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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发布时间: 2021-02-14 02:00:34

① 我们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

  1.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重申了这一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做出了战略性部署;

  2. 法规定只是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但是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和干涉只有法院、检察院有司法权。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干涉,并且在一定限度内行使裁量权,也就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定罪量刑,司法部门的工作也要按程序走,比如行政,刑事,民事诉讼法;

  3. 从宪法的规定上看,党需要对政法工作进行有力地领导,但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同时,各级党组织都必须在政治与组织领导上,坚定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立起司法权行使和在案件裁判上的权威;

  4. 人民法院,不受到外界的各种干扰、影响。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案件的裁判上,也应该是相对独立的。去除行政化,真正发挥二审或者再审审理程序的监督、纠错功能;

  5. 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应当公开、公正,唯有做到了公正,才会树立起权威。深化体制、机制以及经费、人事保障的改革,真正排除法外干扰;

  6. 按照《决定》的总体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开展调研,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建立起省级以下司法机关新的人财物管理和司法管辖体制,以从体制上保证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7. 建立更为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规范,防止司法腐败,使社会公众认可并信赖司法职业群体,逐步形成“法官是正义化身”的共识,相信“司法者的声音就是法律正义的声音”;

  8. 改变上下级法院之间目前依然存在着的行政化关系,确保“审级独立”,保证下级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自主性和积极性,强化合议庭功能建设,消除可能影响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习惯做法和机制障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②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需要, 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具体表现在: 第一, 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符合宪法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根据宪法的精神,司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 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替另—个机关行使权力, 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 也是审判独立的重要依据。第二, 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能实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对国家机器进行良好的、科学的管理方式。第三, 只有
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 因为只有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 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才能真正作到严格执法, 公正裁判。

③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法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必须在司法中全面贯彻执行。
(2)司法平等原则。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加速实现法治,有其重要意义。
(3)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法原则,也是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权不受监督,这里包括: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上下级以及同级之间的监督;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4)司法责任原则。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
(5)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

④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案:B

评析:本题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涵义有三:(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并非所有国家机关均有权行使司法权,除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力。选项A符合此意;(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选项C符合此意;(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其中包括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和遵循程序法的程序规定两部分,选项D符合此意。选项B讲的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不是该原则的基本涵义。因为该题要求选出不是该原则基本涵义的选项,故答案为B。

尽管题目也答对了,可仔细一思考,这个问题可并不是这样简单。

因为《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将这些规定与与选项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相对应,看出问题来了吧?

对,C项中少了“行政”(机关),这样的答案就未必正确。

因为,

1954年宪法开始规定法院对相应等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时,有关部门似乎曾经意识到其后果未必很妙,所以特意设第78条明文宣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仅服从法律。虽然没有明言,但试图让苏维埃式的司法体制尽量向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靠拢的立场昭然若揭。但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几次改宪却把这样的慎思和远虑都抛到九霄云外了。现行宪法第126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文本虽然极其简略,然而与54年宪法的规定相比较,从中还是可以隐约看到其内在涵义上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三点变化,即(1)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度(法律实证主义的审判观);(2)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权的干涉并未受到宪法上的制约(法律民主主义的审判观);(3)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服从的规范不限于法律(法律政策主义的审判观)。前几年出现的所谓人大“个案监督”,虽然引起很大争议,基本上不了了之,但如此奇想也是从54年宪法第78条到82年宪法第126条蜕变的自然结果,其实不足为奇也。

当然,有人还认为这里面还包含有党对司法领导的问题,因分歧较大,尚无定论。

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理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非鼎立关系,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实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涉。

其实,这个题目在各种公务员和法律考试中频繁出现,对如C项答案者总让我反复再三,对与不对,只能凭运气了。

真不能琢磨出题人的思路。

⑤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怎么理解

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共中央推进的历次司法改革,都将落实法院依法独专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属宪法原则作为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更是推出多项重大改革举措,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一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杜绝地方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二是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是健全司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四是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薪酬制度,推动实现法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确保法官薪酬高于普通公务员一定比例,并据此完善法官退休、培训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⑥ 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将司法作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及民间纠纷的主要方法和渠道,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政治意义。也正是从这个角度上看,切实保证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维持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于推进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发展,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司法职权行使过程中的“依法独立”,是宪法对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权获得权威性的一个保障。没有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更不可能有定纷止争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法治保障。

而从宪法的规定上看,党需要对政法工作进行有力地领导,但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同时,各级党组织都必须在政治与组织领导上,坚定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使它们在体制和实际工作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现司法的公正、廉洁和高效,并确立起司法权行使和在案件裁判上的权威。

在我国,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不是指司法工作者个人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中的“个人独立性”,而是指作为一个组织体的审判、检察机关在司法职能行使上的独立性、自主性,也就是审判权、检察权行使过程不受外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扰和影响,尽力保持客观、理性、公正的态度及立场。

⑦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怎么理解

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需要, 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具体表现在: 第一, 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符合宪法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根据宪法的精神,司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 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替另—个机关行使权力, 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 也是审判独立的重要依据。第二, 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能实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对国家机器进行良好的、科学的管理方式。第三, 只有
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 因为只有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 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才能真正作到严格执法, 公正裁判。
参考内容

⑧ 简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指参与司法活动的各个国家机关应分工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版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检权察权、审理、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干涉;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⑨ 确保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不受非法干预的基本原则是哪些

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未经法院审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认定有罪

⑩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含义

指参与司法活动的各个国家机关应分工负责,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司法机关依内法、行使检察权、审理容、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干涉;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涵义有三:(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并非所有国家机关均有权行使司法权,除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力;(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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