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核心矛盾
我国依法行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
我国依法行政在当前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甚至认为依法行政会妨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往往不容易落实到位。
二是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决策程序不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决策失误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
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利现象普遍存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五是政府解决纠纷机制不够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衔接和整合,制约着政府化解纠纷功能的全面发挥。
六是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治的权威。
七是对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相当程度地被滥用,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影响了政府形象。
八是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B. 如何妥善处理依法行政与群众诉求矛盾
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群众对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兼顾好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
要依法治国,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机关要公正廉洁司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个现代化的理念和全世界的潮流。信访制度离开了法治,就不可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信访制度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二者如何有机地对接,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一个大课题。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把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搞上去,把“两新组织”、信息网络的积极作用发挥好,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扎实。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有利于信访工作的开展。”孙柏瑛认为,一方面,需畅通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通过组织化的形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协商、沟通,从而减少个体化的对抗。另一方面,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建设,依法维权,合理表达诉求。
应该鼓励社会组织的发育,整合多种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参与诉求的表达、利益的整合、矛盾的化解。如此,一旦出现矛盾,将不会通过个体的、无序的方式来上访,而是通过组织化程序来协商解决。
“源头预防也是要确保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如果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胡作为、乱作为,甚至和某些利益集团绑在一起,那信访源头治理就更无从谈起。”
夯实基层基础的核心,在于真正把群众工作做到群众家里、做到群众心坎上。
“80%的信访问题,是基层就可以解决但是没有解决好,导致矛盾上交的。”这关键看党员干部群众工作做得好不好。要真正把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不能有了问题才找群众,或者等着群众来找政府。“干群关系好,有些事一句话就能解决;干群关系淡漠,小事也能变大。中央反复强调加强群众工作,是很有深意的。”
从深层次来看,解决信访问题必须从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入手,走法治化道路。权威专家指出,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信访制度应充分发挥信访、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作用,建立多元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探索建立科学、高效、权威的信访问题解决机制和终结机制,减少重信重访、非正常上访,降低行政成本、社会成本;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和信访事项处理标准,推行信访公开,提高信访工作效能,等等
C. 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要求我们党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而依法治国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主要还是取决于依法行政。只有政府行政权力受到法的严格制约,执法者依法执法,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明法、遵法、守法,才意味着法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加强依法行政,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基础。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有法就要依法,就要在行政行为中遵照法律,按法律办事。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的关系最密切,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大、人数最重要的一个部门,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严格执法与否,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败。特别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的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各种利益冲突在加剧,加上新兴媒体的广泛运用及其对负面新闻和社会情绪的放大效应,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和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和局部危机。这些都要求我们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实行依法行政,我国已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有那么多的不如人意,有些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有些现象表现得还相当突出,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处理国家事务、治理国家。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大部分由行政机关执行,因此,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将从总体上决定我国能否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如何实行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国呢?
第一,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依法治国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既是目标更是过程,需要几代、十几代人的努力。治国必须有法,有法必须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当前亟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顺应社会发展和时代变革,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制科学、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目前,许多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一些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提供了根据。建立和完善各类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保证依法行政也十分必要。
第二,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由于人的个体素质的差异,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这不仅要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还要让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不断得到增强和提高。同时,还要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向纵深发展,并严把“入口”和“出口”两个关口。
第三,要实行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带好头。依法行政的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能否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国泰民安,促进国富民强。董必武早在上世纪就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能否坚持依法治国、实行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干部。所以,实行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尊重法律权威,杜绝特权思想;自觉服从于法,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自觉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
第四,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行政执法效率的高低,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广大公民极为关心且与其利益关系密切的问题,所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依法行政的保证。社会上出现的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难以保障严肃执法造成的。为此,一方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另一方面,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通过全方位的工作监督网络,置所有行政活动于监督之下,达到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
第五,要实行依法行政,必须深化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由于我国公民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必须在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这不仅是让公民懂一点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地启发和鼓励公民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不但自己要守法,而且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D. 依法行政与良法之治的内涵是什么
[内容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必须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的最终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是公权力受法律控制。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法治和人治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了新的目标: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执法的举动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和依法治国的信念。推进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是公权力受法律控制,公权力不受法律控制必然导致滥用,必然导致腐败,乃至威胁党的执政根基。本文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理进行探讨。
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一种价值理念,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要弄清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真正意思,必须首先弄明白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的概念。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西方法哲学史上最伟大的法治与人治的对话是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之间展开的。师徒二人对于国家由最好的人或最好的法律来统治哪者更好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柏拉图认为国家由最好的个人统治更好;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国家由最好的法律统治更好,也就是说法治要优于人治,其依据是对人性的考虑。他认为,人类具有罪恶本性的一面,为了使当权者在行使权力时能做到无所偏私,必须由理性的法律来代替感性的个人,也就是说要用法治来代替人治。当然主张国家进行法治治理,并不是意味着要否定人的作用。因为国家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要通过人来执行。健全法律制度和选用建国人材,这些都离不开人的作用。既然人在治理国家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否就可以由此推定当前的国家治理必须坚持法治和人治相结合呢?其实不然。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承认人的作用,而在于一人之治和众人之治孰优孰劣的问题。一人之治主张个人的权威凌驾于法治之上,国家的一切大事可以凭个人的主观意志来随意决定,实际上就是人治;而众人之治则不是如此,它是指平等基础上的轮番为治,是以法律为主治,实际上就是法治。因此,划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在于当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是前者服从于后者,则是人治;反之,则是法治。
2.法治的内涵
法治既然不同于人治,那么法治的真正内涵是什么呢?有人认为法治就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即以法治国;也有人认为法治就是用法律来对公共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还有人认为法治就是通过法律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如此等等,没有统一的解释。最早揭示法治基本内涵的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这里他认为法治是守法的统治,即统治的实质必须根据普遍的法律,而不是专横的命令;同时,上述所服从之法,乃是良法(合乎正义之法),而非恶法。总之,严格服从良法,亦即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就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想模式。因此,法治的基本内涵是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至高无上性和最高权威性,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公民的各种行为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二)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1.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是不同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明确两者的关系,首先必须认清楚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公丕祥认为:法制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从静态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结构,即规范、制度、和体系;从动态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1]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制是一定民主政治法律化,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准任何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特权的一项原则和制度。[2]在我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法制一词,比如在《礼记·月令》中就有“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等有关法制的阐述。不过,这是一种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除此之外,随着法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法制还有其动态的意义,即指以依法办事为核心的立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环节的统一体。依法办事不仅规定国家机关人员在实施国家职能时的行为方式,而且还包括了公民的普遍守法原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这种法制也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够存在。虽然法制这个概念发展到今天,已吸收了法治思想的一些精髓,但是法治仍然保持着不同于法制的一些特征。首先,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或治理,它是要求法律在国家治理当中的至高无上权威性,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原则,与之相对应的是“人治”。而法制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的简称,强调法律是国家治理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应的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其次,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仅对法律的地位和功能做了基本的定位,而且还进一步对法的价值属性提出了要求,即法治国家的存在不仅要有完备齐全的法律,还要求法律本身是一种良法。这种良法之治必然蕴含着许多价值理念,比如,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自由以及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等。而法制则不包含这些内涵,它是一个中性词,它可以是指好的法制,也可以是指坏的法制。最后,法制是与国家相联系的,在现代国家一般都存在着法制;而法治则是直接与民主联系的,只有在民主国家中才有法治。也就是说,有法制的国家不一定就有法治,但实现了法治的国家一定有法制。
2.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是法治对行政权的基本要求,是各国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和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要求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实现法律的统治,确立法律至上的地位,其核心是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有法律授权,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3]同时,行政机关因违法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必须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行使法律赋予其自身的法定职权,而且行政机关必须对其作为和不作为承担责任。这是依法行政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依法行政的内容可以概括成互相联系的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3)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4)在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监督。(5)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4]可以说,依法行政发生在行政行为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发生在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各种管理中。
E. 对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 谈谈如何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目标既定,重在践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领会、准确把握《纲要》的精神实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一伟大工程。
坚持发展为上,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经济动力和基础。市场经济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与法治紧密相连。法治要得以坚持,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经济体制之中,惟有市场经济才能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我国法治也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并与市场经济的启动大体同步的,是在改革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形成的。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时,即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1992年,十四大将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取向于市场经济后,1996年即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这说明,法治是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联系的,市场经济越发达,对法治的需求层次也越高,市场经济是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经济动力。所以,要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大力培育市场经济。当前,我市经济结构层次还不高,民营企业发展相对不足。针对我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市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坚持既定的发展思路,大力招商引资,加大市场开拓,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要着力治理和优化发展环境。要在加快改善投资硬环境同时,着力加强以法治为主要内容的政务环境建设。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丰富多彩的市场经济主体;要按照“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逐步完成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收缩政府权力的覆盖范围,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更多的自由;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平等创造条件,营造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坚持“一切从客商出发,一切为客商着想,一切对客商负责,一切让客商满意”的原则,抓好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着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要树立诚信是兴商之本、依法办事是最大的诚信的思想意识,善于从法律的角度与外商洽谈项目,依法签订合同,依法履行合同,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要以公正执法为重点,强化对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肃处理向投资者进行敲诈勒索和吃、拿、卡、要的人员。总之,要通过多方努力,有效地吸引投资,大力培育市场主体,促进鹤壁经济发展。
坚持民主决策、民主施政,积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是与民主相生的,是与专制不相容的。没有充分而广泛的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实践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主制度越发达,它的法治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必须推进和发展民主。当前,我市少数地方、少数单位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等现象还存在。这是人治观念在实践中的反映。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推进民主建设。今后,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依法、科学和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扩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对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完善听证程序,提高听证质量,重视听证结果。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社会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更好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使之符合客观规律,体现社会正义,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作用,充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体现民主精神的方法实施行政管理。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政策法规公开、岗位职责公开、工作流程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时限公开、工作纪律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开、监督结果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着力打造“透明政府”。真正做到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良好的体制保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容,又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保障。所以,必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当前,我市行政管理领域还存在着交叉管理,多头执法;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管理方式落后,办事效率不高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少数部门、工作人员的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市行政管理体制。一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继续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三个优先”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下决心交给企业、市场或者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市已完成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除依法保留的234个项目外,凡是没有合法依据的项目一律停止执行。这要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一条政治纪律来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执法执纪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我市行政执法主体。在加强调研、学习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解决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真空问题,切实推进城市文明创建工作,促进城市管理。三是要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解决“皇粮”、“杂粮”并存的现状,使行政执法权与执法者的利益彻底脱钩。要全面推行“罚缴分离”和“收缴分离”制度,坚决杜绝“以权生财”、“以权谋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带头依法行政。要把贯彻实施《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纲要》落到实处。贯彻实施《纲要》,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不单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事情,而是政府所有部门的共同职责;不仅是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干部的责任,也是所有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纲要》的要求,科学制定规划,落实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
F. 怎么理解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动 ,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 ,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 by law) 。“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 ,政府运用“法”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 ,治理老百姓。单纯“用法来治”的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 ,人民服从政府 ,因为政府以治者居 ,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拘束。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1)法律创制。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 法律优越。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3) 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 ,必须由立法机关透过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 ,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日本学者认为 ,依法行政在具体制度形式上体现为三项要求:(1)建立议院内阁制、议会制的民主主义 ,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 (2) 在这一前提下 ,行政立法、行政处分和行政程序中 ,存在着立法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制问题 ;(3)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 ,而不限于行政监察之类的行政内部监督。
在我国 ,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但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 ,宪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 ,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在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与上位阶法发生冲突时 ,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时 ,才能作为
行政行为的依据。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政府不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 ,不严格依法律规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但是 ,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这是因为 :其一 ,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 ,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特别是现代社会 ,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广泛 ,越来越复杂 ,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 ,法律不能不给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自由裁量行为 ,依法行政对政府的要求是依据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则 ,如公开、公正、公平、诚信、信赖保护、考虑相关因素和不考虑不相关因素等[10 。其二 ,法律规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则支配的 ,法的原理、原则不仅指导立法 ,即指导法律的制定 ,而且也指导执法、司法 ,即指导法律的执行和法律争议的裁决。因此 ,政府实施行政行为 ,包括实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都不仅要依据法的规定 ,而且要依据法的原理、原则。否则 ,如果行政只拘泥于法的文字 ,拘泥于法的具体规定 ,机械依法 ,其行为就可能背离法的目的 ,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其三 ,法律规定适用于社会事实是需要解释的。在很多情况下 ,具体法律规定的涵义并不是十分明确的和唯一的。在法律规定涵义不十分明确 ,人们对之存在多种理解的情况下 ,执法者如何确定相应法律规定在具体情境中的涵义 ,就必须依据法的原理、原则。否则 ,政府如果可以脱离法的原理、原则而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 ,其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专制政府了。
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政府不严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限度办事 ,自然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依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行政组织法规定政府的职责、职权。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就会越位(即政府内部越权) 、错位(即政府外部越权) 、缺位 (即政府不作为) 。行政程序法规定政府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 ,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就会导致专断和滥用权力。可见 ,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为规则行政 ,还要求依法定职权和依法定程序行政。
第四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因为“行政”的基本涵义就是管理 ,没有依法管理自然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自身守法 ,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因为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 ,依法规范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 ,而不是首先 ,更不是仅仅依法治民 ,只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至于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为行政意味着管理 ,而管理在法治社会则意味着服务;依法行政意味着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 ,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则意味着接受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实施的监督。政府脱离人民的监督 ,其权力就必然被滥用 ,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躏 ,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在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条件下,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1.依法执政是什么意义上的原则?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执政原则,但它主要是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还是同时作为保障和规范执政行为的法治原则?如果依法执政主要是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它的指导地位是崇高的,它的权威性是极大的,但比较抽象。如十二大党章规定的"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主要是一项政治原则,具有很强的政治指导性。又如,依法行政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具有明确而具体的可操作性。如果依法执政不仅是一项政治原则,同时也是作为保证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规范执政行为的法治原则,就应当由宪法对其做出原则性规定,并由法律法规对各种类、各层级的执政行为做出明确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以保证依法执政得到具体实施。
2.依法执政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过去以政策、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执政而言,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执政的法律规则或法定程序的问题,解决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如何保障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规范执政行为而言,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程序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那么它所要坚持的主要是思想教育、制度机制、行为规范等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针对党政关系,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中的职能、权力和体制等问题。我认为,依法执政要综合解决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而关键是要保证党的领导,解决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执政能力、执政方式以及执政的权威性、合法性等问题。
3.依法执政的主体是谁?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这种主体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特点,因为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型政党;因为中国不搞两党制、多党制。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各地省委、市委等都是依法执政的主体。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各级党委、党委的有关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等)、党组、相当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它们能不能作为依法执政的主体,享有依法执政的各项权力和权利,承担依法执政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它们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依法执政的主体?
4.依法执政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目前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营工业企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防法、工会法等笼统地规定了共产党领导的相关内容。对于执政党的各种主体而言,应当具体依据哪些法律依法执政?对此有两者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考虑制定一部《政党法》(或者叫做《政党活动法》),以调整和规范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对于是否制定中国的政党法,我的倾向性意见是否定的。因为,其一,外国制定政党法是以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为前提条件,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不具备制定政党法的前提。其二,其他国家制定政党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政党关系、控制政党行为、规范政党活动、防止政党破坏宪政体制。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先进性,决定了它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政党,我国不需要制定一部以防范共产党为宗旨的政党法。当然,我们党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应当重视研究国外政党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执政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执政行为,应当以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为依据;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担任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照法律履行其法定职责。而执政党内部的管理和建设活动,则以执政党党内的"党规党法"作为依据。这就要求,执政党内部的规范体系与国家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应当保持一致,不能存在冲突和矛盾。如果出现冲突,应当有协调解决的程序和机制。
5.依法执政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在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强调重大决策与立法的紧密结合和协调统一。在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人民至上,强调执政党通过国家政体来实现领导和执政。在执政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强调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在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上,应当强调依法执政和依法参政,坚持一切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违法执政是否承担和怎样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法定权力越大,法律责任也就越重。违法执政是否承担和怎样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与依法执政的主体相关联。享有执政权力的主体,如果实施了违法执政的具体行为,产生了违法后果---例如某个地方党委或其部门(组织部---用人失察、政法委审批个案)的决策或决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时,应当怎么办?其一,这种违法执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或是两种责任都要承担?其二,如果违法执政的决策是党委集体做出的,由谁具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三,违法执政的主体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还是违宪责任?其四,应当由哪个机关依照什么程序来追究违法执政的法律责任?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基础上,加以研究解决。
G. 我国依法行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行政决策的什么重视不够
我国依法行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
我国依法行政在当前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甚至认为依法行政会妨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往往不容易落实到位。
二是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决策程序不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决策失误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
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利现象普遍存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五是政府解决纠纷机制不够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衔接和整合,制约着政府化解纠纷功能的全面发挥。
六是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治的权威。
七是对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相当程度地被滥用,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影响了政府形象。
八是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