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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发布时间: 2021-02-17 09:08:53

① 国家686项目是什么

欧洲:
阿尔巴尼亚 安道尔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白俄罗斯 比利时 波黑 保加利亚 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 捷克 丹麦 西班牙 爱沙尼亚 芬兰 马其顿 法国 格鲁吉亚 德国 英国 希腊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拉脱维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耳他 摩纳哥 黑山 荷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摩尔多瓦 罗马尼亚 俄罗斯 圣马力诺 塞尔维亚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乌克兰

亚洲:
阿富汗 巴林 孟加拉国 不丹 文莱 柬埔寨 中国 朝鲜 中国香港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拉克 伊朗 日本 约旦 哈萨克斯坦 韩国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 黎巴嫩 马来西亚 马尔代夫 蒙古 缅甸 尼泊尔 阿曼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 菲律宾 卡塔尔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斯里兰卡 叙利亚 塔吉克斯坦 泰国 东帝汶 土库曼斯坦 中华台北 阿联酋 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 也门

非洲: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宁 博茨瓦纳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喀麦隆 佛得角 中非 乍得 科摩罗 刚果 科特迪瓦 民主刚果 吉布提 埃及 赤道几内亚 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冈比亚 加纳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肯尼亚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 圣多美与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 塞舌尔 塞拉利昂 索马里 南非 苏丹 斯威士兰 多哥 突尼斯 乌干达 坦桑尼亚 赞比亚 津巴布韦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宁 博茨瓦纳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喀麦隆 佛得角 中非 乍得 科摩罗 刚果 科特迪瓦 民主刚果 吉布提 埃及 赤道几内亚 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冈比亚 加纳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肯尼亚 莱索托 利比里亚 利比亚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 圣多美与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 塞舌尔 塞拉利昂 索马里 南非 苏丹 斯威士兰 多哥 突尼斯 乌干达 坦桑尼亚 赞比亚 津巴布韦

美洲: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根廷 阿鲁巴 巴哈马 巴巴多斯 伯利兹 百慕大群岛 玻利维亚 巴西 英属维尔京群岛 加拿大 开曼群岛 智利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圭亚那 海地 洪都拉斯 维京群岛 牙买加 圣卢西亚 墨西哥 尼加拉瓜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鲁 波多黎各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 苏里南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乌拉圭 美国 委内瑞拉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根廷 阿鲁巴 巴哈马 巴巴多斯 伯利兹 百慕大群岛 玻利维亚 巴西 英属维尔京群岛 加拿大 开曼群岛 智利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圭亚那 海地 洪都拉斯 维京群岛 牙买加 圣卢西亚 墨西哥 尼加拉瓜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鲁 波多黎各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 苏里南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乌拉圭 美国 委内瑞拉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大洋洲:
美属萨摩亚 澳大利亚 库克群岛 密克罗尼西亚 斐济 关岛 基里巴斯 马绍尔群岛 瑙鲁 新西兰 帕劳 巴布亚新几内亚 圣萨摩亚 所罗门群岛 汤加 图瓦卢 瓦努阿图 美属萨摩亚 澳大利亚 库克群岛 密克罗尼西亚 斐济 关岛 基里巴斯 马绍尔群岛 瑙鲁 新西兰 帕劳 巴布亚新几内亚 圣萨摩亚 所罗门群岛 汤加 图瓦卢 瓦努阿图

共205个国家和地区
而文莱没有派出运动员,所以并没有参赛

② 媒体是双刃剑,对医疗卫生事业有好有坏

为提升有关精神卫生新闻的报道质量,促进公众提高心理健康的意识和能力,由健康报社主办、礼来制药支持的“精神卫生与媒体社会责任高端论坛”日前在京举办。此次论坛旨在搭建一个政府主管部门、精神卫生专家与媒体高层沟通的平台。论坛上,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办公室专家、卫生部相关负责人、精神卫生专家,以及国内近20家媒体负责人,就我国精神卫生的现状、媒体报道对精神卫生的影响、媒体在精神卫生报道中应担负的责任等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精神卫生报道需把握好媒体责任
卫生行业的新闻宣传和其他领域、行业的新闻宣传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就是,除了宣传解读政府的政策、介绍工作成绩外,还要开展健康教育,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公众的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精神卫生的新闻宣传工作更是如此。
精神卫生工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精神健康与防治精神疾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其中新闻媒体的作用至关重要,这就涉及到媒体的社会责任。
在日常的卫生精神新闻报道中,如何把握好媒体的责任?国际上一些组织在这方面还是有很好的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公开资料显示,“香港报业评论会”就有一个新闻从业人员专业操守守则。其第三条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在处理涉及暴力、性犯罪、自杀等社会新闻的时候,应该避免不雅或煽情的用词,除非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否则应低调处理。电视台必须顾及其强大的影响力而把有关新闻安排在非主要时段播出,避免报道自杀过程等。在涉及精神卫生方面,报道自杀者的名字和刊登照片这些举动可免则免,避免给人以错误的观念引导。世界卫生组织也给媒体提供关于精神卫生报道包括自杀内容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慎重使用自杀行为的概括语言,比如“X国是全球自杀率最高的”或者“X省是全国自杀率最高的”;当列举自杀事实的时候,要与精神卫生领域的专家共同协商,给受众有益的资讯。
这些都对我们有很大的启示。对于媒体报道的指引,我们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等,把国际上这些值得借鉴的做法提供给媒体。
媒体要能够架起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
我在工作中,深深感受到媒体宣传报道和知识普及对于我们精神卫生工作特别重要。精神病患者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特别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而我国精神卫生事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它就像是一棵小树,还需要发展,需要进步,需要提高,也与媒体息息相关。近年来,媒体的宣传报道,包括很多报刊的内参,对精神卫生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很多领导做得很有力的一些指示,对精神卫生工作措施的落实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精神卫生工作涉及的领域和人群非常广泛,可以说贯穿整个人的生命过程。从涉及的领域来说,很多精神卫生事件跟政治、社会息息相关。“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希望媒体能够架起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进行积极向上的报道,给精神病人带来希望,促进精神卫生工作和谐发展与进步。
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
精神卫生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还演变成了关系到国家和谐与稳定的社会问题。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现代人承受的压力不断增加,精神疾病的患病率也日益升高。根据最新的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中国精神疾病总患病率达到15%。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已排名首位,约占中国疾病总负担的20%。预计到2020年,这个比率将上升至1/4。但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不足5成,就诊率则更低。
一方面精神病患者在不断增加,另一面是精神卫生方面的资源短缺。我自己感受特别深的就是我国精神科医生严重短缺。我的很多同事就是因为感到收入和付出以及所承受的压力不成正比从精神科医生转到药企的。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作为在全球中枢神经领域居领先地位的制药企业,礼来公司多年来奋战在中枢神经药物研发阵线的前沿,并长期与卫生部及相关单位合作。我们希望能在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医生和患者教育等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三步走”策略
精神卫生问题不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而且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在21世纪之初预测,如果不采取措施,中国神经精神疾病负担到2020年将上升至疾病总负担的1/4。
精神卫生关注的对象范围很广泛,包括重性精神病患者、常见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类似躯体亚健康状态的“心理亚健康状态”即心理行为问题者,还有健康人。2002年4月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残联联合发布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提出,“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既包括防治各类精神疾病,也包括减少和预防各类不良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发生”,并提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
与我国过去情况相比,现在全国精神卫生的资源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较大进步。但是与全球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每万人平均拥有的资源数量仍然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在这样的情况下,精神卫生发展应该采取怎样的工作策略?2008年,卫生部疾控局组织全国精神医学、心理卫生、公共卫生、行政管理等专家开展研究,提出了“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推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即首先将工作重点放在治疗和管理好对社会安全危害最大而且对患者健康损害最大的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上,建立并完善全国精神卫生防治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近年,国家实施了中央转移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这为我们迈开第一步提供了契机和依托。第二步,提高常见精神疾病的治疗率。主要是开展以抑郁症为主的常见精神疾病防治,减少自杀危害。同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提供社会心理支持服务,例如,在城市建设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等。落实这一阶段的工作,需要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还需要加强综合医院、专科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培训,增加服务人员的数量。目前,这一步工作已在少数地方试点。第三步,开展精神疾病预防和心理行为问题干预。这一步工作的对象范围广泛,卫生部门不可能独自承担,需要协同相关部门和团体共同开展。目前,我们开展了少量精神卫生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由于大多数精神疾病的病因不清楚,针对性的精神疾病预防手段依然缺乏,有待科学研究。
让媒体“拯救更多的生命”

如果你同时在抱怨3个人,你就得反省一下自己的精神状态是不是有问题
精神卫生这个词,有3个含义:第一,它是一个学科,最核心的内容是精神病学,还包括心理学、行为医学等,以及对精神疾病预防、治疗与康复、心理健康促进等方面进行研究。第二,为有精神障碍的群体提供的医疗和社会服务。第三,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感受比较多的,作为一个个体的精神健康状态。
判断自己和他人的精神健康,简单说就是3个标准:第一,你自己感觉怎么样。整天愁眉苦脸恐怕不健康。第二,跟人家相处得怎么样。看谁谁不顺眼恐怕不健康。第三,你得干点儿什么,得干成点什么,这是一个社会功能。总之,一个主观感觉,一个人际关系,还有就是社会功能,根据这3点可判断一个人是否精神健康。如果你同时在抱怨3个人,你就得反省一下自己的精神状况是不是有问题。
研究证实:媒体报道可以导致模仿行为,致使自杀增加
媒体对于精神卫生能够产生显著的影响力。联合国艾滋病署执行总监曾说过“媒体人可以比医生拯救更多的生命”。这只是一个可能性,怎么做才能拯救更多的生命?就以自杀问题为例,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指南,对自杀的报道做了一些规定。但在实际报道过程中,香港、台湾、韩国、日本,包括中国大陆都对自杀报道得比较多。报道的题目很直观很醒目,不乏一些细节描写,而且滥用图片,但有关心理治疗及危机干预的信息却很少提供。
这种与指南相背离的报道会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呢?有关自杀的媒体报道与自杀率变化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问题。
韩国自杀的明星、政界名人被报道得很多。2008年10月2日~7日,韩国有3个影视界明星接连自杀,最开始是知名度非常高的演员崔真实。以自杀事件发生后的28天为观察期,跟踪韩国自杀率的变化,我们发现,韩国自杀人数的变化从10月份的不到1100人一下增加到11月的1800人。即使不做任何进一步的所谓统计分析,不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我认为这已经足够让我们警醒并采取一些行动了。在英国,名人明星自杀之后,自杀率也有20%左右的增加。在我国香港,张国荣自杀后,香港自杀率的增加是28%。相关数据显示,对于自杀的模仿,受影响最大的是20岁~50岁的女性。
国际上在探讨“特定人的自杀和媒体报道之间的关系”方面进行了长期大量的研究,一个简单的结论是:媒体报道可以导致模仿行为,致使自杀增加。因此媒体有义务权衡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与可能造成的伤害,要谨慎报道。
借鉴国外做法优化媒体在精神卫生方面的报道
那么,媒体怎么办?国外媒体的历史比我国要长一些,从他们的经验、教训里产生的种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第一,法律法规。第二,自律。媒体通过制订行为守则来自律。第三,由有关部门、机构或组织发布指南性文件。第四,培训与教育。第五,奖优惩劣。第六,监督机制。第七,研究评估。
在新西兰,对于自杀的报道只可以报道姓名、年龄、住址、职业等信息,其他任何细节报道必须有验尸官的准许。我国尽管有很多相关的法规条例涉及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任何具体的法规条例。
媒体自行制定规范守则对于行业自律至关重要。有研究证实,出台行业规范来调节、改变、引导媒体的报道,是预防自杀很有效的策略。
由有关部门、机构或组织发布指南性文件是十分常见的做法。世界卫生组织(WHO)在上世纪90年代制定了“自杀报道指南”,主要内容包括:要利用报道自杀的机会进行自杀的教育,避免煽情、夸大的报道,避免使自杀正常化或者提示自杀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的表述等。再者,就是尽量提供诸如热线号码、诊所机构等求助的信息等。值得欣慰的是,最早编制指南的国家是奥地利,在指南发布传播之后,奥地利在地铁发生的自杀率减少了75%,整个奥地利国家的自杀率减少了20%。
就培训而言,不仅要培训在职人员,还有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就是在新闻传播学院对在校学生就开始着手这方面的教育。
在监督机制方面,英国以前的媒体完全依靠自律,但是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后,议员开始推动立法来规范媒体的行为,建立了出版投诉委员会“PCC”。这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跟媒体没有利益关系,接受各种各样的投诉。现在,还有一些专门的监督组织,以及监督网站等新媒体也发挥越来越大的监督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新政策或采取新措施,都应该进行系统的评估,确定有关措施和政策的反响、可行性、实施的成本、取得的效果,以及面临的挑战,从而不断修正完善。
负面报道有可能加深对精神病人的歧视
歧视就是一个区别对待。它有几个要素:一是一种态度,伴随有情感的反应,或者生气或者厌恶或者憎恨。二有行为上的表现,可以是个体的行为(如攻击、谩骂),也可以是一种社会行为,体现在制度及法律法规方面。歧视对精神病人的生活质量和预后都有很大的影响。
以“精神病”为关键词,检索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一年间20个省市各一家平面媒体和一家国家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我们发现媒体关注的重点以肇事肇祸的比例最高,而专家的声音、精神卫生服务的现状和对精神病人的正面报道则相对较少。
如果通过媒体这个窗口来看的话,我们可以了解到,单就精神病人的管理与治疗而言,很多病人没有接受到正规治疗。而且,精神疾病患者明显受到歧视。这里既有患者受到的歧视,也有家属受到的歧视,甚至有对于精神卫生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偏见。对于精神病人根深蒂固的偏见和各种错误的认识充斥这个社会。从语言方面来看,也有一些带歧视的措词,比如,使用“疯、傻、怪”这种词语。
总之,媒体对精神病病人的报道以负面的居多,通过媒体看精神病人更多是非常可怕、疯狂、暴力、脏、怪的形象。媒体报道一方面是现实社会大众对精神病人歧视的反映,另一方面,这样的报道有可能会更加深对精神病人的歧视。
为改变这种现状,建议专业机构与媒体联手,使媒体报道得到专业支持;媒体要多传播知识,并在报道中注意准确、平衡、善意,避免使用歧视性语言;同时,多一些正面报道,并加强媒体监测和自审。
还精神病学以真相
精神科大夫对精神疾病的诊断与处理,有一个伦理规范问题。2005年,中国精神科医师协会制定的《精神科医师道德伦理规范》明确提出:精神科医生应该尊重每一个病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为病人的临床资料保守秘密;在采取任何处置或治疗前应该征得病人或家属的知情同意;从事研究工作应该遵守公认的伦理学准则。这个规范跟联合国的规范是一致的。
但公众和媒体对精神障碍的认知往往存在误解。第一,精神障碍等于精神病、等于疯子。这显然是错误的。精神障碍涵盖的范围很广,而重性精神障碍只占人群的1%左右。第二,能够比较正常工作、生活就不是精神病。实际上,即使是有些精神病性的障碍,也能相对正常地工作、生活、学习,维持比较好的社会功能,这些病人的问题往往局限于精神问题的某一个方面,如思维等。第三,不承认有病的就是精神病。这是一个悖论。精神病学里面讲,有没有自制力是指病人对过去的精神障碍有没有一个充分、正确的认识。正常人没有精神病性症状,当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第四,精神障碍的原因都是精神刺激或者是遗传的结果。目前的研究还不能得出精神障碍的确切病因。研究发现,精神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与遗传以及社会心理刺激有一定的关系,但绝对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只是遗传因素会使得精神障碍的几率增加。例如,夫妇双方一方有精神病的,如分裂症,大概生的小孩10%的概率有精神病。如果夫妇双方都有精神病,生的小孩大概50%有问题。第五,精神病都是思想病,是因为想不开所致,精神障碍治不好。这是错的。从医学上说,很多内科毛病都治不好。糖尿病能治得好?肾脏病能治得好?如果从根治的角度来看,都治不好。但是精神病的治疗,临床痊愈能够恢复正常功能比内科病好得多。我们认为,精神障碍是一类可以治疗、临床效果比较好的疾病。第六,精神病人违法犯罪不负责任。不对,肯定要负责任,只有一些人比如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出了问题,才可能不受法律制约,但是这些人一定要被强制治疗。一个人醉酒驾车或者人格有问题而致违法、犯罪的,必须要承担责任。
还有诸如“把精神病人关起来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炒作精神病人攻击行为有助于社会、政府重视精神卫生”等观点都是值得质疑的。
如果我们能够把这些误解解决了,我相信我们的社会会更协调。本版文字由李阳和整理
■观点集纳
精神卫生的意义可以归纳成三句话:矛盾凸现井喷课题,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长期任务。评估目前我国精神卫生的现状,我个人感觉,精神疾患对全社会的困扰比我们想象的要大;有很多关于精神疾患的误解在我们身边还大量存在;受众对相关信息的需求比我们所能提供的要多得多。希望卫生领域的专家多做科普性的工作,把我们关于这方面最新的进展、最新的成果等比较通俗地解释给读者。媒体还可以设置议题,请专家就精神卫生领域的话题作深入的阐释。
我们对精神卫生领域的报道,偏向于进行科学的、细水长流的解读。我相信,所有健康传媒一块儿推动一个事情,一块儿推动一个意识、一个理念或者一个概念,对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健康教育都会很有益。
对精神卫生领域方面的内容,怎样科学报道,怎样进行不影响核心稳定的报道,我认为,首先我们要重视这方面的报道,其次是要提升在这方面的报道艺术。
为做好精神卫生方面的知识普及和宣传报道,编辑记者要跟专家进行沟通,以便把专业的知识转化成更直接更简单为老百姓服务的工具和手段。
■ 观点集纳
在类似自杀事件的精神卫生的宣传报道上,新华社的做法是不炒作,以新闻、消息来关注事件本身,并邀请专家从知识的角度来做一些宣传。我们希望在类似的宣传上能够有一个指南,进行一些具体的规范。
作为媒体人,我反思我们报纸在传播精神卫生方面做得迟、做得少,也做得不深。精神卫生问题越来越重要,发生率也越来越高了。媒体在报道中要注意避免各种各样的歧视,包括身份的歧视、群体的歧视、疾病的歧视等。报社可以考虑编一些手册,把禁用的词汇列进去。在这个基础上,媒体报道还要体现对人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要做到“无害”。
在精神卫生方面,媒体报道有哪些注意的,目前我们还是缺少这方面的基本知识,需要加强。就以“无害”原则来说,怎么做到“无害”,需要再细化,并有较强的操作性。
中宣部有很多媒体领导培训班,建议中宣部把“如何把握好对精神卫生的报道”这方面内容融入到对报社领导培训的课程里面去。精神卫生方面的内容哪些是可以在媒体公开的,用什么形式公开,不妨在网上让大家讨论,让大家都有警醒意识。毕竟,精神卫生问题不只是一个专业话题,还是社会话题,跟现在社会的文化包括宗教信仰实际有很深层次的联系,不是一个医生或者某一个社会问题专家或者政治家能解决的问题。
卫生领域的报道一是要有人文精神,就是要“以人为本”。如果把不当的信息加以披露,进行不当的炒作,会引发群体性感应,引起一些恐慌。二是要有科学精神。好的媒体报道可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但是不当的报道则会造成更多的社会问题,所以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很重要。三是要有专业精神,即要做到平衡报道,不仅是客观的报道,还要有解释性的提供、背景的提供,以及对策的提供等。
维护社会和人们的精神健康,做起来并不容易,因为它是人的精神问题,甚至涉及到思想意识问题,所以需要我们媒体共同配合来做这个工作。建议用好媒体,多发一些专业指导性的文章,甚至开一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的栏目。
现在社会正经历大变革,必然给人们的精神带来很多影响。在这种大变革中,媒体的宣传引导存在一些问题,这跟媒体的社会责任和新闻价值取向有关。维护好人们的精神健康,需要发挥媒体的社会责任,建议新闻界做好宣传的同时,也呼吁通过政府的职能部门把精神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和民生科普工程中。
媒体在事关公共卫生的话题当中,起着枢纽和信息集散地的作用,具体来讲就是,媒体一头联系着专业人员也就是医生群体,另一头连着公众或是病患群体。在这样一个关系中,媒体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未来,媒体应该做的工作,首先是要提高媒体自身的健康素质,其次是与精神科医生应该有更多的联系,把这个群体动员起来积极介入到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工作之中。在此提两个建议:一是制定卫生报道操守原则,给健康类媒体的记者提供很好的参照;二是做一些公民精神卫生素养的调查。精神卫生素养指数的发布,对动员政府、媒体及整个社会共同关心精神疾病患者群体,消除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可能会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
精神卫生既是一个小众话题,也是一个大众话题,既是冷题材,也是热题材。媒体报道在精神卫生领域能做些什么?第一,影响卫生政策。第二,多传递人文关怀。对于重症的精神病人,多传递一些温暖。第三,加强生命教育。针对大家可能遇到的一些心理问题,媒体也要进行专业指导,请专家把好的、有操作性的方法简明扼要地教给大家,以帮助解决问题。
人民网地方协作部总监周雷刚:
精神卫生宣传工作有必要发挥网络在传播方面的优势。建议由卫生部和疾控局牵头,把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普及出去,让大家有一个自我教育和自我认识的平台,能够根据标准评判自己是否心理有问题。同时,还需要专家做科普工作,告诉公众精神卫生疾病哪些是可以治愈的,治愈的标准是什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早间新闻部副主任姜保红:
我们关于精神卫生的报道之前报道得比较少,原因我想大概和社会对心理精神卫生、心理疾病的重视不够有关。以前社会不大承认精神卫生和心理疾病,今天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说明社会在进步、文明程度在提高进步。

③ 灾后心理辅导的安徽成立全国首支心理应急救援总队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很多人遭受巨大心理创伤,严重者甚至会面临情绪崩溃。不过以后不用害怕了。昨日,安徽省首支心理应急救援总队正式成立,将主要参与省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心理救援,这也是全国首支心理应急救援总队。
不进行心理疏导或酿大祸
“因为突然遭受家庭变故或重大打击,会变得不敢和社会接触,严重的甚至会发展为仇视人群和社会,我们在平时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案例。”省心理咨询学会会长李群介绍说,尤其是遇到地震、泥石流等灾害后,如果不及时对受害者进行心理救援,后果很可能会不堪设想。
国务院制定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指出,“发生重大灾难后,当地应进行精神卫生干预,并展开受灾人群心理应急救援工作,使重大灾难受灾人群中的50%获得心理救助服务。”但是,我省的心理危机干预现状与此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一个关键的问题是没有把灾难心理救援纳入救灾工作体系,导致心理干预与救灾不能同步进行。
全国首支心理应急救援总队成立
据安徽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王强介绍,近年来安徽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较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威胁。“安徽省红十字会已先后组建了3支医疗应急救援队和1支赈济救援队,但组建心理应急救援队还是第一次。”
心理应急救援总队的队员,全部来自我省各行业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省红十字会注册志愿者,他们中有教师、律师、医生,还有专业从事心理咨询工作者。心理应急救援总队受安徽省政府应急办和安徽省红十字会共同领导,省心理咨询学会负责推荐队员,安徽省红十字会卫校负责队员的培训和管理,救援队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和社会捐赠资金支持。据救援总队队长张本该介绍,这也是全国首支心理应急救援总队。
昨天开始,初步筛选的83名志愿者参加为期两天的心理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心理救援的概念、目标和任务;心理救援队工作流程;三级预防体系、心理急救的定义;心理急救原则;心理急救的方式和评估;心理急救基本技能。
据介绍,救援队主要参与省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心理救援。王强表示,争取用2~3年时间,打造一支管理规范、运行良好、人员精干、业务过硬的心理应急救援队,使其能够基本满足省内心理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等时机成熟,我们这支救援队将面向省外甚至国外,参与心理救援。”

④ 请问《精神科分级护理常规》是由哪个部门在什么时间发布的关于精神病护理的规范有哪些谢谢!

这个应该有由卫生部发布吧!我只知道2009年11月12日卫生部有发布精神疾病管专理治疗工作规范属.具体的我确实不太清楚,如果可以去找找《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这里面应该会很清楚.

⑤ 国家卫生部官方网站

国家卫生部官方网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之一,主管卫生工作[1]。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的机构。

2013年,国务院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扩展阅读:

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2、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3、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4、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5、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6、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7、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

⑥ 心理健康教育制度有哪些

http://wenku..com/view/c89bf177f242336c1eb95ebd.html
把“心理健康教育抄制度”做为关键字,网络一下便知有许多,试一试吧。呵呵!

⑦ 精神卫生法5月1日执行,请问有什么重要的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编辑本段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制定治疗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一条 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治疗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四十四条 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第五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四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第五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三条 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十四条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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