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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国依法治区

发布时间: 2021-02-04 10:23:44

Ⅰ 人治与法治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四者的关系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内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容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Ⅱ 如何做好依法治国,依法治疆,依法治校,依法指教

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京举行。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中央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召开的会议。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为更好的紧密结合新疆实际,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氛围、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激发全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从今日起,本报特开设栏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五问”,邀请法学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从五方面以问答的形式,从不同角度深入阐释全会精神,帮助各族干部群众准确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观点、新思想、新举措。 受访嘉宾: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陈奇彪 早在今年5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发表重要讲话时就提出,要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如何理解“依法治疆”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陈奇彪:简单来讲,依法治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是后者的地域性体现。从哲学角度来说,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依法治疆不仅是依法治国的一个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重大方针的具体举措。新疆有着不同于其他省份的实际“区情”,因此,在具体践行依法治国理念时,要重点考虑到新疆的实际情况。新疆发展的总目标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所以我们在重点领域的立法等工作,就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简言之,就是要从新疆的实际来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 1978年我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截至今年3月,现行有效法律已达242部。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数量不够吗? 陈奇彪:我所了解的数据可能比你掌握的还要多一些。从数量上讲,我们的法律法规制定不算少,但这绝不是一个单纯数量级的问题。应当说,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完成。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比较健全,但有些不够完善。 其次,随着我国的经济形势、稳定形势、民生发展等方面的变化,一些潜在的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有些方面的问题上升为法治问题。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的环保问题。由此引申出来比如地方政府单纯追求GDP问题、自然资源保护问题等等。还有反腐问题,都要通过形成一整套的法治体系来解决。可以这样理解,宪法是根基,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不是说简单的就事论事,遇到哪个问题就出台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了之,而是依靠全面的法治体系建设来解决。这就更科学也更严谨。 结合新疆的具体实际来看,怎样依靠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 陈奇彪: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当前最突出的工作就是要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应当说,“去极端化”是自治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点。 当下,我们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可以简单概况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扼制极端、打击犯罪”。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是导致暴恐案件发生的重要根源,就是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这一点在以往的案件中都得到了证实。 宗教和宗教极端思想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无论是国家还是自治区层面,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正常的宗教事务活动。尤其是自治区层面,目前已有三个不同的条例,分别对宗教活动、宗教场地和宗教人员的管理进行规范和保护。但经过多年的实际适用,这些条例或规定,已明显暴露出不够完善的弊端。比如,现行条例中提到“非法宗教活动”,至于哪些具体行为属于“非法宗教活动”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这就使得具体的基层工作在认识上可能存在模糊。 再如,“宗教极端思想”的认定,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因此,现在亟需制定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自治区级的宗教管理条例,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宗教管理事务需要。但做好“去极端化”工作,也是不能仅仅依靠某部法律法规就能实现的,仍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共同实现,比如就需要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和推进教育发展,以及改善民生等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做支撑。

Ⅲ 以法治国基本国策,有什么 特点

1、全局性

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该由法法律调整的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

首都群众庆祝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16]

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

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

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整体性

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那种认为依法治国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学、措施无意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中央一级的层次上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实行这一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在中央一级。不强调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应低估从1985年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和深入开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它已经超越“学法必须用法”的视角和把依法治理仅仅当做普法的一个环节的眼界,发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17]

3、目的性

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它不应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在以往党和政府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从未出现过,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然,学者早已提出过)。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研究、发展、设计和明确其基本标志及具体内容,以作为前进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向导,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

4、长期性

法治国家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与发展,而必然受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须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历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实现在观念更新尤其是制度变革上的持续性,以始终保持这一历史性进程的发展势头;如何在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选择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响和推动全局的进展,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Ⅳ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有何不同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却有本质的区别。“版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权国,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是说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的控权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是有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可见,“以法治国”的实质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吏”。

Ⅳ 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区别很大吗

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虽然一字之差,但是它们区别很大,具体区别如下。

一、两者概念不同

1、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的方略。

2、以法治国是韩非法律思想用语。指的是用法律治理国家。主体是人,根本上还是人治,法律是工具,可用则用,不可用则不用。不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与依法治国的法治根本性不同。

二、两者的历史背景不同

1、以法治国、以法为本是韩非法律思想用语,是秦朝法制的重要思想。法家奉行“以法治国”,主张“国不可一日无法”。即使在独尊儒术以后,其法治的精神也渗透到儒术之中。尤其是法家的君主独裁的主张,奠定了秦以后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

2、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建国以后,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而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文革”的教训极为惨痛和深刻。邓小平同志提出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三、两者的意义不同

1、法家反对“礼治”,主张“法治”的重要观点,对秦朝法制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对中国封建法制的确立、巩固和发展起过重要作用。

2、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Ⅵ 法家的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联系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却有本质的区别。“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国,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是说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的控权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是有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

“依法治国”的“依”是依从、依靠、按照的意思,“依法”就是依从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的意思,“依法治国”就是要求人们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体现的是法律至上、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以法治国”的“以”是用、把、拿的意思,“以法”就是用法律、把法律、拿法律的意思,“以法治国”就是要求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由统治者来使用;以法治国则更多的强调人的因素,强调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体现的是统治者将法律作为个人专断、独裁的“人治”工具。

以法治国有人在法律之上的意思,而依法治国则体现法律至上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以法”者,是位高权重者将“法”作为一种手段去治理别人,不治自己。即韩非子所谓“法家”,以法治人 。

“依法”者,既治别人,也治自己 。

依法治国,要求的是在治国中国家必须依法。
以法治国,是国家以法律作为武器管理国家。

可见,“以法治国”的实质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吏”。

Ⅶ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疆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京举行。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中央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召开的会议。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为更好的紧密结合新疆实际,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氛围、提高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激发全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从今日起,本报特开设栏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五问”,邀请法学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从五方面以问答的形式,从不同角度深入阐释全会精神,帮助各族干部群众准确理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观点、新思想、新举措。

受访嘉宾: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陈奇彪

早在今年5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发表重要讲话时就提出,要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如何理解“依法治疆”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陈奇彪:简单来讲,依法治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是后者的地域性体现。从哲学角度来说,是个性和共性的关系。依法治疆不仅是依法治国的一个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重大方针的具体举措。新疆有着不同于其他省份的实际“区情”,因此,在具体践行依法治国理念时,要重点考虑到新疆的实际情况。新疆发展的总目标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所以我们在重点领域的立法等工作,就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简言之,就是要从新疆的实际来落实“依法治国”的理念。

1978年我国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截至今年3月,现行有效法律已达242部。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数量不够吗?

陈奇彪:我所了解的数据可能比你掌握的还要多一些。从数量上讲,我们的法律法规制定不算少,但这绝不是一个单纯数量级的问题。应当说,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完成。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比较健全,但有些不够完善。

其次,随着我国的经济形势、稳定形势、民生发展等方面的变化,一些潜在的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有些方面的问题上升为法治问题。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到的环保问题。由此引申出来比如地方政府单纯追求GDP问题、自然资源保护问题等等。还有反腐问题,都要通过形成一整套的法治体系来解决。可以这样理解,宪法是根基,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不是说简单的就事论事,遇到哪个问题就出台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了之,而是依靠全面的法治体系建设来解决。这就更科学也更严谨。

结合新疆的具体实际来看,怎样依靠法治建设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

陈奇彪: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当前最突出的工作就是要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应当说,“去极端化”是自治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点。

当下,我们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可以简单概况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扼制极端、打击犯罪”。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是导致暴恐案件发生的重要根源,就是宗教极端思想的渗透。这一点在以往的案件中都得到了证实。

宗教和宗教极端思想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无论是国家还是自治区层面,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正常的宗教事务活动。尤其是自治区层面,目前已有三个不同的条例,分别对宗教活动、宗教场地和宗教人员的管理进行规范和保护。但经过多年的实际适用,这些条例或规定,已明显暴露出不够完善的弊端。比如,现行条例中提到“非法宗教活动”,至于哪些具体行为属于“非法宗教活动”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这就使得具体的基层工作在认识上可能存在模糊。

再如,“宗教极端思想”的认定,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具体的说明和解释。

因此,现在亟需制定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自治区级的宗教管理条例,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宗教管理事务需要。但做好“去极端化”工作,也是不能仅仅依靠某部法律法规就能实现的,仍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共同实现,比如就需要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和推进教育发展,以及改善民生等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做支撑。

Ⅷ 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的区别与联系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以法治国”是说用法律去治国,法律是一种用来治国的工具。这是传统的管理主义的法律观念。这种“法治”,主体是国家机关,是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理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且“以法治国”有法律工具主义的嫌疑。国家的管理者如果把法律当作手中的工具,则有可能任意改变这一工具,或者滥用这一工具。因此,这种观念的实质是法制而不是真正的法治,甚至是人治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依法治国”是说治国必须依法,即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这是现代的控权主义的法律观念。在依法治国的观念下,国家的管理者必须依照人民按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出来的法律来行事,并且不得违反这样的法律。这种“法治”,主体是人民,治理的对象是有可能滥用国家权力的当权者。可见,“以法治国”的实质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吏”。

Ⅸ 以法治国的重要性

已解决问题 收藏 转载到QQ空间 求教: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原则在现今生活的遗留 [ 标签:法律 思想,法律,生活 ] 如题。请注明出处,最好能详细一点。 Gunner鬼见愁 回答:2 人气:6 解决时间:2009-11-21 22:42 满意答案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 ,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 法制的起源
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

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往往造成新旧法令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商鞅重法不讲术,则难于对官吏察辨“忠”和“奸”,导致国君的大权旁落于大臣之手。所以韩非主张“法”和“术”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势”就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势”的理论最终是由慎到提出的。韩非子吸取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既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因此,韩非子提出“抱法而处势”的主张,认为只有稳固地掌握了权势,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术。

法家主张审时度势,“法后王”,“法今圣”,而不“法先王”。商鞅明确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这种进化的历史观,坚信“当时而言法,因事而制礼”,从而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①。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历史进化,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②,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所以,“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而“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③。那些根本不了解古今治乱变化的人,反而竭力讴歌先王之法,颂扬先王之书,这只会加剧今世的动乱,绝不会带来任何益处。因此,“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④,而是仔细分析研究当代面临的问题,根据现实来制定各项措施。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1-14 22:14 法家崛起于战国时代。这个时候,“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西周分封制已经崩溃。到战国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虚设,其地位与一般小国无异。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这时也仅存十余国,整个中国为战国七雄所主宰。而七雄的大规模兼并战争,也正在推动着中国从封建割据走向封建统一,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维护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没有任何可能,而且从根本上说,乃是历史的倒退。法家顺乎潮流,力倡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力主普遍推行郡县制度。商鞅说过:“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⑤众多的县,都实行统一的政治制度,就可使人人遵从,奸官就不敢饰非,替代者就不敢更易制度,因过而贬黜的官吏就不能掩饰其错误。推行县制,由中央任免地方官员,把县变成中央的地方行政机构,而不再是独立、半独立的王国,这样就把全国的军政大权集中到了中央,从而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政体,有利于从劫乱走向安定,从割据走向统一。韩非又进一步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⑥进一步发展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

法家主张“一断于法”,而不论亲疏、贵贱、上下、尊卑。《商君书。赏刑》说道:“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败于后,不为亏法。”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主张的“刑无等级”有两大特征: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次列),第二是废除贵族(不论旧贵族还是新贵族)的赦免和赎刑特权。这两点都是对西周以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彻底否定。由于破除了贵族人治,代之以国家法治,因而加强了君主集权,不但大大有助于军令、政令的统一,而且为后来战胜山东六国,实现全国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又别置“法官”作为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这种法律观念,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 廉吏执法与法制建设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的记载。清明的吏治是实施法制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它反映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

中国古代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深深地认识到治吏对推行“法治”的重要意义。先秦时,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论断,其实质不在于轻视和否定治民,而在于强调吏治的重要性。孔子“为政在人”的观点突出强调了君主与官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唐“贞观盛世”的出现是与唐初官吏的清正廉洁,带头守法分不开的。

法制历史深刻地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的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的守法来实现。因此,我们说,良法与廉吏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承前接后,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在法制建设中,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现实,根据社会要求,能够真正反映社会生活,指导并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立法只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前提,只有依靠秉公执法的官员才能够使国家立法走向现实,如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则无异于虚设之条文。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1-14 22:23 四。 法治的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史上曾经出现过几次盛世局面,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等。盛世所表现出的共同特征就是社会秩序稳定,吏治清明,人民生活安定,阶级矛盾相对缓和,封建法制相对健全和完善。良好的法律秩序成为盛世最明显的标志。法盛则政兴,古代盛世局面的出现所体现的共同特征就是:重法、守法,上自皇帝下至百官百民,自觉或不自觉地服从于封建法律,不徇私枉法,不枉杀臣民,不僭越法律。

封建“法治”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封建法律的服务对象是地主阶级,其着力维护的是专制主义统治,法律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法自君出,皇帝可一言立法,也可一言废法,权大于法。尽管如此,封建盛世的出现,内在地需要“法治”的支持,封建法制中许多内在规律成为法盛政兴的必要条件。深入法制历史,分析法制现象,从封建法制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法制经验和规律,不失为今天法制建设的有益借鉴。

在法自君出的封建社会里,皇帝一方面凌驾于法律之上,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也遵循法律的规范。汉文帝以身作则,奉公守法,才有了张释之的执法公平;唐太宗有“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的思想,才有了功臣屈法而下诏治罪之举。在保证法令顺利实施方面,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中最有特色并且历史悠久,其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纠举失职,监督司法,以使官吏执法不阿。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在维护皇权的前提下,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自成体系,不受行政系统的干涉。为充分发挥其职能,历代都由皇帝掌握监察御史的任用权。监察御史虽品级不高,权力却非常大。也正因为如此,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监察机关确实起到了应有的法律监督作用,为封建法制的推行起到了极大的保证作用。在制度建设上,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既有特色,也很有显示借鉴意义。

依法约束权力,法制就能得以维持,盛世就有出现的可能;权力超越了法律,社会秩就会混乱,衰世就必然出现。以法律约束权力是维系法制的根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

法制推动社会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保证国家的政治制度,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巨大的影响。历史证明,重视法制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破坏或淡视法制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权的衰败。可以说,“法治”是盛世的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认识到了法治对一个国家盛衰的作用,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这就使得民主法制环境大有改观,司法执法队伍不断扩充,纠正了以往不讲法制,强调人治的作法,司法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的司法执法状况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仍相距甚远,长期以来形成的人治观念仍然没有根本消除,权大于法的现象仍很突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的现象仍很普遍。我们知道,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也必然损害法制,影响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立法定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而严格高效地实施法律取决于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就是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与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技术的顺利进行。

注释:

①《商君书。更法》

②《韩非子。五蠹》

③《韩非子。显学》

④《韩非子。五蠹》

⑤《商君书。垦令》

⑥《韩非子。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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