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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丧失受益权

发布时间: 2021-01-27 19:20:04

1.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丧失权,没其它受益人,被保险人死后,保险金如何处理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 “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怎么理解

1《保险法》抄第 64条规定:袭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2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而死亡,其受益权因此而丧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权利,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时指定的受益人又谓之为“后继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

3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或推定同时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谁行使,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受益人申请保险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成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受领。

3. 什么是大病医保哪些情况可以享受大病医保

一、大病医保的定义
这位朋友你好,大病医保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保险,它是属于社保,也就是国家强制规定的保障体系,所以并没有说申请大病医保还需要有什么条件,或者什么人适合大病医保。
那么大病医保究竟是什么?奶爸用一张图来作说明。


奶爸总结:
除了大病医保,我们当然还需要购买商业医保,如果患上了重疾,医疗费用高昂,大病医保在自费的部分也是随着增加,很多人都难以负担自费部分。
不管是基本医保还是大病医保,自费部分都不会予以报销的。还需要商业保险来进行补充,那么为什么商业保险这么重要呢:【有了社保,还要买商业保险吗?】
写在最后
我是奶爸保,保险测评我是专业的。
如果你想要更专业的保险建议,
奶爸可以为您解答:「预约奶爸,解决您的问题~」

4. 国家对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或补助

残疾证事实上就是一个身份证明,就跟身份证一样,只是证明你是一个残疾人。如内果是地方容残疾证的话,一至四级,可以申请低保。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影剧院、体育场(馆)提供半价优惠。

5. 什么是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

法定受益人,也称法定继承人。《保险法》第63条已明确规定,一但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因为在这三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可推定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为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则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规定分配。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还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和债务。这里,仍有几点需要解释清楚: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在合同中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可理解为被保险人未具体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即为其受益人。在我国的人身保险实践中,由单位为其员工投保各种人身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执。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问题便迎刃而解。有的单位集体投保时,未经员工委托或许可而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指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仍为其法定受益人。保险人须参照我国《婚姻法》及《继承法》等相关法规鉴别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后,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法》第 64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只要发现指定的受益人有企图谋害被保险人等不轨行为时,即使原先已声明放弃其处分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权利。笔者认为此规定尚不够全面,因它仅包含受益人对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行为,而受益人遗弃或虐待被保险人情节严重者,也应丧失受益权。有能力的受益人对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保险人拒不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或对被保险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应确认其丧失受益权。虐待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受益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保险人,若仍有受益权,则有违公序良俗,故受益权应当归于消灭。应该注意的是,虽然受益人有加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死亡与该受益人的行为无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未行使其撤销权的,该受益人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也不一定导致其丧失受益权。因过错责任又分“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只有故意责任,才使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若因过失伤害被保险人的,虽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受益权仍受法律保护。如沈阳某公司员工张成男因其子考试成绩不及格,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儿子张金鹏一案,因张成男是过失犯罪,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情节,故仍享有其子投保的“学生安康平安保险”的受益权。

(三)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而死亡,其受益权因此而丧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权利,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时指定的受益人又谓之为“后继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

(四)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或推定同时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谁行使,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受益人申请保险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成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受领。美国1940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规定,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及受益人都发生死亡,而又无证据去认定其死亡的顺序,推定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6. 保险: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 怎么理解

1《保复险法》第 64条规定:受益人制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2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而死亡,其受益权因此而丧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权利,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时指定的受益人又谓之为“后继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

3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或推定同时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谁行使,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受益人申请保险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成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受领。

7.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丧失权,没其它受益人,被保险人死后,保险金如何处理要公正

按照保险法规定,如无受益人,则由被保险人的配偶继承、然后是父母,再是子女,有继承遗产权的人按遗产分配。

8. 想买不同的保险险种,哪种保险可以写受益人

可以看出,不同的受益人指定情况,会造成完全不同的结果,还是要慎重一些比较好。

情形3:受益人和被保人同时死亡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比如小李和妻子在一场车祸中同时丧生,保险公司赔付时会认为,妻子先去世,丧失受益权。这就又回到了情形2,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的情况,这里就不赘述了。

发生变故,请及时变更受益人

如果家庭出现变故,就很容易出现受益人纠纷,比如: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买了人寿保险,受益人都填了配偶。离婚时却没有变更受益人,一方出险后,保险金却被前妻或者前夫领走。

夫妻双方给孩子买了意外险,身故受益人是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变更受益人,孩子出险后,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却要和令一方平分赔偿金。

这显然与当事人意愿相悖,但却又不得不接受。所以,一旦家庭情况出现变故,要及时变更受益人。

那该如何变更受益人呢?

首先,如果投保人和被保人不是同一人的话,需要先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这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其次,才是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受益人变更服务

以平安保险为例,联系客服或者代理人后,准备三份材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变更类)

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新受益人身份证件

然后按照要求填写就好了。不同公司的流程可能不一样,一般相差不大,变更受益人前最好先向客服咨询清楚。

大白说:推荐指定受益人

买保险时到底应该选择“法定”还是指定受益人呢?两者可以说各有利弊

投保时,受益人直接填“法定”是最简单的,只用写两个字就好了,但理赔时就很麻烦了。

一般来说,法定受益人都不止一个,领取保险金时,不仅要证明“我是我”,还要证明“我爸是我爸”,提供的理赔材料多,很影响理赔时效。而指定受益人,只用带上个人证件,证明“我是我”就好了,理赔速度更快。

至于份额如何指定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多份保单的形式来解决,比如买三份保额差不多的寿险,一份受益人为妻子、一份为父母、一份为孩子。一旦出险,各自都能拿到相应的赔偿金。

最后,一旦发生家庭变故时,千万不要忘了分割保单。这不是诅咒大家离婚,只是提个醒,毕竟风险无处不在。

9. 现金价值表是啥意思

现金价值是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现金价值表就是登记退保金数额明细。

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 (亦称“解约金”) 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趸交保费的人寿保险单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退保金;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单,交费满一年或二年后,可随时提出退保领取保险金,这类保险单在退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数额,就是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经背书后 (依合同的规定,有时须经受益人同意) 可转让,这种转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更换被保险人。

(9)依法丧失受益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10. 在死亡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且保险期限不限定的人寿保险称为

称为终身寿险

解析:终身寿险又称终身死亡保内险,即终身提供死亡保障的保险。在保险合同容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

(10)依法丧失受益权扩展阅读:

死亡保险赔偿标准

一、死亡保险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所需材料。1.医院死亡证明 2.尸检报告 3.户籍注销证明 4.火化证明5.事故现场照片

三、计算方式。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当地保险赔偿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限

四、注意事项。1.审核法医的尸检证明、医院的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同时能体现死者户口性质

2.对单证有疑问的,应及时到出证单位进行核实

3.死亡人员身份或死亡原因可疑的应到相关的部门调查,并通过走访死亡人员周围人员进行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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