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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21-01-27 17:56:32

1. 如何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
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不知道该如何应用,往往造成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当遇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要学会学习法律知识,要么要学会找法律专业人士去进行法律咨询。总之,一定要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第二、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
在维权实践中,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尤其对劳动者来说,在许多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得到实惠。这个协商和解程序虽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确是一个解决劳动纠纷的好途径。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程序作了更为完善、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将调解组织由原先的一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增加为三种(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而且将调解程序缩短为15天时间。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调解协议还赋予了法律效力。如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无须再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上述这些新规定对于劳动者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劳动纠纷都是非常有利的。
第四、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
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原先的60天延长为一年时间。这对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仍然会由于各种原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因此,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切忌轻易地放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2、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要抓住调解机会;
虽然在劳动仲裁程序之前就可先行调解,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愿协商,或者因双方差距大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之后,在审理程序当中均有一个调解程序,这个调解程序也是化解纷争的好机会。劳动者应当抓住此次调解机会,适当地退让,积极协商处理。
3、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维权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致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所以,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
4、 由于诉权只可行使一次,在提出仲裁请求时一定要准确无误。
劳动仲裁程序属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就意味着诉权已经开始行使,而这样的诉权只能行使一次。而在维权实践中,一些劳动者急于求成,在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下,提出的仲裁请求或不准确、或不全面,这样的仲裁请求,很容易导致部分败诉或全部败诉。而一旦在劳动仲裁阶段诉权行使之后,进入一审诉讼阶段,诉讼请求是不可随意增减或者变更的,除非与原诉求具有不可分性,否则,法院会将新增减或者变更的诉求列为新的争议而不予审理的。
第五、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劳动者在提出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申请的同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法定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仲裁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其他必要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第六、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有权选择调解或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权要求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或审判活动,有权自行和解,有权陈述和答辩,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等。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按规定参加调解、仲裁和审判活动,在规定时间提交有关材料,遵守仲裁和审判纪律,依照规定期限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按规定缴纳仲裁费和诉讼费用等

2.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按下列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扩展阅读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职工应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摘 要:关注职工诉求,加强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一个有效化解矛盾,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途径之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职工气顺、心齐、劲足,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同时,职工也在企业发展中过上幸福的生活。
关键词:权益维护
近年来职工上访事件时有发生,谋求自身利益的呼声越来越高。面对新形势,新问题,企业工会怎样才能做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呢?途径很多,其中关注职工诉求,加强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一个有效化解矛盾,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途径之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职工气顺、心齐、劲足,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同时,职工也在企业发展中过上幸福的生活。
一、关注职工诉求,用心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1.完善和畅通职工诉求渠道。一是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表达其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对于企业来说,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企务公开的一个推行方式.职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是民主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落实所选的职工代表是不是可以代表广大的企业职工,是不是把职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能不能把职工群众关注的问题充分的反应到职工代表大会上,从而帮助职工群众解

4.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途径。诉讼俗称“打官司”,诉讼途径就是指受害人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途径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非诉讼途径。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非诉讼途径,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解决问题,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非诉讼途径很多,主要有:投诉、申请、调解、申请裁决、申请仲裁、申请复议、申请复审、复核、申请行政复议和申诉等。

投诉是指公民就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向主管机关、有关群众性组织或其他单位反映并要求处理和解决的行为。投诉的内容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商业信用问题投诉、服务质量问题投诉、行政管理问题投诉。

投诉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没有格式上的限制,说明情况、提出要求即可。口头形式既可到有关部门当面陈述,也可以电话投诉。

申请调解是指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者一般的治安违法案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行为。

可以申请调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如宅基地纠纷等和一般的治安违法案件,如比较轻微的打架斗殴等。另外,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的,也可以申请调解处理。申请调解既可以用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裁决是指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发生以后,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处理的行为。

治安违法案件的处理权属于公安机关。治安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公安机关不一定知道,受害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报案,请求处理。申请裁决时,应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证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制裁违法人。

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其对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仲裁主要有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海事仲裁。实践中与公民关系较密切的是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复议是指公民受到纪律处分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后,因对处分或处罚决定不服而向处理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复议的行为。申请复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本机关本单位的纪律处分而申请复议。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自己的纪律处分不服时,应该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处理机关要求复议。要求复议时,一般应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5. 什么部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6. 如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重视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1.用正确舆论引导公众,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规,主动配合执法维权。要大力宣传、引导企业正确对待职工合法利益,表扬表现优秀的企业,曝光表现不好的企业,让全社会共同关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2.工会积极参与和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业余技能学习,引导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

二、注重职工人文关怀,做好职工的心理疏导。

1.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帮助他们做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

2.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通过建立健全工会宏观参与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把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任务,坚持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

扩展信息

国务院做出部署,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一、实施符合我国国情的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二、全面开展工资清欠专项工作,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努力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

三、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四、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完善。

资料参考:国务院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 - 网络

7. 怎样依法维护工人合法权益

1、提高落实低工资标准保证农民工劳所
维护农民工合权益重点劳收入、安全卫、社保险三面其重要保证农民工劳收入让农民工城市能使收入低农民工收入水平所提高今10月起全省统调整提高低工资标准落实起难度单位低工资作高工资或者尽量压低工资收入应严格执行低工资标准两调制度前几限期拖延情况必须改变二保证用单位按足额向农民工发放工资防止拖欠克扣压低农民工工资现象发必须制定实行拖欠、克扣、压低工资补偿处罚制度绝让想占农民工便宜占便宜同要按际惯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检代收欠薪保障费划入财政部门设立欠薪保障基金专户恶意拖欠工资恶意使用试用期企业要采取行政律等措施坚决予打击制止直至追究律责任现许单位用工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关系通劳务公司作介劳务公司贩剥削谋利养帮闲种做必须改变查处
2、扩社保险覆盖面农民工纳入养、工伤、医疗保险范围内
前我社保险没农民工纳入其论能参加保险劳者实行保险制度企业都公平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目前家农民工工伤保险作重点同要考虑使农民工尽快加入养医疗保险据我些建筑工农民工调查般干50岁干靠养病办都现实问题非规部门业农民工主要储蓄商业保险式取养、工伤、医疗保险于规部门业农民工应与本单位其职工同办理养、工伤、医疗保险要依强行推行工伤、医疗养保险农民工办理三类保险管企业性质何都应采取行政律手段强制实行同制定灵交费办农民工工作流保险费随转移
3、创新建发展员新机制探索灵建式
按照工规定要职工自愿建立工实际企业主同意工建立起我往工作思路立足于企业主理解支持使工路越走越窄其实组建工律赋予工权利企业主理解支持要建理解支持要建今建立工要采取种形式包括企业工、街道、社区、村镇工联合或联合工行业工联合商业街、楼、行政村工联合等工联合或联合工直接吸收员、必征企业领导板同意重点抓社区、乡镇建通社区、乡镇工建立各种工联合或联合工前企业体制条件让基层工独立承担维权职责确实勉其难往工作思路要改变提维权工作提级其含意包括三要点级工要承担基层工难履行维权任务包括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协调所属单位劳争议等二级工要胆维护基层工干部合权益权益受侵害或遭打击报复级工要站说保障维护职工合权益降低职位、调换工作、减少薪酬三要坚持基层工民主选举制度;试行逐步推行工主席公选任制度;级工选派干部基层任职、工资由级工发放通些制度落实解除基层工干部维护职工合权益顾忧保障能胆履行维权职责
4、加执力度做必依违必究
市场经济条件政府主要职能制定政策规二监督政策规执行监督劳规执行政府重要职能政府应该机构设置、员配备、工作质量予保障建议省、市、县(区)尽快建立健全劳监察队落实专职员工专职劳监察员编制展经性执检查所企业都要设工劳监督员反映企业执行劳问题关规要明确违反劳规律责任严重违行要坚决追究责任加违本督促企业贯彻劳、工建议关文件明确规定评选先进企业各级劳模、先进、推荐代表、政协委员等要企业否建立工否签订劳合同、集体合同、严重侵犯职工合权益造社影响等作否决条件;并工商税务、劳检内容作重要要求
5.整合社力量切实农民工事情办
现社都关注护农民工种现象职工维权社化表现目前情况看存政门、职能交叉、工作落实状况看起都做、都管效却理想、位形要情况功夫抓少;做面工作认真探索少;讲难点问题真突破少农民工问题项新工作应该始或起点打基础形既统筹力量所工工目合作工作格局真农民工问题抓效

8. 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 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困难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会想到政府,会向政府寻求帮助。

一、求助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将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服务热线,集中受理群众求助、救助、咨询、投诉等非紧急类诉求。通过政府向社会提供的热线电话反映问题,寻求帮助 。 二

、信访。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通过上访来解决困难,这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三、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以寻求帮助和解决。

四、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作出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能起到维护权益的效果,而且更为简便、经济。

六、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

七、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单位、社会团体等方面得到帮助。 总之,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很多,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保护途径,以便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拓展资料:

利益:有合法的利益如继承的财产、有违法的利益如赃款、有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的利益,这种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比如赌债;又如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

权益:合法的利益等于权益,之所以不应该称合法权益,是因为既然有合法权益,那岂不是还有非法的权益或是违法权益?显然,没有这种说法。许多法律在说到立法目的时,都是说保护XXX的权益,当然,也有说保护合法权益的。这里比较混乱,原因是在于没有厘清权益这个词。

9. 要两个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的事例

案例一
被告王甲2001年8月日向原告刘某借款50万元经营一服装店,约定该借款于2003年8月5日归还。后因经营不善,被告借款届期无法归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查明: 2003年2月8日,被告将其名下价值30万元的房屋赠与其子王乙并在同年3月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6 月2日,被告将其所有的价值20万的红旗小汽车以9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妹夫李某。但此时被告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告得知后,即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王甲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债权,要求确认被告房屋赠与以及汽车转让的行为无效。王甲认为赠与行为发生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是合法行为,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汽车买卖也是经过合法程序完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甲房屋赠与以及汽车转让的行为无效。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通过行使撤销权挽回了损失。

本案法律关系及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于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并正确行使撤销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在此借助上述案例谈谈关于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撤销权的要件包括:⑴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效。这是前提条件,因为撤销的行为针对的是损害债权的行为,如果债权本身存在效力问题,那么撤销权就没有意义了。⑵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换句话说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即将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在债法领域,责任财产是指债务人用来承担债务的财产 ,一般债务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就是他的责任财产 。 ⑶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特定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是法律规定的。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危害债权的性质仍然存在。本案中王甲欠刘某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刘某的债权是应当由王甲财产来偿还,但王甲以分家析产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王乙,而房屋中并没有王乙的财产权利成分,王乙对于房屋顶多享有继承的期待权。之后王甲又将小汽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李某。故被告王甲房屋赠与以及低价转让小汽车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刘某的债权,债权人刘某当然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这种侵害行为。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刘某行使撤销权应当从知道王甲赠与房屋以及转让汽车的行为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后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对于这两个时间期限,前者是诉讼时效,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后者5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这条表明了5年期间是除斥期间。

三、撤销权诉讼各当事人地位及费用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将王甲列为被告,受让人(受益人)王乙、李某列为第三人。对于行使撤销权费用问题,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刘某行使撤销权费用主要由被告人王甲承担,第三人王乙、李某适当分担。

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对于“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而行使撤销权比较好把握;但对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则因较难认定,而导致行使撤销权存在一定的困难。那么“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在这里有了两个条件的限定即不合理和明显。一般来说双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交易即为不合理的低价,不合理是指没有低价进行交易的理由,也就是不存在诸如处理季节性商品、滞销积压商品的情况。我认为商品交易价格应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和交易的常识来判断,如果交易的商品低于市场价格的50%以上即可认定是属于明显。本案中赠与房屋给王乙系无偿转让财产,汽车买卖以9万元转让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两者都损害债权人刘某的债权。

五、如何举证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低价转让财产的过程,债务人的恶意是明显的,但受让人是否知道,这是一种主观的内心活动,作为债权人如何证明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笔者认为,要证明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只能采用推定的方法。债权人如果 提供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亲戚、朋友等密切的关系;转让的财产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人的行为不符合通常的交易惯例等证据。据债权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即可推定受让人在交易中存在重大过失;受让人认为没有过失,则由其举证证明。本案中王甲与李某系亲戚关系,将市场价值20万元的红旗小汽车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符合交易惯例;再者李某明知王甲欠有巨额债务,没有其他财产可供还债仍然与其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并已履行,足以认定其明知其与王甲买卖汽车的行为对债权人刘某造成损害。

六、连带之债中如何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是单一的,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则是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但是,如果债务人仅负连带之债,那么,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则必须在其他债务人也存在确无履行能力后方可行使。因为其他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显然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本案属单一之债,刘某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总之,我们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撤销权,应严格依据《合同法》74条规定,并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列二保险不履行 依法予保护

凤阳县消费者王某于1990年在某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一份儿童保险,合同约定孩子考上大学即可每年领取助学金400元。现儿子已由大学专科升入本科,按规定每年可领取400元助学金,但现保险公司以其是专升本而不是直接考上本科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约定。无奈的消费者只好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于2005年5月25日来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12315中心投诉,希望依法维护其权益。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该合同条款中对考上本科并没有特别的文字说明,更没有专升本不予享受此待遇的规定。据此,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保险公司存在的错误,最终,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约定,每年支付消费者400元助学金。至此,一起因保险合同不履行的案件在执法人员的积极努力下画上圆满句号。

10. 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

维护自身权益,是消费者的一种权利。依法维护权益,体现着消费者的素质。因为,这首先要求消费者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其次,要会根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第三,索赔要求应合理合法。但是,一些消费者虽然有理,却采取了不讲理的办法“力争”;还有些消费者只注意了经营者的义务,却没注意自己的义务,比如使用不当造成故障,结果可想而知。但是,有一个界限必须划清,那就是由于所知有限采取不当行为与敲诈的界限。人为制造故障、缺陷,妄图获取高额赔偿的,不是消费者,而是犯罪嫌疑人。———主持人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生效时比,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提高,依法索赔的人越来越多。这是一大进步。但是,绝不能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便采取不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采取非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其结果可能是得不偿失,甚至受到处罚。
有的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到商店退货不成,冲动之下,砸柜台,摔商品,结果侵犯了商场的权益。有人采取在商店门里门外张贴大字报、小字报的办法,违反了我国《宪法》的规定。有人使用商品前,未注意警示说明,造成损坏,如使用多功能绞拌器时,未按连续转两分钟后应停机几分钟的要求操作,却一口认定是质量问题,造成调解失败。有人为了在索赔时处于有利地位,未向消协反映全部实情,事实不清,往往使消协无法为消费者据理力争。实事求是很重要。一老人被啤酒瓶炸伤眼后,由于如实反映了情况,尤其是讲了碎瓶已经被不懂事的孩子扫地出门的重要事实,啤酒厂接到媒体通知后,与消费者一接触,便认定用户说的全是实话,立即作出赔偿一切经济、精神损失的决定。
上述经验教训告诉人们,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依什么法呢?《消法》规定,解决消费争议有5种途径,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有人说是“私了”,其实不对,这仍应依法解决);二是向消协投诉;三是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诉,如工商局、质监局;四是双方共同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法院起诉。因此,应加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的宣传,指导消费者充分利用法律,依靠消协、行政、新闻、司法监督的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各有关部门对消费者的合理合法要求,也应满腔热情地积极、快速、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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