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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22 09:38:36

㈠ 二次供水管理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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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酒店需要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但又个材料上要求水质检验报告制度、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及卫生知识培

是啊,你酒店有没有水箱,请专业人员清洗,如何出具水质检验报告,然后从网上下个二次供水卫生制度,找两个有健康证的员工就可以了

㈢ 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这个规定是什么

按新规要求,应该时由物业公司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市生活用水规范和要求,每季度都要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一次,二次供水水箱的设施每半年都要清洗消毒,并提供水样合格检测报告。

水箱内注入适量自来水,用清水将上述位置反复清洗,冲洗出杀菌药水。注水。在清洗工作彻底完成后,开闸向水池(箱)注水,达到标定的水位高度,并加盖加锁。


(3)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在清洗不锈钢水箱的过程中,消毒人员须带护眼镜、口罩,如在水箱内感到身体不适,产生头晕、眼睛酸痛、心闷、气紧,要马上离开水池,用清水冲洗眼睛,呼吸新鲜空气即可恢复。

(2)、除杂物和清池时,先用铁铲铲出池内泥砂及各种沉积物,然后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箱)的顶部--四周墙壁--水池(箱)底顺序,依次反复刷洗。刷洗完毕用高压水枪整体冲洗一遍,排出污水。

㈣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
3.3.1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3.3.2为学生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生活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
3.3.3有自建集中式供水或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做到:
(1)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2)水源的选址、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设计和所用材料,必须符合《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3)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涉水产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4)严格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有关规定,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完善水源及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二次供水蓄水池、水箱必须专用、专人管理,观察孔必须加盖加锁。
(6)如自建集中式供水同时还有市政供水,应严格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其供水管道不得与市政供水直接连接。
(7)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坚持对水质进行消毒。
(8)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如果不具备检验条件,必须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照《生活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要求进行水质检验。建立水质卫生检验档案。
(9)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方可重新供水。
3.3.4采取分散式供水,必须做到:
(1)应参照《生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水源防护有关规定,根据本校水源类型和地理位置因地制宜的设置井房、蓄水池、围墙、警示牌等水源防护设施,制订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做到:①水井及水源取水点30米防护范围内不得有旱厕、污水坑、垃圾堆等污染源。②井房必需设置有门,加锁,指定专人管理。③井房内不得放置杂物,严禁放置有毒化学物品。
(2)以泉水、河水等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应在取水点设置封闭式蓄水设施。设计要求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有关规定。
(3)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消毒。消毒方法参照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第四部分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疫区生活饮用水的消毒方法”)。
(4)定期对水质进行检验,夏秋季节及传染病流行时期应根据情况增加水质检验次数(检验机构及执行标准符合上述自建集中式供水要求)。
(5)使用的水处理剂和消毒剂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证)。不得使用过期或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消毒剂。
(6)采用分散式供水的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充足的开水,并教育学生不喝生水。

㈤ 深圳市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深水供字[1998]30号)

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各二次供水专业清洁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质检验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经研究,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已经制定(见附表),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按照《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必须经市水质检测中心取样、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未经市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另行清洗,直至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证明采用全市统一格式,具体样式另行发布。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由市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取样、检测,出具检验证明。

㈥ 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
(6)供水管线情况(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8)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含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⑼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4)、(7)、(8)、(9)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下面的提供给你一个宾馆的制度
为配合宾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此制度。 1.诚实,是员工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以诚实的态度对待工作是每位同事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2.同事之间团结协作、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是搞好一切工作的基础。 3.以工作为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是每位同事应尽的职责。 以上三条是每位服务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一、考勤制度(范文) 1.按时上下班签到、签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2.事假必须提前一天通知部门,说明原因,经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 3.病假须持医务室或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严禁私自换班,换班必须有申请人、换班人、领班、经理签字批准。 5.严禁代人签到、请假。 二、仪容仪表 1.上班必须按酒店规定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工服必须干净、整齐。 2.酒店要求保持个人仪容仪表,站、立、行姿势要端正、得体。 3.严禁私自穿着或携带工服外出酒店。 三、劳动纪律 1.严禁携带私人物品到工作区域。(例如:提包、外套) 2.严禁携带酒店物品出店。 3.严禁在酒店范围内粗言秽语,散布虚假或诽谤言论,影响酒店、客人或其他员工声誉。 4.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窜岗、擅离职守,下班后不得擅自在工作岗位逗留。 5.上班时间严禁打私人电话,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换饭,除用餐时间外,不得在当值期间吃东西。 7.严禁在工作时间聚堆闲聊、会客和擅自领人参观酒店。 8.上班时间内严禁收看(听)电视、广播、录音机及任何书报杂志。 9.严禁使用客梯及其他客用设备。 10.严禁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追逐、嬉戏。
购计划;

十、 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一、 审议批准饭店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 审议批准饭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 审议批准饭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操作流程;

十四、 审议批准饭店年度工资方案;

十五、 审议饭店装修改造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

十六、 审议饭店固定资产增减、处置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七、 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代表饭店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有必要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八、 对饭店管理人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过程及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九、 定期向XXXXXX酒店物业管理公司通报饭店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二十、 检查饭店经营管理过程中,饭店资金及其他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饭店管理制度的规定和《XXXXXX国际饭店管理合同》的宗旨;

二十一、 监督、检查饭店的财务、业务及经营情况;对经理和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饭店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适时制止,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二、 协助饭店管理人员做好市场开拓,协调饭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饭店的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 当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饭店和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四、 将每次会议情况和形成的决议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报告;

二十五、 督促公司委派在饭店从事管理的人员服从饭店总经理的统一管理;

二十六、 履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 管委会主任代表管委会对饭店的管理行使管委会的职权,主任不在饭店现场时,由其授权的秘书长或副主任代为行使职权。

二十八、 管委会成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协助管委会主任履行管委会的职责。

二十九、 管委会成员在管委会主任的授权下,可以对饭店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管委会。

三十、 各单位向管委会呈送的文件、资料,统一由管委会秘书收取、登记,然后送管委会秘书长按文件处理程序办理,办理完后由秘书统一存档。

三十一、 日常事项的处理以文件传阅的形式,由各位成员在限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委会主任汇集各成员的意见后形成处理意见。

三十二、 对需要开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成员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通过管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对于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由管委会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处理。

三十三、 管委会成员应当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饭店)管理规定,致使饭店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管委会成员权利的限制

三十四、 管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含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饭店和公司的利益,严禁有下列行为发生(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 利用在饭店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 侵占饭店或公司的财产,挪用饭店或公司的资金或者将饭店或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 将饭店或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 以饭店或公司的资产为他人作担保。

(六)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含饭店)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 同本公司(含饭店)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 泄露公司(含饭店)秘密。

(九) 超越授权范围,以管委会或管委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十)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㈦ 宾馆卫生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了解本部门的任务和工作性质,是服务还是维修,是生产还是供应、保障。了解本岗位的工作范围、岗位职责和主要工作内容。

2、员工应熟悉在岗位经常用的名词术语、基本概念。本岗位所使用表格、票据的使用对象、项目、内容、填写要求、使用方法及有关规定。

3、员工应了解本岗位各项工作中酒店和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如礼貌、纪律、安全、卫生、财务管理制度、奖罚等规定,了解公安、消防、防疫、税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4、员工应熟悉所做的各项工作(或服务)的规格和标准、质和量的要求、服务态度、效率、标准、服务程序及基本的服务工作方法、操作方法,对所使用的工具、机械要做到“三知”、“三会”:即知原理、知性能、知用途,会使用、会简单维修、会日常保养。对工作中要使用的原料,要熟悉其性能、规格、用途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7)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酒店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1、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布草间,有清洁专用保洁设施,并且标志明显。

2、配备足够数量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有利于正常周转使用和严格清洗消毒。

3、客人使用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后,必须严格清洗,采取热力消毒或其它方法进行严格消毒。本店无清洗消毒条件的必须与有资质的洗涤公司签订洗涤协议,确保洗涤消毒效果。

4、经清洗消毒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进入布草间过程中包装严密,确保不被污染。进入布草间后经检验合格放入清洁的保洁柜内进行保洁。

5、保洁时间较长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再次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供客人使用。

6、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单,枕套,枕巾等物品,必须做好清洗消毒记录,保证一客一用一消毒。

7、布草间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先进先出。并做好布草间日常卫生保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杂物。



㈧ 对于二次供水所达到的标准又没有什么法律法规

二次用水相关规定:

(1)卫生管理

1、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2、二次供水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组织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维护,且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单位须持有卫生部门的检验报告书及专业水池清洗队伍提供的有效水池清洗记录,以便卫生监督部门检查。

5、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或发生供水污染事故时,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二次供水设施的一般卫生要求

1、二次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要有很好的排水条件。

2、二次供水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所用材料及内防腐涂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严禁采用冷镀管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塑料管等作为供水用材料。

3、通过设施所供出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1、二次供水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防护罩。水箱入口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工作的需要;入孔应高出水箱(池)面10-20厘米,并加盖(反扣式)上锁;水箱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排水管要设在水箱底部,以利于清洗,彻底排泥与放空;水箱的进水孔、排污管应有密封防护措施,溢水管的开口有防护网罩,溢水管与排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应加逆水防污阀,防止污水倒流。

2、二次供水设施完备并定期检修,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得与非饮水管道直接连接。

3、楼顶水箱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低位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溢水坑、化粪池、污水沟、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

㈨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查一查当地的卫生标准

贴一个黑龙江的仅供参考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备水、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六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露处罚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供水设施周围15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施,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所属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水质检验和检验结果定期上报;
(二)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对供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贯彻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直接供水人员应当经饮用水卫生业务知识和饮用水卫生法规培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供水人员每年应当复训一次。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供水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从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凡患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应当调调离岗位。

第十五条 生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城镇除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行署)所在地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单位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10日内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测频次是: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监测1--2次,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监测1--2次,末梢水每月监测1次,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国家及省另有要求时,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抽样检测一次。监测收费按省物价、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单位,进行生产饮用水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过监督监测,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有权进入供水和生产单位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按规定进行采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对被监督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责令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组织生活饮用水专业预防部门及时发现并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被污染的水样,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饮用水污染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及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清退,并对供水单位处以20--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未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供水使用的,对其产权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
(七)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八)使用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清洗消毒剂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1000--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或者销售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条 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处理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6日发布的《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2月01日 (地方法规)

㈩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工程部主管管每月5日之前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将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志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机电维修人员专职负责。水泵房机电维修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池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水池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水池应每隔4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水池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公共事务部,由公务部通知有关用不着水部门和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2.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关可靠。
(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3.水池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水池清洗消毒程序
(1)排放水
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池进水阀,让水池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清洗消毒
清洗: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
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消毒: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池盖好封闭半小时;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5.取样送检
(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也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栓单位及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由机电处主管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6.记录存档
水池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史记录在《水池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小区全部水池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三天内由水泵房组长把记录整理成册交机电处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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