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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保障国计民生

发布时间: 2021-02-03 01:25:53

『壹』 关于国计民生的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

和煦的春风吹遍了祖国的大地,大江南北,万物复苏,全国人民沐浴在这明媚的春光里,全力以赴奔向小康.在这里,我以最崇敬的心情向工作在税收战线上的全体同志们说声:“您们辛苦了”!我演讲的题目是:税收 发展民生.今天,历史让我们站在二十一世纪的演讲台上。亲爱的朋友,此时,你可听到了一种澎湃的声音,这声音来自我们、来自中国、来自世界,那是日新月异世界变迁的潮汐。当网络经济、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潮流步入我们的生活,当中国的载人航天飞机飞上太空,当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在异国的上空,当奥运的圣火即将点燃在2008年的北京古城。。。。朋友,你的心中可曾有一份骄傲和责任。骄傲的是我们正在为祖国的巨变尽着滴水之力。同时,一份更为浓重的责任怦然在胸,那就是,面对着这一切,今天的我们该想什么,又该做些什么?今天参加演讲的朋友们,有的是来自企业,有的是来自事业,有的来自于机关、团体。。。。。虽然我们的工作不同,但我们的目的却是一致的,那就是用我们辛勤的双手为共和国大厦添砖加瓦,共创辉煌!也许有人会说,我只是一普通人,税收是税务部门的事,与我无关,曾经我拿着工资单,感觉很郁闷,怎么扣了一千多块人民币啊, 我们保险行业除了扣个人所得税,佣金达到五千还要扣营业税,对这作法一点也不理解,还对着经理发牢骚,现在想想真的觉得有点羞愧,一来是自己对税收不了解,二来是没有关注税收到底有什么作用,朋友,你想过没有,我们都生活在祖国这个大家庭,没有谁不想把家设计得更温馨些,品位更高雅一些吧,在这我想把税收融合生活来比,税收就是每个人给祖国这个大家庭的一份储蓄,目的是为了在需要用的时候随时支取,你看,税收的作用大不大,它可以随时置办大件的,小件的,每一个阶段都发挥它的价值作用,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光荣的.国家发展和繁荣离不开税收.

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我国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让更多人分享这个果实,让更多的人分享资本市场产生的可喜收益,恩泽于民,关注民生,就摆在眼前了.

我国已跨入全面改善民生的新时代,民生呼唤是最突出的时代特征。改善民生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政治任务,是历史新时期我国各级政府重要的政策指南。在改革发展的新阶段,我们必须在思想、政策、体制各个层面进行更加深刻的理性思考,通过体制改革和创新为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改善民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从政治的高度重视和解决民生问题

民生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政治问题的本质是人心问题。民生决定民心,民生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公正与和谐,深刻影响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民生决定“国运”,能否从制度上保障民生,是国家强盛、繁荣、富强、文明、公正、和谐的重要标志,是实现民族团结、充满活力、顽强拼搏、不懈努力的强大动力。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执政党来说,在民生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和态度,直接反映执政党的执政理念,直接决定执政党政权的性质、直接决定执政党的兴衰和生死存亡。所以,民生问题是立国之本,改善民生是社会主义的特质和目的。我国先贤们在总结历代王朝兴衰成败时,得出了“得民心者得天下”、“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等发人深省的真理。以人民的利益为最大利益,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唯一宗旨,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在利益需求多样化,利益矛盾复杂化的背景下,能够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与人民共享”的发展目标,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政理念,以更加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去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党的十七大报告正是从政治的高度,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推进社会建设,全面阐释了中国共产党人从战略全局高度对民生问题的全新认识和高度重视。

改善民生是判定科学发展的主要标尺,是历史新时期我国各级政府重要的政策指南,民生状况是检验执政成效的实践标准。改善民生就要着重解决在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使人民群众得到越来越多的实实在在的利益。

二、加快体制改革和创新,从体系、制度和机制的层面保障和改善民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持了很高的经济增长率,但同时却出现了经济增长的悖论,即民生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本身也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成为政府改革的契机,促使政府执政目标和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新任务、新要求。报告不仅体现了从政治的高度重视民生,更为重要的是从政治的高度向全党提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和具体任务,突出强调了要从体系、制度和机制的建设上来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第一,形成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和具体任务,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正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制度框架。在社会建设总体思路上,提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建设的目标上,提出了“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具体任务上,提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建立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六大建设任务。形成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总体制度框架,这是党的十七大重大的制度创新。

第二,明确了从制度上维护和解决民生的根本方式、根本途径和目的,就是强化和扩大社会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公益功能和覆盖面,最大限度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就是要从制度体系上维护和改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首先把与人民群众幸福安康联系最密切,也是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点,强调要以扩大社会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覆盖面为社会建设的着力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策导向和政策落实、财政支持和资金投入、体制改革和新制度建立等体系和制度建设,形成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和基本权益的制度体系和制度保障。

第三,提出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社会公益体系,有效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解决民生问题的核心,是要实现社会公正。制度不公是社会不公最深层的根源。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社会建设的突出特点,就是着力从社会制度、社会规则上,解决和保障全体公民共同享受教育的基础公正、就业和分配的机会公正、社会基本保障的底线公正、生存安全和人权保障的基本公正。突出强调要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城乡一体化的制度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从社会制度建设的层面,根本废除城乡二元治理行政区域分化的社会治理结构,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所在和关键性突破。

第四,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新任务、新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从社会管理新格局、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社会管理运行机制创新三个层面,对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管理体系进行全面阐发,这表明我们党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纳入社会管理的运行轨道。

三、加快体制改革和创新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解决民生问题必须构建完善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民生问题首先与一个国家的政府在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政策设计有关,造成目前民生问题的凸显还与我们在解决民生问题方面的制度短缺有关。回顾我国过去30年的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政治发展这三者之间是一个失衡的状态:经济发展最快,社会发展相对缓慢,政治发展明显滞后。这种发展结构本身的不合理或失衡,最终都以民生问题的形式凸显出来。我们要解决民生问题,就要关注民生问题的制度建设并注意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要通过体制改革与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民生问题的制度安排。

第一,必须把“民生至上”作为全党的思想共识和社会建设的核心理念,真正把民生纳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制度框架和管理轨道。制度和机制本质上是价值观和政治理念的固化和载体化。正是从政治的高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民生问题作为社会建设的重点,把追求人民幸福美好生活作为党的长期奋斗目标。这表明,我们党已经明确的确立起“民生至上”的新理念。在当前牢固的树立“民生至上”的新理念,在可操作层面上,必须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制定路线、方针、政策,设计规则、制度,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基本出发点、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导向;以民生的保障和改善作为主导的社会评价标准,使“民生至上”的价值观和政治理念真正转化为具体的制度、体制、规则和机制。

第二,要真正解决民众的利益诉求和表达的问题,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话语权”。马克思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任何社会不可能在所有问题上都意见一致,要容许有不同意见的存在。要解决民生问题,首先要敢于让老百姓说话,要创造宽松的民意表达环境,给人们充分表达的权利。通过建立健全公民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公民利益表达渠道,规范公民利益表达行为,增强公民利益表达实效。通过建立群众意见反馈制度、落实制度,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重视解决好最困难、最落后地区群众的利益,并把这作为衡量干部的政治品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内容。

第三,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建立科学有效工作机制,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民生问题的落实。让人民生活的更加踏实,是党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纳入党委和政府职责、职能范围,成为执政党考核、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进一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作为保障。如健全“从民所愿”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办事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的监督机制;规范督导、监察和考核机制;细化目标评价机制;强化责任评价机制;构建责任追究、处罚机制等。

第四,要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加大公共服务投入,逐步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把更多的力量放在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人民生活问题上,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要在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领域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将财政支出转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突出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的比重,加大公共产品的供给,并且努力做到经济性公共服务与社会性公共服务相协调。要坚持以强化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为主导,确保社会的底线公正;同时要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实现共建共享,对非公益性民生问题,要采取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多元化投入、运用市场运作方式、达到互惠互利、共建共享。

第五,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的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会建设。完备的社会管理体制至少应该包括:一个完善的能够凝聚各方社会力量的管理主体结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合理格局”;一套完整的能够规制所有社会生活领域的制度体系;一批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整合社会关系、协同社会行动的运作机制;一系列从信息收集传递、社会反应调控、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到系统的修复和演进的社会设置,这是形成和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基础性建设。在目前我国社会自治能力较弱、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强化和完善基层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功能,使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和协作,进一步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将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制度化、法制化,真正维护和确保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管理的参与权。

我的演讲完毕,再次,感谢大家!

『贰』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实例

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的,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之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

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

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

(2)依法治国保障国计民生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

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 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叁』 十九大四中全会精神关于法治中国的

19大四中全会的精神关于法治中国的建设一定要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

『肆』 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过程中会遇到什么困境或阻碍

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
▶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还要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现实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举,是法治一体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诸多矛盾,并从对矛盾的分析入手,厘清法治社会建设的进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满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限制;一方面认为他人违法侵害其权益,另一方面自己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为武器,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这些矛盾导致维权与违法往往交织难辨。
二是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与支持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决的习惯,而且在新的形势下其诉求愈加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力机关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则日渐降低。这种下降状态又反过来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
三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厉行法治早已是共识,宪法法律至上也获得了最广泛的观念认同。但在具体的行动中,特别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务上,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不正当考虑迅速成为行动者决策的主要考虑因素,处于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五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六是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七是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社会事务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情况和形势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期,社会矛盾进入漩涡期,治理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然而社会管理模式仍然滞后,不少应对方式过于简单、低效,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要应对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统治理。
第一、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第二、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第三、制度改进,使规范体系管用。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四、秩序建构,有效控制不当社会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要切实解决专业中介组织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场规则的问题,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诚信和公信,透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负面清单: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模式
王利明
▶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谓的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负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现在有关国际贸易投资法的领域,后来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模式确定下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可以由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入,法律不作干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实际上就是在这个决议里,已经把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一项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方法确立下来了。从管理模式上来说,为什么说它是我们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
首先,负面清单管理给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场主体的潜在活力。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无法预见的,立法者不知道什么是好的,从而无法相应的强制性要求别人去做。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大量的是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也有人把它称之为“法律的沉默空间”。
在这样的一个空白地带,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全采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单管理这样的模式下,它实际上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对这样一个法律沉默的空间,并不允许市场主体就可以直接地进入,能否进入,很大的程度上,实际上还是要由政府来决定,这样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空间其实是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限制。但是负面清单管理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政府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序,实际上就给了市场主体非常大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就是经济活力的保证。
第二,为什么说它是一种新的治国理政的模式?就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公权,尤其是规范审批权。审批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权力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它直接决定了针对谁,能够干什么,其实也是对资源的一种分配。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政府依然还是在管理,政府实际上通过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着领域的进入,我们的许多规章其实都有几个特点,首先就是宣布这个事归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报批,三是不报批我就要处罚。
那么一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后,凡是负面清单之外的,凡是法律没有限制,没有禁止的,所有这些部门领域,不得再进行审批。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它体现了法制的一个基本的精髓,这就是规范公权。
第三,这种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开的、透明的、可预期的效果。负面清单管理可以说在很大的层面上实现了这样的效果。
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下,负面清单的内容本身是公开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也是公开的,除负面清单明确列举的事项之外,市场主体原则上都可以自由进入,例如,在负面清单管理的模式下,一个企业要进行投资,应当首先去找一名律师咨询,看看现在要进入的投资领域,是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禁止的领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限制之列,那么其就可以放心地进入。这样对于行为的结果,企业也能够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所以它能够达到这样的一种公开预期的效果。
第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真正使经济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到机场去坐飞机都要经过安检,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大家每次进入安检的时候,屏幕上显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这些东西列举出来,其实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明确列举法律法规要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果我们不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方法,即明确列举哪些物品是可以携带的,则机场可能需要将所有可以携带的物品列出来,如果采用这样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个安检人员每天要检一个人,都要检几个小时。这必将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会给安检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其也更有效率。规则和空白地带,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这就会非常有效率。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方面看,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我们所要强调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职权法定原则相结合,这两项原则正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的内容。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院长)
下一阶段法治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吴志攀
▶改革进入深水区,就必须开大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
▶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国,首先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同步的。离开了法治,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起飞,更不可能平稳、高速地发展。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一条最基本、最核心的经验。今天,当改革开放进入到了新的阶段,当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一个新的时期,就不得不更加强调法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已经有一代人的实践(中国的传统,三十年为一代),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而在下一个阶段,我认为要通过加强法治来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中国是一个大国,即使今天有了最好的喷气式飞机,从海南岛坐飞机到乌鲁木齐,也要好几个小时,这么大一个国家,维护统一、维护中央权威,同时照顾好各个地方的不同特点,调动各地的积极性,这是执政兴国的一个基础。分税制改革之前,我们的中央财政略显单薄,而一些地方财大气粗。那时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在“土地财政”和“地方融资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实际上重新划分了财权,中央财政大大充实了,同时,城镇的房屋市场化改革也在这个时候开始。这些改革,影响深远。但任何一项改革,不可能只有好处,不可能没有一点消极面。我们现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卖地,房地产成为主要支柱产业,但泡沫大了,有问题,老百姓也受不了,国务院三令五申平抑房价,先后出台《国十条》和《国五条》,但收效都不明显。还有地方债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样复杂。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里面要算经济账,还要有法治。我们现在比过去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治国首先就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个大的框架当然是宪法,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体制所确定下来了的,但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轮的法治建设与改革,要在这方面下力气。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市场行为的“裁判员”,企业是市场的“运动员”,两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两者不能混同。还有,运动员也应该分分类,有的是跑长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里有便宜可占就到哪里去比赛。例如,很多央企进入房地产市场,央企掌握国计民生的命脉,实力雄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经济基础。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业,拼命往房地产市场里钻,到处拿地,而且把地价抬得很高。政府办企业,当然要实现保值增值,但办企业的目的不止是为盈利,还有承担很多社会责任,特别是央企,应该多花一些精力去发展那些中长期的、战略性的、风险大一些、利润可能不那么高的大项目,只要有利于国计民生长远发展。而不是房地产这样的,利润高,见效快的竞争性项目。地方政府当然特别欢迎央企去拿地,怎么拿他们都高兴,一切可以开绿灯,但这样一来,市场就可能有点乱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这样算法治吗?不好说了。未来着力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领域,加强法治建设。
其三,要更加强调,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政府的基本价值追求。我个人有一个看法,中国社会对公平的敏感,超过了西方。对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应很激烈。所以政府要在这么复杂的一个社会,维护公平不容易。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要尽量多考虑弱势群体,不能被利益集团绑架了。现在对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全民覆盖的医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都是体现社会公平的政策。这些方面还要加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市场经济条件下,摸着石头过河是成功的,但进入了深水区,有可能摸不到石头了,这个时候就必须开大船,要开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这样船才稳当,才能乘风破浪。
(作者为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李 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
▶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顶层设计的立法模式转变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立法不当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的腐败,从制度和规范的源头上维护人民利益。一是应当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转变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和实效的立法观,转变为立法质量和实效第一的立法观;从重立法效率、轻立法民主的立法观,转变为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观;从只管法律制定不顾法律实施的立法观,转变为兼顾立法与法律实施并以法律实施为导向的立法观。二是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
第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转变被动立法局面,使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进,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一是推进人大常委会常委的年轻化、专职化、专业化,让人大常委会委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履行职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适当延长每年的会期,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时间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听制度,让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弥补人大常委人数少、时间少、专业知识不足等欠缺。五是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比重,增强立法的全局性,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不同利益群体公开主张、表达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博弈实现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广泛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事项,原则上都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影响重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全面参与立法、有效开展立法博弈,保证人民群众立法诉求的充分表达和宣泄。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进立法公开,建立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旁听制度,旁听代表有权发言,保证人民群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伍』 思修 中国推行依法治国的难点是什么

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

▶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还要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现实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举,是法治一体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诸多矛盾,并从对矛盾的分析入手,厘清法治社会建设的进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满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限制;一方面认为他人违法侵害其权益,另一方面自己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为武器,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这些矛盾导致维权与违法往往交织难辨。

二是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与支持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决的习惯,而且在新的形势下其诉求愈加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力机关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则日渐降低。这种下降状态又反过来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

三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厉行法治早已是共识,宪法法律至上也获得了最广泛的观念认同。但在具体的行动中,特别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务上,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不正当考虑迅速成为行动者决策的主要考虑因素,处于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五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六是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七是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社会事务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情况和形势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期,社会矛盾进入漩涡期,治理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然而社会管理模式仍然滞后,不少应对方式过于简单、低效,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要应对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统治理。

第一、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第二、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第三、制度改进,使规范体系管用。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四、秩序建构,有效控制不当社会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要切实解决专业中介组织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场规则的问题,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诚信和公信,透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负面清单: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模式

王利明

▶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谓的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负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现在有关国际贸易投资法的领域,后来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模式确定下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可以由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入,法律不作干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实际上就是在这个决议里,已经把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一项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方法确立下来了。从管理模式上来说,为什么说它是我们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

首先,负面清单管理给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场主体的潜在活力。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无法预见的,立法者不知道什么是好的,从而无法相应的强制性要求别人去做。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大量的是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也有人把它称之为“法律的沉默空间”。

在这样的一个空白地带,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全采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单管理这样的模式下,它实际上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对这样一个法律沉默的空间,并不允许市场主体就可以直接地进入,能否进入,很大的程度上,实际上还是要由政府来决定,这样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空间其实是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限制。但是负面清单管理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政府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序,实际上就给了市场主体非常大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就是经济活力的保证。

第二,为什么说它是一种新的治国理政的模式?就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公权,尤其是规范审批权。审批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权力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它直接决定了针对谁,能够干什么,其实也是对资源的一种分配。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政府依然还是在管理,政府实际上通过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着领域的进入,我们的许多规章其实都有几个特点,首先就是宣布这个事归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报批,三是不报批我就要处罚。

那么一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后,凡是负面清单之外的,凡是法律没有限制,没有禁止的,所有这些部门领域,不得再进行审批。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它体现了法制的一个基本的精髓,这就是规范公权。

第三,这种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开的、透明的、可预期的效果。负面清单管理可以说在很大的层面上实现了这样的效果。

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下,负面清单的内容本身是公开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也是公开的,除负面清单明确列举的事项之外,市场主体原则上都可以自由进入,例如,在负面清单管理的模式下,一个企业要进行投资,应当首先去找一名律师咨询,看看现在要进入的投资领域,是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禁止的领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限制之列,那么其就可以放心地进入。这样对于行为的结果,企业也能够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所以它能够达到这样的一种公开预期的效果。

第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真正使经济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到机场去坐飞机都要经过安检,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大家每次进入安检的时候,屏幕上显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这些东西列举出来,其实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明确列举法律法规要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果我们不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方法,即明确列举哪些物品是可以携带的,则机场可能需要将所有可以携带的物品列出来,如果采用这样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个安检人员每天要检一个人,都要检几个小时。这必将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会给安检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其也更有效率。规则和空白地带,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这就会非常有效率。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方面看,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我们所要强调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职权法定原则相结合,这两项原则正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的内容。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院长)

下一阶段法治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吴志攀

▶改革进入深水区,就必须开大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

▶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国,首先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同步的。离开了法治,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起飞,更不可能平稳、高速地发展。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一条最基本、最核心的经验。今天,当改革开放进入到了新的阶段,当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一个新的时期,就不得不更加强调法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已经有一代人的实践(中国的传统,三十年为一代),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而在下一个阶段,我认为要通过加强法治来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中国是一个大国,即使今天有了最好的喷气式飞机,从海南岛坐飞机到乌鲁木齐,也要好几个小时,这么大一个国家,维护统一、维护中央权威,同时照顾好各个地方的不同特点,调动各地的积极性,这是执政兴国的一个基础。分税制改革之前,我们的中央财政略显单薄,而一些地方财大气粗。那时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在“土地财政”和“地方融资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实际上重新划分了财权,中央财政大大充实了,同时,城镇的房屋市场化改革也在这个时候开始。这些改革,影响深远。但任何一项改革,不可能只有好处,不可能没有一点消极面。我们现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卖地,房地产成为主要支柱产业,但泡沫大了,有问题,老百姓也受不了,国务院三令五申平抑房价,先后出台《国十条》和《国五条》,但收效都不明显。还有地方债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样复杂。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里面要算经济账,还要有法治。我们现在比过去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治国首先就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个大的框架当然是宪法,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体制所确定下来了的,但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轮的法治建设与改革,要在这方面下力气。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市场行为的“裁判员”,企业是市场的“运动员”,两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两者不能混同。还有,运动员也应该分分类,有的是跑长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里有便宜可占就到哪里去比赛。例如,很多央企进入房地产市场,央企掌握国计民生的命脉,实力雄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经济基础。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业,拼命往房地产市场里钻,到处拿地,而且把地价抬得很高。政府办企业,当然要实现保值增值,但办企业的目的不止是为盈利,还有承担很多社会责任,特别是央企,应该多花一些精力去发展那些中长期的、战略性的、风险大一些、利润可能不那么高的大项目,只要有利于国计民生长远发展。而不是房地产这样的,利润高,见效快的竞争性项目。地方政府当然特别欢迎央企去拿地,怎么拿他们都高兴,一切可以开绿灯,但这样一来,市场就可能有点乱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这样算法治吗?不好说了。未来着力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领域,加强法治建设。

其三,要更加强调,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政府的基本价值追求。我个人有一个看法,中国社会对公平的敏感,超过了西方。对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应很激烈。所以政府要在这么复杂的一个社会,维护公平不容易。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要尽量多考虑弱势群体,不能被利益集团绑架了。现在对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全民覆盖的医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都是体现社会公平的政策。这些方面还要加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市场经济条件下,摸着石头过河是成功的,但进入了深水区,有可能摸不到石头了,这个时候就必须开大船,要开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这样船才稳当,才能乘风破浪。

(作者为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李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

▶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顶层设计的立法模式转变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立法不当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的腐败,从制度和规范的源头上维护人民利益。一是应当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转变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和实效的立法观,转变为立法质量和实效第一的立法观;从重立法效率、轻立法民主的立法观,转变为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观;从只管法律制定不顾法律实施的立法观,转变为兼顾立法与法律实施并以法律实施为导向的立法观。二是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

第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转变被动立法局面,使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进,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一是推进人大常委会常委的年轻化、专职化、专业化,让人大常委会委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履行职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适当延长每年的会期,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时间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听制度,让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弥补人大常委人数少、时间少、专业知识不足等欠缺。五是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比重,增强立法的全局性,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不同利益群体公开主张、表达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博弈实现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广泛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事项,原则上都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影响重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全面参与立法、有效开展立法博弈,保证人民群众立法诉求的充分表达和宣泄。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进立法公开,建立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旁听制度,旁听代表有权发言,保证人民群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陆』 .什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三农,指农村、农业和农民。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shu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应对农业发展问题,不仅要着眼于三农本身,而更应注重从三农之外即各自对立面采取对策。

三农症结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的问题。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形态,农业的购销体制不畅是农业不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突出表现的一个问题是户籍制度改革,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旧村改造问题。


(6)依法治国保障国计民生扩展阅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全文约10000字,共分7个部分26条,包括建立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努力夯实现代农业物质基础;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

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元服务主体;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改进农村公共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文件要求,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工作目标,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政策扶持力度、科技驱动力度,围绕现代农业建设,

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大好形势。。

『柒』 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制最根本保证就是耕者有其田,大家都有饭吃,消灭城乡差别,保护私人的一切财产,以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九年义务教育。完善的医疗体系,保障国计民生最基本法则。

『捌』 什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来是关系源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三农,指农村、农业和农民。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国民素质、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应对农业发展问题,不仅要着眼于三农本身,而更应注重从三农之外即各自对立面采取对策。

三农症结主要是农业产业化的问题。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形态,农业的购销体制不畅是农业不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突出表现的一个问题是户籍制度改革,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旧村改造问题。



(8)依法治国保障国计民生扩展阅读:

新世纪以来,新一届领导集体更加关注三农问题,首先在提法上对其有了全新的表述,称其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此之前的提法是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的首位、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其次是对三农问题有了更深的认识。

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三农问题用三个最需要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任务和遵循原则,并指出三农问题是中国改革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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