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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企业以什么依法自主经营

发布时间: 2020-11-22 09:16:27

㈠ 为什么要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可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1、是健全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决定》提出,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决定》紧紧抓住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核心和关键,突出强调了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的理念和原则。
2、是完善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是推动创新的重要保障。《决定》强调“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按照这一要求,必须着力健全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体系,以体制机制的全面深化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3、是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4、是完善促进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决定》提出,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5、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构建,如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对企业员工承担责任;主动承担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等。要通过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促进企业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合作共赢的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㈡ 什么叫管理自主权

先声明下:你在看这篇文章的时候请不要站在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去阅读。而要站在一个管理者的立场阅读下文。
什么是经营自主权
所谓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主要是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经营自主权的权利主体是很广泛的,它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专业户等,而且各种不同的经营自主权主体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内容是不同的,且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如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例,就具体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劳动用工权等十四项权利;至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则享有更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尽管不同性质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干预、截留、取消、限制法律赋予相对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财产占有、使用、处分及其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权,相对人便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经营自主权的特征

(1)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的权利。

(2)经营自主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权利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私营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滥用其经营自主权。

(3)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私营企业独立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章的规定,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1)财产所有权。私营企业投资者对于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名称专用权。私营企业对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核准登记的名称是指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或者字号,这是一个私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私营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名称有专用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其同意,不得非法使用。

(3)依法经营权。私营企业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4)机构设置权。私营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迫私营企业设置归口、配套机构,如设置计划生育、消防、卫生、社会治安等机构。

(5)劳动用工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劳动法规定招工或者辞退职工。企业在行使这些劳动用工权时,不得违反劳动法中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6)工资及利润分配权。私营企业有权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比如企业应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下向职工发放工资。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少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7)劳务定价权。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8)订立合同权。合同是私营企业对外对内进行经济经营活动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企业对外对内进行经济活动在很多情况下要通过合同体现出来。企业对外可以签订合同来确定企业在经济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对内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以确定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应认真遵守,否则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9)知识产权。私营企业有权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及商标申请专有权,依法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对于他人对自己的专利权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并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什,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外贸权。私营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经过批准,还可以取得进出口权。

(11)融资权。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12)拒绝摊派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违规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

经营自主权的相关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主要是关于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设立、组织管理、组织形式变化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规范。由于私营企业依法可以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因此,这些法律规范中关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容,也属于私营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里突出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贷权、土地使用权。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这是关于拒绝摊派权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这是对经营自主权的概括表达。

㈢ 公司以其什么,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㈣ 如何理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命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的部署为契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法治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市场经济与法治具有内在契合性

市场和法治被称为现代文明的两大基石。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治性和开放性等特征,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推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机制。法律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规则,虽然在自然经济、封建经济和计划经济等形态下也已存在,但大体上可以认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形成了具有了法治特征的法律制度。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的市场化要求社会的法治化,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越发达,法治也就越发展。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这深刻说明了法律产生于市场交换的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易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可以看出,生产、分配和交换的经济行为及其发展形态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诸如血亲关系、宗法关系、宗教戒律、传统习惯和道德伦理来约束,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权力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工具。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虽然社会化大生产程度很高,但没有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利用行政权力来管理经济、配置资源,法律是行政权力的延伸。而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商品生产、交换的规模越来越大,交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已经超出血亲、种族、道德伦理和行政权力等调整的范围,就需要有专门的权威的行为规则来约束和规范经济社会活动。可以说,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式法律体系,而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核心的规律性法律体系。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利用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权力的本身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推动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表现为以下诸方面。

首先,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承认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上按照市场规律自主表达经济利益需求。法律可以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享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离开了法治,市场主体地位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就得不到充分的确认和保障,也就谈不上公平交换,市场机制也就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其次,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规则的形成需要法治。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推动力。通过竞争形成优胜劣汰,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是市场经济的特点,也是其优越性之所在。但是,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如欺诈、虚假广告、违约、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经济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无序竞争、信用缺失、审批过多、权利寻租、市场混乱等乱象,存在市场运行的安全风险,不利于各类市场要素活力的迸发。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才可以减少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也只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才能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才能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正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再次,法治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调节存在一定缺陷,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有效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但多年来的经济实践证明,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如果不加以规范,就会诱发对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出现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不当干预,侵犯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等现象。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特征的行为规范,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原则上每个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主张机会公平。但市场经济的公平,是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公平,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公平。这实质上是资本所要求的公平,而不是劳动的公平,更不是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共同富裕的公平。市场经济是在价值规律自发作用下的发展过程,不同市场主体由于占有的要素资源不同,必然产生资本高收入和劳动低收入的悬殊差别和分化。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是维护和扩大这种差别的。因此,这种分配差别是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整的。如果没有国家依靠法治手段建立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必然会继续扩大,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用法治引领和推动市场经济改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已进入历史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依法推进改革,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显得更加突出。而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基础仍比较薄弱,法律规范仍不完善,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法治建设与体制改革不同步等问题依然存在。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让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可以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而只有法治的市场经济,才能有效适应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此,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用法治引领和推动市场经济改革。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用法治创新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决定》指出: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良法才能善治。保障公民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阻止权力与资本结合、权资交易对人民利益的损害,需要法制来保障。要实现市场主体同权,需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产权保护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主体的资源禀赋不同,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市场主体资源禀赋的差异可能导致弱势的市场主体包括弱势群体的利益或财富受到侵犯,因此,社会就需要制定一套公平的法律制度来给以保护和帮助。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实施使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利益的保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伴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类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就显得明显滞后。市场主体的财产权要依靠法治来得到充分的确认和维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投资主体多元化、多种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类财产权都要求有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保障。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这充分说明了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产权的重要性。创新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创新的动力,推动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用法治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边界,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健康运行。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有序运行的基本条件。尽管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大于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审批过多和监管不力并存,仍有部分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不合理干预,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错配和经济效率低下,制约了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的发挥。执法不严让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有害食品事件频发,腐败问题更是令公众对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信任度削减,我国经济改革中的诸多问题和矛盾的产生大都与法治缺失有关。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消除政府不当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地方各级政府也在大刀阔斧地进行简政放权,减少审批。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尤其需要以法治精神推进法治经济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厘清政府与市场和企业的关系,更清晰地界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用法定责任整治权力缺位,《决定》指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明确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的“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为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我们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使政府真正做到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改变哪些人生活

1公职人员就职时须向宪法宣誓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
2探索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
明确立法边界,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3编纂民法典
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4加快反腐立法
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制定社区矫正法;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

㈥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


(1)扩大国有企业的自主权;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8分)
(2)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使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具体化(1分)
(3)变化:初创阶段,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较大;深化阶段,深度市场化、国际化和法制化,同时继续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6分)

㈦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一是健全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决定》提出,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决定》紧紧抓住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一核心和关键,突出强调了平等保护、公平竞争的理念和原则。
二是完善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制度是推动创新的重要保障。《决定》强调“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按照这一要求,必须着力健全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体系,以体制机制的全面深化保障创新驱动发展。
三是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四是完善促进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决定》提出,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构建,如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对企业员工承担责任;主动承担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等。要通过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促进企业牢固树立诚信经营、合作共赢的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点有哪些

主要可归纳为18句要点:
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三.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四.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五.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六.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
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
八.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九.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十.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十一.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十二.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十三.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十四.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
十五.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十六.制定社区矫正法。
十七.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十八.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要完善激励创新的什么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部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决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指出要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

㈩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含义是什么

【全民所有制企业】
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条件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七个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企业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不能提供伪劣残次品,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同时对企业来说,生产的产品只有满足人们的需求,才能销售出去,企业提供的劳动价值才能实现,企业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公司设立申请表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都是工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企业就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是企业的标志,企业名称一是能标明企业的性质和面貌,二是能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专门制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一定的空间进行,没有场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资金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必备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企业必须有资金;二是这些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三是设立企业所需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企业的组织机构是指企业的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对外代表企业承办各种事项,对内实施管理活动。没有组织机构,企业也是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设立一些职能机构,如财务部、生产部、人事部等,以及职工代表大会。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企业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界定。明确的经营范围也限定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国家将经营范围作为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是国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确企业权利义务,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的需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环保、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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