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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律师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21-02-08 02:15:29

① 浅谈如何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第一、强化法官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要让法官、律师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要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遵循“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四项制度”和河南省法院“十条禁令”,以及上级法院和本法院制定的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既然从事律师的职业,就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八种行为和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认真履行律师的义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目前,在法官与律师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权钱交易”,但这种交易是见不得人的,会带有很大风险的。法官可能因为一次与律师的不正当交易而自毁大好前程,不仅法官之位不保,甚至连自由和性命都不保。“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要经常教育法官、律师务必牢记在心。
第二、建立独立审判的运行机制,减少法官与律师不当交易的机会。目前,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规范,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法官与律师的交易机会随时随处都有可能发生。所以,必须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一切诉讼问题都必须在法庭上解决,把法官与律师做交易的机会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三、扩大监督渠道,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没有监督,法官难免专横跋扈,司法难免失去公正”。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其目的就是要让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除内外部监督外,法官作为党员干部,既要接受党政纪检部门的监督,人民法院应欢迎广大律师来监督法官,因为律师是案件审判的亲历者,对法官的所作所为最了解。又要使法官和律师之间保持互相监督。互相监督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保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逐步推进,在未来司法体系中,律师不仅是不可替代的参与者和游戏规则的议定者,还是司法主体的人才和智慧来源,更是司法公信力的职业监督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发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反之,法官同样可以将发现律师的问题反映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与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置于相互监督制约之中,从而有效推动了律师与法官在互相监督中的良性互动。
第四、加大对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惩罚机制。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尽管要靠市场经济下的律师与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来调整,但是在职业道德规范不足以调整法官与律师的非正常关系行为时,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去约束律师与法官的非正常关系行为。笔者认为,建立一种“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惩罚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要形成一套使“惩罚制度”能执行下去的有效机制。对于那些违法进行交易的法官与律师,要加大其“建立非正常关系”的成本,使其不敢形成两者的非正常关系。在建立法官与律师惩罚制度的同时,也应考虑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关系的激励机制”,使那些公正、诚信、博学、正义的法官与律师而获得更大的利益。
第五、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为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建议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中国法院网”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凡是涉及到律师在执业中向法官行贿、法官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这个公示制度,必须首先严格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并要认真严格地审查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举报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队伍纯洁。人民法院既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党风廉政纪律规定,不断完善院、庭、局、室、队领导的“一岗双责制”,强化归口管理。院长与副院长,副院长与各部门负责人之间分别签订目标管理和廉政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还要规范队伍八小时外的管理和法官与律师关系,加强社会监督等制度,严格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队伍的纯洁。同时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意见,防止法官与律师结成利益同盟。同时,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舆论宣传作用,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宣传新举措、新典型。还要设立举报电话,号召当事人一旦发现法官和律师的不正常交往行为,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责任人严肃追究处理。只有这样,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制度才能得到正确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才能得到很好贯彻落实。

② 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区别与联系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国,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且“以法治国”有法律工具主义的嫌疑。国家的管理者如果把法律当作手中的工具,则有可能任意改变这一工具,或者滥用这一工具。因此,这种观念的实质是法制而不是真正的法治,甚至是人治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依法治国”是说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的控权主义的法律观念。在依法治国的观念下,国家的管理者必须依照人民按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出来的法律来行事,并且不得违反这样的法律。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是有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可见,“以法治国”的实质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吏”。

③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

1、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行中,应当对依法治国有一个深刻的把握,尤其是结合我国目前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国情来理解。
2、在主题教育中应澄清两个方面的认识。
1)、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尤其是各项改革与创新,在处理改革与创新时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有所突破,这种突破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不是精致规避法律的专业人士。
2)、在司法改革中尤其是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共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来考虑问题时,不宜过分以经济作为考核其成功的标杆。
3、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专题教育应当与司法改革结合起来,从内部进行剖析,从中发现律师队伍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借助于司法改革来解决一些长期不能解决的问题,从而转变严格律师执业纪律和切实转变律师法律服务的作风,树立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好形象。

④ 法治国家与法律职业的相互关系、。

  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版中“法治国家”即包权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使国家活动依照法律进行。法治国家的生成与发展有其依赖的社会土壤和一定的制度环境,其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2. 法律职业包含在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之中。法律职业在我国主要包含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律师职业和公证员职业,通常中的法律职业指的是前三者,其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3.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不仅应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而且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效的司法队伍,因为法律的尊严在很大程度上靠司法机关的工作来维护,如果司法机关不能独立作出判断,法律难以执行,那么法律权威也不复存在。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依法治国不等于人人知法、懂法。全面依法办事的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能够造就优秀律师并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律师制度,使律师成为维护法律的重要力量。

⑤ 律师与律师所之间的关系

如果不是合伙人的话,是明确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及制约。

⑥ 律师在法制国家中的地位

律师属于上层建筑,它不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体,不是国家机关,是唯一的民间性质的上层建筑,是代理型的上层建筑。代理型上层建筑的力量依赖于被代理人在整个社会和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律师要实现上层建筑的法律工具的功能,提高被代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就需要一个施展工具功能的舞台,就必须认可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第一,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具备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能力,不仅如此,律师还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法律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提示给法院。
第二,律师在其拥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础上,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对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论点和证据材料加以组织并以逻辑严密完整的样式来展开辩论,而且这样的辩论在不一定与律师个人所持有的信条或好恶有直接联系。
第三,律师熟悉法律实务尤其是其中关于诉讼的实际事务。做一个好的律师,往往经过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渐领会掌握了种种程序上的技术,这不单是个知识的问题,还包括经验和技巧。这显然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第四,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上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
第五,律师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员,接受职业团体特殊的伦理规范制约。虽然他与法官同属从事法律专门职业,但律师毕竟不是司法机关的附属部分,他以一种中间的独立的立场参与诉讼。
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具有不可替代性。这里更多地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如果从司法的过程来思考,则律师的必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它对司法正义的保障作用上。

⑦ 如何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一方面,积极探索制定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权利,提升律师职业尊严,认真落实刑法、刑事内诉讼法关于容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将劳教所、派出所、交警中队受理的全部或部分劳资、治安、交通肇事纠纷外包给某个律师所,然后,由律师所派出专业律师服务人员负责调处 相关纠纷,这样可以大大缓解有关行政部门和法院的工作压力。再就是要通力合作,政治上对律师要有信任感,牢固树立“志同道合”的思想,尤其是要通过制度层 面的改革,努力减少矛盾产生的温床。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以使律师自觉消除后顾之忧,在实践中完全承担“化解矛盾”的社会责任。

⑧ 如何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

在法律人之中,法官和律师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法官是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进行裁判定夺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国家的政权,保持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他的职责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者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进程中发挥着各自的效用,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关系到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以及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司法公信力和案件的公平公正,所以我们应慎之又慎,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使之发挥最大的司法效用。 一、两者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可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法官的义务是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应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否则就是违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可知,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的职责是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辩护权、以及调查取证的权力,他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授权范围内,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的义务是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代理权限和辩护权限,维护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由上可知,法官与律师在职责、义务方面是有区别的,法官是直接依据宪法、法律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处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维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律师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协助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自己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与正义。 二、 二者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是维系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角色,两者的关系不是隔绝、紧张、对立、防范,而是互相协作,理解和包容、相互交流。法官和律师虽在法律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为法律人,应在各自实践中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为此,应在完善制度、倡导诚信、加强沟通、互相监督等方面作出细致努力。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但两者的关系不是隔阂,而是理解;不是紧张,而是交涉;不是对抗,而是包容;不是防范,而是交流。法官和律师虽在法律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但同为法律人,应在各自实践中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 完善制度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律师的执业保障制度、司法独立制度,这是理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的前提。首先要从司法体制上确立律师应有之地位和权利,保障律师意见的充分表达与被听取。其次要切实依法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改革法院目前的财政拨款体制,取消法院行政级别,防止司法行政化,等等。 倡导诚信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法官和律师不是天生的亲家,也不是天生的冤家,而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管子曰:诚信,天下之结也。意思是说,诚实和信用是联结天下所有人的纽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紧紧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因为如果建设司法不靠学术界和律师界的贡献,律师和法院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 加强沟通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渠道。建议借助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积极搭建平台,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比如相互协助开展法官、律师评议活动,相互通报违法违纪查处情况,开发利用法学教育资源,互派专家开展培训、研讨活动,探讨研究共同关心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提高法官和律师的业务能力,举办有关联谊活动,以此不断增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工作互联、资源共享、载体互融。 互相监督是构建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保证。随着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在未来司法体系中,律师不仅是不可替代的参与者和游戏规则的议定者,还是司法主体的人才和智慧来源,更是司法公信力的职业监督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发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反之,法官同样可以将发现律师的问题反映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一步完善这一规定,使之更具体、便捷、可操作,力求把拓宽监督渠道、加强制约的力度落到实处。 三、法官和律师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已成为当今信息传递的重要平台,法官与律师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被炒作的对象,特别是法官的言行举止,代表了法院的形象,我们的使命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新时期的新要求、新期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百姓对我们的期盼是很高的,正如最高院院长周强同志在全国法官纪律作风电视会议上所讲的:我们要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我们在办案时,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能在办案当中给当事人合理怀疑的空间,我们与律师距离太近,或者过度接近的,就会给当事人怀疑的空间,即使我们之间是正常的工作需求,我们与律师之间的合作应是公开、透明的,要经得起群众的眼睛的考验,司法公信力需要我们法官与律师共同维护,要摆正各自在工作中的位置,共同维护法律的实施,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平与正义。 总之,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需求,我们要依法治国,没有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是不行的,加强两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法制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共同推动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和谐,为着我们伟大中国的复兴之梦,各自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这是社会之福,也是人类之福,我们的中国梦一定会早日实现。

⑨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律师的作用

第一,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具有对案件如何进行调查的能力,不仅如此,律师还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法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提示给法院。

第二,律师在其拥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础上,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对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论点和证据材料加以组织并以逻辑严密完整的样式来展开辩论,而且这样的辩论在不一定与律师个人所持有的信条或好恶有直接联系。

第三,律师熟悉法律实务尤其是其中关于诉讼的实际事务。做一个好的律师,往往经过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渐领会掌握了种种程序上的技术,这不单是个知识的问题,还包括经验和技巧。这显然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第四,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上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

第五,律师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员,接受职业团体特殊的伦理规范制约。虽然他与法官同属从事法律专门职业,但律师毕竟不是司法机关的附属部分。他以一种中间的独立的立场参与诉讼

⑩ 法律与律师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运用法律为公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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