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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征税权

发布时间: 2020-11-22 10:44:33

⑴ 征税主体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⑵ 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征税主体一般指税务行政执法机关。

征税主体的权利:

主要依据是《税收征管法》,如有权办理税务登记;有权进行账簿、发票和凭证的管理;有权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权接受和办理纳税申报;有权按规定的各种征税形式进行税款征收和委托征收;有权凭税务机关的证件,执行税务检查等等。

征税主体的责任(义务):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负有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的义务;

2、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税法的规定与纳税程序有关情况的义务;

3、办理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

4、负有进行税务检查的情况保密和对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5、负有征收税款入库的义务等。

对发生的税务争议,负有向上一级报告和履行行政复议,以及应诉的义务,按规定进行税务行政赔偿责任。

(2)依法征税权扩展阅读:

征税主体的特点:

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纳活动中行使的税权的内容是税收征管权,具体包括税收征收权、税收管理权和税收入库权;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是征税行为,即依法将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从国际上征税机关设置的通行体制来看,一般是由税务机关和海关代表国家具体承担征税主体的角色。

有学者对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国际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绝大多数国家的税务部门和关税部门都隶属于财政部,但目前的趋势是赋予税务部门更大的税收管理自主权。并且在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国家,一般分设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

⑶ 征税权的内容

征税职权是征税主体依法拥有的执行税法,对税收征纳事务进行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是国家征税权的转化形式,具有法定性、权力服从性、专属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等特征。征税职权的内容是指征税职权所包含的具体权能,它是征税职权运作的具体形态。在不同的国家,征税职权的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中国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征税职权作了集中规定外,在行政处罚法、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和宪法中都涉及到征税职权问题。从总体上看,征税职权的内容可归纳为下列十项:
(1)征纳规范制定权。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制定税收征纳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2)税收计划权。是指征税机关有权确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所要实现的国家税收收入目标的权力。
(3)税款征收权。税款征收权又叫征税处理权、征税形成权,是指征税主体依法对具体的税款征收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4)税收管理权。这是为了保证具体的税款征纳活动的顺利实现,而由法律规定的征税机关进行的税收基础性管理活动的权力,它具有基础性、广泛性、与税款征缴间接性等特点。
(5)税收检查权。它是为了保证征税决定的作出和税收征管目标的实现,而依法对纳税人等遵守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调查、检查、审计和监督活动的权力。
(6)获取信息和协助权。是指征税主体有权从纳税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征税协助。
(7)征税强制权。是指征税机关为了预防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而依法对纳税主体实施强制手段的权力,它包括采取预防性的税收保全措施和执行性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8)税收处罚权。是指征税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行为给予制裁的权力。与征税强制权一样,对征税处罚权的行使也要加以规范、控制,这主要涉及到税收处罚权的主体、程序、与刑事制裁的关系等问题。
(9)争议裁决权。是指征税机关对发生在征纳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力。这是一项准司法性质的权力,它对于处理技术性、专业性、反复大量发生的税收争议有重要作用。
(10)税收指导权。是指征税机关通过发布政策文件、纲要、指南或通过直接向纳税主体提供建议、劝告、咨询等,以引导纳税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新的征税职权形式。

⑷ 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征税主体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其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为纳税人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等;其纳主要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4)依法征税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⑸ 征税权的补充

从动态过程的角度讲,为了实现和保障某个实体结果,纳税人必须拥有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手续等来实现和保护这种实体利益的权利。任何一种利益或实体权利都必须通过程序来实现或获得保障,这种从权利的行使和实现的角度来看待权利观念的另一方面,即为程序性权利。
税收程序性权利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下面这些权利:
1.要求程序主持者中立的权利
无论是税款征纳程序还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程序,作为税收程序主持者和裁决者的征税机关及其征税人员必须保持中立,这是保证所作出的决定更为客观、公正的需要,否则因为偏私或与案件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无法作出公正的结果,程序主持者实际上也就成了自己裁决自己案件的法官。
2.知情权
是指纳税人有权了解与征税有关的法律规定、信息和资料。例如,OECD《纳税人宣言》范本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制及如何运用税额测定方法的最新信息,以及告知包括诉讼权在内的纳税人的一切权利。这就要求征税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专业的纳税服务。
3.听证
是指征税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不利于他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意见,纳税人有权为自己进行抗辩,即纳税人对于征税决定基础的事实和证据有表示意见的机会。听证权是纳税人在税收程序中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其适用的范围非常广,它也已为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确认。
4.陈述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就所知悉的事实向征税机关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指纳税人针对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陈述申辩权相当于法国的防卫权,是纳税人在税收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正当防卫权,它作为与征税权相对应的抗辩权,对于制约征税权的滥用有积极作用。
5.平等对待权
所有的纳税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有权要求税收程序给予他们以平等的对待;如果税收程序没有给予他们平等对待,征税机关必须说明差别对待的理由。
6.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
这是基于权力必须理性行使这一法律精神而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它是指征税主体在作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征税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纳税人说明其作出该征税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7.程序抵抗权
又叫程序拒绝权,是指纳税主体等税收程序当事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对于征税机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要求或行为,有拒绝执行或合作的权利。赋予纳税人程序抵抗权,可以有效制约征税机关在操作程序时的恣意和专横,表明征税相对人在征纳程序中并不是被动的和被任其摆布的客体,而是受到尊重的程序主体,是对程序主持者的制约因素。
8.救济权
对征税机关已经作出的决定,纳税人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从实体结果的公正性来看,救济权的行使有助于结果更加准确公正;从程序的公平来讲,救济权的意义在于使纳税人获得对结果和程序本身的认同感。

⑹ 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说法来自哪里

正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归纳于领导秘书,口出于各层领导,具体那个领导先说的无法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⑺ 关于国税局的执法权

税务机关一般用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查封是税收强制执行一种方法,国税有权力的。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 税收保全工作流程
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的两种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所采取的一种强行征收税款的手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⑻ 国家征税凭借的权利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

《国家税收》
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
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但它不是一般的分配,而是一种特殊的分配。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的一种分配形式。
首先,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税收是国家向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成员征收的实物或货币。在税收分配关系中国家始终是占据主体地位的一方,纳税人总是居于从属及被决定的地位。征税的过程就是国家进行的集中性分配,也是国家对社会产品初次分配后的一次再分配。各项税收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从制度上决定了国家在税收分配中的主体地位。
其次,税收分配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的分配。社会产品的分配和交换是不一样的,交换只解决具体使用价值问题,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而分配是解决社会产品归谁占有、支配以及占有多少、支配多少的问题,一方所得即另一方所失,不存在等价交换,分配结果会发生社会产品所有权或支配权的单方转移,这就决定了社会产品分配的实现,是要依据一定的权力的。现在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即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凭借财产权力,即生产资料占有权而进行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中的一般分配;税收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形式,其所以特殊,就在于它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具体说,国家是通过制定法律征税的,一切征税都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体现并按照国家的意志行使,纳税人则按法律纳税,不依法纳税就会招致法律制裁国家征税不受所有权的限制,对不同所有者普遍适用。总之,税收就是国家在国家机器的保证下,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强制地取得财政收人,从而参与社会的分配。
再次,税收分配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国家的职能包括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其中对内职能是主要的,对外职能从属于对内职能,是对内职能的延续。国家的对内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政治职能,即对本阶级实行一定范围内的民主,对敌对阶级实行镇压,以保持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其二,经济职能,即运用政权的力量巩固和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组织、调节、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其三,社会职能,即维持社会秩序,协调社会矛盾,把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不使社会陷于崩溃。国家的对外职能主要是加强国防,抵御外来侵略,调节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保护本国利益不受侵犯。税收的一个本质属性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的,国家取得税收收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实现本国的国家职能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⑼ 依法征税的含义及作用,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关系

税收法定主义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其内核,与罪刑法定主义一起在近现代历史发展中回分别担负着维护人民的财产权答利和人身权利的重任。它不但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渊源上说,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同时,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必须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而得以体现,故又与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密切相关。
个人认为应该是依法治税的含义和作用吧!

⑽ 如何依法征税

对纳税人而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纳税不可避免。对国家而言,征税权更是维持运转最核心的权力之一。因此,依法征税的问题,无论是对公众还是对国家,都应该是头等大事。很大程度上,依法征税的水平足以映照依法治国的状况。相比其他税法主要用于规定纳税人的义务,《税收征管法》主要用来规范征税的权力。问题在于,即便关于税收征管的程序性、技术性问题规范得再好,在征税的指令与指标面前,神马也不过浮云。

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的税法也是相当复杂的,因此有关税务的考试,即便六十分万岁也非常难考过;可是,在具体的征税实践中,一切反而显得简单,征税行为好像完全没有那么强的专业性。矛盾的现实充分说明,税法上写的和实际中做的并不是一回事。很复杂的税以很简单的方式就收了,只要能完成上面安排的征税任务,每一笔税收是否依法做到精确,好像并不重要。这样的征税方式,显然不能算是“依法征税”,而更多的是“依令征税”。

“依令征税”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在财政紧张时期的各种“过头税”。比如现在,受制于经济增长放缓,很多地方财政收入未能达到年初预定目标,税务部门要想完成任务,一方面固然要加强税务稽查,将过去该征没有征的税想办法收上来;另一方面也难免会为创收而不择手段,乱收乱罚现象可能会重新抬头。并且,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税务机关“违法征税”的违法成本极低。

当然,“依令征税”之下,既然有经济不好年份的“过头税”,自然也有经济景气年份的“人情税”。只要税务部门的征税任务完成,不应收尽收也不会影响政绩考核,相反却能为将来不好的年头预留“弹性空间”。除此之外,背后可能存在的腐败寻租空间,自然更加不必多言。常有人说,大概没多少官员经得起质疑和调查;同样,企业纳税问题更没几个真正经得起调查。只不过,这不全是企业的问题,更有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意识不足的问题。
税收增长的刚性指标多由财政系统指定,而这个刚性指标并不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多是硬性指标。这是产生“依令征税”问题的源头所在。其实,税务增长指标只能是一个预测数字,不应该成为指导征税的依据。税务机关既不该为经济形势变化做替罪羊,更不应奉“章鱼帝的预测”为征税圭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如此,征税亦如此。如果是“以指令为根据,以指标为准绳”,那肯定就会出问题。

真正意义上的“依法征税”,必须并且只能对每一起征税行为本身负责,既做到应收尽收也杜绝乱收多收。征税行为应该是严肃的、专业的、精确的,而不能被指令与指标牵着鼻子走。(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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