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依法行政
一、完善农村环境法律、法规,使农村环保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等主要是针对城市、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制定的,有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环保虽有原则性规定,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相关排放标准还存在空白,已不能适应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农村环境管理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环境保护法》未提及农村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法》未涉及农村生活污水防治,使农村生活污水成为法律“真空地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但当前地方法规严重滞后,全国农村每年2.8亿吨生活垃圾大多属于随意倾倒;对于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也使得相关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目前农村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目前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适用范围只针对集约化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于规模以下养殖场或养殖户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环境标准,给实际监管带来困难。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应结合农村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将农村和农业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纳入立法规划,加快制定修订速度,使农村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二、强化农村环境执法监察,使农村环保有法能依
环境执法监察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可以检验政府环境管理水平和效果,可以检验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是否到位。而长期以来形成的环保城乡差距,使得农村环境执法能力严重不足,制约了农村环境法律、法规有效发挥作用。
这种能力不足首先表现为农村环境监管机构不完善。目前多数省级、市级环保部门还没有负责农村环保的专职处室,县级及以下基层环保部门力量更为薄弱,95%以上的乡镇没有环保机构。
如河北省某市所有区县级环保局均没有专职负责农村环保工作的部门,农村环保工作职责划分不统一,有的在自然生态科,有的在污控科,有的在环境监察大队,还有的县在人事股;全市10个区县环保局中有3个环保局没有专职农村环保人员。
能力不足还表现为执法监察能力欠缺,农村环境管理缺乏必要的监测、监察设备和能力,无法有效开展工作。
在现行体制下,应完善和加强县一级农村环保监察机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明确负责部门,通过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数量和培训机会、完善硬件设施来加强执法能力,使农村环境管理有法能依。
而作为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加强农村环境执法督察,保证农村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则是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开展农村环保工作最实在、最直接、最有效的着力点。
三、提高涉农规划环评执行率,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参与决策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常反映,由于不掌握主导权,造成对许多农村环保工作难以有效介入。例如:农业面源的治理涉及到化肥、农业、农膜等生产资料的使用管理,这往往属于农业部门职能范围;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涉及水源地选址、建设属于水利部门职能范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垃圾处理工程属于建设部门职能范围等。那么,是不是各级环保部门只能被动开展农村环保工作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也已于2009年颁布实施,这是法律赋予各级环保部门的责任和权力。只要对各级政府部门重大涉农规划严格履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规划环评执行率,做到有法必依,就能将环境保护纳入农村经济政策目标,从而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参与决策作用,避免成为看客的尴尬。
农村环境管理任重道远。只要我们能在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等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有法必依,使依法行政既成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工作时的有力武器,又成为广大群众和舆论监督政府是否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客观准绳,就必将有力推动农村环保事业的大发展。
⑵ 为什么不直接赋予行政机关环境执法权
你的“独立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吧。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而且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行政主体。
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取得合法资格的主要依据是政府的正式决定和编制部门的执行决定,即“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编制部门的“三定”方案是设立行政机关最重要的依据。按照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资格的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依法行政。开发区环保局是否有独立行政权力,要看各地的具体操作,但是一般是不具有独立行政权力的。
具体实践中,由于对开发区环保局有无执法资格的认识不一致,导致各地在开发区设立环保局的做法也不一样,归纳起来有5种类型:
一是在设区的市,由市环保局委托开发区分局以市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设区的市,由市环保局下文,将本机关的登记权、监管权和处罚权,授权给开发区分局,由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三是由地市级人民政府下文,将登记权、监管权和处罚权授权给开发区分局;
四是由省级人大授予开发区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是直接由开发区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⑶ 新环保法也改了环境监察能垂直管理吗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但是,新环保法毕竟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环境监察机构只是政府大环境保护体系中的环境保护部门的一个组成部门,新环保法没有对其涉及太多内容,对于环境监察人员最关心明确行政机关性质以合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等内容也没有涉及。个人认为,对垂直管理以减少执法掣肘这类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也暂时不会涉及,一是垂直管理只是解决干扰依法行政的一项措施,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措施众多,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大背景下,执法掣肘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二是新环保法赋予了环境保护部门更多的执法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执行、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都离不开地方司法机关的协助。环境执法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参与才能完成;三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明确规定,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的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个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执法部门将作为政府责任的体现者和组织实施者开展工作,短期之内,实施垂直管理可能性不大。
其实,环保垂直管理、监察垂直管理、监测垂直管理喊了十多年,都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问题的不得已做法,还应采取可行措施,强化对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考核,将包括依法行使环境监管职能等各项政府职能列为对人员评价和选拔人用的重要指标,改变环保问题就是环保局的问题这一认识,建立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条腿一样长,和谐之路才能走的更稳当。
⑷ 以环境宣传教育和环保执法写一篇1000字的文章!
近年来,我县环保部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法制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开展执法监督,不断开创环保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环保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行动,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立足长远、抓好当前,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法,积极推进环保依法行政工作。通过环保科室的共同配合以及努力下基本实现、依法行政、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环保执法体系,使得环保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和风险能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手段不断完善,执法成本逐步降低,执法效率显著提升。随着深入开展环保执法检查。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对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强环境执法稽查和后督察工作,监督排污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将环保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们环保局各科室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联合执法机制的建立并保持正常运作,积极尝试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有效合力。在执法中,要抓住薄弱环节,增强执法人员力量,采取交叉检查、错时执法、重点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大现场监察频次,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律制度和行政措施。我们严格执行环境准入、现场检查、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各项环保法律制度。要按照污染减排的目标,扎实开展工业、生活、农业农村污染减排,确保完成减排硬任务,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加强执法机构能力建设。法制工作担负着对本单位的环境法制工作进行规划、规范、监督和服务的职责,健全的法制机构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组织保障。要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有一定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的同志充实到法制执法工作队伍,切实增强环保法制执法队伍力量。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廉洁从政、执法为民观念,不断加强法制学习教育,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环保执法专业技能。法制、执法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增强协调、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切实把环保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推向深入。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社会各界都积极参与到环保中来,人人具备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保义务,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时时注意环境保护,才能真正解决环保问题,更好地保护和美化我们的家园。为积极主动地做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紧跟市局工作计划部署,注重群众的参与性与广泛性,我们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大力宣传做好环境保护的工作。今年的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参与热情高涨,效果很好,深入人心,只有我们大家每一个人都有了较强的环境意识,每一个人都能够真正积极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我们才能够真正的解决环境问题。把培养居民的环保意识作为重点来抓,广泛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以环保教育为抓手,不断创新教育形式,不断拓宽教育内容,开展了一系列形式生动、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开展环保宣传教育项目,制定实施计划,把环保宣传教育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社会系统工程来抓,把环保宣传教育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统一的奋斗部署,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活动,普及公民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只有每一个人都有了较强的环保意识,才能积极地参与到环保中来。
⑸ 作为环境保护执法人员,试述如何贯彻落实新环保法
作为环保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新环保法正式施行(2015年1月1日)前后要做到:
一、认真学习新环保法
在学习新环保法时,要与89版作认真比较,明确修改的主导思想和原则,明白新老版的异同。
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目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
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要利用6.5环境日和4.22地球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公众参与环保事业,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要让工作对象明白:逃避监管排污适用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获刑事处罚.
三、执法为民,依法行政.
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加大执法力度,落实规定的现场监察频次,做好现场监察笔录,认真制作法律文书并及时送达; 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管,配合做好“三同时”项目验收工作;认真做好排污费征缴、生态监察、信访交办件的查处回复工作.
四、抓好廉政建设.
加强学习引导,提高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认真落实”环境监察人员守则”,严格遵守“环保系统十条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做到廉洁自,杜绝吃拿卡要等不正之,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环保队伍。
⑹ 国内现行环保法规为何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立法专家表示,启动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的条件已经具备,建议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列入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近年来,全国人大将环境保护作为立法和监督的一项重点内容,制定修改了多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每年都进行与环保有关的执法检查,对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保护环境,以及形成全社会的合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通过立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日臻完善。附录:
重要环保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⑺ 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提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规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级政府应当做到:
(一)树立生态政绩观念
这是政府职能向生态文明建设回归的关键。生态政绩观要求地方政府把资源、环境的成本效益纳入考核目标,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污染治理等全部指标进行核算,增强政绩成本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模式。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更加严格而明确的环保政绩标准,提高生态建设权重,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环境事故等一票否决制,有效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能。
(二)落实生态问责制度
强化政府生态职能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生态问责制。
第一,明确生态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和细化考核条款。将严格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生态评价指标和环境测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和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使生态问责有章可依、有法可依,改变环境责任集体负责而实际无人负责的状况,建立离任官员生态环境责任跟踪制度。
第四,以事前督责为主。实行生态问责制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官员的事后责任,更是事前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能,做到事前督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生态环境立法实行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用生态系统方法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生态化,实现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以及运作制度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生态立法工作中必须明确生态权利,保护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益。另外,在立法实践中研究通过多方参与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规范生态补偿机制等,结合现行生态公益林地补偿金政策出台生态补偿规范,现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
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已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其相关环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理性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生态环境事件的监督渠道。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条款、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落实“环保监督员制度,研究和探索企业环境行为审核审计制度”。协调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各级执法部门监督责任,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⑻ 为什么不要让环保守法企业吃亏
8月22日,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在环保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严格环保执专法,使企业去掉属侥幸心理,同时要还守法企业一个公道,让守法企业不吃亏。
同时,他说,企业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很多是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没有正常运行,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也可能是没有排污许可证,还有的是环保部门责令改正之后拖延消极,拒不整改。下一步,环保部将依法行政,指导和督促地方依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对环保不达标企业,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级;对合法经营企业,给予大力支持,维护其合法利益。
⑼ 环境现场执法是什么意思谢谢
环境执法是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环境司法执法和环境行政执法。
环境现场执法属于环境行政执法范畴,是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运用环境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
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⑽ 与公司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的几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与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多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的污染排放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与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提高,我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与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工作与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治理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偏低。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家环境监测、信息、科技、宣教与综合评估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与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
(四)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与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与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与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与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因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痛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与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六)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与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与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与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与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七)环境目标。到2010年,重点地区与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与农村饮水水质、全国地表水水质与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草原退化趋势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修复面积有所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到2020年,环境质量与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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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与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与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与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与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各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三十)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与环境效益逐步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与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与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与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与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与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与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与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三十二)健全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的发布。抓紧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经济综合与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环保总局要会同监察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参考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