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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发布时间: 2021-01-27 02:02:36

⑴ 我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以后,清算组要求我以我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

问:我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以后,清算组要求我以我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想问一下,为什么要我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呢?我开的虽是一人公司,可也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该适用有限责任制啊。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公司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清算责任主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应当视为对债权人的财产损失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或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者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清算主体有未尽清算责任的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责任主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清算主体应与公司法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⑵ 什么人能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人是指对解散的企业法人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企业开办者、投资者或主管部门。

⑶ 破产申请人包括企业清算责任人吗

答案:A\B\C
《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重整、和解或者答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负责人下落不明 主管部门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事实上,企业法人与企业负责人,在法律上是互相独立的二个民事主体,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与企业负责人无关,负责人下落不明的,主管部门也无需承担什么责任。该由企业法人承担的责任,还是由企业法人自行承担。法律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最高法《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复》法释〔2008〕10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法院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破产的请示》((2007)黔高民二破请终字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此复。

⑸ 公司依法清算注销后,债权人是否还能以原出资人(股东)为被告起诉请看清问题后正面回答,和相关法规。

可以!但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诉讼的标的。例如公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版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⑹ 如何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义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要提供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⑺ 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2000]369号
一、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确定的一般原则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被核准歇业或被视为歇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法院在审理中应当以该企业合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
(二)企业法人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院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对终止后的企业法人确定清算责任人,法院应当区分公司法人(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不同形态分别确定清算责任人,并在清算责任人范围内确定诉讼当事人。
1.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公司登记确定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8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股东大会确定的股东。如股东大会未确定清算股东的,清算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代表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84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企业为非公司的国有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
4.企业为非公司的集体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开办单位。[依据同上]
5.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出资人。[依据同上]
6.企业为法人型联营企业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联营投资各方。[依据同上]
7.企业为其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其清算责任人为工商登记确定的出资人。[依据同上]
(四)企业法人终止后有5个以上清算责任人(不包含本数),法院在审理中可以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全体清算责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五)企业存有多个清算责任人,各清算责任人对原企业均负有清算义务。部分清算责任人消亡,不影响目前存在的清算责任人承担清算义务。在有其他清算责任人存在的情况下,对于已经消亡的清算责任人,法院一般不再追加其清算责任人(即对已经消亡的清算责任人负有清算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诉讼。
(一)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歇业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原企业法人消灭。对于以原企业法人名义提起的诉讼,或被告是原企业法人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的名义起诉,或以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为被告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清算责任人或保结人有权以原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起诉债务人。
(三)债权人有权以原企业遗留的债务起诉原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或保结人。
九、企业法人终止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原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法院变更有关清算责任人为被告的,应当判决清算责任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责任。清算责任人一般不承担原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
2.清算责任人对原企业具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清算责任人占有、侵吞、藏匿、转移原企业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在其侵占、藏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清算责任人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的数额限额的,对原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1.保结人在《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仅承诺对原企业未了债权债务负责处理,一般应理解为对被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而非清偿责任或对债务的担保。如企业在被吊销、撤销或歇业后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即被注销,保结人应当承担清算责任。故在诉讼中,一般仅应判令保结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被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经过适当清算程序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而注销。债权人以原企业所欠债务起诉保结人的,保结人应当举证对原企业进行清算且已完毕的证据。对债权人的起诉,保结人应当以原企业剩余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原企业已无财产或现有财产不足清偿的,保结人不承担责任。
3.企业被吊销、撤销或歇业后,保结人对原企业具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保结人占有、侵吞、藏匿、转移原企业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在其侵占、藏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结人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的数额限额的,对原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保结人在《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明确承诺对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予以承担或担保,应当认定保结人受让原企业债权债务或对原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实体处理上应按照债权债务转让或担保作相应处理。

⑻ 如何理解《民法总则》中“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应该是来自破产法或公司法中的概念。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其产生主要基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两种形式。

清算义务人则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而不同,分别为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义务人。具体而言,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地方国企由地方各级政府国资委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

(2)集体所有制型公司。集体所有制型公司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型公司的股东,通常称为开办者。集体所有制型公司终止后,其开办者或者做出撤销决定的机构应为清算义务人。其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之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随着国家“抓大放小”战略决策的实施,全国绝大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通过出售、合资、募股等方式改造成了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纯集体所有制型公司在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南街村等集体经济成分较高的地方存在,其他地方并不常见。

(3)联营公司。联营公司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公司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义务人。与此相关,合资、参股公司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公司,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义务人。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全体股东都属于清算义务人。

(5)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那么,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确定为董事会成员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除外;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成为清算义务人。

其理由是:

第一,董事会成员由公司的主要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涵盖了股东大会的主要成员。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的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该条涵义非常明确:董事人数与股东所持股份成正比,所持股份比例越高,其所推举的董事会成员越多。董事会成员越多,对公司的控制力越强,权力越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所承担的义务也应该越多,责任越大。

第二,清算义务人应确定为董事会成员,不宜确定为董事会。原因是,董事会是代表被清算的公司行驶权利,其责任由被清算的公司承担。如董事会不履行职责,责任由被清算的公司来承担的话,则大股东便没有压力,同时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清算义务人并非指董事会成员这个自然人,而是指其代表的股东,当其不履行清算职责或履责不当时,应由其代表的股东承担责任。

第三,清算义务人不宜确定为独立董事和股东大会选举的非董事股东。原因是,独立董事不是股东,是公司基于其在某一方面有专长而由股东大会决定选聘的工作人员,其可以作为清算组成员,而不应作为清算义务人,当其怠于履行职责或履责不当时,应承担的是其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清算义务人责任;在股东大会逾期不召开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将无法推选非董事股东为清算人,因此非董事股东不宜确定为清算义务人。

第四,由于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事务拥有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即使非董事股东有积极履行清算职责的意愿,但往往无能为力,因此将非董事股东列为清算义务人有失公平。

第五,股份公司终止营业后或清算过程中,如发现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有阻碍公司清算,或者有协助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侵吞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和其他股东权益行为的,公司高管也可能成为清算义务人,对其阻碍公司清算或协助行为对债权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清算义务人的内涵,笔者认为:清算义务人既是一个整体概念,又是一个个体概念;它有时指所有负有公司清算义务的个体之集合,有时指一个个负有清算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个体。

⑼ 如何理解“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比如,公司解散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此事清算组可以看作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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