污染明显,生态环境部次日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并向通州区政-府进行交办。但7月16日再次核查发现,通州区仅责令施工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苫盖,未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立案处罚,从严从细要求落实不够到位。
赵县也有类似问题。据夏祖义介绍,督查组在赵县随机抽查即发现3辆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密闭等措施,存在违规上路行驶、遗撒物料等问题。生态环境部将相关问题公开通报并向赵县政-府进行交办,但当地仅要求车主做好苫盖即予以放行,未按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进行处罚。生态环境部认为,查处不到位、管理不严格,这是导致有关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出现反弹的重要原因。
“2018年6月16日,督查组检查还发现,辉县市拂晓工贸建材有限公司正在生产,除尘脱硫设施未运行,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夏祖义说,生态环境部对此进行公开通报并向辉县市政-府进行交办,但7月17日再次核查时,当地既无法提供立案查处材料,也未对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甚至在没有开展整改验收的情况下,企业即已恢复生产多日,污染治理要求不严不实。
对被约谈地区将适时“回头看”
今年6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16.7%,同比下降10.8个百分点,大气形势显然不乐观。不仅如此,169个城市中,空气质量排名后20位的城市就有石家庄、晋城、保定、新乡等城市。今天,这4个城市均有县或市被约谈。
据刘-长根介绍,与2018至2019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配套的量化问责规定也将出台。他说,去年,量化问责规定实施效果很好,有3个省个别县市被量化问责。“去年冬天大气扩散条件不错,今年或许不一样,大气污染治理的难度可能更大。”刘-长根指出,被约谈的5县(市、区)政-府应持续用力,对大气环境问题久久为功,压实责任,强化措施,在解决具体环境问题的同时,切实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他透露,对于被约谈地区,生态环境部将适时进行“回头看”,并将针对“回头看”发现的问题组织专项督察。“如果启动专项督察地方就被动了。”刘-长根说,专项督察将奔着责任追究去。他建议地方不要走到这一步。
3. 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依法下“不予立案”的裁定怎么办
1.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抄,现在法院实行袭立案登记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涉嫌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法院不立案也不裁定怎么办
1、符合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法院应当受理起诉,并依法立案。
2、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法院不予立案。但要告知到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或者自行解决。
3、符合立案条件,而法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投诉。由法院依法追究不立案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5. 投诉全国个别法院不依法立案范例
只能到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
6.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6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体内容: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6)不依法立案扩展阅读: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之一
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
7. 法院不依法立案,我应该怎么办
1.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现在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内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容者上级法院投诉。涉嫌渎职犯罪的,可以去检察院报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如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主要有以下情况:第一,依法应当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这包括从行为性质上依法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的情形,也包括从情节严重程度上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形,前者如属于维权不当而非敲诈勒索犯罪的情形,后者如虽属寻衅滋事行为但未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形;第二,认定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明显不足,不应当立为刑事案件的,比如明显属于自杀而非他杀的情形;第三,将亲告罪认定为公诉罪,即依法属于告诉才处理,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公安机关却认为是公诉犯罪而立案侦查;第四,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如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形,或依法已过追诉时效的情形;第五,对明显不属于犯罪的事实或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故意立案侦查,比如公安机关出于追求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等等。 那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如何行使监督权,即如何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立案呢?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监督要慎重。对依照法律明显属于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比如对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依法已过追诉时效,以及公安办案人员为追究不当利益而滥用职权,故意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可能不少是认识上的问题,有些案件可能确实存在争议,对这样的案件进行监督要慎重,从严掌握,特别是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时更应当谨慎,以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准确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了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检察机关如果不是有绝对的依据或把握,不应轻易地否定公安机关的立案。毕竟立案侦查仅仅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案件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 第二,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明确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在实际操作上,如果公安机关不纠正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三,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重大争议的案件,要采取措施监督公安机关谨慎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发生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后果。 第四,通过审查批捕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制约。立案侦查只是刑事追究的开始,案件侦查终结后可能要进入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程序。对于认为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处理,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立案。(于书峰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9. 行政纪律行为,公安不依法立案是什么行为
公安机关只抄会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立袭案调查,其他行为公安机关没有权利调查,其中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法刑法的行为。
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无法构成公安立案标准,这种行为属于行政单位内部管理范围,违法行政纪律行为人主管单位人事纪律部门依据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罚即可,公安机关是不能参与这种内部人事管理的。
现在是法制社会,每个执法部门都有自己的职权范围,不能越权违法进行执法,公安机关作为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执法机关,坚持依法办事,不越权干涉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就是最基本的为人民服务。
您所说的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没有立案,是正确的,更是依法履职不乱作为的做法。
10. 公安不给立案该怎么办
您好:
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不给立案怎么办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四、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五、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