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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档案

发布时间: 2021-02-16 04:10:4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1)卫生档案扩展阅读:

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增的内容:

一是公共场所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合理调配监督力量和监督频次;

二是增加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管内容;

三是明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第一责任人的内容;

四是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档案的要求,从过去的制度层面的要求,提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来要求,并对卫生档案的具体内容作了要求;

五是要求对公共场所加强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是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技术服务机构的公正性及资质提出了要求;

七是增加了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能营业的法律规定,进行全部装饰装修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八是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将卫生信誉度等级在公共场所的重要位置向消费者公示,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② 职业卫生管理实施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三、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

四、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五、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六、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七、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九、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2)卫生档案扩展阅读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③ 卫生系统 档案

试用期一年,如果合格后可以转为正式编制,如果不合格则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内,试用期内如果你的档案容在人才交流中心,那么就不属于医院的正式员工,说白了,一年后会是什么情况都不确定,因此医院不会接收你的档案。医院会计只要卫生主管部门给医院在编名额,也是允许的,没有特别要求。

④ 简述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哪12项内容

一、职业卫生档案包括的12项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档案。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档案。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档案。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档案。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档案。
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7、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档案。
9、职业健康检查汇总及处置档案。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档案。
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
1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其他管理档案。
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1、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制定借阅登记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用人单位为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公司总部的职业卫生档案可适当简化,但其下属用人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设立职业卫生档案。
2、《职业卫生档案》由一个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组成,汇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应分别使用统一的档案盒分类保存,档案盒应注明档案名称。
3、《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应永久保存,妥善保管。当管理人员变化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4、《职业卫生档案》涉及职工个人隐私和单位的保密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
5、若用人单位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可参照样表增加表格予以补充。
6、《职业卫生档案》式样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但所涉及主要内容不能缺少,总档案和十二个分档案的设置不能减少。
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8、本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完善,并分类归档保存。

⑤ 为什么要做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⑥ 酒店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一、证照管理
1、卫生许可证原件按卫生局的要求悬挂在宾馆显著位置,由总经办负责定期年检;
2、 如需使用证照必须经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说明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办理外出携带手续后,方可携带外出。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外借。
3、证照不得丢失、损坏。如出现损坏或丢失,除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要立即与发证机关联系,及时办理证照的挂失和补办手续。
4、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真实有效。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定期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卫生知识培训时间要大于18小时,掌握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2、对体检中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胧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必须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治愈前不能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做到“五勤”即勤理发、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衣。
4、培训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程序。
5、建立完善的公共场所做作业人员健康状况及培训情况档案记录。
(二)卫生知识培训
1、从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
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
3、从业人员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三)个人卫生
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2、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1、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2、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3、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二)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1、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2、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3、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4、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三)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1、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2、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3、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4、清洗饮具,盆桶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5、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6、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四、卫生检查制度
1、各场所服务员上班时是否统一着装,衣着整洁,个人卫生是否“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勤理发”。
2、客房卫生是否做到“十二洁一整齐”即门窗、四壁、顶棚、地面、灯具、茶具、桌、椅、床、被褥、箱、柜等干净清洁,行李物品摆放整齐。
3、客房床单、被套、枕巾等卧具是否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三天一换或见脏就换。病人用过的卧具是否送洗衣房单独消毒。
4、各场所茶具和口杯是否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和口杯是否表面光洁,无茶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5、各场所卫生操作时,使用洁具是否有“三桶” 、“四帕” ,并按类分开配套使用,标志是否清楚。
6、各场所卫生间的“面盆、浴缸、坐便器”是否每日清洗和用多功能消毒液。
7各场所消毒间是否畅通,无积水,面盆、浴缸、墙壁瓷砖是否无污渍、无积水、无毛发、清洁光亮。
五、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1、凡在公共场所发生以下传染病及危害顾客健康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疾病预防中心。
1) 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顾客虚脱休克;
2) 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顾客呼吸道染病暴发;
3) 因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4) 因公共用具、用品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5) 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顾客一氧化碳、氨气、氮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6) 因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7) 因强烈噪声噪声造成顾客短暂性听力损害;
事故报告责任人为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单位或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2、严格隔离现场,并会同卫生部门及时赴现场处理。
3、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事故时,要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
4、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及处理、事故原因及责任、事故教训、今后防范措施,并送至当地卫生执法监督所和痢疾预防控制中心。
5、若发现疫情,首先及时报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
市疾控中心疫情电话:
市监查局电话:
区疾控中心电话:
区监督所电话:
6、如果在现场发生病情应及时送医院处理求治。
7、保护现场,等待医生提取残迹进行化验,防止病毒蔓延。
六、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及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的传染病传播的危害,保障宾馆客人及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定本条例。
2、突然发生可能造成宾馆客人及工作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事件后,宾馆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由宾馆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宾馆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对宾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区域内疏散客人、维护秩序等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市疾控中心报告 ;不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健康危害事故;
4、严格隔离传染源,并积极协助卫生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5、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七、卫生档案管理
卫生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2、卫生管理制度;
3、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4、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记录;
6、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7、每年度检测报告;
8、客用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管理要求:
1、各项档案中应有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并签名;
2、档案应有专人管理,各类档案记录应进行分类;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
八、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接听报修电话或报修单时应礼貌用语,并仔细听取和记录维修地点及内容等情况。
2、维修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如客房已经出租,应由客房中心服务员配同,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扰客人的情况下迅速抢修,修理完毕后,维修人员和服务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并向客人致歉。
3、如遇设备损坏较严重,应向客人解释,并告知客房中心,由客房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为客人换一新房。
4、如客人挂“请勿打扰”的警告牌,而在当班时间内无法维修时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注明,并叮嘱客房中心当客人同意维修后及时通知再次维修。
5、未住人的客房如需停电停水维修或一时无法修复时,应立即通知客房中心做为维修房。
6、餐饮部或大厅需要维修时,原则上要避开早晚营业高峰,在无人用餐的情况下进行维修,特殊情况应征得客人同意后迅速抢修,修复后做好清理善后工作,并向客人至歉。
7、发生大的工程事件(如主水管爆管,主线路损坏等),部门经理、主管都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

⑦ 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哪七项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

⑧ 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详细条款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卫生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卫生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卫生档案,是指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以下简称各卫生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考核范围,确保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
第四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国家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和卫生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各卫生机构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档案工作的必备条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要与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由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各卫生机构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并对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卫生档案发展规划、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辖区内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七条各卫生机构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制订本单位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三)指导本单位各职能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下属单位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提供利用、信息开发和网络化服务,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八条卫生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操作技能,定期参加档案业务、技术培训。
第九条卫生档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与本单位同等职级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卫生档案工作人员,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一条各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全部档案的形成情况及其规律和特点,编制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对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制定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归档工作体系,实行文件处理部门立卷制度。办理完毕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承办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后,送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归档保存。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档案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各卫生机构要依据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卫生专业档案的管理。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各卫生机构在重大医学科学研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中,要同步进行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在以上工作鉴定验收时,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凡文件材料未归档或文件材料归档不齐全,归档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十五条各卫生机构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应集中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和移交。
第十六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保管的档案进行编目,编制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建立档案信息检索与管理系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收集、管理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制订防灾应急预案。档案库房和档案装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档案安全保管要求。做好档案数据库及网络的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在单位统一领导下,由档案管理人员和业务部门人员共同组成鉴定组,对己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销毁档案的目录应永久保存。严禁擅自处理档案。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制订档案的公开利用与保密范围,积极进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工作。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本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卫生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档案开发利用及服务水平。采取档案编研等多种形式,主动开展档案的利用服务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卫生机构保管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允许当事人查阅利用。在查阅利用服务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及公民查阅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卫生机构应当做好涉密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利用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在卫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失泄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或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名义进行的卫生行政职能工作产生的档案,其所有权归委托或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所有,可由档案产生单位负责暂时保管。
第二十八条各卫生机构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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