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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2-02 15:07:30

❶ 太湖蓝藻的治理方法

开展治理工作,困难重重,无锡太湖蓝藻污染程度深、扩散面积大需要时间分段实施:
一、在处理水域外围设置500m的水生植物浮床,并设置多个漂浮式水上围隔,每个围隔长500m。
二、在围隔内投加表面活性物质,通过扩散双电层的作用(核心技术之一),将蓝藻颗粒聚集成团块
三、多功能水质净化船开动强大的超微气泡发生器在水面作业或在原地做360°旋转运动,和上下的充气将蓝藻及沉淀在湖底的藻泥团上浮于水面,便于收集(核心技术之二)。
四、摩托艇在水面用围栏绳将聚集蓝藻顺风向赶至一个方位,使其集中
五、多功能水质净化船打开艏开门,放下翻斗格栅,和离心机抽吸系统,以五公里/小时作业速度收集、打捞蓝藻
六、装满蓝藻的翻斗格栅,通过液压装置自动将蓝藻水导入机械脱水机。高效率的机械脱水系统,迅速将藻泥和水固液分离(核心技术之三)
七、脱水后蓝藻用自动刮刀下卸,用输送管装袋
八、运输船不断将袋装脱水蓝藻上岸处置

该方案特点及创新点:

1.多功能环保工作船集充氧曝气与应急电源于一体。
2.高效的双层电符作用使悬浮于水中的蓝藻快速成团化、集聚化。
3.船上的超微气泡发生器产生超微气泡使蓝藻浮出水面形成集中收集。
4.整个蓝藻的聚集、打捞、脱水过程中,多功能环保作业船需要运行三遍,第一遍使水体产生负离子,第二遍使水体产生正离子,第三遍使蓝藻聚集。每次操作都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多功能环保作业船可以在几个围隔中进行交叉作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5.使用上述办法即双层电符+超微气泡作用使沉积在湖底的死亡蓝藻藻泥集中浮出水面,并通过收集移出水生生态系统之外,彻底解决自来水厂水体腥臭无法去除等严重问题,大大降低水厂夏季制水成本,并大大提高了自来水的内在质量。
6.固液分离技术及设备使进入装置的藻水迅速分离、脱水形成藻浆装袋,与连续作业的管道相接合,效率大大提高。

❷ 哪里可以查到近期新增的法律法规

如下,自己整理下吧。

2012年1月新颁布的EHS法律法规
法规属性 法规名称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综合管理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
2012-01-05 2012-01-0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
2012-01-19 2012-03-01
大连市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与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2-01-06 2012-01-06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 2012-01-09 2012-01-0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2-01-10 2012-01-10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01-13 2012-01-1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2-01-16 2012-01-16
浙江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12-01-16 2012-02-16
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01-30 2012-04-01
体系与认证 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2-01-19 2012-01-19
危险化学品 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2012-01-09 2012-02-09
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
2012-01-16 2012-01-1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2012-01-17 2012-03-01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2012年工作要点 2012-01-11 2012-01-11
海南省三亚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2012-01-19 2012-02-01
低碳与生态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2012-01-11 2012-03-01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2012-01-12 2012-02-01
排放与治理 绍兴市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2012-01-10 2012-01-10
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012-01-16 2012-02-01
水污染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2-01-12 2012-02-01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2-01-12 2012-02-01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2-01-14 2012-04-01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2-01-04 2012-03-01

大气污染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2-01-04 2012-03-01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1-12
噪声与震动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12-01-12 2012-02-01
固体废弃物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2-01
节能与资源
管理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2012-01-12 2012-01-12
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1-12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2012-01-10 2012-02-01
消防安全 苏州市消防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5-01
辽宁省消防条例 2012-01-05 2012-03-01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12-01-11 2012-01-11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1-12
建筑安全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12-01-05 2012-03-01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1-12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1-12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2012-01-12 2012-01-12
交通安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2-01-20 2012-01-20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2-01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2-01
江苏省公路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2-01
事故与应急 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2-01-20 2012-01-20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 2012-01-09 2012-01-09
特种设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01-19 2012-01-19
机械电气安全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2012-01-11 2012-03-01
工伤与保险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2012-01-10 2012-01-10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2012-01-10 2012-01-10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12年修订) 2012-01-12 2012-02-01
食品药品安全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012-01-20 2012-01-20
厦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12-01-05 2012-02-05

❸ 政府设禁养区是否有法律冲突

⑴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⑵城市和城镇中版居民区、文权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⑷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❹ 同政办发【2006】147号文件

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❺ 江苏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❻ 绿色奥运与环境友好型社会

供参考
2008年的6月5日是第37个世界环境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Kick the habit!Towards a low carbon economy)。为呼应这一主题,展示中国政府和人民办好绿色奥运的决心和行动,环境保护部结合今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任务,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绿色奥运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其内涵是通过宣传绿色奥运和生态文明理念,倡导人人参与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为成功举办绿色奥运、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贡献力量。
为纪念这一特殊日子,积极响应今年的环保主题,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陆续举办并积极参与了一系列环保活动,内容包括:纪念6·5世界环境日学术报告会、硕士研究生学术交流会、6·5世界环境日知识竞赛、常州市污水治理技术超市开张典礼、骑自行车环大学城并赴淹城动物园开展环保之旅大型公益宣传活动等,营造了学院的学术氛围,推动了校企所的交流合作,增强了公众的环保意识,扩大了学校的知名度。

5月30日下午,我院在东区力行楼405会议室举办了纪念6·5世界环境日学术报告会,内容涉及“水域环境恢复与修复技术”、“曝气生物滤池污水处理新工艺”、“英文学术论文写作入门”等多个方面,着重强调了国内外水域环境治理研究的技术方向及研究生英文学术论文学作的技巧。报告会由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副院长王利平教授主持,环境学院部分教师及全体研究生参加了此次学术交流。

6月5日下午2:00,为纪念世界环境日和宣传新的《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由常州市环保局主办,常州市环保技术推广中心和我校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承办的“常州市污水治理实用技术超市启动仪式”在科教城举行。
常州市环保局周斌局长介绍了超市的有关情况,超市的构想和目的。常州市朱晓敏副市长致词,他分析了当前环保形势,对常州环保提出了期望和要求,要求深化环境日主题,以太湖治水为重点,做好环保工作,同时他希望高等院校能在环保事业中开拓创新,发挥更大作用。省环保厅赵厅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了超市成立的意义,希望大家进一步关注保护地球,认识到江苏水污染的严峻问题,呼吁企业、高校、各专家共同努力,关注太湖六大排污行业提标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农村火源污染等重点问题,要从政府政策、舆论导向、科技、法律法规多管齐下,最后他希望提高超市技术实用性,把超市做大做强,为江苏省做一个好的榜样。该活动吸引了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环科院及常州市辖区的公司企业、乡镇村代表等80多家单位。
江苏工业学院副校长丁建宁教授应邀参加启动仪式并在主席台就座。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副院长李定龙教授作为签约单位的代表在会上发言。

6月5日上午,环保志愿者与院学生会合作举办了骑自行车环大学城并赴淹城动物园进行环保之旅大型公益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展板宣传、分发环保卡片、与学生及市民互动等形式宣传低碳经济、绿色奥运及生态文明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掀起了一次环境宣传热潮。常州日报等多家媒体对此活动进行了相关报道。

6月5日下午4:00,第七届环保知识竞赛在武进校区和白云校区两个考场同时进行,来自全校10余个二级学院、600余名学生参加了此次竞赛。该活动对于进一步普及环保知识、提升全校师生的环保意识具有可贵意义!
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始终以推动环境事业发展为己任,积极参与环境研究及环保公益宣传活动。学院除了围绕每年6·5世界环境日当年的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一系列活动外,更注重环境事业研究、交流、合作及宣传的持续性与长效性。以过去的一年为例,我院师生积极参加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在为期3个月的普查时间内分赴武进区14个镇、1个高新区、1个工业园区近20000家企业进行数据录入及统计分析,为进一步的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了可信的第一手资料;以环保与安全志愿者组织为活动主体开展了保护若愚湖、保护京杭大运河、开辟环保公益林、节能减排我先行、爱水节水护水、环保活动进社区等一系列活动,其中多项活动获得了当地媒体关注,并进行了详细报道;在日前举行的学院揭牌暨建院七周年活动庆典上,我院又与常州市环境监测站、江苏金山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康建建设企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美淼环保有限公司、江阴庞达橡塑有限公司、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为实现校企所双赢而积极努力;因在环境工作方面取得的突出成就,院长李定龙教授荣获了常州市环境管理贡献奖。这些活动的顺利开展及成就的取得,极大地推动了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加强了校企所合作,提升了学院的知名度,为地方环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

❼ 苏政办发(2010)9号文件内容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10月,省委、省政府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是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的共同努力,各项目标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截至2009年底,全省累计关闭化工生产企业4631家。为巩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促进化工行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的要求,把专项整治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结合起来,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通过两年的专项整治,使化工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产品结构优化,产业集聚发展,管理严格规范,全省化工行业安全、环保和产业发展水平全面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人员资质以及土地、能耗、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

(二)严格项目准入门槛。按照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化工项目的核准(备案)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一律不得审批化工项目。各地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项目联合会审制度,实行严格的环保和安全审查,具体操作中需把握以下原则: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省级化工园区或经省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环评文件经省环保厅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否则不予审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化工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不予审批。淮河流域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的,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2.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且需通过环保、安全和能耗等评估。

3.依法严格限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建设化工项目,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

4.省级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必须事先征得省环保厅同意。

5.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需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剧毒化学品企业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各地对省级化工园区和经省辖市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基础配套条件,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达到100%;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满足集中供热条件的化工集中区,集中供热率要达到100%;化工集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的绿化隔离带。积极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逐步集中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安全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凡在主城区、居民集中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搬迁,不能搬迁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入园进区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并做到“清污分流、一企两管”,危险废弃物全部安全处置。各地可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的化工生产企业搬迁退城、入园进区。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限期搬迁,并确保搬迁安全。

(四)强化化工点源污染治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环保标准要求,对全省化工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工业废水提标改造和深度处理工程,至2011年底,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或关闭。太湖流域化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属于杂环类农药等行业的企业要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相关要求。

(五)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六)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七)建立化工行业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基础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总结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经验做法,加强标准规范的研究制(修)订工作,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化工行业长效管理、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将调整和充实全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单位。各地也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确保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化工生产企业关闭、搬迁和化工集中区建设等方面的鼓励扶持政策。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关闭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等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对主动实施关闭和搬迁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省及各地化工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广大企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开展专项整治与新形势下调整振兴化工产业的关系。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深入进行。

❽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涉及江苏哪些市

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十二五”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包括松花专江、淮河、属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等10个流域,共涉及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54个市(州、盟),1578个县(市、区、旗)。其中,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2011~2015年)》。

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重点流域共划分37个控制区、315个控制单元,落实规划主要任务。其中,根据各控制单元水污染状况、水环境改善需求和水环境风险水平,确定118个优先控制单元,分水质维护型、水质改善型和风险防范型3种类型制订水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方案,实施分类指导。

规划区域主要排污工业行业为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饮料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医药制造业等7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规划区域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78%。

❾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规定不能排放氮磷吗

不是。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2011年11月1日起1年内组织进行技术改造。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法条链接:《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1、第二十五条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纳污能力,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有关要求,充分考虑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订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2、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制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在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和时限。

3、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4、第三十五条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组织进行技术改造。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并指导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对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国家鼓励污水集中处理单位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❿ 求几题对太湖治理状况的问卷调查选择题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问卷调查试题
一、选择题
1、《条例》将于2008年什么时候开始正式施行?
○ 1月1日 ○ 4月 22日 ○ 6月5日 ○ 3月22日
2、太湖流域共分几级保护区?
○ 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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