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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22 10:32:16

『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四个场所)等场所内禁止吸烟

十类公共场所五月一日将全面禁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三版、中小学校,中等职权业学校。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五、影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娱乐场所。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营业厅。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及其售票厅,室内展台。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九、体育馆、健身馆。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作息区。部分禁止吸烟公共场所。

『贰』 求"娱乐场所(歌舞厅,网吧)卫生知识"要具体些

为保证为广大网友提供一个干净舒适的上网环境,本公司特再次制定以下卫生标准:1、入口处卫生标准:(1)保持地面清洁、无污渍、无杂物;(2)魄力门要经常擦拭保持无污渍与指纹;(3)公共休息区要保持无污渍、无杂物,烟灰缸内烟头超过3个要及时更换,桌面要保持清洁,无烟灰与其他杂物;1、台卫生标准(1)吧台表面要求无污渍、无杂物;(2)货架表面保持无灰尘、杂物,商品要摆放整齐,并保持无变质、过期商品;(3) 部物品摆放要求整齐、有序;(4)收银设备要求表面无污渍;3、卫生间卫生标准(1)卫生间地面保持清洁,无痰渍、水渍;(2)便池表面要保持清洁,无便渍及杂物;(3)清洁工具要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丢;(4)洗手池表面要求保持清洁,无污渍及杂物;(5)卫生间空气要求保持无异味;4、网吧机器卫生标准(1)机器表面要求无污渍;(2)显示器表面要求无灰尘、指纹;(3)键盘要求无污渍及灰尘;(4)主机箱内部要定期清洁,保证CPU风扇、内存及其他零配件表面无灰尘。5、客上网区域卫生标准(1)桌椅表面要求无灰尘、污渍及杂物;(2)地面保持清洁,无污渍、杂物、水渍;(3)顾客上网区域要求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4)顾客烟灰缸内烟头不得超过3个。
歌舞厅卫生管理制度1、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歌舞厅经营行为,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将立即整改到位; 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卫生组织机构,并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4、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5、歌舞厅内设有独立且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间,公共用品、用具(茶具、饮具、面巾等)能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清洗消毒记录完整,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 6、设置有吸烟室,并装有独立排气设施; 7、歌舞厅内保持通风良好,机械通风装置保持运转正常。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按照《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清洗消毒,并有记录。1、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培训合格证上岗,培训资料、证件集中存档。 6、设置公共用具清洗消毒间,配置清洗消毒设施,消毒间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存放,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7、场所内禁止吸烟,禁烟标志明显,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8、场所内不使用紫外线灯、滑石粉和有害烟雾剂。9、茶具、饮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做到不重复使用,清洗消毒有专人负责,方法正确,操作规范。 10、空调器滤网、电扇叶片、座位套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11、厕所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

『叁』 娱乐场所禁毒管理制度

娱乐休闲场所禁毒管理制度

一、建立禁毒领导机构

场所必须建立由法人代表为组长,由相关人员参加的禁毒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领导场所全体人员开展禁毒工作。

二、会议制度

场所每周要召开一次禁毒工作例会,每月要进行一次禁毒工作讲评,每半年要分析本场所禁毒预防教育管理工作情况,每年年底要对场所全年禁毒预防教育工作进行总结。

三、汇报制度

每月应当书面向市禁毒大队汇报场所禁毒工作情况。

四、巡查制度

场所必须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涉毒举报奖励制度

场所要建立内部从业人员涉毒举报奖励制度,凡发现场所有涉毒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查实的,应给予奖励。

『肆』 公共场所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伍』 请问办理卫生许可证要的是什么卫生管理制度(我要办的是KTV卫生许可证)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周围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通风良好无异味,新风口过滤网每半个月清洗一次,室内风口过滤网每周清洗一次。
3.每天清洁走廊、楼梯,平时见脏即予以清洁,做到天花板无蛛网、挂尘,地面无纸屑、无垃圾。
4.娱乐场所内每天清洁,保持整洁、卫生,无蚊蝇,无蟑螂,天花板无蛛网、挂尘;窗台、灯具、台凳无积尘;地面无纸屑、垃圾。
5.座位套清洁无污迹,每周一换一清洗消毒,平时见脏即换。
6.茶具做到一客一消毒。
7.公共卫生间每天清洁、消毒,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8.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修剪指甲,勤换工作服,勤洗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

『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公共场所种类有:

第十八条(分类管理)
根据公共场所与公众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发生健康危害的风险程度,公共场所分为一般公共场所和特殊公共场所。
对特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一般公共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特殊公共场所包括:
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场所、旅游度假场所;
(二)洗浴按摩场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场所;
(三)理发、美容场所:理发店、美发店,生活美容店、影楼 ;
(四)游泳场馆;
(五)文化娱乐场所: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公共场所包括:
(一)室内体育、健身场所;
(二)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茶座、酒城(吧);
(三)商业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室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五)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车、客船、客机和长途客车。
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的种类和范围由进行调整并公布。

『柒』 求歌厅的管理制度!

休闲会所管理,夜总会管理,夜场管理,娱乐行业管理,夜总会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管理规范,夜场经营管理,休闲会所员工手册]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包括音乐茶座和附设乐队伴奏、各种表演、间接卡拉OK演唱的酒家、咖啡厅、酒吧等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

第四条 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的管理,实行由文化行政部门分级主管,公安、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协同管理的办法。

第五条 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相应的管理、技术、保安人员。

第六条 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央驻闽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榕军级机关直属单位、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内其他中直、省直、外省省级单位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也可由省文化主管部门委托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地(市)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外地驻本辖区的地(市)级单位,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地同级单位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地(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除前两款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由县(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捌』 急需儿童娱乐场所规章或各种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娱乐场所的发展实行规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针。

本市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限制不适于发展的娱乐项目,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地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一)东西长安街及延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二)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之内。

(三)大、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四)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第六条 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艺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

(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

第七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市级以上党、政、军等机关和区县级以上医院周边200米以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申请人应当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报纸上就该娱乐场所的设立意向连续公告三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范围内的机关、医院不提出反对意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二)台球厅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球台间距不少于1.5米。

(三)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除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二)场所内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文化部颁布的技术标准,操作人员必须有文化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

(三)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要求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器材。

第十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简历、学历证明。

(四)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及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来源、数量。

(七)歌舞娱乐场所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八)场所地址方位图和场所平面图。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建筑安全使用证明和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三)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指迪斯科舞厅、大厅内的大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合格证明。

(六)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下列经营单位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一)星级宾馆、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或写字楼,以及集歌舞、电子游艺、台球等娱乐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内设娱乐场所的,应当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业人员登记表和保安公司出具的保安人员情况材料。

(二)经营场所火灾和公众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

第十五条 有营业性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须遵守国家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子游艺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非法定节假日禁入标志。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有异议的,应请其出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在法定节假日进入电子游艺场所,须由成年亲属陪同。

前款所称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双休日。

第十七条 电子游艺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电子游艺场所增加或更换机型、机种、电路板的,自增加或更换之日起3日内报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凌晨2时;特殊情况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条例》和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定员标准为歌舞厅每2平方米1人。
(二)保安人员数量按场所核定定员的一定比例配备,定员不足100人的,保安人员
不得低于5名。

(三)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间、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小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四)禁止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五)电子游艺场所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向娱乐场所经营者出租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第二十二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对娱乐场所的审核项目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或者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必须立即制止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可以暂扣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暂扣器材设备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延长营业时间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放任、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继续营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因违反《条例》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自执照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办原经营项目,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再从业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为违法行为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包庇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远郊区县设立的娱乐场所经营面积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有音乐演奏或卡拉0K设备和表演活动的旱冰场、酒吧、茶座、餐厅等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参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开办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整改;凡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限期转业或停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员工基本规章制度

(1) 严格遵守作休时间,上下班打卡签退,不无故缺席,不擅自职守,有事请假。

(2) 当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时应服从安排。

(3) 上岗前检查个人仪容仪表,保持精神饱满,情绪愉快。

(4) 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 上岗时不吃零食、不吸烟、不会客、不接听私人电话。

(6) 不向客人索要物品、小费、私收回扣、不随意接受礼物。

(7) 不乱动客人的物品,不乱拿客人遗失抛弃的物品。

(8) 任何情况下不客人争辩,不与领导同事争辩。

(9)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能源。/

(10) 不依次充好,缺斤短量,不任意变动收费标准。

(11) 未经同意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内部一切管理资料及有关消息。

2、 着装仪容

(1) 服装:按公司规定服装上岗。

(2) 工牌:员工工牌一律佩带于左胸指定位置。

(3) 鞋:工作时间穿指定的工作鞋,鞋面无污,不赤脚穿鞋,女肉色袜,男深色袜。

(4) 头发:应天天洗头,保证无头宵,均贴,不可蓬乱。(男不遮耳、女不披肩)。

(5) 面容:女员工以淡妆上岗,男员工保证随时面部清洁。

(6) 手机、BP机、相关物品一律不得佩带上岗及包含各种饰物。

(7) 班前自检查仪容仪表后方可上岗。

3、 形体规范

(1) 站姿:坚持站立服务,挺胸、收腹、沉肩、两脚分开15厘米左右,站姿优雅,棉带微笑。

(2) 眼睛平视服务对象,不斜视客人或东张西望,不得依靠任何物品、不插兜、插腰、抱肩及不良毛病。

(3) 两手自然下垂或交*。女性以V型为主、男士两脚与两肩同宽。

4、 礼节礼貌

(1) 熟悉掌握问候语言,主动问候客人,能够根据时间、场所、情景、接待对象的不同,准确应用问候礼节。

(2) 熟悉掌握称呼礼节,根据客人应用不同称呼亲切和谐,尽量记住客人的姓氏、职位,以便再次遇见时准确称呼。

(3) 熟悉掌握应答礼节,根据场景,准确回答、反应灵敏,应对得体。

(4) 熟悉掌握迎送礼节,根据迎接、送别,做到讲究礼仪顺序、礼仪形式,语言亲切准确示意得体。

(5) 掌握操作礼节,服务操作规范,不打扰客人,礼貌大方。

(6) 当客人走过时,主动问好,当领导经过主动点头致意。

(7) 对客人时时表示谦虚大方、朴实、表情自然、面带微笑、态度诚恳。

(8) 尊重客人习惯习俗和动作,不评头论足,按客人习惯和要求提供服务。

(9) 与客人交谈时保持微笑,声调平稳,站立直腰挺胸,姿态优美,注重倾听,不插嘴,精神集中,时时表示尊重。

5、 岗位职责(服务员)

(1) 熟悉本区域的设施设备,项目特点,负责本区域的接待及安排工作,为客人随时提供有效的服务。

(2) 具有本区域娱乐项目的基本知识,热情大方主动,有礼貌的接待来客,引导、安排客人入座,善于运用语言技巧为客人提供最佳的服务。解决客人要求及疑难问题。

(3) 负责所属区域的清洁卫生,在主管的领导安排下,每日清洁卫生,保持设施设备的卫生,环境整洁,空气清新。

(4) 负责场所每日所需工作物品,保证营业的需要。

(5) 遵守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6) 与部门和其他的部门员工紧密配合,协作完成各项工作计划和安排。

按公司规范内容,对新进员工进行传帮带工作。望采纳~~~

『玖』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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