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公共安全罪
Ⅰ 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中,是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具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条件,结合具体案情,办案人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是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其他密切接触者,或者曾进出疫情高发地区,或者属于其他高风险人群。
2、是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与多人接触等。
3、是从行为后果来看。比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或者多人被隔离观察、多个区域被封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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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介绍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案例:
1、是田某某案发前曾进出武昌、汉口、荆州等重点疫区,并于2020年1月26日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主体。
2、是田某某瞒报病情、隐瞒接触史、行踪轨迹,且进入医院等公共场所,密切与数十人接触,拒绝医护人员提出的隔离措施。
3、是造成了医护人员等37人隔离观察,造成上述人员被感染新冠肺炎的严重危险。故对其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Ⅱ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专或属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Ⅲ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定性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
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Ⅳ 什么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五个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危险公共安全罪扩展阅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应当重点把握以下两方面:
1、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或者危害后果是否具有不特定性;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能够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
“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对于人身权来讲是指足以造成重伤、死亡的威胁状态;对于财产权来讲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威胁状态。当这二方面都具备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危险性或者紧迫性,本罪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