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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

发布时间: 2020-11-20 17:50:24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夜间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夜间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1)噪声污染防治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③ 如何防治噪声污染

(一)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下简称“敏感区”)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等道路两边应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加快城市市区铁路道口平交改立交建设,逐步取消市区平面交叉道口。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减少航空噪声扰民纠纷。
(二)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查处施工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行为。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城市人民政府依法限定施工作业时间,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推进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
(三)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严格实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控制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噪声污染,有效治理冷却塔、电梯间、水泵房和空调器等配套服务设施造成的噪声污染,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积极推行城市室内综合市场,取缔扰民的露天或马路市场。对室内装修进行严格管理,明确限制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四)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贯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各城市应每年关停、搬迁和治理一批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到2015年年底前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达标。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开展乡村地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午有没有禁止噪音的规定

国家法律里没有,但你可以了解一下地方上的规章制度。有的地方对中午的某类噪声是有规定,并且有管辖部门,比如家庭装修噪声。还有要看你要反映什么样的噪声,是生活噪声还是工业噪声?其实不管是什么时间段,都可以作为噪声来投诉,关键是要搞清楚噪声类别和管辖部门。

⑤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有哪些

为减低噪声对四周环境和人类的影响,主要噪声控制方式对噪声源、噪声的传播路径及接收者三者进行隔离或防护,将噪声的能量作阻绝或吸收。例如噪声源(马达)加装防震的弹簧或橡胶,吸收振动,或者包覆整个马达。传播的路径一般都是使用隔音墙阻绝噪声的传播。而针对接收者的防护,一般是隔音窗,耳塞等。

(1)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2)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①声在传播中的能量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衰减的,因此使噪声源远离需要安静的地方,可以达到降噪的目的。

②声的辐射一般有指向性,处在与声源距离相同而方向不同的地方,接收到的声强度也就不同。不过多数声源以低频辐射噪声时,指向性很差;随着频率的增加,指向性就增强。因此,控制噪声的传播方向(包括改变声源的发射方向)是降低噪声尤其是高频噪声的有效措施。

③建立隔声屏障,或利用天然屏障(土坡、山丘),以及利用其他隔声材料和隔声结构来阻挡噪声的传播。

④应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将传播中的噪声声能转变为热能等。

⑤在城市建设中,采用合理的城市防噪声规划。此外,对于固体振动产生的噪声采取隔振措施,以减弱噪声的传播。

(5)噪声污染防治扩展阅读:

噪声的利用

虽然噪音是世界四大公害之一,但它还是有用处的:

噪声除草

科学家发现,不同的植物对不同的噪声敏感程度不一样。根据这个道理,人们制造出噪声除草器。这种噪声除草器发出的噪声能使杂草的种子提前萌发,这样就可以在作物生长之前用药物除掉杂草,用“欲擒故纵”的妙策,保证作物的顺利生长。

噪声诊病

美妙、悦耳的音乐能治病,这已为大家所熟知。但噪声怎么能用于诊病呢?科学家制成一种激光听力诊断装置,它由光源、噪声发生器和电脑测试器三部分组成。使用时,它先由微型噪声发生器产生微弱短促的噪声,振动耳膜,然后微型电脑就会根据回声,把耳膜功能的数据显示出来,供医生诊断。它测试迅速,不会损伤耳膜,没有痛感,特别适合儿童使用。此外,还可以用噪声测温法来探测人体的病灶。

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什么区别

就是法律跟条例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就是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要高
具体内容上的不同,就自己对照吧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

这个……相关争议问题请咨询你们先环保局管理科。具体的划分有他们负责,而且在划分的同时,他们还要综合太多的考量因素!这一切看法条这是没用的!就比如说一个从来没有上过学的人,就算你给他一本康熙词典,他也不可能写出一篇作文!

⑧ 建筑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1、生产技术方面的噪声防治对策
(1)生产作业尽量向现场外部发展,减少现场施工作业地作业量或作业内容。对于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的机械加工及制作,可以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如推广商品混凝土,使得混凝土的搅拌远离施工现场,减少该作业的噪声源。此外,如木材、钢筋及其它金属材料的加工等,也可以实现非现场作业。
(2)积极改进作业技术,采用先进设备与材料,降低作业噪声的产生量。如整体滑动模板的使用,可以大大减少模板作业噪声发生量与强度。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可以设置作业棚,以减少强噪音的扩散。
(3)施工现场维护结构的全封闭技术,以及新型隔音围护的使用,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作业噪声向外界的传播强度。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2、生产管理与法规方面的噪声防治对策
(1)对强噪声作业控制,调整作业时间,制定合理的作业时间带。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连续搅拌混凝土,支模板,以及浇注混凝土等作业。这些噪音的产生在正常作业中是避免不了的,而且这些噪音的强度非常大,都多多少少的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排放标准,在夜间作业噪音又显得尤为突出,为了有效的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当施工单位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晚问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在特殊情况下(高考期间)应该缩短施工作业时间。
(2)减少人为噪音,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现场噪声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培养,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意识。
(3)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为了及时了解施工现场的噪音情况,掌握噪声值,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用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施工场地噪声记录表,凡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力争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4)加大环保观念的宣传与教育,加大在建筑业内外、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社会居民、执法人员与部门的环境保护意识。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城市良性生态环境。

⑨ 噪声污染防治法

你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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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9号,81901,,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9号

[发布日期]:1998-01-02

[生效日期]:1998-01-02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81901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9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辖区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专项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 5427希望对你有帮助!

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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