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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卫生局

发布时间: 2021-01-31 13:23:28

1. 上海市崇明农村的老人60岁以上医药费可以报百分之几指住院的,10万以上。最高多少封顶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制定的2010年

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崇府办发〔2009〕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卫生局制定的《2010年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2010年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

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本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8〕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2010年本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保障对象
(一)应参加对象
本县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常住居民为应参加对象,要求一人参加时,该居民所在家庭的其他应参加对象均须参加。
(二)可参加对象
已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的本县农村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乡镇的合作医疗,但只能享受普通门急诊医药费补偿。

二、基金来源
(一)个人缴费
建立和完善稳定、长效、合理增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的比例缴纳。2010年本县合作医疗应参加对象个人缴费为150元,可参加对象为140元。
(二)企业和村集体对合作医疗的扶持
企业、村集体应继续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1997〕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关于基金筹集的要求和标准,随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相应加大扶持和资助力度。2010年村集体按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扶持每人10元。
(三)政府扶持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按个人缴费、企业和村集体资助、政府扶持的原则,在本县合作医疗个人缴费、企业和村集体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县、乡镇两级政府继续加大扶持力度。2010年县、乡镇政府扶持合作医疗基金以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为基数,县财政补助每人300元(含市补贴100元),乡镇财政扶持每人115元。

三、基金使用与补偿原则
(一)基金使用
2010年,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继续实施县级统筹,以进一步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统筹能力和使用效率。健全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额使用制度,年终资金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且不影响下一年度额度;年终资金超出定额部分的,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本岛以外和零星报销结报办法不变,仍然由各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予以结算,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审核,定期划转基金,保障基金正常运转。
(二)补偿比例
1、门诊补偿:在村卫生室就诊,补偿80%;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70%;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50% ;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40%;村卫生室门诊费用每次限额 30元,每月就诊不超过5次,乡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每次限额120元,每月就诊不超过5次;全年门急诊补偿累计封顶额为1200元。
2、住院补偿: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比例为70%;在县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50%;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40%。岛外门诊和住院未办理县级医院转诊手续的或非医保格式的发票和无用药明细的,补偿比例相应下浮10个百分点。补偿封顶额为50000元。
3、尿毒症、白血病、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病人的门诊血透、腹透、放疗、化疗和治疗费用(包括肾移植后抗排异用药),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封顶额为50000元。此类病人中若同年发生其他疾病的,住院医药费用可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但年内诸病种费用补偿累计封顶额仍为50000元。
4、甲型病毒性肝炎、肺结核、菌痢、伤寒等传染性病人和精神病人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报销封顶额为50000元。根据崇卫医防〔2000〕4号《关于印发〈崇明县肇事肇祸特困精神病人住院费用分别承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精神病人住院医药费用已实行三级负担的,合作医疗不再予以补偿。
(三)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基本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执行。安装心脏起搏器等植入性手术材料以及射频消融术等高额特殊治疗材料费,按50%的比例列入可报基数;长期在本县以外本市以内居住和工作一年以上者,本人提出须要县外就医的,可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就医转移手续。否则,补偿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与项目;非公立机构就医的费用(包括已列入医保范围的机构);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的特需病房和本市特需医院发生的费用;外省市就医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脏器移植发生的费用;各种非疾病因素(车祸、酗酒、服毒、打架、工伤、职业病、自残等)造成的费用均不属报销范围。

四、巩固和完善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制度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和资金运作的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从当年统筹基金总额(含历年结余部分)中提取5%作为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提取10%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其余作为门急诊与住院统筹基金支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人员享受住院或门诊大病统筹后、社会医疗救助后,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超出1万元以上部分的再按可报销部分50%比例补助,补助最高标准为5000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

五、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实时报销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为方便农民看病报销,从2010年起,在本县卫生系统内全面推行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补偿费用当场报销制度,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予以定期结算。全年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合理使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六、加大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合作医疗的救助力度
民政部门及慈善基金会,残联等社会团体继续坚持每年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给予补助,做到应保尽保。

七、实施合作医疗基金县级统筹,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
全县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补偿,提高基金集中统筹和使用效能。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力量制定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加强考核,考核项目列入各乡镇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内容。

八、长兴、横沙合作医疗管理保障制度
长兴镇、横沙乡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模式、操作办法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将补偿结构作适当调整,逐步向县级统筹接轨。

九、附则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崇府发〔2005〕104号、崇府发〔2007〕5号、崇府办发〔2007〕55号、崇府办发〔2008〕55号文件执行。

崇明县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2. 崇明在哪办理健康证

带上身份证可以前往上面表哥的街道办理。

3. 崇明县卫生局是什么行政级别,谢谢。

楼为正解,上海市下属的崇明县是正地(厅局)级,上海作为直辖市是正省(部)级,以此类推,崇明县下属的卫生局是正县(处)级

4. 崇明县卫生局是什么行政级别,谢谢。

崇明县卫生局是行政正处级

5. 崇明合作医疗怎样报销

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不断满足我县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2002]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200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继续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扶持力度的通知》(沪府办[2003]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和目标)
农村合作医疗坚持自愿参加、教育动员的原则;互助共济、民办公助的原则;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统一筹资、部门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基金运作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人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为出发点,以提高参与率为核心,以抗大病统筹为重点,坚持低水平、广覆盖,进一步加大县、乡镇财政的扶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扩大合作医疗补偿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吸引更多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使本县应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参与率保持在90%以上,到2005年参与率达到95%以上。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不参加城镇(包括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与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包括成年、学前儿童、学生等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第四条(管理部门)
县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卫生、财政、税务、监察、审计、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乡镇相应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配备工作人员2-3名,分别挂靠相应的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按乡镇事业单位性质确定,由各乡镇落实。

第五条(职责)
(一)县、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制定或修改县、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筹集资金,审核财务收支和年度决算;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对下级管理组织进行检查指导;向同级政府汇报工作。
(二)县、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作医疗工作,审核基金使用和医药费补偿情况;开展合作医疗有关知识、政策的宣传教育;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向同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上一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工作。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障机制)
本县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障实施福利型和抗大病风险型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障机制。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住院互助统筹相结合的形式,既保证农民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又尽可能解决农民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

第七条(合作医疗保障模式)
基本医疗保障(即5000元以下门诊、住院费用),实行镇办镇管。大病住院医疗保障(即住院医药费用5000元以上),实行全县统筹,覆盖更多的人群,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 登记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登记手续)
本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规定经费,镇合管办按有关要求予以审核登记。在规定的期限后要求登记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基金的来源及筹集)
(一)农民当年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按不低于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2-3%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按户收取,一般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外出就业的农民应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合作医疗,并执行当地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缴纳农工统筹基金:乡镇、村办的各类企业及乡镇、村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乡镇所属的“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在未实行小城镇医保前,均应缴纳合作医疗农工统筹基金。其标准可按本企业应参加合作医疗职工人数的上年计税工资的4%缴费,委托税务部门按乡镇分别征集。
(三)村集体缴纳基金:村集体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缴纳合作医疗补贴基金。
(四)政府扶持基金:县、乡镇财政按本区域内农业人口分别以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扶持合作医疗,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动作调整。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及补偿办法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
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比例,本着合理给付、节约使用、民主监督的原则,确定使用比例。县财政扶持基金和个人缴纳基金中20-25%(暂定每人每年10元)作为抗大病风险基金,用于5000元以上住院医药费的补偿;个人缴纳基金(扣除组成抗大病风险基金部分)、乡镇财政扶持基金、企业缴纳农工统筹基金、村集体缴纳基金,作为福利型合作医疗基金,用于5000元以下(含5000元)门诊、住院医药费的补偿。
合作医疗日常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量的2%。

第十一条(医药费补偿)
医药费补偿的原则是:全年医药费累计核算、分段补偿。
(一)门诊和住院医药费年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在乡镇基金中补偿,补偿比例均不低于25%,核算段的划分和具体补偿比例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二)儿童、中小学生等已参加住院保险的,也应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在享受住院保险的同时,仍可享受合作医疗规定的补偿。
(三)凡住院医药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可享受县抗大病风险基金补偿。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作补偿,再按金额分档计算给予偿: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补偿55%;10001元-15000元的部分,补偿65%;15001元以上部分,补偿75%;补偿总额暂定25000元封顶。
医药费补偿比例和补偿总额,随着基金的增加作相应调整。
(四)尿毒症、肿瘤病人发病当年的血透、腹透、放疗、化疗费用,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方法给予补偿,封顶额为25000元。第二年起结算方法不变,补偿封顶额为10000元。
(五)县抗大病风险基金的补偿,由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凭证向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不予补偿报销范围)
(一)上海市城镇(包括小城镇)职工医保规定以外的医疗项目、药品等发生的费用;
(二)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输血费(含血制品)、冷暖气费;
(三)诊疗费、治疗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床位费;
(四)脏器移植、安装心脏起博器等植入性手术材料费以及射频消融术等高额特殊治疗费用;
(五)未经转诊手续擅自就医的费用(如外出急诊不在县内医院就医者,应取得村、乡镇两级认可,方可享受补偿),以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六)每次住院期间各项检查费用超过1000元的费用。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的管理)
合作医疗基金统一存入银行,建立专用帐户,年度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由县、乡镇两级管理,县、乡镇、村三级核算,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收支帐目。要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县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县监委、审计局每年要对县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定期监督、审计,对乡镇合作医疗基金进行抽查并向县政府报告,以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公平、合理地使用。

第五章 医疗行为

第十四条(规范业务管理)
乡镇卫生院结合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注重业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服务态度的改善,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降低服务成本,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照乡镇卫生机构“五个统一”要求,履行对村卫生室的管理职能。村卫生室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点,服从卫生院的管理。

第十五条(规范药品管理)
加强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管理。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集中公开采购制度,降低合作医疗用药成本,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管理)
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由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并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和执业管理。到2005年,所有乡村医生都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要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和待遇,确保其收入不低于村条线干部的水平。乡村医生的报酬由基本报酬、防保补贴和劳务收入三部分构成。村委会负责乡村医生的基本报酬,县、乡镇从基层预防保健经费中给予防保工作补贴,可以从注射、挂号、出诊“三费”中提取部分作为其劳务收入。

第十七条(规范收费行为)
本县各类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和村卫生室是农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主要载体。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一定要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诊治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门、出诊收费标准收费。要遏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为合作医疗的开展创造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各乡镇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暂行。原《崇明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办法》(崇府发[1997]124号)同时废止。

6. 崇明卫生学校怎么样

上海市卫生学校创建于1952年,隶属于上海市卫生局,是国家级重点中专校、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职教先进集体、上海市艺术教育特色校和上海市行为规范示范校。学校地处徐汇区西南角的学园区,周围有华东理工大学和上海中学等,校园郁郁葱葱,充满生机,被誉为“白衣天使的摇篮”。学校现占地80亩,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0余万册。拥有完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建有护理、医学生物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口腔治疗技术、药剂等专业实训中心,其中医学生物技术实训中心为上海市医学生物技术开放实训中心,并建有多媒体教室、电子阅览室、塑胶跑道、人工草坪运动场、多功能大礼堂、室内体操房、设施齐全的4人间公寓化宿舍。学校设有总校、市北校区、市东校区和崇明分校。学校树立“以学生发展为本 办特色职业学校”的教育理念,依托行业优势,开设了护理(含日语强化、保健护理)、助产、医学生物技术、药剂、卫生保健、康复技术等专业,其中护理和医学生物技术是上海市重点专业。学校注重教学质量,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除设立本校奖学金外,还有多项其他奖学金,例如:日本川崎奖学金、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的 “上生育才”奖、优秀学生及单项奖等。此外,学校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助学金制度,并设立爱心基金等。学校与日本等国家的医学教育机构保持着长期友好协作关系,每年选送护理(日语强化)等专业优秀毕业生赴日本留学深造。

7. 崇明县卫生局党组织

没有看到啥问题啊。党组织干嘛啦?

8. 上海卫生志的总述

上海地区唐代已有中医设诊行医,宋、元间逐步发展,明、清大盛。旧志收录的历代名医有340多人。南宋有何氏、唐氏两医学世系,历代相传;元有徐复等;明有“一代宗师”李中梓等;清有中西医汇通学派的早期代表王宏翰及李用粹、刘道深、徐子瞻、沈元裕、陈莲舫等名家。均以祖传师授方式培育人才。文献记载,当此之时,疫疠流行,民多疾病。明景泰五年(1454年)至崇祯十五年(1642年)先后发生大疫10次,清康熙元年(1662年)至宣统二年(1910年)发生大疫44次。中医在医疗保健、人口繁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境内最早的卫生行政机构,当推设于元至元十四年(1277年)的崇明州官医提领所。松江府于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置官医提领所,并于大德三年(1299年)设惠民局。泰定年间(1324~1328年),嘉定州也置医学提领所和惠民局。官医提领所、医学提领所均掌理医学教育和卫生行政事宜。明洪武年初,改松江府官医提领所为府医学,设医学正科一人主之;改崇明、嘉定两州为县,与松江府属华亭、上海两县各建县医学,各设医学训科一人,由当地医生兼任。清沿明制。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前后,医学废弛,上海、金山两县尚有县医学,其他各县都已无存。
上海开埠后,西方医学东渐,不少传教士医师来沪办医,以医药促进宗教事业。道光二十四年正月(1844年2~3月),英国传教士洛克哈脱(Wm.Lockhart)创办上海首家西医医院中国医院(仁济医馆)。后来开办的有公济、同仁、妇孺、广仁、广慈等教会医院。同治十一年二月(1872年3~4月),国人创办的第一所西医医院体仁医院开诊。其后有中国防疫医院、上海医院、中国红十字会总医院、分医院、中国公立医院、沪宁铁路医院等。外侨、工部局办有宝隆医院、西人隔离医院等。宣统二年,上海共有医院19所,床位2100多张,占全国医院数8.4%。光绪六年(1880年),圣约翰书院增设医科,为上海近代医学堂之肇始。光绪三十年(1904年),李平书等创办女子中西医学堂。光绪三十三年,同济医院附设德文医学堂。宣统二年,中国红十字会总医院建医学堂。同一时期,医药社团和医学刊物不断涌现。光绪十二年(1886年),中国博医会最早成立,光绪十四年出版《博医会报》。光绪二十九年至宣统二年间接踵而起的有医学会、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中国医学会、中西医学研究会等,刊物有《医学报》、《医学世界》、《上海医报》、《中西医学报》等。20世纪初,上海医务人员、医学生去国外进修和西方医学专家、学者来沪考察、讲学者逐渐增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上海成为西方医学在中国传播的窗口和东西方医学交流的中心。
辛亥革命后,一些教会和民间团体竞相开展各种形式的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民国5年(1916年)3月,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演说部卫生科、中国博医会卫生部、中华医学会公众卫生部联合组织中华卫生教育联合会,倡导公共卫生、个人卫生,预防疫病。此种预防和医疗二者之结合,被称为上海“全面的卫生事业的起点”。但此时仍无统一的卫生行政管理机构。两租界和华界“鼎足三分”,租界分设工部局卫生处、公董局公共卫生处。华界又是淞沪警察厅卫生科、闸北工巡捐局巡务课、南市市公所卫生处并立,各司其政,所事偏重于清道、清洁。民国15年8月,淞沪商埠督办公署总办丁文江借鉴西方和租界公共卫生管理经验,将华界三处合组为淞沪商埠卫生局,由淞沪警察厅厅长严春阳兼局长,胡鸿基任专职副局长,始有独立的卫生行政机构。商埠卫生局下设第一、二、三科,分别掌管清洁清道、生死统计、医师医士登记、接种牛痘、灭除蚊蝇等事宜,工作重点放在治理和整顿环境卫生方面,70%的卫生经费用于道路清洁,先后颁布《清洁违章条律》、《食品卫生条例》等,违者按情节轻重处1~5元罚金。局内专设85名卫生警察,负责维护公共卫生。
民国16年7月9日,上海特别市政府卫生局成立,委胡鸿基为局长,旋改称上海特别市卫生局、上海市卫生局。此时华界政令逐渐统一,社会相对稳定。当年公布清道办法及医药团体注册规则。翌年4月,在全国率先开展由省一级行政当局举办的卫生运动,每年夏、秋季举行,成为制度。民国18年春,制定清道、防疫等6项办法,作为整顿各区公共卫生的初步实施标准。同年,正式办理学校卫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普通治疗、预防接种、防治牙病眼病等。翌年,在各区进行产婆训练,提倡新法接生,推广免费注射霍乱疫苗和普遍种痘。后又与中央大学医学院(国立上海医学院前身)及江湾区士绅合作,试办农村卫生,分别设立吴淞乡村卫生模范区、高桥区卫生事务所和江湾区卫生事务所;在市区则设立沪南、沪北两区卫生事务所,强化区级卫生管理,各区设立诊疗所,实行免费门诊。民国24年,在江湾新市区新建“上海市立医院”,并在沪南、沪北举办妇婴卫生,开展产前检验、产后访视、安全接生、育婴指导等,保障母婴健康。租界卫生事业也稳步发展,医药注册、防疫接种、环境卫生、食品菜场管理、卫生教育、学校医务等有所加强。民国21年开始办理生育登记。公共租界新建宏恩医院、雷士德医学研究院,法租界新建公董局施诊所、卫生试验所(巴斯德医学研究所前身)等机构。至民国25年,全市医院发展至108所,较宣统二年增加4.7倍,占全国医院总数5.9%,共有床位9000多张,其中公立、市立医院10所,工部局办7所,教会办16所,私立74所,包括广益中医院、四明医院、谦益伤科医院等5所中医医院在内;高等医学院校发展至18所,增加2.6倍,占全国医学院校总数23.1%,其中国立2所,教会办3所,私立13所,包括上海中医学院、中国医学院、新中国医学院3所中医学院在内。医药团体发展至52个,增加近8倍,中华医学会、中华麻风救济会、中国防痨协会、中华护士学会、中华民国药学会、全国医师联合会等团体的总部都设在上海。卫生技术队伍迅速成长,江浙等地名医、归国医科学生汇集沪地。西医增至约4000人,中华医学会2800多名会员中上海会员768人,占27.4%,张竹君、颜福庆、石美玉、刁信德、牛惠生、伍连德、牛惠霖、陈方之、余云岫等属其中佼佼者。中医约3000人,丁甘仁、曹頴甫、恽铁樵、蔡小香、丁福保、谢观、夏应堂等皆名噪一时。雷士德医学研究院、公董局卫生试验所拥有侯祥川、余?NFDC9?、沈霁春、汤非凡、刘永纯等一批高级医学研究人员,开展具有世界水平的研究。当时上海医技力量之雄厚甲于全国。
20~30年代,影响上海医务界至巨的突出事件是中西医之间的长时期论争:一部分西医主张“废止旧医”(“旧医”:对中医的贬称),中医界主张“弘扬国粹,容纳新知”,一部分中西医则主张“熔中西医于一炉”、“中西医汇通”。民国18年2月,国民政府卫生部中央卫生委员会通过上海医师公会等团体提出的《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并制订了“施行旧医登记”、“禁止报刊介绍旧医”、“禁止非科学之医学宣传”、“禁止成立旧医学校”等六项限止措施,激起全国中医药界的强烈抗议。3月17日,上海中医团体在河南路桥总商会发起召开全国医药团体代表大会,决议成立全国医药团体总联合会,设总部于上海,并派代表团去南京向当局请愿,要求改变其错误政策。此次抗争虽取得暂时胜利,但“废止”和“反废止”的斗争以后几年中仍时起时伏。
民国26年八一三事变,日军进攻上海,市卫生局被迫停止工作。东南医学院真如院址、同德医学院江湾新址毁于炮火,上海市立医院、中山医院、同仁医院、西门妇孺医院等或被迫关闭,或迁入租界,或搬迁内地,上海的卫生事业受到严重破坏。难民大量涌入,疫病迅速蔓延。霍乱、天花、白喉、猩红热、伤寒、痢疾、麻疹等急性传染病相继流行。民国27年,霍乱发病11365例,死亡2246人。民国30年宣布为霍乱疫港,绝迹25年的登革热卷土重来。是年3月,伪市政府成立伪上海特别市卫生局,裁撤此前设置的警察局卫生科和市政府秘书处卫生科。民国32年夏,汪伪政权接收两租界,原工部局卫生处、公董局公共卫生救济处解体,分别改建为伪第一区、第八区区公署卫生处,旋又并入伪市卫生局。至此,“鼎足三分”的局面宣告结束。
民国34年8月,抗战胜利。9月12日,国民政府委派俞松筠接收伪市卫生局。旋又派员接收日本同仁会上海医院等敌营医院和被敌伪盘据的前工部局医院、各市立医院,经过整顿,改组为10所市立综合性和专科性医院。全市划分为八大卫生区,每区设一卫生所和若干分所。翌年8月又按行政区改组为22个区卫生事务所,掌理各该区域内的有关卫生业务和行政事宜。民国35年,霍乱、天花流行,海港检疫所宣布上海为有疫口岸,全市从5月份起大规模注射霍乱疫苗。民国36、民国37两年又开展霍乱、天花等疫苗的预防接种,扑灭蚊、蝇,清除宿积垃圾,禁售不洁饮食物品等。市卫生局还在“医药社会化”口号下在各市立医院设置若干免费、半免费门诊和住院名额。这一时期,各市立医院一次性门诊免费累计43.4万人次,住院免费2.6万人次,年均一次性覆盖率为全市人口数的3.6%。但此时国民党政府已经腐败不堪,市卫生局长张维慨叹:“烽火不息,金融紊乱,币值低落,物价暴涨,百业凋零……市库财源枯竭,预算无法执行,维持日常业务已经觉得困难丛生,更谈不到卫生建设!”
民国38年5月上海解放时,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358所,其中市立公立医院28所,私立医院125所,医疗保健站188所,专科防治所3所,其他卫生事业机构14所;医院病床10033张,卫生技术人员12983人,每千人口医院病床2.0张,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2.6人;人口死亡率20‰以上,传染病死亡数占死亡总数40%以上;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为320/10万、120~150‰,平均预期寿命35岁左右
在接管、改造旧上海遗留下来的卫生行政和医药卫生机构的同时,贯彻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即卫生工作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和与群众运动相结合,防治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各种疾病。解放才半月,即1949年6月11日,全市就开展以防治霍乱为中心的夏令防疫运动,是年下半年起上海不再发生霍乱。1950年1月建立由专家和医务人员1400多人组成的血防大队去市郊和江、浙毗邻地区为当地解放军防治血吸虫病,揭开大规模血防工作的序幕。旋又先后开展扩大清洁卫生运动和以预防天花为中心的防疫运动。是年10月,进行全民种痘,三个月中接种106万多人次,1951年7月下旬消灭天花。以普及新法接生旨在减少产褥热、新生儿破伤风,以及防治儿童急性传染病为重点的妇幼卫生工作积极展开。1951~1952年,全市实施劳动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财贸商业和工厂企业单位职工,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享受免费医疗。1951年1月,派出首批抗美援朝志愿医疗手术队,至1955年共派出6批、队员838人。1952年3月,市人民政府成立卫生防疫委员会(后改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长陈毅为主任委员。1954年,传达贯彻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关于中医工作的指示,努力发展中医业务,提高中医在防治疾病中的地位和作用。1956年起,根据中共中央《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中对卫生方面的要求,把爱国卫生运动列为一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随着防、治、教、研的深入开展,陆续改建、扩建、新建华东医院、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市卫生防疫站、第十一人民医院、上海中医学院、中医文献馆、市卫生学校以及市药品检验所、医学化验所、血吸虫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等中西医院、卫生防疫、专科防治机构及其他设施。1956年起,又将一批市管机构下放给区或划给医学院和有关局管理,逐步调整结构、布局。
1957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全市试行划区医疗方案,按照医院的地区分布合理安排医疗预防任务,三级分工,挂钩协作,并实行地段医生负责制。1958年江苏省所辖上海、嘉定、崇明等10个县划归上海市,卫生事业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管理。是年,城乡联合诊所、保健站进一步“大联合”:市区按街道组成地段(街道)医院,农村按公社(镇)组成公社(镇)卫生院,除少数属全民所有制外,余均为集体所有制。农村还创立集体医疗保健制度,建立生产大队卫生室,发展大队保健员,市区则建立居委卫生站。全市初步形成市、区(县)和基层的三级医疗卫生网。卫生防疫、妇幼卫生、专科疾病防治相继建立各该专业的三级预防保健网。
1949年5月28日起,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卫生处先后接管市卫生局、区卫生事务所、各市立公立医院及其他有关医药卫生单位。6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卫生局成立,崔义田为局长。旋又陆续接办澄衷肺病疗养院、四明医院等8所社团办医院,接办或征用伯特利、圣心、广慈、普慈等18所外资津贴医院和私立护(产)校,鼓励私人诊所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合机构。1954年,召开全市私立医院工作会议,确定对待私立医院的方针是:“积极领导,加强团结,提高技术,逐步改造,以发挥私立医院在城市医疗预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并对私立医院的业务、财务、人事等制度作出统一规定。1955年底,全市尚有私立医院60所,1956年2月全部改为公立。
1958~1960年,以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麻雀,后将麻雀改为臭虫)、讲卫生、消灭疾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连续掀起大规模群众性突击活动高潮,进一步改善城乡卫生面貌,此后逐步转入经常化。1960年起,卫生防疫从一般预防接种发展为按程序有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死亡率明显下降。1962年,全市基本消灭性病。
市、区、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还大办医学教育,在办理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举办高、中级业余医学院校和函授学校,组织职工脱产或在职、短期进修或系统提高。全市组织200多名中青年中医和西学中医师拜老中医为师,开展学习继承工作,程门雪、黄文东、顾筱岩、石筱山、陈大年、朱小南、顾渭川、陆瘦燕、夏仲方、张赞臣、姚和清等一批著名老中医为继承对象。1958年,上海第二医学院附属广慈医院(今瑞金医院)史济湘、杨之骏等抢救大面积烧伤病人邱财康获得成功,使我国灼伤治疗跃居世界先进水平。1960年,市第一结核病院(今第一肺科医院)裘德懋和市针灸研究所党波平合作,运用针刺麻醉成功地施行肺叶切除术获得成功。1963年,市第六人民医院陈中伟、钱允庆等首例断肢再植成活,被国内外同行誉为“医疗史上的奇迹”,有关人员受到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副总理陈毅的接见。是年,继冯兰洲之后,陈中伟被推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杜大公、程门雪、陆瘦燕、石美鑫、苏德隆、杨铭鼎、郭秉宽、王淑贞、邝安堃、兰锡纯、黄铭新、叶衍庆、董承琅、毛守白等人受聘为卫生部医学科学委员会委员。
“大跃进”中,上海的卫生工作出现过一些失误。1960年,对“病史下放”、“万人大军下乡、下厂、下里弄”,以及“一年实现‘四无’城市”、“三年基本达到中西医合流”等不切实际的做法和口号,进行检查、纠正。1962年,制订《上海市医院工作条例》、《上海市联合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开业医务人员暂行管理办法》,重申一系列管理制度、技术规程,医疗和工作秩序较快恢复正常。1965年,毛泽东主席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上海有计划地派遣卫生技术人员以医疗队、卫生工作队、“留种”等形式加强农村卫生建设;同时继续抽调技术力量支援兄弟省市。
1966年统计:全市医疗卫生机构2270所,其中医院346所,医疗保健站、所1675所,卫生防疫、妇幼保健、专科防治站(所)85所,医学科研机构12所,高等医学院校4所,中等卫生学校10所,其他卫生事业机构62所;医院病床33381张,每千人口3.1张;卫生技术人员48298人,每千人口4.4人;人口死亡率5.3‰,传染病死亡数占死亡总数的8%,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为30/10万左右和12‰,平均预期寿命男性68.1岁,女性71.7岁。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造反”组织以所谓“彻底砸烂城市老爷卫生部”为幌子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非法夺权。1967年9月28日,上海市卫生局革命委员会成立。十年动乱,给上海卫生事业造成严重破坏。解放后十七年的卫生工作被全盘否定。开业医务人员在“单干”、“走资本主义道路”的“罪名”下横遭取缔。一部分医院推行“医、护、工”一条龙,实行班、排、连建制,取消医生、护士、公务员之间的职责分工和主任、主治、住院医师的分级负责制。行之有效的各种卫生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被视为修正主义的“管、卡、压”。医疗服务质量普遍下降,医疗差错事故增多,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加剧。此一时期全市县及县以上医院治愈率、病床使用率、周转率为解放后的最低水平,病死率为最高。不少防治、教育、科研机构被撤并。广大卫生干部和知识分子成为“专政”对象,受到不应有的批判和迫害。1967~1974年间,多次发生流行性脑膜炎、流行性感冒、急性眼结膜炎、病毒性肝炎大流行。全日制高等医学院校1966~1977年间停止招收本科生,中等卫生学校长期停止招收中专生,导致卫生技术人员来源枯竭,青黄不接,比例失调。但是,这阶段中的局部工作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努力下仍然有所前进。1968年9月14日,毛泽东主席批转川沙县江镇公社赤脚医生的调查报告后,全国普遍培训赤脚医生,上海赤脚医生队伍和合作医疗制度迅速壮大。1971年9月,《人民日报》发表《中西医结合的光辉范例》一文,报道上海市创造成功针刺麻醉的事迹。70年代中期,各血吸虫病流行县都达到基本消灭该病的要求。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拨乱反正,上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恢复、健全。何秋澄、王聿先先后重新担任市卫生局局长职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卫生队伍建设。同时恢复技术职务晋升工作,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1980年起,组织业务培训,7年中累计培训13万余人次。1982年后,逐年从高、中等医学院校补充医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和中专毕业生。接着又建立、健全成人教育制度,逐步进入制度化培养。在此期间,对卫生事业有步骤地整顿、改革。1980年9月,恢复个体开业行医。翌年7月起,医院实行两种医疗收费标准。1983年起,选择一部分不同所有制单位分别进行卫生改革试点:集体所有制地段(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的管理原则;全民所有制单位,试行院(所、站、校)长负责制,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考核评分计奖,逐步扩大自主权。医院之间开展横向联系和技术协作,建立协作病房。局长王道民宣布放权“松绑”的若干规定。继又进一步放宽政策,提倡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办医,出现了众多的专家门诊、业余门诊和社会医疗机构。1986年1月,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卫生工作改革的几点意见》,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接着批准在全市试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一手抓改革,一手抓职业道德建设,改进医疗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质量。
在控制、消灭疾病方面,1985年12月,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宣布上海市消灭血吸虫病。1986年12月,卫生部宣布上海基本消灭疟疾,是为全国第一个实现该目标的省、市。翌年11月,市郊10县通过防治血丝虫病考核验收,全部达到消灭标准。麻疹、脊髓灰质炎接近消灭。1988年春季,上海发生甲型肝炎流行,市委、市政府领导全市人民全力防治,疫情迅速得到控制。1989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卫生部确认上海计划免疫工作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至1990年,白喉、斑疹伤寒、布鲁氏杆菌病、脊髓灰质炎相继消灭,狂犬病、疟疾、麻风病、丝虫病、百日咳基本消灭,除病毒性肝炎、性病外的其他传染病都得到有效控制。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科技合作向深度、广度拓展。1980年3月,中国医学科学院寄生虫病研究所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疟疾血吸虫病丝虫病合作中心。后又陆续命名癌症、心血管病、免疫、妇幼保健、人类生殖、传统医学、神经科学、精神卫生、卫生教育、初级卫生保健等17个合作中心,占全国此类合作中心总数的1/3。实行两种收费以后,医院将增收部分用于引进国外医学仪器,更新装备。县及县以上医院一般配备有多种纤维内窥镜、B超、500~800毫安X线机、自动生化分析仪等;一些大型医院配备有电子监护装置、1000~2000毫安X线机、伽玛扫描机、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单光子计算机扫描仪(ECT)、??60?钴治疗仪、直线加速器、核磁共振等先进诊疗设备。从1978年起,先后制订并实施1978~1985年八年科研规划、1985~1990年“七五”攻关计划。规划确定的肿瘤、肝炎、心脑血管病、显微外科、生物医学工程、分子生物技术、计划生育和中西医结合等重点项目均如期完成,取得655项重大科技成果(国家级58项。部委级335项,市级262项),另有军队科技进步奖647项。上述成果中不少项目达到或保持世界先进水平,许多项目填补国内空白。在此期间,还新建4所市级独立研究所,42所附设研究所和18个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八五”计划期间,着重于内涵建设,包括医疗卫生基地建设、队伍建设、法制建设和学科建设。1991年起,着手建设4所省、县级示范中医医院、农村中医工作试点县和若干个中医专科(专病)协作中心。旨在实施分级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医院等级评审逐步推开。全市接产医院争创“爱婴医院”。深化医疗卫生单位劳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进行试点。市卫生局还陆续制订《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建设实施细则》、《上海市医院服务公约》等,深入开展文明达标活动。1992年,健全、完善成人教育制度,住院医师进入全面规范化二级学科培训。在此前后,两次举办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班,先后确定44位专家为指导老师,负责带教94名有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青年中医药师,培养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或学科带头人。继“七五”计划期间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公民义务献血条例、食品卫生监督处理办法、婚前健康检查暂行办法以及与《药品管理法》相配套的一系列地方性法规条例之后,1991~1995年,又先后颁布实施《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处罚办法》、《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等16项法规、条例。同时,以食品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和药品管理为重点,全面开展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多次培训卫生执法人员,规范卫生执法行为。1994年,医学领先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的跨世纪工程启动。市卫生局成立医学领先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局长刘俊担任组长,计划通过每三年为一周期的集中建设,争取到2000年建设一批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领先学科,涌现一批高水平的医学成果,培养一批年轻的知名专家,探索一套医学学科建设的管理办法。当年评出第一周期第一批54个项目,由市卫生局及有关单位拨发专款给予支持。
同一时期,卫生改革继续深入发展。1991~1992年率先在国内实行少年儿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1993~1994年,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对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改革进行研究,着手制订职工医疗保险方案。接着又在医疗单位推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举措,通过理顺价格体系,改变运行机制中的无序状态,遏制医疗费用上升势头,减少卫生资源浪费,增加卫生技术劳务收入。
1995年,第一周期的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告一段落,评出一批三级甲等、二级甲等和乙等医院。173所医院通过市卫生局和市文明建设办公室的考核验收,成为率先达标单位。82所有10张以上接产床位的医院均被评为爱婴医院。对106所区县以上医院进行万人问卷调查,社会对医院的综合满意度为94.5%。4所示范中医医院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验收,被命名为全国示范中医医院。累计建成40个互具特色的中医专科(专病)医疗协作中心,其中中医肿瘤、急腹症、胆石病、推拿、药剂改革、中西医结合脉管病医疗、中西医结合运动系统康复医疗等7项被列为全国医疗中心。在吴孟超、陈竺之后,是年陈宜张又被推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汤钊猷、顾玉东、王振义、江绍基、张涤生、胡之璧、顾健人、曾溢滔等8人被推举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张镜人、颜德馨、裘沛然、董廷瑶、沈自尹、于尔辛、施杞、夏翔等57位中医、中西医结合专家被评为“上海市名中医”。全市评出第二批45个领先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连同第一批,两年评出建设项目99个,其中重点学科26项,特色专科42项,初级卫生特色项目31项,业已签约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委办局选择95个代表性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模拟运转。
1995年年底统计:全市医疗卫生机构5286所,比解放时增加13.8倍,其中医院485所,医疗保健站(所)4604所,卫生防疫、妇幼保健、专科防治站(所)77所,医学科研机构17所,高等学校6所,中等医学校24所,其他卫生事业机构73所;共有病床70996张,其中医院病床66952张,比解放时增加5.7倍,每千人口医院病床5.2张;卫生工作人员151603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10633人(正高1585人,副高4157人,主治主管级20331人,住院医、护、药、技师49281人),比解放时增加7.7倍,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8.5人;人口死亡率7.5‰,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为19.4/10万、10.1‰,传染病死亡数占死亡总数2.2%以下,平均预期寿命男性74.1岁,女性78.0岁。

9. 找单身男崇明农村六十岁左右男性我(女)今年60退休

崇明县办公室转发县卫生局制定的年

崇明县农村合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崇府办发〔〕89

各乡、镇,县有关委、办、局,在崇属有关单位:
县卫生局制定的《年崇明县农村合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年崇明县农村合作工作实施意见

合作制度是党、为解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本县农村合作保障制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68)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本新型农村合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55)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年本县农村合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保障对象
(一)应参加对象
本县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小城镇保险”、“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保障”、“城镇居民基本保险”的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常住居民为应参加对象,要求一人参加时,该居民所在家庭的其他应参加对象均须参加。
(二)可参加对象
已参加“小城镇保险”的本县农村居民。可参加户籍所在地乡镇的合作,但只能享受普通门急诊医药费补偿。

二、基金来源
(一)个人缴费
建立和完善稳定、长效、合理增长的新型农村合作筹资机制,个人缴费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的比例缴纳。年本县合作应参加对象个人缴费为元,可参加对象为元。
(二)企业和村集体对合作的扶持
企业、村集体应继续执行《上海批转农委、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农村合作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府〔〕13)和《上海办公厅转发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新型农村合作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55)关于基金筹集的要求和标准,随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相应加大扶持和资助力度。年村集体按实际参加农村合作人数扶持每人10元。
(三)扶持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筹资按个人缴费、企业和村集体资助、扶持的原则,在本县合作个人缴费、企业和村集体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县、乡镇两级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年县、乡镇扶持合作基金以实际参加农村合作人数为基数,县财政补助每人元(含补贴元),乡镇财政扶持每人元。

三、基金使用与补偿原则
(一)基金使用
年,全县合作基金继续实施县级统筹,以进一步提高合作基金统筹能力和使用效率。健全乡镇农村合作基金定额使用制度,年终资金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且不影响下一年度额度;年终资金超出定额部分的,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本岛以外和零星报销结报办法不变,仍然由各乡镇合作基金管理办公室予以结算,县合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审核,定期划转基金,保障基金正常运转。
(二)补偿比例
1、门诊补偿:在村卫生室就诊,补偿80%;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70%;在县级机构就诊,补偿50% ;在级机构就诊,补偿40%;村卫生室门诊费用每次限额 30元,每月就诊不超过5次,乡镇级及以上机构门急诊费用每次限额元,每月就诊不超过5次;全年门急诊补偿累计封顶额为元。
2、住院补偿: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比例为70%;在县级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50%;在级机构就诊,补偿比例为40%。岛外门诊和住院未办理县级转诊手续的或非医保格式的发票和无用药明细的,补偿比例相应下浮10个百分点。补偿封顶额为元。
3、尿毒症、白血病、肿瘤、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病人的门诊血透、腹透、放疗、化疗和治疗费用(包括肾移植后抗排异用药),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封顶额为元。此类病人中若同年发生其他疾病的,住院医药费用可按普通住院病人结报比例给予补偿,但年内诸病种费用补偿累计封顶额仍为元。
4、甲型病毒性肝炎、肺结核、菌痢、伤寒等传染性病人和精神病人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报销封顶额为元。根据崇卫医防〔〕4《关于印发〈崇明县肇事肇祸特困精神病人住院费用分别承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精神病人住院医药费用已实行三级负担的,合作不再予以补偿。
(三)补偿范围
合作补偿范围:基本参照城镇职工基本保险范围执行。安装心脏起搏器等植入性手术材料以及射频消融术等高额特殊治疗材料费,按50%的比例列入可报基数;在本县以外本以内居住和工作一年以上者,本人提出须要县外就医的,可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合作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就医转移手续。否则,补偿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合作不予补偿范围:城镇职工基本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与项目;非公立机构就医的费用(包括已列入医保范围的机构);本公立机构设置的特需病和本特需发生的费用;外省就医发生的费用(急诊除外);脏器移植发生的费用;各种非疾病因素(车祸、酗酒、服毒、打架、工伤、职业病、自残等)造成的费用均不属报销范围。

四、巩固和完善大病减贫费用补助基金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风险基金制度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大病和资金运作的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从当年统筹基金总额(含历年结余部分)中提取5%作为大病减贫费用补助资金,提取10%作为新型农村合作风险基金,其余作为门急诊与住院统筹基金支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大病减贫费用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人员享受住院或门诊大病统筹后、社会救助后,其一次性自负费用超出1万元以上部分的再按可报销部分50%比例补助,补助最高标准为元。新型农村合作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

五、全面推行定点机构就诊补偿实时报销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
为方便农民看病报销,从年起,在本县卫生系统内全面推行合作定点机构门诊和住院补偿费用当场报销制度,合作经办机构对定点机构垫付费用予以定期结算。全年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合理使用,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六、加大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对合作的救助力度
门及慈善基金会,残联等社会团体继续坚持每年对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等参加合作的对象给予补助,做到应保尽保。

七、实施合作基金县级统筹,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
全县农村合作资金由县合作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补偿,提高基金集中统筹和使用效能。各乡镇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县合作基金管理办公室要组织人员力量制定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督,加强考核,考核项目列入各乡镇年度目标管理内容。

八、长兴、横沙合作管理保障制度
长兴镇、横沙乡农村合作工作模式、操作办法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将补偿结构作适当调整,逐步向县级统筹接轨。

九、附则
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中未涉及的内容按照崇府发〔〕、崇府发〔〕5、崇府办发〔〕55、崇府办发〔〕55文件执行。

崇明县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10. 崇明卫生局电话是多少

打114查询,拨号之前加区号。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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