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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共用地

发布时间: 2021-01-28 18:38:5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什么

公共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公共设施的轻重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公共设施是否人性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自然有各种各样的尺度,但其中有一种不成文的尺度,是全世界各国都公认的尺度。这个尺度既有趣,又十分客观,绝对令人信服。那就是要看这个国家公共设施的“重量”。
你去称一称这个国家公共设施的重量,就知道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有多高。这个标准准确无误,说明一切,甚至不用再说任何别的!
早在1917年前后,英国人的一些公共设施,都是以分量的沉重程度来论的。比如街道旁的垃圾桶、护栏、邮箱、铁椅,甚至汽车站牌,等等等等。都沉重得让人吃惊。谁也休想移动它一下。因为公共设施如果太轻,就会被人挪动、搬走、偷盗,然后去销赃。就连轻一点的广告牌,也会被人连根拔起,扛到废品站去换几个零钱花儿。
英国人对此曾非常苦恼,却又想不出什么好办法。因此,不得不把这些设施制造得沉重、再沉重一点,重到让人搬不走、挪不动的程度。这也一度成为了英国人制造公共设施的一个标准。就是一个垃圾桶,最好也要造三百公斤以上,不然,崭新的垃圾桶白天刚刚摆在街上,夜里便会被人扛到废品站去。尤其是在郊区,高大的汽车站牌,白天立起来,夜间就不翼而飞了。
英国的监督部门,不得不一再要求公共设施的制造商们,把设施做得重一些,重到必须用吊车来吊装拆卸为止。这就是英国人早期的文明程度,就连英国自己的民众,对此都忍无可忍。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六七十年过去,渐渐地,英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文明的国家。其中的标准之一,就是他们的社会公共设施,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最轻巧的公共设施。垃圾桶都是可以随时搬走的,清理起来十分方便。电话亭、路边的护栏,也是可移动的,简单方便,而绝不用再担心被人搬走卖掉。
据世界公共设施组织统计,凡是公共设施沉重结实得让人吃惊的国家,一定也是文明程度相对较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再结实的站牌、护栏、座椅、垃圾桶、井盖,也都有被人搬走卖掉的可能,防不胜防。
因此,世界公共设施组织自成立以来,从不提倡所谓公共设施的“结实”,因为历史证明,越是设施结实的国家,公共设施也就越倒霉,被破坏、偷盗的现象也越严重,他们提倡的反而是一种轻巧。
至今有不少国家为了便利,垃圾桶、电话亭等都做成了带轱辘的,可随时根据需要移动。不过要是在一些落后国家,还是万万不行的!因为有可能会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被人推到自己家去,或是被盗贼直接推到收购站去。
在每两年的世界公共设施展销会上,世界公共设施组织从来不把公共设施的重量列为评比的标准。他们更希望的是公共设施的耐用、美观、轻巧、大方。因为只有可以随时挪动的公共设施,才更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目前,中国的公共设施还不得不把重量列为制作时的一项重要标准。最少,没有人敢忽略公共设施的重量,这实属一种无奈之举。在城市,公共设施被砸、被盗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只有用牢固、结实、搬不走的重量来抵御这些社会不良现象。这虽然是一种笨法子,但在人的文明程度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时,全世界的做法也都大同小异。
在非洲,在一些不发达的国家,你会看到,许多公共设施至今还都被沉重的大铁链子相互拴住。
公共设施的设计者们,无不希望中国的公共设施,有一天也会变得轻巧、美观、大方,以随时可以挪动为标准,而再无人去破坏、偷盗,更无人再去收赃。到那时,中国的文明程度才是一个相对合格的标准,而不再是由哪个部门的自我宣称和标榜。
社会是人所生存的人化的自然,他的存在需要一定的基本条件和秩序。国家是维持这个秩序和提供基本条件的机器。
国家的存在以人会中的人为基础,离开了人的国家不成为国家,人的物质需求是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的,国家为了满足不同人的相同需要的时候,为了节约国家机器的开销成本,满足机器运作的条件,便提出了公共设施的方法,方法的有点显而易见,因而要大力发展公共设施,公交地铁都是,也减轻了国家的负担,每人一辆汽车是不可想像的。但是要控制公用设施的比例,因为人是需要一定的私有空间的,公共设施过多的话,利用率低下,势必会造成浪费。

Ⅱ 土地被非法占用应该向那个部门举报

土地被非法占用的复,可以向县制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因为属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公共用地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构成: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等。

Ⅲ 谁知道国家哪个法规、文件里有关于公共、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如用地、优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版。
《中华人权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Ⅳ 占用小区及烈士陵园公共用地国家及天津政府有文件规定吗

占用小区及烈士陵园公用地的国家级天津政府有关还规定。还是有很多的,我们大家一定不要触犯。

Ⅳ 购买土地作为公共设施建设使用,国家有没有补偿

一、我国的土地使用政策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又分二种,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使用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收手续,征为国有后才能进行建设,但有几点例外:一是乡镇企业用地,二是村民的宅基地建设,三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2008年元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通知强调:“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臵,有偿使用。”
2、农村土地使用政策
根据土地用途分类,土地可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限制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需要经过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民使用,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三类建设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分别是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宅基地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农民宅基地出让和转让是违法的,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自2000年起国土资源部批准我省芜湖市5个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至今我省先后批准了51个乡镇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主要做法是在依法补偿农民的前提下,不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民建房的有关规定
1、农民建房的概念和标准
农民建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或翻建自用的住宅。
2、宅基地的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建房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由农民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农民建房用地的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三、农民建房收费政策
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专项治理农民建房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99号)规定,农民建房收费是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由于农民建房使用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以,农民建房第一,不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第二不存在缴纳土地收益。但农民建房常也属于建设,需要经过审批,审批程序与一般的建设用地审批相同,用地审批中涉及许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项目,但这些项目大都不能对农民征收。
根据皖政[2001]99号文件的规定,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以及省政府和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农民建房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
保留的收费项目:土地证书工本费(简装本)每证5元。 除保留的收费项目以外的其它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和禁止。
取消的收费项目: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
3、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
4、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工本费;
5、其它。
禁止的收费项目: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3、土地登记费;
4、村镇规划管理费;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
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7、耕地开垦费;
8、土地复垦费;
9、其它。
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与农民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否则,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根据新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农民建房除缴纳土地让书工本费外还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条例‣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防止可能出现对农民建房的乱收费项目
农民建房可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但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程序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基本相同。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在审批中需要收取一些政府性基金及行政性收费项目,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但这些费用不能针对农民建房征收。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其性质是一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平均纯收益,通过征收这项费用来调整土地收益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并将资金使用到农业土地的开发和整理上。此项费用在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缴纳,缴费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中央文件一再强调,此项费用不得转嫁给用地单位。农民建房也属于建设,如符合缴费范围的第一条规定即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也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但应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而不是农民。
2、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农民不属于单位,建房如占用耕地并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其补充耕地的义务由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因此,不得以占用耕地应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为由对农民征收耕地开垦费。
3、土地登记费
根据皖政[2001]99号文件规定,可收取注册登记发证费5元,但不得收取地籍测绘权属调查费。
4、征地管理费和水利基金
目前仅对征收的土地征收,农民建房并不征收土地,因此不得向农民收取征地管理费和水利基金。
五、对向建房农民乱收费行为的处理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等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皖办发[2002]25号),其中•向建房农民乱收费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向建房农民乱收费行为作如下规定:
第三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以建房农民为收费对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变更依法设立的收费范围、标准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或者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四条:党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规定,通过农民建房收费单位向建房农民“搭车”收取费用和集资、摊派款的,给予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农民建房收费单位帮助党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向建房农民收取前款所列费用和款项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五条:农民建房收费单位或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过规定标准和项目收费的;
(二)强行向建房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收取服务费的;
(三)在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时,向农民推销或强行要求农民购买建筑材料、报刊杂志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六条:未取得•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而向建房农民收费,或者收费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给予收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六、对国土部门的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依法行政,严格按省政府皖政[2001]99号文件的规定收取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2、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当前,由于乡镇基层国土所经费较紧张,而农民建房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农民建房管理方面存在入不敷出的现象,因此有的乡镇在农民建房问题上疏于管理,导致农民建房没有规划,存在乱搭、乱建等现象,一些地方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因此各地要在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积极鼓励农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

3、做好老宅基地的还耕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落实。 要认真核定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原老宅其地必须还耕。同时要加强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确需占用耕地的,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折抵臵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落实。

Ⅵ 土地征收是什么意思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6)国家公共用地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土地征收

Ⅶ 下列各项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直接用于农

A、B、C
产考资料:
1、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版暂免征土地使用税权。(国税地字〔1989〕140号)
2、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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