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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使用武器

发布时间: 2021-02-13 16:09:07

A.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代表国家履行警察职权的行为
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专门权利

B. 人民警察如何依法使用武器

收藏推荐 一、使用武器的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原则:一是依法使用武器的原则,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二是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以伤害或者剥夺违法犯罪人员的生命健康为目的,因此,即使是依法使用武器,也要注意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对公私财产的损坏。应当说,上述规定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原则作了比较明确和严格的限制,是不难理解的。但有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出台的《条例》与以前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相比,扩大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范围,降低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虽然从形式上看,现行《条例》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比原《规定》要多,但并不等于降低了使用武器的条件。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之所以增多,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改革开放之后,严重暴力犯罪增多,客观上需要使用武器的情形增多。

C. 中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

武器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中使用的最高形式的强制性手段,具有直接的杀伤性,可以致使人员死亡或伤残。 因此,使用武器规定,必须适应于特别严惩的暴力侵害活动。根据《中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有下下旬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舶、火车、机动车或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惩危害公共安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众生命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惩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的、逃跑的。

(十四)犯罪嫌疑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 其他情形。如:《刑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先行拘留的情形。在先行拘留中若发生暴力抗拒、逃窜或袭击我公安警察的情况,必要时可以使用武器。

D.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警内械,容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E. 人民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F.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什么为原则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版器条例》规定:警械,是指权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G.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警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使用武器、警械的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人民警察、海关工作人员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权使用武器或警械。

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所遇到的情形下,按规定的要求使用武器、警械,包括抢支、警棍、警笛、手铐、警绳和其他批准列装的武器和警械。根据《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行政管理公务时。遇到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的才可以开枪射击,使用警棍、警笛时也必须遇确。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只有遇到规定的情形时,才可以开枪射击和使用警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在执行保卫军事设施安全任务时,遇到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值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违法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定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违法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在使用警棍制止违法犯罪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即停止使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公务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使用武器、警械的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并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械和武器是指什么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8)依法使用武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I. 如何保证民警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人民警察的首要职责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这个为前提,同时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用枪支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这一点毋庸置疑。
危急时刻,人民群众和自身生命受到威胁时,犯罪分子实施暴力行为时,人民警察应该拔枪,应该开枪,这是人民警察的职业责任,是一种依法行为。而面对危急情形,不“拔枪”或“开枪”,就是不作为,就是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警察“拔枪”、“开枪”是正常行为,不应被过度关注和放大。但现实中,这种行为却被媒体热炒,其背后折射的是社会和民众对警察正常执法的一种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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