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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有序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研究

发布时间: 2021-02-14 00:11:53

㈠ 给个关于村官考试(申论)关于农村的文章!主要是开头和结尾!

给你个浙江省公务员考试论坛网的链接,里面许多有用的信息专是你所需要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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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障土地流转。为了保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有序推进,各县区政府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土地流转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流转。要建立完善的工作考核机制,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培育、土地流转纳入乡镇综合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市农委要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农用地管理,防止借土地流转之名非法改变耕地的农业用途。市林业局要做好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四荒”经营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市财政局要为开展土地流转的必要投入提供资金支持。(二)认真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继续做好农村土地延包后续收尾工作,妥善解决个别村组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搞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做到承包地块确权、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三到户”,依法保障农民对家庭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要认真清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以村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台帐,县乡两级要将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存入微机,实行县乡联网管理。(三)因地制宜选择土地流转形式,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和途径。一是鼓励承包者之间自行协商,通过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二是支持承包者委托集体组织进行土地流转;三是稳妥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四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农民持地入社,由合作社统一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达到规模经营目的;五是建立土地互换制度,对连片开发项目,在部分承包者要求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导致土地难以集中时,可与其他承包者的承包土地或村集体预留机动地进行互换。(四)抓好典型,示范带动,鼓励土地流转。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土地流转的新路子,创造性地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充分发挥能人、大户的带动作用,以规模化经营带动标准化生产,推进订单农业的发展,用高效益促进土地流转的顺利实施。(五)加强对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服务。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履行流转程序。对已流转的土地,要全面清理,凡流转手续不全的,要按规范要求补齐补全;凡合同条款不清楚的、显失公平的,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各县(区)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各乡(镇)要依托“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各村要设土地流转信息员,形成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六)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服务土地流转。一是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乡、村土地流转作价评估、流转补偿、合同鉴证等管理制度。开展信息登记发布、土地评估、合同鉴证和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二是健全土地流转程序。在流转过程中要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引导农户向优势产业和高效种植示范大户流转、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并签订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鉴证的土地流转合同;三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各县(区)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乡和村要设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维护土地合理、合法流转,确保流转土地的农民和土地经营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㈢ 如何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意愿,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聚土回答来
农村土地流源转是在三权分置情况下,保留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将经营权流转出去,但是在现实流转过程中,农民大部分不了解承包权和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部分人认为流转之后农民就没有了土地。农村土地流转,所有权始终属于村集体,流转的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民个人,经营权在流转的年限内属于企业或个人,但时间年限到了之后,其经营权将继续由农民所有,即承包权经营权都属于农民,因此,土地流转只是流转土地使用权,而不改变土地权属。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使流转有序化,具体可以做到:
土地流转正规化。流转过程中签署正规合同,包括流转年限,租金等问题,经过正规单位办理流转。
办理交易鉴证书和进行土地确权。在流转过程中,做到准确确权,权属分明,这样在后面的经营过程中才不会有纠纷。

㈣ 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土地确权,流转)怎样让农民受益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第一要素,多种粮食和种好经济作物是民以食为天的根本。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实现“一权变两权”,即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第一次分离,也是土地改革迈出的坚实步伐。用创新理念调动了农民劳动的积极性和生产经营的自觉性,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落实,让农民尝到了甜头,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心和关怀。

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进行再次分离,是土地盘活的又一次提升,是对农村经营主体变化、农村土地流转等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性的调整,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再释放。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探索,已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重庆、江西、浙江、安徽、四川等地通过出台相关文件,鼓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在此情况下,国家还相继出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政策。随着土地经营权的进一步落实,农民经营土地的信心更足,干劲更大。

土地流转农民受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截至2015年底,全国2.3亿户承包土地农户中,有6600万户流转了土地经营,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农业专家认为,推动土地流转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经营提供了广阔空间。同时,还可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

几年前,上海松江区腰泾村村民李春风从外资企业辞职回家,流转了200多亩土地发展生猪养殖,成立了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在腰泾村已有17户农民成立了家庭农场,管理着全村1915亩土地。“用这样的方法种地比打工赚的钱更多了。”农民李春风说。

四川省东坡区大定桥村民何晓英回村后发动村里能人流转上百亩土地,成立了草莓合作社,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优势,采用科学种植的方法,大力发展草莓种植,使草莓连年丰产,经济收入可观,让农民尝到了致富的甜头。如今,何晓英成了村里的创业明星。十里八乡在外务工的农民来听到这个消息后,纷纷返乡发展农村经济。

颁发土地经营权证

随着土地经营确权工作的不断推进,黑龙江省方正县农民土地有了新的“身份证”。八名村村民陈先发说,过去在外打工,总觉得把地流转出去不踏实。如今,一证在手,心里有底。他以自家12亩土地入股合作社,合同签到了2027年。

山东省滨城区三河湖镇大营胡村村民胡付华,以高出市场价10%价位,卖掉了自家的小麦。这得益于他加入了当地龙头企业中裕食品有限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链条。据悉,2016年3月底,全国2434个县、2.6万个乡镇、43.8万个村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真正让农民放心投入、放心流转。

为确保土地合理有序流转,各地正加紧构建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土地经营权市场交易体系。村有服务站点、乡镇有流转中心、县市有交易市场的流转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到2016年8月,全国县(市)级以上,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达1324个,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达17268个。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伴随着放活土地经营权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让“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逐步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的转变,拓展了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据悉,目前我国有家庭农场87.8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有150多万家,入社农户突破1亿户,占农户总数41.9%,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5.4万个,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6万家。

土地押贷民众叫好

众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解决了当前“谁来种地”的难题;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则让“怎么种好地”有了答案。

吉林省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专业农场王立臣对着记者说,看着自己经营承包的连片耕地,打心底里开心。几年前,他曾为扩大经营规模缺少资金而犯愁,“想贷款,土地不可以抵押,也没人给做担保,贷不成。”当龙井市推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后,王立臣的融资困难解决了。“我贷了100万元,一年的利息扣除政府60%的贴息,不过2万多元。” 而2015年王立臣农场实现产值340万元,实现净利润110万元。放活土地经营权后,农民把未经营好的土地资源,再流转给大户进行规模种植,从而获得土地流转收入;同时农民也真正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利用剩余劳动力实现再务工,从而再次获得收益。

农民分享改革红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村村民张士红,从前全家靠种玉米、蔬菜等为生,每天平均劳作13个小时,可一年下来,基本没盈余。如今土地流转了,每亩地每年租金2500元,一年下来,不用干活也能纯收入2.5万元。“我到月季园打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2000多,家里每年共收入近5万元。”村民张士红高兴地说。

在安徽省金安区孤堰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入股农户朱庆余有笔明白账:通过土地入股,他每年每亩地的纯利润比之前多了600多元。

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村民凌继河积极开展农机租赁使用以及粮食回购等服务,为周边农户提供农资服务。按照这种模式,平均一亩能增收100多元。

贵州省瓮安县日前召开农村土地确权、经营权流转管理暨农村“三变”改革工作推进会,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三变”改革试点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产业项目选择、经营主体培育、探索资本运行方式等工作。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已有2434个县、2.6万个乡镇、43.8万个村开展了这项工作。

明确责任分步推进

为落实中央要求,农业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2016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前两年选择山东、四川、安徽等12个整省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再选择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海南、云南、陕西等10个省份推进。

为确保试点工作保质保量推进,今年4月,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确保了试点工作抓紧抓实。

通知要求,针对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完善验收制度,尽快建立中央抽查制度,确保各地验收质量。要加强督导检查,重点对推进省份较慢的地区开展督导检查。重点开展政策法规、师资培训,提高参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人员的政策学习和操作水平。

创建便民服务平台

一些地方在农民自愿前提下,通过组建股份合作组织、兴办集体农场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有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有的地方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还有的地方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截至2015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4.4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33.3%,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7.8%,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机制初步建立。

2016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

今年7月,农业部制定下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后的用途监管。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65个地级市(州)和271个县(市、区、旗)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442个县(市、区)开展了审核备案工作,共缴纳风险保障金1.98亿元,风险防范机制正在形成。

适时开展纠纷调解仲裁。全国已设立仲裁委员会2476个,占涉农区县总数89.6%。各地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38974人,聘用仲裁员48672人,比上年增长10.7%,仲裁人员培训5.9万人次。“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基本建立。各地调解仲裁机构成立后,解决和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44.43万件,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主渠道作用。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已于5月6日成立,与此同时,中央财政还不断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2015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费补贴资金147.30亿元,带动全国实现农业保险费收入370多亿元,为超过2亿农户提供风险保障金1.96万亿元。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提高至中西部为47.5%、东部为42.5%。财政部将继续完善农业补贴方式。

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公司致力于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服务,支持和鼓励地方担保机构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覆盖面,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业保险,鼓励和督促保险公司加强数据累计和能力建设,不断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截至2016年4月底,全国13家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正式注册成立,省级担保体系正逐步建立健全。

㈤ 如何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涉及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再次强调土地流转的重要性,而在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意见》中就已经指出了引导农村土地流转有序性的问题,主要包括:
—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本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主要有五项:一是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流转的基础。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某些时候的无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具体事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是受流转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受流转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的能力,这是对受流转方主体资格的要求。倘若其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三是本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性质,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五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的年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人已使用20年,该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

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意思

从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大规模土地流转的条件。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劳动力转移的结果。只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农民转到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时候,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不能不顾客观条件人为地通过土地流转搞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合以传统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合现代农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不能将家庭承包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对立起来。搞土地流转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承包关系稳定,农民才敢流转土地。土地流转起来,解决了人地矛盾,家庭经营也才能稳定。因此,土地流转必须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承包关系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乡村组织可以对农民的土地流转进行协调和服务,但不能搞强迫命令、行政干预,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因此,一般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一些发达国家、地区也普遍限制非农成分经营农地,如美国、日本有此类规定。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在农民还没有大量转移以前,避免大规模土地兼并,防止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出现严重的社会就业问题。二是避免土地不合理使用和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地质量下降和生态环境恶化。当前,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的积极性较高,但是长期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会带来很多隐患,不宜提倡。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主要应当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带动农户,不能替代农户。
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土地、从事掠夺式经营等,以实现农村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流转还必须坚持有偿原则。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户有权从土地流转中获得合法收益,所获得的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㈧ 浅析“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关系

0引言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将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优化区域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农地集中、规模经营、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目标的一项系统工程。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有利于解决耕地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村庄布局零乱、户均占地过大、农民生活水平较低等问题,是促进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具体举措;是破解保护资源、保障发展难题,实现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有力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以一定的条件转让给第三者从事土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受到人民的普遍关注。目前农村按户分散的小规模的承包经营方式逐渐不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的需要,宝贵的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高效的配置,公共服务难以满足全面实现小康新农村的需要。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解决耕地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落后、农民生活水平较低等问题。

1“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关系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促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

农地的零碎化是我国当前发展规模农业、提高农地产出率和农产品竞争力的最大障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是解决土地利用细碎化及撂荒、闲置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以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这一重要作用正是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所在。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允许农民依法自愿、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土地,是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顺利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前提条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提高农业的集约化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1.2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进程中,通过大规模的农地整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可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逐步实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该工程的实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一个载体,利用这个载体,农民可以依法自愿,采取出租、转包、转让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而规模经营,必定要求土地实现一定程度的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这是完善和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的重要动力。通过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得土地资源可以向种植能手、专业生产大户适度集中,通过土地与人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能够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

2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的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相关实施细则不完善,可能会使“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顺畅流转受到一定的阻碍,主要是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还没有一个统一完整、操作性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细则。同时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也不够明确。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因为土地市场与土地流转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土地流转可以促成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而健全的土地市场又能为土地流转提供规范的交易场所,使土地流转更趋于合理化。但是,传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现在已经不太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适应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和完善。而更先进的土地市场尚未形成,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另外,由于当前土地流转缺乏土地由上到下的网络状中介服务机构,致使土地供求双方消息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土地流转渠道不畅、范围狭窄。没有完善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代理机构、法律咨询机构、土地投资机构、土地保险机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从而严重地制约了土地交易市场的发育。

3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是一个全新的系统工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而土地承包经营权顺畅流转则是促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合理有序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从而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为提高农民参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科学合理地推进“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有必要从5个方面采取和加强措施。

3.1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地流转目标,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中,要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农地产权主体,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程序、形式等条件细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另外,还要具体规定农村土地转包、转让、出让的原则、程度、范围、条件和形式,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依法纳入公平竞争、健康运行的轨道上来。同时还要制定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内容要与耕地保护有效地衔接。

3.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保障工程有序开展

①在镇村两级大力发展“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土地供需双方提供流转的平台,提供合同、法律、竞价、纠纷仲裁、风险保障等服务;②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以乡、村、组为单位,全面统计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劳动力、土地流转供需情况等信息,建立土地流转信息采集系统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土地流转信息的网络化管理;③积极探索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形成土地流转的市场竞价机制。同时,为最大限度保证交易的安全,有必要大力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咨询、资产估价、土地保险、土地融资等各类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以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和高效。

3.3保障工程区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的权益

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区,要保障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权益。首先要改变农民的“恋土”观念,鼓励该工程区农民进城镇安家落户。其次,要加快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在土地流转之后的后顾之忧,为土地顺利流转奠定基础。对于工程区内出租或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镇、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全程跟踪服务,对于租金的多少、如何签订合同等问题,服务机构一定要切实维护好农户的权益。对于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则一定要做好农转非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给予农转非人口必需的、基本的养老保险、社会就业和医疗方面的保障。并且还要充分保障农转非人口的生产、生活、教育等问题,使他们不仅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而且生产、生活更加有保障。只有做好以上工作,才能消除工程区农民离开土地的后顾之忧,也才能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的实施,并最终促进工程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规模经营,同时确保“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

3.4提高非农就业率,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推进工程区的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活跃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农地流转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给农民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施区,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①要坚持教育创新,在重点抓好农村基础教育的同时,注重青年农民的继续教育,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面向市场和农民需要,大力发展农村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②培训技能,提升素质,推进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向城市输送;③强化服务,为工程区的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指导与培训,提供居住、法律援助、劳动安全、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为该工程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国家政策规定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得到贯彻和落实。

3.5寻求项目支撑,发展高效农业

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发展高效规模农业,让土地增值,农民增收,需要项目支撑。寻求高效农业项目是推进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关键。必须坚持“政府引导、法人投资、企业经营、产业开发”的方向,促进流转主体多元化、规模化、集约化。积极吸引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参与“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通过工程建设与农村土地流转相挂钩,实行规模种植与深加工联合,带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

工程实施后可以在工程区建立农业示范园,吸引龙头企业入园经营,不断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龙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要,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按照“五统一”(统一品种,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管理模式进行标准化生产,得到稳定的、高质量的原料生产来源。因此对农产品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扶持,培育壮大。并要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推进农业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立农产品价格调查和发布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基地制度、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预防预报和预警制度。

㈨ 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有哪些意义

.有利于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
过去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抗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低,生产技术科技含量低,农业机械化成本高。通过土地流转,在保证流出方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发展规模经营,有利于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实施和推广,有利于现代化农业机械装备的使用和推广,有利于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2.有利于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民安心外出务工经商,增加了农民收入,有利于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减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有利于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
3.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巩固基本经营制度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谁有权流转、采取什么方式流转。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与登记颁证,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力,赋于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保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

㈩ 如何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第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客观上需要推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明确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归属,对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物权保护,可以真正保护农民利益,为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进行农业补贴和征地补偿等提供法律依据,直接影响着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
第二,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依据。
应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土地流转的价格、面积、方式等问题必须由流出方农户同流入方协商。要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我国地域辽阔,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应鼓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创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重点关注土地经营权与金融的结合,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机制。要做好土地流转的服务工作,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
第三,确立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
土地流转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应该与我国的农业资源条件和农村发展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人多地少,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仍在进行,大量农村劳动力还无法在短时间内脱离土地成为城市居民,现阶段农村部分有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实现土地的大规模经营,而大部分农户仍会保持着小规模经营,规模经营农户和传统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农户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并存。由于存在一系列复杂的制约因素,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不能“拔苗助长”。
第四,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管理。
在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管理,严格坚持耕地保护制度,防止土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逐步建立和完善农地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督机制,通过系列措施的综合运用来加强对农地用途的监管,保证土地经营权能够切实推动农业发展,实现粮食稳产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在缺少其他保障的背景下,土地就成为提供农村失业和养老保障的主要方式。出于对流转后的土地可能会影响土地保障功能的担心,农户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通过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险的投入,农户获得医疗和养老保险则可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如果社会保险建设完善,农户可以完全不依赖土地,对推动土地流转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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