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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镇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2-16 12:05:44

A.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意见内容

一、加强学习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采取政府常务会前学法、专题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组织领导干部有计划地学习法律知识。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对拟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把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任职前考察的重要内容,其中对拟任执法部门领导职务的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凡有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或者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的,不予任命。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要把法律素质确立为公务员的必备素质,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相关科目中所占比重。实行任职前的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对在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组织一次通用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由政府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专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改进政府立法机制。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制定政府立法计划要多渠道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推行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凡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都要组织听证。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风险评估机制,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进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法规规章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要听取相关部门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阶段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政府决定。探索建立政府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实施《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全面推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发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当地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审查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发布。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要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规定。从2011年开始,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经过审查、决定和发布程序。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修订政府工作规则或者出台专门文件,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将方案交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坚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各级政府都要建立法制专家咨询机构。
(三)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听证。要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保证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听证活动要依法按程序公开进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在听取公众意见和听证中,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
(四)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明确风险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要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决策制定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权力正确行使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要加大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力度,2011年在所有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实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逐步向其他县(市)推广。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原则上只建立一个综合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的执法争议,要积极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及时提出解决意见,报同级政府决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将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必要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法细化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适时启动我省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进一步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在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中全面推行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坚持文明执法,尊重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结合,积极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实现行政执法流程网上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
(三)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责清晰、责任到位。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定期组织评议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要对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没有依照《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罚没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持有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参加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接受所在地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
(一)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都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要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立政府信息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范围。所有面向社会公开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凡社保、医保、低保、就业再就业、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流程和结果。要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逐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网上公开运行。同时,要推动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事业领域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提供高效便民服务。
(三)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在继续采用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明白卡等形式基础上,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和网上审批,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加快捷、方便的服务。
六、健全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除一年一度的政府工作报告外,各级政府还要选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每年年底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鼓励人民群众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检举。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的问题,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发生问题的行政机关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生问题的行政机关不处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要责令其作出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要通过请示报告、执法检查、审查批准、重大行政行为备案、评议考核等形式,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日常监督。进一步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当前,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等公共资金的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三)坚决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并严格落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决策和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七、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行政程序之中。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要健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促进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要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纠纷。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途径。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依法确实不属于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认真解释,告知当事人法定解决渠道,决不允许简单地一推了之。要创新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对信访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纠纷,要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创新行政复议机制,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质证等手段办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公正作出裁决,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责令履行职责的责令履行职责,切实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要注重和解、调解方式的运用,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二)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起诉后,要按规定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并指派法制机构或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三)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要依法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适时启动我省行政调解立法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八、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健全领导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依法行政摆上重要位置,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工作统筹部署、一起推动。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协调和领导。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要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认真分析,找准薄弱环节,抓住突出问题,科学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每年还要明确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认真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上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有关政府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要严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要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考核考评。认真贯彻《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从2011年开始每年年底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向社会通报考核结果。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省政府每年遴选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县(市、区)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五)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县(市、区)政府可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单独设置,也可在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挂法制办公室的牌子,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要责任和新形势新任务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六)营造良好法治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心组织普法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同时,广泛宣传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主要成效和经验,营造推进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氛围。

B. 乡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中应该重点落实那些措施

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特别是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全体公民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并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才能稳定,经济才能有序发生,社会各项事业才能纳入法治轨道。因此,各级党组织和领导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普法教育真正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之中和其他工作一并落实,一并考核。

明确职责、齐抓共管。首先要明确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党委、政府在开展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而且是政府编制内的常设机构,不是市司法局的内设股室。依法治理办公室拥有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职能和权限。依法治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在全民普法中发挥组织指导和协调保障作用。法制宣传教育是全党的任务,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全社会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担负着普法的主管职责,责无旁贷。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发挥自身优势,树立“大普法”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发动一切力量开展普法工作,才能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完善制度、强化考核。“六五”普法要在考核评估上下功夫,建立一种权威性的长效考核机制。由依法治理办公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对考核取得优秀等级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免职;个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考试制度。按照任命权限,由任命机关组织,对考试不合格的暂缓任命,对经两次补考不合格的不予任命或不再提请任命,以激励和督促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建立个人学法档案制度。将个人年度学法考试、考试结果列入个人绩效档案,作为干部年度工作考核、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

强化队伍、抓好落实。做好普法工作,关键靠人、靠队伍。一是要配齐、配强一支专职普法青年队伍。这支队伍主要来源于全市乡镇从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人员和村级干部,这些人应当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热爱普法的工作人员;二是组建一支以律师、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教学和法律工作为主体的普法讲师团。三是建立一支由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村干部和有一定威望的老同志组成的义务普法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和组织三支队伍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中坚作用,以骨干普法带全民学法。

抓好重点、紧贴实际。公职人员的普法教育,已经形成制度,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已成为全体公职人员的行为标准。“六五”普法在重点对象上,应由公职人员向村民、居民、进城务工人员、青少年和刑 满释放人员方面转移,在普法内容上,突出维护社会稳定,普及依法行使权益,依法维护权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宣传教育。在普法形式上,举办各类法制学习班,发放法制学习资料,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把法律交给广大公民、人人争做法律“明白人”。

落实经费、保障运行。开展普法依法治市工作,经费问题至关重要。普法经费要按上级的精神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专项划拨,专项专用,切实落实到位。不要把普法专项经费与司法局办公经费混在一起,普法专项经费是用于全市普法工作,是全体普法对象的经费;司法局的办公经费是司法局工作人员工作经费,两项经费有严格的区别。司法局工作人员不多,所拨付的办公经费也相应有限。更不能把普法经费名义上列入财政预算,敷衍上级检查,而实际并未真正拨付。没有经费保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就无法正常运转。

创新形式,营造氛围。以农村法制宣传月,青少年法制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为载体,继续运用宣传车,法律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创办法制宣传栏,悬挂法制横幅标语等传统方式营造法制宣传氛围。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政府内刊,信息网站等传媒,加大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电视台,政府信息网站要开辟法制宣传教育专题栏目,建成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在休闲公园,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的繁华地段,设置法制宣传栏或者法制宣传公益广告牌,使全体公民出门见法,抬头见法,时时刻刻把法律装在心中。

法治实践、普治结合。普法教育坚持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抓重点、治难点、重实效。以“法治县(市区)”建设为平台,加大三个创建活动的力度。一是以“四民主、两公开”为重点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二是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的“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的创建活动;三是以依法办事为重点的“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创建活动。

C. 加强法治治理工作好的建议

普法,只有大家都知法守法,才能达到法治

D. 依法治镇怎么办

这是什么问题?什么叫依法治镇?在中国有三种制度,第一种是宪法,中专国境内(除了台湾、香港、属澳门)都要运用的法律。第二种是自治,就是在宪法下,有自己的管理特权。就是自治州自治县什么的。第三种就是完全自治,就像港澳台一样。

E. 如何深入推进法治株洲建设意见和建议

一、株洲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株洲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株洲法治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建设“法治湖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和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加快推进株洲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市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在民主制度建设、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株洲法治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当前,株洲正处于大转型、大投入、大调整、大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主要内容,深刻理解加强株洲法治建设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央关于社
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大举措,是落实省委“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求的具体行动,对我市加快推进“两个社会”建设、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2、株洲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提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设民主更加完善、法制更加完备、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法治社会,使法治建设整体上走在全省前列,为推进株洲“两个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3、株洲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执法为民。
坚持公平正义。在执法、司法活动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坚持法治统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株洲实际开展执法、司法工作。
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4、株洲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20 年,基本实现我市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建成民主健全、法制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益切实保障的法治社会。“十一五”时期的主要目标是:
加快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民主制度化和规范化。党的领导地位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得到提高,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坚持民主集中制,深化完善党代会常任制,增强党内团结和活力,扩大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化“民主恳谈”制度,深化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不断丰富基层民主实现形式。
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到2010年,国务院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全面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各部门的职权及行政程序,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懂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公务员队伍。
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确保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到2010年,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要求在全市各地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积极推进各级政法机关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把各项执法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建立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体系。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制定和实施株洲市“五五”普法规划,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加强法学教育和研究,为我市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保障。
完善公民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深入持续开展依法维权活动,重点做好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群体的维权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完善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
5、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株洲法治建设,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组织的领导,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政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6、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加强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树立司法权威。依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确保司法公正。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自觉成为株洲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推动者、宣传者。
7、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学习好、遵守好、贯彻好、维护好党章,深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巩固和扩大先进性教育成果,建立有株洲特色的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干部队伍。坚持“两个务必”,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按照“七个减少”和“四个不”的要求,深入开展创建“人民满意机关活动”和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善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十项制度,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纠风治乱。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健全党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探索发展党内民主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扩大和深化党代会常任制,坚持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度,下半年全市乡镇党委换届,全面推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坚持和完善党代表提案、建议、意见制度,进一步发挥全委会在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中的作用,推进党的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鼓励和维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8、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委要适时听取人大党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使市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全市人民的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紧紧围绕党委工作大局,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预算审查、执法检查、执法评议等形式,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明确界定重大事项范围,规范重大事项决定程序,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法院、检察院应依法及时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要进一步完善任免监督机制,把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干部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9、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改进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完善代表候选人公示制度,优化人大代表的知识、年龄、专业结构。加强对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坚持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和选民、代表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制度,尊重、维护和保障选民、代表的选举权利。规范和创新人大代表的活动方式,增强代表履职实效。各级政府和“两院”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代表知情知政的机制。加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和落实,建立落实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制度和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工作领导负责制,确保办理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人代会闭会期间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工作。代表在闭会期间要积极开展活动,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和选民,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考核制度和辞职制度,建立健全代表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推行人大代表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制度。
10、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代表作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会议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公民旁听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提高专职比例。健全学习和培训制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办事机构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1、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进一步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经济发展社会等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在积极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同时,积极探索政治协商新形式,拓宽政治协商途径,使政治协商开展得更加生动活泼,更加富有成效。
12、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明确民主监督的内容,完善民主监督的形式,健全民主监督的机制,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提高民主监督的实效,切实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和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认真贯彻市委批转的《关于实行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的意见》精神,支持政协不断探索民主监督新方式,努力形成民主监督长效机制。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13、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各级人民政协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积极建言献策,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优势,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维护稳定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
14、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作用,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人民政协的团结面,增强人民政协的包容性,认真探索发挥各阶层、各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依法保障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议政建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加强人民政协机关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
五、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1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全面实施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减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严格核定和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编制,强化乡镇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快乡镇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着力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审批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强化服务功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核准制,健全备案制;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资项目绩效评估制度。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财政风险;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
入及管理,建立健全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和专项审批制度。
16、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和改善金融管理,积极推进资源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改革,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深度推进民营经济的国际化进程,创建中国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和经济运行的监测、评估、预警机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行业的市场监管,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肃查处商业贿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维护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税务、工商、金融、卫生、公安、质监等部门全方位监控的信用黑名单制度和信用公开评价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强化社会管理,落实社会管理的各项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损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执法力度,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优化公共服务,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积极探索和快速推进保障城乡公民教育资源平等的权利;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社会福利体系;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行公共服务社会化,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高效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17、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做到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完善行政许可定期评价和清理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行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起草、审核、发布程序,完善前置审核和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律师、法学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重大决策咨询,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推行行
政决策事项跟踪反馈制度和绩效评估制度,加快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内部办公业务专网建设,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推进政府管理自动化、信息化;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为公众信息咨询、申请许可等提供便利条件;深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重点加大对财政收支、行政审批事项、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等领域的公开力度,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发展,逐步将行政机关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资信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降低行政管理的服务成本。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按照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加快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和执法程序,合理行使行政
自由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积极筹建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机构,重点推进文化、交通、农业、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同时,调整规范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能。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创新层级监督方式,支持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行政投诉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18、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懂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公务员队伍。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建立健全公务员学习法律制度、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实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制度,不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为民的观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实行上岗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业务水平,对于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严格依法惩处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等行为,继续加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法制员培训教育制度和联系制度,更好地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
六、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
19、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市和县、市、区两级法院、检察院改革,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改革司法机关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审判权、检察权与内部行政事务相分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严厉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深化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和评价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20、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司法审判行为,坚持和完善立案与审判、审判与监督、审判与执行三个分立,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继续深化审判权运行的制约机制,完善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审判责任制以及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坚持和完善行政诉讼异地交叉审判制度。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联动协作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严格规范检察执法行为,加强对刑事侦查行为的监督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健全主办、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等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建立健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制度,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健全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21、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律师、公证、民商事仲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完善律师监管机制,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确保律师依法参与各项诉讼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建立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提高公证的公信力。规范民商事仲裁,提高仲裁水平。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明确司法鉴定人的主体责任,建立面向社会的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进一步规范城乡基层法律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F. 作为乡镇长如何依法治镇

依法行政、依法执政。

G. 如何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建设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深化法治长治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赋予了更新内涵。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了《法治长治建设实施纲要》,推进普法依法治理,深化法治创建,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我市法治建设现状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还有一定差距,依法执政和行政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实施“五五”战略、加快转型跨越、率先全面小康的重要阶段,也是深化法治长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社会长治久安、保障和促进转型跨越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深化法治长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制教育为重点,以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各级依法治理示范单位为抓手,以强化法治文化建设为支撑,大力推进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企业依法经营和全社会崇法守法,全面提高依法治市水平,加快建设法治长治。
二、着力推进依法执政,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市全过程
1.健全依法执政机制。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全市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完善依法决策程序,对涉及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市委要适时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落实到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3.树立法治思维方式。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带头学习、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办合法事,做到办事情、想问题、作决策坚持以法治为主要标准,以法治为主要手段,以法治为基本方式,自觉摒弃人治思维,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4.增强依法执政能力。建立党员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党委(党组)中心组要每年集中学法1~2次,市、县(市、区)要每年举办1~2次综合性学法报告活动。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述法制度和公务员、事业人员任职和招考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纪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和党员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党内监督和查处大要案力度,切实推动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情况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内容,使法治建设真正成为一种硬标准、硬要求、硬约束,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三、着力推进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升人大依法监督工作水平
5.加强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大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作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促进人民群众法律素质的提高,推进法治长治建设。
6.做好立法调研工作。根据上级人大立法调研工作安排,广泛听取和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分析研究汇总,为上级立法提出科学、具体、有价值的建议意见。
7.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
四、着力推进严格执法,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8.依法规范政府职能。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依法规范市、县(市、区)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切实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工作。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的自我完善功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不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
9.健全依法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规定。建立重大决策事项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决策跟踪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凡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决策行为及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决策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
10.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业务能力、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和行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执法缺位、执法混乱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细化执法流程,明确环节步骤,严格程序公正,规范裁量权限,坚持做到平等对待、适当适度、文明执法。加强行政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效果网上考核,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11.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主动、及时、准确、具体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充分发挥政务网站的信息查询和在线办事功能。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12.大力加强行政监督。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切实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探索建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工作,拓展评议范围,完善评议方式,扩大群众参与,提高评议实效。认真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履行职责义务。严格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政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坚决实施行政问责。
13.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重大复议案件出席听证制度。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大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
五、着力推进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4.深化司法改革。认真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职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完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司法经费保障体制。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刑事赔偿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司法参与。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依法理顺政法机关内外、上下、左右关系,确保执法权、司法权高效正确运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15.维护司法权威。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市、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实施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认真履行协助义务、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加强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备案登记和查处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扰,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案件的报道,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把解决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纠正错误裁决,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访罢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16.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所有司法行为都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章进行,针对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要明确权力运行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界限,避免司法随意性。规范执法尺度,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促进量刑公平公正,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积极引导司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自由裁量合法合情合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7.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制度,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处理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涉法涉诉案件的终结机制,减少非法上访、无序信访对司法机关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消耗。加大清理超期羁押案件的力度,严格依法处理,避免久押不决、久拖不决。
18.强化司法监督。强化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通过诉讼程序及时纠正下级司法机关错误裁决。充分发挥政法各部门在刑事案件中的监督制约作用,共同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加强党委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通过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和办案质量。
19.推进司法公开。严格落实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制度,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时限、执法进度和执法结果,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将公开载体从传统的公示栏、报刊、宣传册等,拓展到网站、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网络新兴媒介,丰富司法公开载体。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及时发布司法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裁判文书上网、邀请群众旁听庭审、推行司法开放日制度等措施,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20.提升司法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较高的司法队伍。加大培训力度,积极推进专题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司法人员对法律精神的学习掌握和对司法规律的研究把握,切实提高法律素养、司法能力、办案水平。加强专业化建设,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职业准入、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等制度,研究完善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人事管理、人才保障制度,为司法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保障,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六、着力推进全民守法,切实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21.全面实施全民普法规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突出抓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及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普法主题教育活动,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和手段,坚持传统手段与现代宣传方式相结合,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形成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
22.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机构、行业团体和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繁荣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促进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着力加强教学课堂、媒体网络、影剧院、城市广场、移动通信、集贸市场、城乡居民区、流动屏幕、LED屏、各种宣传栏广告牌“十大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社会文化有机融合、法治文化设施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功能互补。积极推动法制电视片、法制文艺表演、法制书画摄影、法制专栏版面、法制夜校、法制文化大院、法制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大篷车、法制集市“十大法治文化工程”,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文化的需求。
23.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推广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深化平安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深入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鼓励城乡社区居民积极探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新途径、新办法。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通过转变工作方式、创新管理手段、构建服务平台,切实把基层党组织的政治、组织、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和管理优势,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24.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深化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形成市、县、乡、村、校、企“六位一体”联动格局。加大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交通安全、假冒伪劣、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坚持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依法自治,推进基层法治服务阵地建设,积极推广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建立“法治服务中心”、“公民法治驿站”、“居民法治之家”等做法,积极引导公民有序参与基层民主法治实践,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深入开展。把推进企业依法经营放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企业防范处理法律风险的能力和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25.加强诚信长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诚信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意见》(晋办发〔2013〕8号),以市场主体准入、依法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社会成员信用度建设为重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及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司法公信力和企业信用度,逐步建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确保社会诚信环境明显优化。
26.拓宽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各类法律服务、司法救助和全社会各项救助工作力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着力解决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涉法涉诉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大力实施法治为民工程,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和保障水平。
27.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依法治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和简便实用的考评办法。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示范点等行业法治创建活动和法治机关(单位)、诚信守法企业、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系列法治创建活动,形成以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为引领、以行业法治示范点创建为支撑、以基层法治创建为基础的覆盖全市的法治创建活动体系。
七、强化组织领导,切实保证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28.加强组织领导。法治建设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委依法治市领导组作为市委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定期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组办公室要履行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验收、总结评比的职责,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科学谋划、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积极为法治建设创造必要条件。
29.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六个专项联席会议机制。一是建立依法监督联席会议机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研究推进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二是建立依法行政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协调推进依法行政。三是建立公正司法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四是建立依法经营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工商局牵头,协调推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五是建立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六是建立普法和依法治理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司法局牵头,协调推进依法执政、普法教育、法治文化建设及基层法治创建工作。六个专项联席会议要实行项目化管理方式,确定一批带动性强、能够产生累积效应的重点工作项目,以重点项目带动法治建设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协调有力、高效运转的工作格局。
30.加强督导考核。市委依法治市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法治建设的调研指导,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了解掌握基层法治建设的推进情况。确定一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治建设试点,按照实践探索、基层突破、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的工作思路,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探索形成法治建设工作新范式。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法治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推进法治长治建设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挥考核评价的杠杆作用,加快依法治市步伐,为实施“五五”战略、加快转型跨越、率先全面小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H. 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镇有什么区别

依法治国要先从法制政府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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