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社会
⑴ 依法惩治的意思
按照法律惩治犯罪。
⑵ 我国依法从严惩治腐败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
反腐倡廉是每一个国家和政府任何时期都高度重视的问题,是关系到一个政权和民族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同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需要反腐倡廉整体工作所提供的逐渐净化的立法环境。
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社会基础、群众基础、政治保障和精神支撑,并有助于推动建设和谐世界。反腐倡廉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通过预防和惩治腐败,规范从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不受侵害,使社会秩序规范有序,社会精神风貌健康向上,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因而,反腐倡廉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积极的重要作用。反腐倡廉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的前途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成败。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保持清正廉洁,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从而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产生了腐败现象,如果任其蔓延,就会使党变质、国变色,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毁于一旦。因此,要保证党不变质、国不变色,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就必须惩治腐败。
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关系党和国家乃至民族大业的长期系统性工程,只有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铲除腐败行为生存的空间和土壤。随着反腐倡廉工作向深层次、宽范围的不断推进和发展,必将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良好的政治保障和立法保障,任重道远的廉政法制建设工作在正确的思路和周密的规划下也必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⑶ 如果不依法严惩的话,我们是不是该疑惑中国是不是法制社会
这个是不能这么说的,困为纵观世界法治历史,历来都是先有犯罪后有法律的,只有危害产生了,人们才可能量体制定法律去惩戒犯罪。
⑷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人员说明了什么
说明法律是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违反法律要受到制裁
⑸ 怎样正确认识法治与惩治的关系
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例如规定不能闯红灯。
要惩治肇事逃逸的人,给予多少多少年坐牢。
⑹ 依法如何严惩
听说赖昌星真有可能要回国了,至少他的前妻已经先走一步,自动归案。回想过去这么多年,中方或者派人直接找他谈判,或者和他在加拿大对簿公堂,又或者利用外交途径游说加国有关单位,始终没法把他带回受审。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依据加拿大司法单位的说法,主因是贪污重犯在中国有可能判死刑,而加拿大是个没有死刑的国家。其实中国政府也曾公开承诺绝对不会把赖昌星送上刑场,但加拿大那边就是不相信。不只不信,在他们看来,这种承诺本身就说明了中国的司法有问题:假如你的司法真是公正而可信的,你又怎能在审判之前就先断言被告不会被处以极刑呢? 从这个“军规22条”(catch22)式的诡局,我想起了许多官员常常放在口边、许多媒体常常用在笔下的四个字:“依法严惩”。 一些官场和媒体的常用语就跟口号一样,听起来十分正式,稍作分析便知道漏洞重重。只是这种语言有麻痹大脑的作用,听得多说得多,习以为常,大家很容易就会久而不觉其怪,丝毫不察其中的矛盾甚至荒谬。“依法严惩”就是一个好例子了。遇上重大罪案,有些官员想也不想就说“我们一定会依法严惩那些歹徒”;发现重大弊端,有些报刊的社论会呼吁当局“必须依法严惩涉事人员”。大家说得如此顺口,似乎完全没意识到“依法”与“严惩”是不能这么简单就接起来的。 如果真正依法,一个嫌犯怎可能连审都还没审,便知道他一定有罪,而且还会被重判严惩?如果真正依法,一个嫌犯就算肯定获罪,我们也绝不可能在开庭之前便断定他得到的处罚必定是严厉的。简单地讲,“依法”就不可能“严惩”。有些官员甚至在还没捉到疑犯之前,便对媒体预言那些罪大恶极的家伙一定会被“依法处以极刑”,这就更令人不知该从何说起了。 “依法严惩”这个说法其实是运动年代的遗留物,那时候法治不彰,公平审讯只是幻想。而法庭,与其说是查明真相的地方,倒不如说是面向革命群众的舞台。它不是用来搞清楚一个人究竟有罪没罪的场合,而是个揭露罪犯恶行,羞辱他教训他,然后定罪量刑的教室。在那个年代,一个人在被押上法庭以前就已经是罪人了,而刑罚的分量和方式也早在审讯之先便已大致确定。审讯只不过是把这些东西组合起来,将抽象刑律应用在具体个人身上的程序。这就叫做“依法严惩”了。 必须考虑它在语用上的含义。一是昭告天下,我们懂法律了,而且尊重法律法制;大家可以放心,我们绝对不会随随便便捉人,草草率率判刑,一切有根有本,非常正当。二是让社会安稳,让大家知道作奸犯科的家伙一个也跑不掉,而且都得严厉惩治。既要人认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又要人感到中国如今已经是个法治国家,所以我们才会沿袭“依法严惩”这个古怪的说法,直至今日。 由于中国曾经经历过一个“无法无天”的时代,而且法制建设也还处于现在进行式的状态,有待完善;所以害怕别人说我们不讲法律不重法治,便是我们的集体无意识里的一种忧虑了。难怪“依法”几乎被说成了口头禅,常见各级公务人员动不动就用“依法”修饰任何动词任何语句,深怕别人以为他们行事有不依法不合法之嫌。可“依法”说得多了,我们就很容易忘记它的确切意义,弄出“依法严惩”以至“依法处以极刑”这类句式,使人以为中国式的依法就是还没捉到人更还没开庭,就已能未卜先知地断定疑犯难逃严惩。
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回七年以上有期答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⑻ 对法院的违法犯罪,个人依法惩治法院可以吗
1、不可以。
2、公民复并制非法国家司法机关,没有执法权限。但是公民可以搜集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证据,将其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谴责,并将其告发于当地检察机关的申诉控告科,要求其依法调查认定相关法院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3、如果问题所描述的情形属实,可以理解受害人的心情,但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如果因有人违法,任何公民都认为自己可以代表法律惩治违法甚至犯罪者,那么这个社会的秩序便荡然无存,一切是与非、对与错均应交由法律来判定及追责,这方能体现“依法治国”的价值观念。
⑼ 国家防范丶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什么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十五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专国特色社会主义属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