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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突出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2-04 13:13:47

⑴ 当前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从宏观层面抄看,目前袭我国税收立法滞后,立法级次较低,影响和制约着依法行政工作深入推进。
就基层而言,一些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还不够牢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时有发生,不愿执法、不敢执法、随意执法甚至乱执法等现象时常发生;
从能力上看,一些执法人员学不好、吃不透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措施办法还不多,依法征税、依法办事的能力还不强;从制度上看,一些工作事项和权力运行还缺乏制度规范和约束,有的制度简单抽象,不好用也不管用,有的文件规定相互矛盾、分割冲突,给执法造成了风险隐患;在监督上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对执法环节和过程的监督存在缺失,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任重道远等。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进一步坚定法治理念,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⑵ 我国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一)行政立法的不规范和不完善
依法行政的前提和依据是要有健全和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我国目前行政立法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一是行政立法不规范。尽管我国二十多年来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但行政立法仍然很不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限制行政机关的自我立法,减少地方立法。由于行政立法权在“依法行政”口号下日益膨胀,加上行政立法法治监控机制的残缺,行政立法显露出架空、取代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危险倾向,因而行政法律规范急剧增多;行政法律粗疏,由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补充、细化,甚至取而代之,这就难免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为自己制造执法依据的不正常现象,出现了政府既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同时又是市场中的“运动员”和“裁判员”。二是行政立法不完善。一些领域还没有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来加以调整,致使法律出现了一些空白地带,特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一些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以至于行政机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 (二)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
首先,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机关设置不完善。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该设立的机构没有设置,不该设置的机构、部门又到处设置,致使行政机构重叠、部门林立,层次过多,而机构臃肿又导致人浮于事、运转不灵,出现工作上互相推诿扯皮、官僚主义以及沉重的财政负担等弊端。其次,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权限不明,职责不清。在我国的执法体制中,长期存在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权限不分的弊端。行政职能与企业职能合而为一,管理权、经营权与行政处罚权集于一身,这样很难做到自己监督自己和公正执法。这样的后果是,好管的、有利可图的,各执法部门都要争着管,出现行政执法的“密集地带”;不好管的、责任大的、无利可图的,各部门都不去管,互相推诿,出现了行政执法的“空白地带”。 (三)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控制,否则就会被滥用。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行政系统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有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专门机关以及上下级的监督,还有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但这些监督却没有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并未真正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腐败现象依然严重,行政侵权、越权、违法事件时有发生,阻碍了依法治国建设的进程。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行政监督立法残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行政监督法》及与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来统一规范行政监督主体与客体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和时效及法律责任,我国一些有关法律法规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或职权重叠交叉而使有关监督主体互相推诿,监督不力。二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尽合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低、权力小、权威性差。监督工作未能切实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靠搞突击检查,未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当出现执法违法行为时相互推诿、无人追查。三是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青妇残等社会团体往往因经费不足、实际法律地位低等原因不能或不敢去行使监督权。在西方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新闻舆论监督,也因种种原因而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 (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数量少
法律需要有人去实施、去操作,而依法行政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日趋专业化、复杂化,因此对执法人员的要求很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知识,而且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目前行政人员
的分布极不合理,较高素质的行政人员主要集中在高层行政机关,而基层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不仅文化素质低,而且法律意识淡薄。行政人员素质的低下,在执法中往往会出现重视权力和局部利益,忽视执法责任和义务;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野蛮执法、滥用职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威信,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我国执法人员的数量少,而行政执法范围广、数量大,任务繁重,这也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数量和质量。一些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顶岗执法,既严重影响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又增加了执法的成本。特别是一些边远地区,不仅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低,而且严重。 (五)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授权不充分是保障不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导致权责不对称的重要因素。依法行政的成本应该由国家来解决,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而目前的情况是不少执法单位实行“自费执法”,即实行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给执法部门分配罚款任务,有些单位将罚款与执法人员收入和奖金挂钩。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遭到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严格、不具体,以致在很多情况下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的顺利开展

⑶ 依法行政与法治思维能力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表现在哪些方面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处罚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人为制造了城管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对立。作为一个了处罚权以外再没有其他任何管理职能的部门,“城管”在行政相对人眼里的形象可想而知,更不必说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是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
第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够高,法律意识不够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公众对法律的歪曲认识,觉得法非为保护其权益而制定,而是强迫、压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对人们各种行为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尺,但并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来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文明执法才是根本体现。
第三、不能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权责划分不明确。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个别单位适用简写程序超过范围;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以致遇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导致执法效率、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的进行和城市的发展。
第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时候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现象。以致公众被不文明执法侵权或受损时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第五、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较为薄弱,被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不够畅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厉言威胁、人身攻击等现象。以致执法人员不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影响执法活动的效能。同时,对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也极度缺乏,在这些被管理者中绝大多数是生活无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当他们的行为被禁止时可能他们真的就没有了其他的谋生方式,所以,我们应该健全相应的救济措施,帮助他们找到合法、适合的谋生方式。
第六、城市管理的要求标准与当前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太相符。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确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前进,但由于城市中有一大批劳动者是从农村进城打工谋生的农民,他们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不高,能够从事的行业也非常狭窄,因此,即使当他们触犯了法律时他们自身也可能意识不到。所以城市管理的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与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符

⑷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着力解决9大问题是什么

从全局看法治、法治行政、法治金融、法治教科文、法治保障、法治财税、法治国企、法治公益、法治监督九大问题阐明观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法治政府“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内涵,为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方向。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深化政府部门学法活动。全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持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实行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推进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统一清理公布市、县行政许可项目清单,清理取消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完善市、县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权力制,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建立行政裁量权基本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和加强政府智库建设。制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法治行政就是在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过程中,要以法律法规为行政依据。法治行政的实施必须从社会管理机制出发,注重培育良好的行政生态,注重行政与执法的过程中的机制建设,科学促进法治与司法独立。国家行政必须以法治为前提,法治行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涵:首先,法治行政指的是依法行政。一方面行政体体系的建设需要行政法规,也就是行政系统的依法建设,另一方面,只有依法行政才最大程度上体现国家意志,才能杜绝隐患丛生的人治。杜绝人治并不是屏蔽“能人治世”之路,而是更高层次上的利用“能人”。法规也是能人发挥才能的前提与基础。其次,法治行政的第二层含义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出发点是以社会各系统的存在为前提,以维护社会各系统健康运行为目的,并从国家战略出发,实施行政管理。第三,法治行政的最重要内涵是注重系统性生态建设。社会各系统的存在方式既要相互补益,也要相互制约,而实现这一点,需要的是社会制衡力的平衡。只有这样,社会各系统才会形成一个闭合的制衡力圆周,才会达到一个高度稳定的平衡状态。
从经济平衡的角度入手,法治金融至少包含内涵:首先,用法规的形式规范金融运营方式将是法治金融的首要内涵。其次,金融的体量是衡量一个经济体是否健康的指标之一,具体来说,当一个经济体不断发展壮大,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之时,既表明经济发展已进入成熟期,也表明,金融安全问题开始浮出水面。第三,法治金融的第三方面含义是规范金融的运营模式。从金融的基本功能出发,以经济平衡为着眼点,改变金融自由发展的轨迹,切实发挥金融对经济与社会的建构作用,并以法治手段来营造安全健康的金融。
教育科技与文化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教科文中,文化系统的国家经费投入是相对较低的,文化系统系统性改革相对来说较经济体制改革要落后很多,改革的机制尚不够健全。教科文属于社会公共建设,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与发展方向,是中华复兴的关键中的关键。首先,我们仍需致力于全民教育,并从宏观政策出发,以适学人口变化为依据,合理建构教育机构,并建立顺畅的从教人员进出教育系统的机制。建设法治科教文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要从文化复兴的角度用未来的目光来看待教科文的发展,并将教科文的发展提高到法治高度,以保障促发展,以发展促繁荣,以教科文的繁荣来提升社会的整体素质与良好的社会风气。
社会保障既体现着人本主义思想,也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以及社会建构的健康程度与水平。社会保障也需从法治高度来进行合理建构。编织一张横覆13.5亿人口,纵贯养老、医疗、就业、社会救助和福利的安全网,将这个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包在里面,缓冲各种失速与不平衡带来的风险。作为社会系统中至关重要的建设,法治是社会保障的基础与前提,也是社会保障的保障。首先要有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法规。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提高经济社会的健康水平,缩小收入及财富差距,健康经济社会运行模式,一方面要充分注重经济社会运行机制建构,一方面也要充分注重社会保障机制的建构。只有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努力,才有可能最大程度上建构一个健康的社会机制体系;从微观的角度来说,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需要的是一个科学立法,以及科学规定与划分保障条目与保障人群以及科学运营的过程。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或者说,在整个社会工业化水平以及城镇化达到稳定状态前,社会保障将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而我们致力于推动的社会保障基金建设,必将成为政府联结社会公众的重要纽带,亦必将最大程度上提高政府公信力与凝聚力,并促进社会焕发出生机。
随着社会各系统的改革,财税改革亦是一个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公共财政的资金来源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税收收入;2.债权收入;3.国有资产收益;4.政府费收入;5.其他形式收入。法治财税就是将法治纳入财税机制建设,实现依法确立财税体系,依法运行财税体系,依法监督财税体系的运行。立法是财税改革的基础与前提,依法建构财税运行机制以及改革财税规章是财税改革的核心,依法监督则是财税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协调财税体系与社会各系统的协调关系则是财税工作的重中之重。
什么叫法治国企?一是国企的作为、行动和目标是有法律根据的。二是不仅要有法律根据,而且还要有规则性的制度配合,这样法治国企才能真正行动。在新形势下,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当务之急就是积极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发展、化解国有企业矛盾、维护国有企业稳定。深化国企改革的全过程,需以法治为框架。维护国企的和谐稳定,需用法治作支撑。面对如今的现状,国企的领导干部应更加注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企业与国家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在应对企业职工群众各种诉求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既要注意运用经济、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运用法治手段,确保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何为法治公益?社会公益系统建设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从法治高度出发,从完善社会公益系统性功能的角度依法推进社会公益体系的改革。而从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公益系统的建设重在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注重提升自身的质量,推进社会公益系统的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并注重完善社会激励机制。
什么是法治监督?法治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监督也是宪法赋予监督机构的重要职能。此外,必要的监督也是维护社会各系统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而从系统建构的角度来说,法治监督也是保证系统健康的关键中的关键。推进法治监体系的建构以及推进法治监督的创新是一项持久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监督工作的模式与监督的手段也不可能一程不变,也会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法治监督的创新也是一项因时而宜的工程。从此出发,充分理解法治监督的重大意义,以及充分把握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治监督的需求,适时调整法治监督的运行模式则是法治监督的生命力之所在。
董志龙认为,从整体来看,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要从行政、金融、教科文、保障、财税、国企、公益、监督等各个方面渗透,只有从根本上惠及、保护了人民的利益,社会才会井然有序,国家才会更加繁荣富强。同时,我们也要从个人做起,遵循法律规章制度,保护好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让人民在法治的和谐社会里幸福的生活。

⑸ 我国依法行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行政决策的什么重视不够

我国依法行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
我国依法行政在当前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甚至认为依法行政会妨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往往不容易落实到位。
二是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决策程序不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决策失误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
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利现象普遍存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五是政府解决纠纷机制不够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衔接和整合,制约着政府化解纠纷功能的全面发挥。
六是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治的权威。
七是对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相当程度地被滥用,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影响了政府形象。
八是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⑹ 造成依法行政面临困难原因是什么

存在问题的原因

依法行政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制度、历史、文化及社会原因。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过去由于用人体制上的原因,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非从社会储备的优秀人才中选拔而出,而是通过各种渠道分配或调动过来。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

2、“人治”思想因素。
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官贵民轻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都是法治的大敌。

3、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因素。
对一些违法的行政行为,有的领导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政绩”,不支持有关监督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并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加之在执法机制上不够完善,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4、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力度不够,上下迎合的多,打不开情面。
(二)是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媒体监督没有放开。
(三)是能够对执法人员起直接监督作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也不敢投诉。
(四)是一些涉及行政执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大多数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起草的,容易出现强化部门权力和弱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倾向。

5、对政府法制机构作用认识不够。
有的认为法制机构可有可无,设与不设不会影响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机构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

6、部分群众法制观念不强,自我意识极度膨胀。
部分群众的文化水平偏低,民主法制观念不强,甚至藐视法律制度,严重影响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⑺ 如何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被普遍认为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亮点。
一、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
市县乡三级基层政府都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其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不仅会关系到政府的形象,而且还会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享了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而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作。行政法通过创设行政公开制度、行政责任制度和对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和来信来访等行政制度的规定,既确保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政府是广大人民的希望,也是时代的要求。
由于我国有着的封建专制的影响,缺乏法治传统,在体制下行政权又不适当地强化,行政权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政府行为不规范问题严重,这些现象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而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当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在一些行政单位尤其是基层,依法行政意识树立的不够牢固。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才能依法行政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和作法。在一些基层单位看来达到目标比手段重要、完成任务比途径方式重要、看到结果比程序重要,把法治作为自己完成任务目标的方式之一,有选择的“执法”,有用的用之、有碍的不用或者改之。在基层政府长官意志往往比较严重,习惯于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轻视法律手段重个别处理,轻制度管理重协调解决,遇到问题拍脑袋,决策问题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导致决策失误无人负责或者推脱推诿时有发生;有的干部只考虑自己的晋升权在哪、干的活应该让谁看到、自己的仕途怎么走才更顺畅,因此往往出现唯上、畏上、唯权、畏权,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只重视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忽视法律的规范、引导功能,导致行政执法水平不高;有的得过且过,不思进取,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脱离实际,导致依法行政缺乏具体实际的内容。
(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体制有待完善、系统、顺畅的。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重要职责。实践证明,哪个地方、哪个地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搞的好,其依法行政也就搞的比较好,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也比较顺利。目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与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从机构设置情况看,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乡一级政府未设置专门的机构,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政府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从知识结构看,目前,政府法制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是从行政工作岗位转行而来,没有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学习,在法学理论、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的法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不少政府的法治人员并非科班出身、人员流动比较大,接受培训时往往应付了事,造成了政府法治机构人员法治水平普遍不高。政府法制工作在一些基层政府看来是不得不设立的一个部门,在开展总做中往往要受地方“发展大局”的影响为地方“发展大局”服务,在对于违法执法人员的处理上只有“建议”权而没有直接处理权,严重影响监督效果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权威,对依法行政工作产生负面影响。这就造成了文件的合法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的合法性和力度等审查的确实或者有时的越位。
(三)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职能,是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法律、法规能否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作用,最终要靠行政执法来落实。同时,执法活动是面向社会的活动,客体是社会上的公民和各种团体,因此行政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人民群众往往是通过行政执法来认识和评价政府,认识和评价法律,行政执法是否公正、廉洁,直接关系着政府的威望和法律的权威。目前,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行政执法权分散;执法主体不合格;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甚至在一起违法案件出现之后,几家单位抢着去罚款,谁先罚了是谁的。目前,一些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一项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甚至在一些交管部门在罚款后不开具罚款单,罚款的去向让人怀疑,在基层往往听到这样的话“开单...钱,不开单...钱。”往往差距较大,作为客体的被罚款对象多数选择不开单,这就促使了违法行政的蔓延,造成了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收费已经成为个别执法人员的“准绳”。一些部门之间有利争着上,无利躲着走,争管辖,争权利,争罚款,争收费。执法程序在一些地方呈现“随意性”。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有的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该适用简易程序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从文化素质看,基层执法人员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偏低。大多数执法人员没有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一般也就集中参加几次法律方面的有关培训,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素质, 在基层有一个应该引起关注的现象:不少政府的执法人员一般只知道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单位的职能,对于关系较远的单位的职能知之甚少,有的甚至分不清人大和政协的性质和职能,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对于一些涉法案件甚至不知道归哪个司法机关受理,这不能不说是普法活动的一个不足。基层干部往往把自己宣传的东西告诉群众,自己却只当成一般的任务应付了事,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群众法治意识渐强的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教育就没有思想的转变,没有思想的转变就没有行为的改善。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出发、从党的方针政策出发、从正反两个方面事例出发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法治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没有法治就没有大发展、违背法治理念必将受到惩罚的观念,只有这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继续做好面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活动。在一些基层政府把普法看成是不得不干的任务,把贴几张标语、进学校讲一次课看成普法的成果,不愿也不像话费力气去开展此项活动,甚至一些基层领导干部认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越高自己的管理越难。他们习惯于落后的“人治”,这个区域是我的天下我说的就是规定,我说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法治一旦增强,自己的行为将受到约束、利益受到限制,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地位将动摇,因此暗中抵制普法活动。殊不知,普法运动就是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为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助于纠正基层政府的违法或者有法不依行为,让行政变的更科学、更合理。要创新普法性质,变过去的“以教”为中心的“静态”普法为“动态”普法,双向互动、有来有往,在形式和思想上注重趣味性和实用性,使群众逐渐地拥有法治精神,改善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改变“倒三角”的工作体制,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设置。在乡一级政府设置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乡镇一级政府的抽象和具体重要行政行为要经过上级法治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体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地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力量,使地市县法制机构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使“倒三角”为“倒梯形”,进而发展为“正梯形”,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同时,市县两级的政府法治部门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作为本单位的一个部门很难有效的监督级别比自己高、权力比自己大而且是用人用钱来源的政府,因此,建议提高市县两级法制部门的地位和职权,在用人用钱上或者至少是业务上归上一级人大或者政府管理,在重要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把法制部门的意见作为生效的要件之一,对于法制部门提出异议但是政府仍然施行的法制部门不应承担责任,对于法制部门签字同意认为合法的实际却是违法行为的政府相关责任人和法制部门签字人、责任人都应承担责任,并且设定合理的追究期限。让法制部门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部门,切实强化其职能和责任。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者的业务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不少人认为,政府法制工作队伍这一群体不需要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可以胜任,不像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那样有法定的准入标准。这种忽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认识,导致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等同于一般政府工作人员。从另一方面来讲,由于没有“门槛”和职业定位,导致社会对政府法制工作认识的缺乏。实际上,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比一般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这一职业群体必须共同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知识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议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定具有司法从业资格方可上岗的门槛,在人员岗位上不易流动性过大,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军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骨干,力争成为优秀合格的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
通过各种手段增强法制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成员,自然要服从行政机关的领导。从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对法律负责。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符合行政首长的意志。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法律负责的行动违背了个别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首长也不应非法干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或者以此随意撤换其工作岗位。因此,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让他们放心放胆去干,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并通过这种专门的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要通过监察、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过错者予以坚决追究,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调离、清除出执法队伍。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首先,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实践中,往往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外,许多时候是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尚方宝剑的。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乱收费、乱处罚问题,也往往根源就出在规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好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舆论监督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措施。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社会新闻媒体要敢于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新闻单位行使监督权就是行使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全社会的支持。建议对于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案件本级和上级政府应该建立台账和记录,改变以往重大舆情事件只是听听本级政府汇报、说明一面之词的简单做法,应该建立双方都有记录、都能说话甚至互相辩论的冲突解决机制。
制定准确的监督标准,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效性,如逐步制定和完善党纪、政纪量化监督标准,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监督的机关、权限、范围、方式、程序等加以明确规定,使监督本身有法可依。
(作者单位:临西县委宣传部)

⑻ 我国依法行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行政决策的什么

我国依法行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

我国依法行政在当前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依法行政体制不顺,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对接;对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清晰,甚至认为依法行政会妨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却往往不容易落实到位。

二是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学性重视不够,决策程序不完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决策失误频频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着部门利益化倾向,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

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牟利现象普遍存在,缺乏严格的执法责任制。

五是政府解决纠纷机制不够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缺乏衔接和整合,制约着政府化解纠纷功能的全面发挥。

六是违背法制统一原则和政令不够畅通问题比较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相冲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法治的权威。

七是对行政权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行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相当程度地被滥用,侵犯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影响了政府形象。

八是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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