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
『壹』 依法审计的内容
1.审计机关的职权只能由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
《宪法》和《审计法》都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监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审计机关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否则就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就是越权,就是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监督活动。
(1)审计机关必须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审计监督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要求,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法律对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审计管辖范围做了明确划分,审计机关只能在自身的管辖范围内开展审计活动。除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外,审计机关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将职责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审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的审计行为。我国《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权、检查权、处理处罚权等。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其各项具体行为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的权限要求。
(3)审计机关的审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定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确定的步骤、时间和形式要求,开展审计活动。如实施审计前3日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按照法定方式调查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反映审计结果,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等。
(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法开展审计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审计机关必须依法作出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必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应当以相应法律规定或标准作为依据;审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要定性准确,处理、处罚正确、适当。
4.对审计争议事项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解决。
对审计争议事项,法律规定了三种解决途径和方式:
(1)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审计争议;
(2)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3)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通过办理申诉事项解决审计争议。
在解决审计争议过程中,审计机关必须维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申请复议、起诉和申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贰』 《是逼供陷害还是依法审判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胡海天推荐
『叁』 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和《三台县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完善审查程序,建立审查责任制,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党委、政府涉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县党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一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党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甄别,以确认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整个行政活动过程。
第二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属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负领导责任,责任部门负责实施负具体责任,专门审查人员负责把关审核负直接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本机关、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指定审查人员。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机关(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三台县保守工作秘密规定》制定本机关、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第六条各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按照初审、复审、批准三个程序实施。
1.初审。由本机关、单位信息文件的起草者(制作者)和办公室具体实施。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必要性、准确性、信息来源、公开方式、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即其合法性和信息格式、质量等进行审查。并对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密级确定的准确性、保密期限的规范性进行审查。
2.复审。由本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对初审的结果进行复查,查清应予公开的属性,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分管领导对已审核情况做把关审查。
3.审批。由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或密级确定工作责任人负责,对初审、复审意见作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最终决定。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并予以妥善保存。记载内容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载体形式、公开方式、公开日期、内容摘要,初审、复审、批准的意见和批准日期(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及信息原件存档备查)。
第八条对拟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国家保密局进行审查和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提请县国家保密局或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该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制作、存储、传递送审。
第十条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对公民、法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凡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信息均不予公开。机关、单位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受理审查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的部门逾期不予答复又没有说明原因而造成泄密的,应当由受理审查的部门及其承办人负责。
第十一条县国家保密局要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保密检查,通报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严格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纳入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内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应纳入机关、单位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对未发生泄密问题的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政纪和刑事责任。
『肆』 依法审计的法律种类的详细内容解释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依法审计是维护财经法纪,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所在。回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答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审计监督必须把维护财经法纪,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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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坚持依法审计的几点建议
1、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事业兴衰,关键在人。要做好全面依法审计工作,就必须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建立并实施对审计人员的法律考核机制,有效强化审计人员的依法审计意识,切实提高依法审计水平。审计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以及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教育,牢固树立依法审计的观念,把依法审计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把依法审计能力的强弱和依法审计水平的高低,作为考核审计人员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把是否认真学法、真正懂法、准确用法、自觉守法作为考核审计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不断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
2、严格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是依法审计的重点。
审计机关所有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审计的各项程序和制度。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执法的透明度。
3、加强审计执法监督,是依法审计的重要保障。
要加强审计执法监督检查,并纳入日常化、制度化的管理,确定年度目标,明确检查内容和方式,制定评议考核标准。要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快速反应和反馈机制。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的机制、加强对机关各科室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或违法行为。推行审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执法岗位职责,建立“有错必究、有功必赏、奖惩分明”的审计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推进审计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审计监督法治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
『陆』 依法审计的对策
第一、审计报告要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致性,说实情,报实数。审计的力量不仅在于查处,更在于公开。审计报告要在全面真实反映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甄别,突出重点,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而谋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的问题,对于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要毫不留情,坚决揭露,勇于上报,敢于公开。
第二、审计评价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按照服务“五个统筹” 发展的要求,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改革创新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既要充分体谅地方的困难和苦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又要注重把握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不以地方的发展牺牲全局的发展,不以当前的发展牺牲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对被审单位的工作尽可能做客观科学细致的评价。
第三、审计建议要以促进地方发展为目的,推动改革和制度建设。“审计的最终目的是要从制度和体制上解决问题。”所以,审计建议决不能轻描淡写,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建议写实,不仅指出问题,分析问题,建议解决问题,还要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并且这些具体的办法和措施既要符合大的政策,又要符合客观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审计成果得到尽可能地转化和运用。
第四、审计查处要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审计要时刻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攸关的移民、扶贫、救灾、社保、农业补贴等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对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违规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第五、审计机关自身要加强综合业务建设,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审计人员不仅要学业务、学法律,也要学政策,学管理,讲政治。要加强审计调研信息工作,努力做到宏观思维和微观操作相结合,深化审计成果的运用,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要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提高审计质量水平,促进和深化审计结果公开,充分发挥审计的效能和作用。
『柒』 依法审计的法律种类
1.《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回计机关职责、权限答和审计程序等;
2.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规定审计评价财政、财务收支的依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适用的条件,以及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等;
3.解决审计争议,确定审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
『捌』 依法受理和依法审理,有何区别
受理一般指受理申请,而审理一般特指审理案件。
受理申请泛指所有事务的申请,包括受理诉讼申请。而审理是在受理后。
『玖』 依法审计的重要性
第一,依法审计是维护财经法纪,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所在。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审计监督必须把维护财经法纪,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审计监督的行政权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非没有联系,能否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力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恰恰是息息相关的。实践证明,只有全面推进依法审计,才能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最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才能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权力,加大审计执法力度。
第三,依法审计是树立和实践科学审计监督理念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与科学审计监督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的概念。依法行政立足于监管角度,以具体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工作。科学审计监督是个理论问题,是对审计工作实践的总结,是审计工作必须树立的指导思想,是我们行动的指南。依法审计是审计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根本保证,是科学审计理念体现在审计工作中的具体手段和衡量标准。
『拾』 依法审计的介绍
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开展各项审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