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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依法治税

发布时间: 2021-02-16 09:32:38

Ⅰ 为什么要依法治税

(1)①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税收与法律密切相关,有国必有税,有税必有法。

②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是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的,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纳税人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国家在征税之前就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好征税对象和征收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不经国家批准不能更改。如果国家随意征税,没有标准,就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最终将危及国家的利益。

③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现象也就时有发生,国家必须依照法律追缴税款,对触犯刑法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总之,税收离不开法,从税收的种类、税率的确定、税收的追缴都要依法办事,所以要依法治税。

(2)①税务系统广大干部要坚持贯彻“加强征管、惩治腐败、清缴欠税,堵塞漏洞”的工作方针,在加强依法征税的同时,打击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②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立法工作和对税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征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加强税收队伍建设,防止有法不依、治税不严、征管不力的现象发生。

③加强对税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纳税人意识。

④司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切实查处腐败现象,打击偷、漏、骗税的违法行为。

Ⅱ 欠税的条件

(一)企业自身因素
1、从客观实际上看,资金短缺是造成企业欠税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业资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况:一是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历史包袱沉重,竞争能力不强,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造成欠税难以清缴;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产品的换代周期急速缩短,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用于技术改造,造成虽有大量的资产却无法迅速变现,容易出现短期资金短缺,造成欠税;三是在销售产品后,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致使纳税人资金出现困难造成欠税;四是企业技改投入资金大,短期内难以收回,造成了事实上的资金短缺。
2、从主观意识上看,纳税意识差是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从当前情况看,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造成部分企业对欠税的认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认为欠税不同于偷税、抗税,不属违法行为,于是把欠税当作国家无息或低息贷款长期占用;二是企业贷款的难度大,银行银根紧缩,企业贷款难,为了获得流转资金,宁可背负滞纳金罚款,利用欠税渡难关;三是由于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一些地方的税收减免税过宽过滥,“欠→缓→免”成了一种通用公式,同时部分税务征收机关对欠税管理不严,导致部分企业企图通过长期欠税希求得到事实上的税收减免。
3、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业欠税的又一重要原因。私营企业账务不健全、不真实,采取账外账,本本账甚至不做账的办法,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严重失真,税务机关汇算或检查后税款不能及时调整并足额入库,形成欠税。同时一些企业办税人员知识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滞后,造成对纳税期限、纳税金额的认识与相关税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观故意上的欠税产生。

(二)税收管理原因
1、税收计划体制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以“基数法”(基数*系数+/-特殊因素)为主,税收任务逐年递增,且均为指令性计划,以此来考核税收工作业绩。当核定的收入任务低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便怠于催缴旧欠,或有意压库形成新欠,以控制本年收入基数,为下一年度“储备”税源;当核定任务高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就会加大清欠力度,甚至寅吃卯粮,到下年初不得不给企业喘息之机,以各种变相形式默许企业欠税,从而埋下欠税的隐患。各基层征收单位,为了保证当年任务完成和或确保以后年度的任务不要大起大落,把欠税作为调节器,税收指令性计划是导致欠税的主要原因。
2、税收征管因素
一是征管力度不足,控管力度不够。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点多面广,而基层一线征收人员较少,征管力量明显不足,对企业、个体户和零散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做到跟踪监控,催缴、检查不及时,客观上形成欠税。
二是外界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公民的纳税意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干扰和制约,以及税务人员的亲情和人情关系,造成了税收环境差,执法难度大的现状,从而导致了欠税形成。三是税务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意识也是造成欠税的原因之一,少数税务人员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怕得罪人,或同情企业困难,不忍“逼税”,人为造成欠税。
3、现行税制因素
一是从税收征管制度来看,不可能把所有税种的税款都在支付环节预扣,只要不是预扣,缴纳税款的法定时间必然滞后于纳税义务的实际发生时间,在纳税人遇到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等意外事故等问题时,必然会出现无力纳税的问题。
二是税制中还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如资本溢价的部分应纳所得税;以留存利润增加个人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人实际没有得到现金收入,将来还可能存在损失。而我国一般要求在确认收入时缴纳,容易造成纳税人无现金纳税,形成欠税。
三是滞纳金罚款加收难度大,给清欠工作带来很大阻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欠税的及时清理,导致了欠税基数的加大。
4、对纳税人知情权重视不够,导致企业对税法的认识不足,造成欠税。在传统计划经济影响下,税务机关形成“重权利、轻义务”的倾向,造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知情权重视不够,税务机关自身义务履行不全面,如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不深入、纳税辅导不到位、欠税公告不及时,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办税素质不高、清缴欠税压力不大。

(三)社会环境原因
1、有些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费挤税。在纳税人支付能力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对税款、贷款、规费、摊派的支付肯定存在此长彼消的比例关系。但是,有些职能部门却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部门的权力和地位,强行抢先划缴,造成不应有的欠税。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涉税务机关的清欠工作。“既要依法治税,又要放水养鱼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论’”宣传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依法治税的宣传效果。部分地方政府违规采取“核定基数,逐年递增”的办法,对超过基数的税款“以欠代免”,默许或者支持企业违法欠税;或者出于对社会管理、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考虑,以政府行为干预企业的兼并、破产活动,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承诺,如允许对欠税实行挂账处理,或者对企业兼并后生产经营实现的税款准予缓缴等。企业往往以此为借口,对税务机关的欠税催缴置之不理,导致企业改制演变成为逃避清理欠税的脱壳行为。
3、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因。一是破产企业按规定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先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然后再清偿欠税。但“安置费用”的法律概念十分模糊,弹性很大,加上对破产清算费用又缺乏必要的监督,破产企业安置费用处理完毕之后,基本已无力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二是企业破产后,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样,破产企业原有的欠税合法地变成“死欠”。对于此类“死欠”税款,按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无权核销,只能反映在税务机关的欠税总数越累越大与实际可清欠比例越来越小,客观上影响了税务部门清欠的积极性。

Ⅲ 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执法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或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行政、民事责任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正面临严峻考验,一旦执法行为不当,就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而我们地税部门是执法部门,这同样适用。因此,如何提高地税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执法行为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地税干部更要清醒的意识到这一点,因为我们每天的工作都会与此息息相关,从税务登记中的登记、变更、注销、非正常户的认定、纳税申报的催报及税款的催缴到欠税的公告、税收风险的应对(包括低等风险、中等风险、高风险)涉及到的法律文书的应用等等无一不涉及到税收风险点,这就要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细心、耐心,更要专业、专心,遇事要认真分析,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最大限度地规避执法风险。
一、 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风险主要表现
(1)税收管理上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信息是否准确、纳税人的性质认定是否准确、纳税鉴定税种鉴定是否准确、欠税公告是否及时、税率执行是否准确、注销户、非正常户的认定是否准确及时等等。
(2)税收检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违法。如是否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合理、手段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决定是否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是否会涉及到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明晰,定性不准确等。
(3)执行政策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规范。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在外部地方政府,政出多门,干扰税收执法,是否也会出台相关不合规的文件等。
(4)地税部门人员素质风险。主要表现在:地税干部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受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影响,是否会做出有损纳税人正当利益和地税形象的行为发生,从而带来人员管理上的风险。
(5)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时常发生变化,执法人员难以迅速掌握,税收管理难以及时跟进到位。政府部门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组织收入职能,导致当前税务机关完成收入任务压力偏大。在大环境趋同的前提下,税源又存在着从税收监管严的地区向税收监管松或相对自由的地区流动的趋势,这就对税务机关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的能力提出了考验。此外,其他部门管理和监控的失位、缺位也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很大的风险。如办理工商登记时虚假验资,给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政策性审批等诸多环节中,造成错误性导向,诱发执法风险。
二、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1)创新行政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税收执法中引入和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等制度,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对与社会公共利益、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科学决策。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务实的运行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结合3.0大集中系统各功能模块,合理界定税务管理各工作环节的职能。规范权力行使,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骤、方式和时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奖惩机制。整合完善现行目标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税收质量考核、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和年度公务员考核等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基于统一平台的综合考核体系,由系统考核,制度管人,全面引入制度考核,真正让权力束缚在制度的牢笼中。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系数,严格落实奖惩制度,真正实现以考核促进税收执法,以考核体现执法实效。
(2)坚持依法治税,搞好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的服务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
(3)加强法制观念,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引发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关键还在于人。首先税收执法人员对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谨慎执法,不断提高对事务的判断能力,提升处事经验,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其次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税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加强对税收执法管理人员税收政策的培训、执法操作流程的培训以及执法管理中对数据深度运用的培训,善于从各种征管数据的异常变化中发现疑点,提高运用数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还要强化法律、财务、计算机运用等各方面的培训,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以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同时加强税收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廉政文化理念,做又红又专的地税人。
(4)实行综合治税,健全协税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专业治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形成政府支持、部门配合、舆论宣传、群众护税的治税格局。通过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或协税护税反馈意见会的形式,加强工商、银行、司法等部门间的沟通合作,互相通报情况,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5)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税收宣传教育是增强全社会税收法律意识,推动税收事业进步,有效减少税收执法矛盾和冲突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宣传有利于形成全社会普法意识,提高社会监督能力,从而有利于减少税收执法风险点。

Ⅳ 如何理解税收筹划中的综合性问题

1.税收筹划是一个工具,用于全国意义 税凭借正确的释放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政治参与,欠税,本质特征强制性,固定在一个方向决定了财产所有权,税的税率转移税式支出的往来港澳特点是没有直接的回报,是沉没成本,税收的企业,而不是回来一次意见投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税支付企业资金。
在这个意义上说,从税收增加储蓄等于企业的净支出。
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收筹划,积极利用税收优惠的优势来获得税收收益,这与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可以合理地减少税收支出,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避税。
税收也是政府宏观调节杆。
通过设置税率税收确定,税收规定和税收方面的选择对象反映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纳税人面临不同的税收制度下,税负程度的轻重往往不同。
对投资决策的税收负担决定性影响的严重性。
因此,我们可以说,通过税收筹划的纳税人,选择不同的税收制度是实现国家税收方面必要的监管职能。
政府为了实现对纳税人的经济,社会和税务筹划的需要一定的目标,从而使政府发挥投资导向的职能作用。
税收筹划是指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国际税收实践中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企业的形成,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的目的,以减轻税负允许的范围内,有利于理财目标计划,措施和安排,在不影响的前提下正常运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外在表现是使纳税人纳税最少,最新的税收,即实现“经济纳税。
”税收筹划本身是不是一个简单的财务或税务的行为,这些简单的税务代理是不是我们简称它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是经济活动水平高,它是企业采取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法,调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最佳范围内控制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经济损失,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随着改善和税收 加快税收征管水平的步伐将允许收入和税基的多个数据源中包含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减少逃税的机会,使越来越多的风险税收筹划变得越来越重要。
2.税务规划的前提 改变2.1双了解税务筹划企业税收排除思想障碍的概念。
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的税收筹划,税务认识依法治税水平和税务机关和社会的发达国家仍有差距的距离,领先征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不知道够不够,税务筹划往往被视为为逃税词库。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逐步国际化,知识,信息,理论家开始从主要税收的角度注重调研,企业高管们开始认识到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国家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中还含有逃税和推广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纳税筹划实施思想上保证。
继续完善税收制度 2.2提供了基础的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制度在1994年改革后,中国的税收制度日趋成熟,税收制度朝着法制化,系统化,在发展方向上相对稳定。
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中国的税收制度将与国际接轨,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将日益完善和丰富位置税制将逐步增加,越来越多的个人纳税人将加入到这一行列,使纳税人的提高全社会的认识总额纳税将继续加大对税收筹划将增加的需求。
税收歧视 2.3不同的经济行为和选择的税收筹划,为商家提供空间不同的方法。
税收制度在1994年改革后,中国的税收制度日趋完善,以体现产业政策,充分发挥携带杆税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在税法状态实体已经颁布了不同程度不同的经济行为提供税收差别待遇,其中规定了不同经济活动的税收之间的区别,税率的差别和分歧的政策,而税收程序法以及企业肯定的税收筹划,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已经形成。

Ⅳ 急需政府经济学论文一篇,急急急急急急。。。

政府税收收入的调查报告

我国经济在经历了20年高速增长后,已进入了稳定发展时期,税收增长速度也呈逐年递减的态势。西方经济学历来认为,税收是有极限的。如今我国正处在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可避免地制约着税收的过快增长。那么我国税收的极限在哪里,如何才能在当前的经济形态下确保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呢?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当前税收收入现状

(一)税收计划分配方式不合理。主要表现在:①是“以支定收”、“基数递增”的分配方法不合理。每年国家下达的收入计划任务都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然后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以此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②是层层分配下达的方式不合理。目前,税收计划一般层层分配下达至省辖市局、县局,直至基层分局。为了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有的甚至落实到分局内的股室乃至个人。③是地方政府对税收任务层层加码的方式不合理。地府政府每年往往都要根据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在税务系统内部下达的年度收入计划基础上,再追加一块任务指标。

(二)政府行政行为过重,税收执法秩序混乱。主要表现在:①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预。税务执法是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它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公务。但在一些地区,地方越权干预税收的情况严重妨碍了税收执法。特别是当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偷漏税案件时,有些政府领导便会出面干预,甚至施加压力。②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大量企业转为私人所有,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有些企业甚至不惜重金聘请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做假帐,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而如今税收干部从总体上看,业务能力、法治意识仍达不到现代经济的要求,加上有些企业对税收检查工作不予配合,给税收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③税收执法随意性大。有些干部对税收政策、税收规定重视不够,加之工作责任心不强,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有些税务干部甚至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严重打击了纳税人的积极性,影响了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

(三)公民纳税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①各地税法宣传流于形式。目前的税法宣传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仍停留于城市,停留在每年的税法宣传月,而且形式单一,内容单薄,很难与快速的经济发展相适应。②纳税人纳税行为不够积极。我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税收意识的发育先天不足。一些企业负责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文化层次较低,对国家税法理解不够,对纳税存在抵触情绪,个体工商户不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现象仍比较普遍。③利用管理漏洞进行犯罪的行为仍不容忽视。税务机关税源监控手段不多,极大地束缚了税源管理的手脚。今年我省发现的一系列大要案,就是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进行犯罪的表现。

二、 制约税收收入可持续发展的成因分析

(一)税收工作考核不合理,“依法治税”难以实现。税收计划源于计划经济体制,具有指令性和相对固定性特征。不可否认,它作为一种行政责任制的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确实有效的调动了各级税务机关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在的收入计划管理已明显与依法治税产生了矛盾。如今,很多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计划任务疲于应付,常常根据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决定多征或少征,于是人为调节收入进度,以均衡入库的方式组织收入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了。但这种税收收入不能真实反映一定时期的经济提供的税收情况,只会导致税收征管秩序发生混乱,对经济发展十分有害,而且从长远来看只能使税收任务计划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

(二)盲目引进投资,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如今各地投资环境不一,为了招商引资各地政府可谓用尽了心思。但各地在引进投资项目的同时,却忽略了地区经济结构的协调性,从而造成地方经济受外来因素波动影响很大。今年上半年我国出现的投资过热现象,部分地区经济甚至已走入了经济发展“以量取胜”的误区,虽然国家进行了经济宏观调控,但局部范围内盲目投资的情况仍然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经济的畸形发展。

(三)税源监控不力,不能体现“应收尽收”。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中税源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时刻在发生变化,税源的流动性和可变性大大增强。而目前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措施,由于本身不够完善、严密,加上缺乏其他相关的配套设施,很难发挥其监控税源应有的效果,且有些地区过分强调税收稽查职能,忽视了管理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源失控,极大地影响了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

三、确保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对策与建议

税收的可持续增长必须依靠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税务部门确保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坚持依法治税,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①提高队伍素质,实行依法征税。培养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刻体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和不规范执法的危害性;同时针对目前税务干部业务水平总体不高的现状,强化业务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在规范执法的基础上,增强执法的效率和质量。②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税收宣传是税收工作的民生基础,只有让纳税人了解了税收的重要性,才能从源头上保障税收的可持续发展。③加强部门合作,形成良好的协护税环境。建立与地方政府定期汇报的工作制度,取得地方党政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依法治税顺利实施。此外,加强与公、检、法、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协调配合机制,实现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

(二)坚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良性发展。①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税收政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收入增长将逐步趋向依靠经济因素。在市场经济下,市场调节一直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的,在利益的驱动下,经济往往会向极端发展,而破坏原有的经济结构。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必然会使经济受外来因素影响很大,从而导致经济的不协调发展。当前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现象较为突出,尤其是今年上半年经济过热,重复建厂、重复引进投资、设备和盲目扩大生产能力的情况,造成资源紧张、产品滞销,极大地影响了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因此税收在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对经济宏观调控的杠杆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达到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能增收和培植后续税源的目的。②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新科技产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路线只是经济发展初期的权宜之计,日本和韩国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低能源消耗的高新科技产业路线才是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从我国的经验来看,企业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实行减免的政策,造就了“中关村”等一批以科技创造财富的生力军,加速了我国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进程,对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而且从经济发展规律看,税务部门在国家出台政策的基础上,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按照产业发展方向进行鼓励引导,必将促进地方经济向高质量方向发展,实现潜在经济的增长,从而为税收开辟新的经济税源。③完善环境税收体系,促进经济良性发展。经济与环境是分不开的,发达国家发展的情况告诉我们,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发展是不可取的,事实上没有良好的环境谈经济发展也是行不通的。发达国家很早就已经利用税收政策对经济进行调控,对符合国家环境的保护项目工程采用低税率,例如有利于保护环境、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高效低残留农药,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投资项目。我国从1982年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例如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排污费,这些措施对于遏制环境污染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建立环境税收体系,通过税收的手段从源头堵塞污染,将从根本达到经济增长和环境优化双赢的效果。

(三)加强税收预测分析,提升税源监控水平。①建立税收能力估算体系,增强收入计划制定的科学性。上级局在强调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的承受能力。从宏观来说,收入计划只有与经济规模、经济增长速度、经济效益状况相适应,才能与依法征收取得的收入在数量、结构、方向上保持一致性。因此只有科学地分析经济与税收的内在关系,把税收计划与实际征管紧密结合起来,将组织收入工作建立在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之上,才能使收入计划与实际税源相适应,才能促使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最大限度地排除人为因素和异常变动因素对组织收入工作的影响,从而在源头上保证收入的真实性。②加强税收预测分析,为税收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税收管理中,对客观经济税收的科学预测是税收工作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科学的税源预测体现了税收经济规律、税收管理状况和税收发展趋势,是实现税收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利用科学的预测方法对税源分布及可能的税收成果进行预先推测,有利于确定正确的税收工作方针,及时安排措施,实现“应收尽收”。③建立社会化税收监控体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源监控就其内涵而言其主要作用是防止并减少税款流失,就其外延而言是税收工作各个环节和岗位的有机结合。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抓好税源监控,就等于牢牢抓住了组织收入的主动权。从目前的情况看,税务机关应加强重点行业税源监控,同时在对企业的生产、流通以及广泛的经济领域进行监控的基础上,夯实好纳税评估、纳税企业信誉等级评定及欠税公告等税收征管模式的新因素,有效监控税收的全过程,实现税源监控工作从源头抓起,确保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Ⅵ 欠税的欠税成因分析

究其原因,欠税的产生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 1、从客观实际上看,资金短缺是造成企业欠税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业资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况:一是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历史包袱沉重,竞争能力不强,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造成欠税难以清缴;二是市场经济下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产品的换代周期急速缩短,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用于技术改造,造成虽有大量的资产却无法迅速变现,容易出现短期资金短缺,造成欠税;三是在销售产品后,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致使纳税人资金出现困难造成欠税;四是企业技改投入资金大,短期内难以收回,造成了事实上的资金短缺。
2、从主观意识上看,纳税意识差是企业欠税的主要原因。从当前情况看,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淡薄,纳税意识不强,造成部分企业对欠税的认识存在两大误区:一是认为欠税不同于偷税、抗税,不属违法行为,于是把欠税当作国家无息或低息贷款长期占用;二是企业贷款的难度大,银行银根紧缩,企业贷款难,为了获得流转资金,宁可背负滞纳金罚款,利用欠税渡难关;三是由于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一些地方的税收减免税过宽过滥,“欠→缓→免”成了一种通用公式,同时部分税务征收机关对欠税管理不严,导致部分企业企图通过长期欠税希求得到事实上的税收减免。
3、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业欠税的又一重要原因。私营企业账务不健全、不真实,采取账外账,本本账甚至不做账的办法,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严重失真,税务机关汇算或检查后税款不能及时调整并足额入库,形成欠税。同时一些企业办税人员知识老化,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滞后,造成对纳税期限、纳税金额的认识与相关税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观故意上的欠税产生。 1、税收计划体制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以“基数法”(基数*系数+/-特殊因素)为主,税收任务逐年递增,且均为指令性计划,以此来考核税收工作业绩。当核定的收入任务低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便怠于催缴旧欠,或有意压库形成新欠,以控制本年收入基数,为下一年度“储备”税源;当核定任务高于当年实际税源时,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就会加大清欠力度,甚至寅吃卯粮,到下年初不得不给企业喘息之机,以各种变相形式默许企业欠税,从而埋下欠税的隐患。各基层征收单位,为了保证当年任务完成和或确保以后年度的任务不要大起大落,把欠税作为调节器,税收指令性计划是导致欠税的主要原因。
2、税收征管因素
一是征管力度不足,控管力度不够。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点多面广,而基层一线征收人员较少,征管力量明显不足,对企业、个体户和零散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做到跟踪监控,催缴、检查不及时,客观上形成欠税。
二是外界环境差,执法难度大。公民的纳税意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干扰和制约,以及税务人员的亲情和人情关系,造成了税收环境差,执法难度大的现状,从而导致了欠税形成。三是税务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意识也是造成欠税的原因之一,少数税务人员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怕得罪人,或同情企业困难,不忍“逼税”,人为造成欠税。
3、现行税制因素
一是从税收征管制度来看,不可能把所有税种的税款都在支付环节预扣,只要不是预扣,缴纳税款的法定时间必然滞后于纳税义务的实际发生时间,在纳税人遇到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等意外事故等问题时,必然会出现无力纳税的问题。
二是税制中还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如资本溢价的部分应纳所得税;以留存利润增加个人股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人实际没有得到现金收入,将来还可能存在损失。而我国一般要求在确认收入时缴纳,容易造成纳税人无现金纳税,形成欠税。
三是滞纳金罚款加收难度大,给清欠工作带来很大阻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欠税的及时清理,导致了欠税基数的加大。
4、对纳税人知情权重视不够,导致企业对税法的认识不足,造成欠税。在传统计划经济影响下,税务机关形成“重权利、轻义务”的倾向,造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知情权重视不够,税务机关自身义务履行不全面,如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不深入、纳税辅导不到位、欠税公告不及时,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办税素质不高、清缴欠税压力不大。 1、有些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费挤税。在纳税人支付能力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对税款、贷款、规费、摊派的支付肯定存在此长彼消的比例关系。但是,有些职能部门却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部门的权力和地位,强行抢先划缴,造成不应有的欠税。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涉税务机关的清欠工作。“既要依法治税,又要放水养鱼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论’”宣传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依法治税的宣传效果。部分地方政府违规采取“核定基数,逐年递增”的办法,对超过基数的税款“以欠代免”,默许或者支持企业违法欠税;或者出于对社会管理、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考虑,以政府行为干预企业的兼并、破产活动,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承诺,如允许对欠税实行挂账处理,或者对企业兼并后生产经营实现的税款准予缓缴等。企业往往以此为借口,对税务机关的欠税催缴置之不理,导致企业改制演变成为逃避清理欠税的脱壳行为。
3、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因。一是破产企业按规定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先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安置费用,然后再清偿欠税。但“安置费用”的法律概念十分模糊,弹性很大,加上对破产清算费用又缺乏必要的监督,破产企业安置费用处理完毕之后,基本已无力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二是企业破产后,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这样,破产企业原有的欠税合法地变成“死欠”。对于此类“死欠”税款,按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无权核销,只能反映在税务机关的欠税总数越累越大与实际可清欠比例越来越小,客观上影响了税务部门清欠的积极性。
欠税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深,已引起多方重视,深入治理欠税已势在必行,针对欠税基本成因,我们认为,治理欠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欠税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法律和政策性强,因此,首先要切实加强对欠税管理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建立欠税管理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欠税管理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障财政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欠税管理工作,增强欠税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清欠任务要有明确的目标,要建立欠税管理长效机制,针对岗位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防止因纳税人改制、管理人员变动、人为减免欠税造成税款流失。针对目标制定处罚措施,对欠税底数不清、清欠措施不力、不能有效控制欠税增长的人员,依照执法责任制处理办法,追究责任。其次,要明确各部门在欠税管理中的职责:征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欠税的清理核实工作,直接负责对欠税的监控和管理,税政部门负责对欠税的分类和确认,以及对涉及欠税豁免问题上报工作;计财部门负责对欠税的核算反映工作;监察部门和法规部门负责对欠缴税金的违规处理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2、欠税的追缴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追缴的原则,即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征纳税户的欠税清缴上报工作;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案件的欠税清缴上报工作。对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县级局局长批准,各税务所(分局)负责实施;涉及到偷、逃、抗税案件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县级局局长批准,稽查部门负责实施,监察、征管法规部门负责对欠税清理和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 1、建立清理欠税报告制度
要改变目前欠税底子不清的现状,基层征收单位应对管辖的所有纳税户存在的旧欠税情况进行彻底的检查清理,逐户按税种、税目、欠税所属时间等建立完善征收单位欠税台帐,并将时间、税种、金额等欠税的基本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实现“人机结合”,夯实清理欠税的基础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基层单位还应对欠税情况进行分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级局征管部门,县级局征管部门负责上报材料的审查、核实和建立县级局重点欠税企业欠税台帐,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欠税管理机构研究。对需要转呆帐税金确认和豁免的按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市级局职能部门审批。
2、建立欠税约谈和公告制度
一是建立欠税企业财务主管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对欠税企业的财务主管或法人代表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生欠税的原因、提出清欠的具体要求以及告之拖欠税款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形成约谈记录。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和下发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仍未缴纳的,实行催欠公告进行曝光。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舆论工具,公开曝光各典型欠税纳税人名单、企业法人代表、欠税原因和欠税金额等事项,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其尽快缴清欠税。
3、建立清欠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确定欠税清缴情况作为衡量税务机关征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考核和定期通报。考核指标及内容要在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和绩效考评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单列考核。具体指标包括欠税额、欠税率和清欠率等。
二是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欠税管理的工作职责,对出现由于税收工作原因造成欠税的、向上级税务机关虚报、瞒报欠税情况的、没有认真执行欠税管理制度和落实清欠措施等情况,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4、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方式
一是淡化税收计划刚性,逐步实现指令性计划向指导性计划转变,促使税收计划的制定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推动税收职能由收入型转为服务型,努力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增强税收收入发展后劲;
二是改进现行税收计划基数分配法,逐步过渡为GDP税收负担比重法。对与GDP增长比例弱相关的部分税收收入,应单独测算;
三是健全税收考核机制,改变单纯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论英雄的现况,逐步建立注重征管质量的考核机制,以完善的征管手段促进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 1、加强税源监控,督促企业制定和兑现清欠计划。主管税务机关每月末要逐户对纳税人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增减变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资金流向,力保不形成新欠的前提下,通过以票管税等行之有效的管征办法,督促欠税的纳税人制定和兑现清还旧欠计划:对小额欠税要实行一次性清缴;对大额欠税则要求企业在年初制定当年各月份还欠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确定,并监督企业按计划缴清当月清欠税款;若企业因自然灾害等缘故确实无力还欠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企业的还欠计划进行微调。
2、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抑制欠税的产生。如正确实施《税收征管法》赋予的税收强制保全和税收优先权力,并做好协调工作,制止某些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抢夺优先权,使欠税得不到优先偿还。又如《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应及时要求欠税人(特别是濒临破产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等保全措施,减少企业欠税的可能。此外,税务机关职能部门应注意了解和掌握其他法律与欠税有关联的规定,多方面、多角度思考抑制欠税的各种可行办法,尽量将欠税控制在最低限度。
3、加大对欠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处罚力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和由于税务机关责任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外,都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对有能力清欠又屡催不缴的,要采取强制入库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除了不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外,在税法宣传上还要注意做到普遍性与针对性相结合,根据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或重点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如偷逃欠税造成的恶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努力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观念和自觉性。
5、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到合力清欠。
一是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企业欠税的情况,争取当地党政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目前,针对欠税问题吕梁市政府出台了吕政发[2005]37号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欠税管理的意见》,此项措施的出台必将为我市欠税治理工作起到巨大的作用),也可建议当地党政部门取消拖欠税款的纳税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
二是要积极争取公检法、银行、工商、财政、海关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如离境清税等清欠协调制度,对欠税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三是要大力整顿税收秩序,清理地方政府违规自行制定的税款缓缴返还等优惠政策,清除有碍清欠的地方性规定,将清理欠税纳入法律轨道。

Ⅶ 最好的避税的方法有那些

“合理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 Savings)。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这种客观条件在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为前提条件已经消失,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首要问题。

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动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现阶段,此点尤应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换言之,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调整,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法。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决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运用税收筹划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利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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