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卫生 » 法院依法办事

法院依法办事

发布时间: 2021-02-03 18:00:41

『壹』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案:B

评析:本题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涵义有三:(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并非所有国家机关均有权行使司法权,除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力。选项A符合此意;(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选项C符合此意;(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其中包括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和遵循程序法的程序规定两部分,选项D符合此意。选项B讲的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不是该原则的基本涵义。因为该题要求选出不是该原则基本涵义的选项,故答案为B。

尽管题目也答对了,可仔细一思考,这个问题可并不是这样简单。

因为《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将这些规定与与选项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相对应,看出问题来了吧?

对,C项中少了“行政”(机关),这样的答案就未必正确。

因为,

1954年宪法开始规定法院对相应等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时,有关部门似乎曾经意识到其后果未必很妙,所以特意设第78条明文宣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仅服从法律。虽然没有明言,但试图让苏维埃式的司法体制尽量向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靠拢的立场昭然若揭。但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几次改宪却把这样的慎思和远虑都抛到九霄云外了。现行宪法第126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文本虽然极其简略,然而与54年宪法的规定相比较,从中还是可以隐约看到其内在涵义上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三点变化,即(1)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度(法律实证主义的审判观);(2)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权的干涉并未受到宪法上的制约(法律民主主义的审判观);(3)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服从的规范不限于法律(法律政策主义的审判观)。前几年出现的所谓人大“个案监督”,虽然引起很大争议,基本上不了了之,但如此奇想也是从54年宪法第78条到82年宪法第126条蜕变的自然结果,其实不足为奇也。

当然,有人还认为这里面还包含有党对司法领导的问题,因分歧较大,尚无定论。

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理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非鼎立关系,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实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涉。

其实,这个题目在各种公务员和法律考试中频繁出现,对如C项答案者总让我反复再三,对与不对,只能凭运气了。

真不能琢磨出题人的思路。

『贰』 依法办事的司法机关是什么

公安局 检察院 法院 这三个部门都是依法办事的司法机关
至于实际工作中是否依法,看人品.

『叁』 “你们怎能违反国家规定”淮安区法院法官莫名惊诧:“法官就一定要依法办事吗!”

【淮安区法院法官莫名惊诧:“法官就一定要依法办事吗?!”】
一句话:该法官无良,应当依法扒去该法官的那身黑皮。

『肆』 我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周俭不依法办事

最高人复民法院纪律检查委员制会地址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中心,邮编100745。如果有举报线索,可以直接拨打最高人民法院的举报电话:65290999和65299844。如果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请采纳!如还有疑问可进本人法律工作室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祝你好运!

『伍』 法院为什么不保护弱势群体,法官为什么要不依法办事

弱势群体都是穷人,没钱送法院。
如果法官依法办事了,他就是好法官了,好法官就是相对穷法官。
所以个别法院和法官就不会保护弱势群体,不会依法办事了。

『陆』 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

(1)颁布《1787年宪法》,国家权力实行三权分立;实行联邦制。(4分)
(2)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私有财产。 (2分)影响:维护了资产阶级革命成果;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法律经典;对世界产生广泛影响。 (3分)
(3)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成文法;(2分)用法律形式否定了独裁专制的君权,赋予了国民自由权利;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之一。(4分)基本精神:按照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在中国建立一个实行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3分)
(4)法制伴随社会发展不断进步与完善;法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保障。(2分)(言之成理即可)

『柒』 法院院长不依法办事谁来管

法院院长一般一办案,但法院院长有权审批延长审限,最长6个月,但必须是案情较复杂的版重大疑难权案件。现实中,由于法院人少案多,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案件超审限,可以催一下办案人员,或到法院信访办找一下,看超审限的原因是什么。

『捌』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几点思考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其意义极其重大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我们各级法院在公正廉洁执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一些新情况、新任务的出现,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作为处理各种矛盾的终端机构,无疑把法院推向了风口浪尖。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当今法院改革进程中面临的共同课题。全国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亮点,笔者就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谈几点粗浅的看法,并求教于同仁。
一、正确理解和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真实内涵和深远意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廉洁:就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公正廉洁是指廉洁奉公,不循私情。个人认为所谓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就是指人民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其职能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非其他机关所不能替代的。要完成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必须首先明确我们需要实现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和谐稳定?首先是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就是指合法的私权和私人利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的自然人组成,只有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合法的权利与利益得到尊重与保护,社会稳定才能实现。但不合法的私人利益不仅不能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且应予谴责甚至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要得到治理与维护而且还要采取“科学”手段使社会公共秩序得到科学治理与维护。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解决有法无序的状况,靠什么才是“科学”的,邓小平说得好“还是要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所以,社会稳定的科学方法与途径就是靠法治。最后强调的是司法和执法权威得到高度理解与认同基础上的稳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通过我们执法者的公正廉洁执法,让民众信仰法律、信赖法律、信任司法,从而使司法和执法权威得以树立。这一指示对我们正确认识与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意义十分重大。不能为了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影响乃至破坏整个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不能以牺牲法律和司法与执法权威去换取暂时的、静态的稳定。主动创造的稳定比被动维护的稳定更有价值。主动创造稳定,简单说就是坚持依法办案不动摇,坚持公正司法不动摇。消极设防、穷于应付甚至花钱买平安,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甚至是负收益的行为,不仅是对法治的亵渎,也破坏了社会的合理秩序和公平正义标准。
(二)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关键。
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保障。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说过:“作为法官,应当具有高度的法律修养,我们应该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水源。”正人先正己,人民法院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能理直气壮地对别人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目标,全面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等问题,而且要着力解决制约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突出问题,强化法院队伍素质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形象,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执法公信力。
(三)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是促进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提升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
公正是类人社会的永恒追求。只有当法律得到公正的、规范的执行,当执法者对于法律表现出了足够的尊崇,当法律在实践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体现时,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心,进而尊重和服从法律。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宣传法治,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就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人们通过人民法院的执法实践来树立法治理念确实是一种生动有效的学习方式,人民法院的公正执法就是最好的法治宣传。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廉洁奉公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也会得到相应的提升。但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司法与执法权威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困难的,这对我们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能否做到公正廉洁执法至关重要,对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
二、新形势下,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面临的新的挑战
公正廉洁执法是人心所向,理所应当,然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公正廉洁执法方面所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却不容乐观,甚至是十分严峻的。
一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望日益提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极大的增长,综合国力显著提高,这给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期望也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实现共赢、双赢和多赢,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然而现实情况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虽然,有些地方经济发展上去了,但是老百姓的怨气却增加了。因此,摆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前的任务是:尽快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和强烈愿望,努力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相反地,如果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对各种社会不公熟视无睹,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最终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在这种形势下,法院干警就必须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切实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二是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以人为本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的实现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试图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在新形势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愈来愈重视;对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愈来愈重视;对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社会政治权利愈来愈重视;对公正执法能否实现愈来愈关注。人民必须注重全面认识和深刻分析当前人民群众对保障合法权益的新情况、新变化和新要求,正确运用法律途径,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各项权益。
三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监督的方式日益多元。当前,除了传统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方式外,网络正日益成为一种新型的监督载体或途径,并得到迅速发展。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从实际效果来看,网络监督也发挥着实实在在的作用,许多执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过网络曝光、网友热议、网上提供线索等方式发现的,网上言论甚至对案件的处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网络监督已成为畅达民意、鞭挞司法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给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挑战,人民法院必须正确面对来自群众监督的这种压力,变压力为动力,努力实现和提高法院工作高效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是各类公共事件的突发和频发也对人民法院的执法能力的挑战日益加大。近些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安全。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有一些共同的规律和特点,如首先是社会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然后一旦有适当的导火索,往往迅速爆发,呈现出冲突升级快,对抗激烈,社会破坏力强,因而处置难度大。然而,与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仍然保持着多发的态势不相称的是,目前部分法院在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必要的应对能力,或对突发事件瞒而不报,或仅仅在小范围内公开。当人民法院对这些突发公共事件无法从容应对和处置的时候,其执法效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如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三、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身执法尚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执法思想主观认识有偏差。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首先体现在主观认识层面上。有的法院干警对规范执法的意义、目的认识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触思想、厌烦情绪;有的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有的不能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配合与监督”,“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只顾埋头办案,不考虑大局稳定和社会影响。二是内部监督不得力。一些基层院在进行内部自我监督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有的执法活动不规范,对证据审查以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把关不严;有的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慎重。一些基层法院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公、违反诉讼程序等违法情况监督纠正不力,有的不擅于监督,有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三是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有的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作风粗暴,漠视甚至侵犯群众利益。部分干警执法能力不适应形势和工作发展的要求,办案基本功不扎实,甄别证据能力不强,适用法律不当;有的应变能力不强,部分法官不能独立办案。基层法院干警的文化、专业结构与法官法的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少数基层法院领导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有的驾驭全局能力较差,有的开拓意识和进取意识不强,导致一些基层法院的工作处于落后状态。四是质量管理亟待加强。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机构,仍有部分法院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配备较弱,履行职能的部门分散、不统一。二是缺乏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目前的案件质量标准原则性多、可操作性差,且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三是缺乏案件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这是案件质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能否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点。四是案件质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案件经过层层审批,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
(二)制度规范尚不健全。1、规范化体系不完善。一是执法责任制度规范不完善。在执法办案的各环节、岗位尚存在职责不分、责任不明的情况,对如何正确履职规定不具体,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二是执法流程运行机制不完善。执法环节相互衔接不紧密,对执法流程各个环节的适时监控、检查和监督不到位。三是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合理,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四是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细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不规范问题难以分清责任,无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2、制度落实不到位。其一,执行规范性制度缺乏自觉性。有的干警不重视对执法规范和制度的学习,满足于自己的经验做法,对新的规章制度不学习、不了解、不掌握,导致规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其二,执行规范性制度存在随意性。执法活动中对规范性制度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导致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偏差。
(三)监督制约尚不完善。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还需加强。一是上下级人民法院监督不够。由于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干部管理、经费保障方面的领导不能真正地予以体现。虽然上级法院的领导,理论上没有人提出异议,实际上只限于业务上的领导。这种松散的、单纯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显得十分软弱。二是缺乏总体规划。虽然我们制定了为数不少的关于法院权力运行及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有的关于某项审判执行业务,有的关于某项工作,而没有关于监督制约的总章程,这样使整个机制显得不够完整,相互重复交叉,整体封闭性差,在实际工作中监督制约乏力。三是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对于监督制约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甚至似乎过于口号。在实际运用中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四是存在空白。特别是缺少有关办事程序等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的制度,以及保证实体制度得以实施的操作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四)执法保障不足。1、经费保障增幅与财政收入增幅的比例不协调,只能维持机关行政管理,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习惯于把法院等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在年初安排财政预算(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指标时,只考虑上一年的基数,没有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院审判业务经费的实际需要。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不协调的矛盾就显得尤为突出,办案成本高,资金缺口大,难以维持人民法院正常运转和办案需要。2、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难以适应“科技强院”和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要求。当地财政基本没有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经费预算,所需装备的维护、维修和消耗也没有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特别是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基层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才初具规模,交通工具只能维持运转,不能满足业务需要,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投入较少,这严重制约了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与“科技强院”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相差甚远。3、法院工作人员待遇低,收入差别较大,极大地影响了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和谐发展。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人员经费不能按时拨付,且各种捐助活动频繁,生活相当困难,有的家属下岗,干警被迫为生计操心,造成干警不能安身、安心、竭尽全力地投入工作。4、法院经费基数低,经费保障不平衡,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协调发展。在发达地区,经费确有保障,而在贫困地区、边远山区,有时人员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干警出差办案自掏腰包,自垫费用,且不能及时报销。从法院系统横向纵向比较,分地区、分院级,都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去履行职能,追求统一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费保障情况却极不平衡,饥饱不均,极不协调,从而影响了贫困地区、边远山区法院干警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三、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新思路
(一)建立健全机制。1、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构建立体纵向的综合目标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各业务工作重点和实际,将部门考核与法院工作人员个体考核结合起来,将素质考核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在案件督察活动中正确区分办案疏漏与违纪违法行为。通过对干警个人及个案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的调控作用和激励作用,借以增强各业务部门办案人员整体的办案质量意识、规范意识,从而达到干警办案效能的最大化。2、建立健全流程规范机制。按照各个办案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特点,以符合法院工作规律为原则,有针对性的规范办案环节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明确细化各业务工作流程,辅之以工作制度,继续推行流程监督、“网上监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办案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抓好案前、案中、案后的监督。同时,密切关注执法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研究提高加强和改正内部执法监督的对策措施,形成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在法律的框架内高效运行。3、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首先要解决“两个标准”,即执法办案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估标准。执法办案质量标准要有层次性特点,既要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办案规律、质量要求,突出案件实体因素,办案环节的程序,制定统一的办案质量标准,又要按照各类案件的特点及其具体情况制定类案质量标准。考核评估标准,就是以办案工作实效和办案效果作为评估依据。办案质量考核评估机制,既要以激发办案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目的,又要以办案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估结果标准为基础,以落实办案责任制为落脚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估机制。4、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通过对案件执法办案质量的考评,给予高质量案件承办人精神和物质奖励,树立典型,激励办案人员公正执法,办好案件。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承办人给予相应惩罚,对造成错案的应严格依据错案追究责任制进行惩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管理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办案部门意见后造成的错案,由案件管理监督部门与办案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审委会讨论决定后的案件质量问题,由审委会成员负责,以切实增强审委会成员的责任感。
(二)强化监督制约。1、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重点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审判权的正确行使;把内部制约工作前移,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确保办案质量;认真落实重要执法活动集体研究制度,坚持对重大执法活动实行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集体决策;继续完善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监督、“案件回访制度”以及执法档案建设,针对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2、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机制,认真听取对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新途径,组织参与执法检查、案件回访、信访接待、公开听证、巡回审判等活动,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继续深化审判公开,通过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案件办理查询机制、听证制度,为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审务保障。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审务保障工作。要坚持以“保障有力、服务到位、促进发展”为重点,高度重视审务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确保审务保障工作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统筹与协调,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与发展关系,通过专题汇报、人大报告等多种形式,反映审务保障中遇到的困难,争取党委政府关心审务保障,改善审务保障,从政策、经费给予更多的倾斜。2、落实《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节约办公及办案经费,使有限的资金用在急需的工作上。3、创新经费保障体制。从这几年来经费保障的运行情况看,基层法院经费保障中的地方配套部分,往往是只有政策,其资金无法得到落实和兑现,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法院审判职能。为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地区基层院经费保障窘困现状,建议将县区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建立统一的经费保障体制,实行财政垂直管理。但实现该经费保障体制确有一定难度,因此可以分步进行:第一步中央保办案。即全国法院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余各项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第二步地方保供给。即法院工作人员经费行政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第三步中央全部负担。即法院所有经费都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这样才能确保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切实改变基层法院审务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促进法院经费保障的良性发展。
(四)强化队伍建设。1、以开展执法培训为抓手,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质。法院干警的执法能力,直接代表了法院形象,影响着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度。要把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纳入实践科学以展观活动中来,要带动法院干警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把握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提升法院干警立得住、审得好、判得了的水平。突出教育培训重点,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注重教育培训实效,全面提高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2、以规范执法行为为重点,全面提升办案质量。像企业抓产品质量那样抓办案质量,把办案质量作为“立法为公、执法于民”的生命线。通过细化执法办案标准、严密执法办案流程、规范执法办案环节,确保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有法可依。通过制订完善立案标准、证据标准、法律统一适用标准,规范法院干警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3、以强化执法监督为突破,树立公正廉洁执法形象。正确对待来自群众的批评,勇于从群众的批评中发现、改正自己的不足,学会在监督下工作。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推行“阳光审判”,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对有案不立、久拖不决、错判乱判、久拖不执等问题的监督,尤其是对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要严密监督,坚决防止徇私枉法、权钱交易、违法违规办案。每名法院干警都要讲党性、重品作行、表率,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当然,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洁执法,在实践中还需不断的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与努力,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保障和实现执法的公正和廉洁。

『玖』 如何做到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努力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造就一支宏大的具有法治素养和法治意志的治国理政干部队伍。结合柳州市的工作实际,我认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重点是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首先要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在学习中着力解决自身法治精神缺失、法治意识淡化、法治素养低下、法治底气不足等问题,让法律法规进脑入心、进言入行、进岗入责,确保每项工作、每项建设都能在法律法规规范下高效有序运转,把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并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一种自发的心理需求,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遵循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 (二)深入研究法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需要法学理论的指导和支持,作为研究法律的主力机构是各级法学会。近年来,柳州市法学会立足本职工作,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柳州建设。工作中,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法学研究与推动柳州经济建设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服务民生需要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营造法治环境相结合;坚持法学研究与推进依法治市相结合,全面推进法治柳州建设向纵深发展,为传承法学文明,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应有的贡献。2013年11月,全区首个地市级校园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在柳州市建成。2014年9月,全区法学会现场会在柳州市召开。 (三)时刻运用法律。近年来,柳州市政法系统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探索破解信访工作难题。一是搭建一个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目前,全市117个乡镇(街道)已经全部建立了综治信访维稳工作中心,1191个村委(社区)全部建立了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在中心和工作站里普遍配备“四员”,即信息员、接访员、调解员和为民服务办事员,“四员”在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主题:即由信息员收集农情民意信息,接访员重点做好接访工作,调解员负责调解各种矛盾纠纷,为民服务办事员负责做好重点信访户的互帮互助工作。基层联调平台的建立,使大量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量。二是建立判后答疑制度,实行阳光司法。随着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日趋复杂,法院案件受理的数量逐年增加。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文书的表述不到位,是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的根源之一。2013年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判后答疑工作,即主审法官在案件判决后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运用权威的法理解释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2014年度经过判后答疑的案件,一审服判率在91.2%,二审服判率在99.4%,大大提高了审判质效。判后答疑将执法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减少了涉诉信访。 (四)坚决维护法律。要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执法司法制度,确保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确保法律的权威。一要健全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考评标准,通过高标准、严要求,带动办案质量的提高,确保每一起执法司法案件都能经受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要进一步加大案件评查力度,依法纠正执法办案中的过错、瑕疵,坚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二要进一步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严把证据关,又严把法律关;既确保实体公正,又确保程序公正。不搞有罪推定,杜绝违法调查、违法取证。同时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领导干部的新常态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缺失。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遵守宪法和法律要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刚性约束机制。要将提高法治思维作为对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像抓作风建设和惩治腐败一样抓依法办事。要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加强对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对违法枉法、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党员干部触犯法律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不能用党内纪律处分代替依法追究责任。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和环节要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必须有效地防止执法中的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总之,要通过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决不允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真正让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领导干部的新常态。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