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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绿地被占用

发布时间: 2021-01-26 08:39:53

⑴ 小区绿地被占我们该怎么办

联合其他业主,搜集相关绿地被占的证据,起诉开发商.
最好是聘请当地较好的律师代理进行诉讼.

⑵ 小区绿化带被业主私自占用处理办法,小区绿化带种菜合适吗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自然人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丁律师认为,小区绿化由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业主私自改变小区绿化带用途属于违法行为,私改绿化的业主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应当由物业告知私改绿化带的业主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有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部门或者小区业主要在绿地上建车位或作他用,首先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改变绿地的用途,不经过这样的程序就是违法行为。

“一旦有业主发现私改绿化带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通过劝说、引导等方式阻止,同时报由业主委员会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制定相应的合理的小区规则,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蒋铭表示,在封闭式小区内,小区的和谐环境关键依靠业主自觉和物业自治。如果小区业主确实存在违法事实,且物业公司劝阻无效,可报由执法部门提前介入调查处理。

小区绿化带被业主私自占用处理办法:

可根据物权法来对该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罚。

物权法 第六章 第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可根据物权利权法执行,有关条文如下:
第六章 第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第六章 第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⑶ 小区绿地被物业私自占用怎么办

可以参考
物权法
小区绿地是整个小区居民的财产,虽然不是公摊部分,但是是小区居民的公有财产
居民有共同的持份权
物业如果没有在开发时就与开发商签定任何合同条约证明他们有所有权
他们就不能非法占用

⑷ 小区公共绿地被占,怎么办

去物业反映

⑸ 小区内公共用地占用的问题。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王先生擅自在小区绿地上铺设人行道的行为,是对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侵犯,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对其给予制止是正确的。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⑹ 业主占用小区公共绿地该找谁

土地管理局 直接拆他的房

⑺ 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个人业主可以起诉违法业主么

小区的公共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或它人不得随意改变共有部分的设施和结构,不得侵占共有部分。如果某一业主在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占有改变公共绿地原状,其行为实际上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绿地的管理、使用权。

单个业主到底能不能对其他业主的侵占公共绿地行为起诉?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理原则,既然公共绿地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那么侵占小区公共绿地,就等于是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业主都有权起诉。

⑻ 占用小区公共绿化带违反什么法律

可根据物权法来对该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罚。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可根据物权利权法执行,有关条文如下:

第六章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第六章第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

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8)小区公共绿地被占用扩展阅读

根据《物权法》七十三条的规定,社区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例外的情况是:

1、如果这些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除外,比如社区与城市公园或城市绿化带相邻部分,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绿化,不属于社区业主共同所有,而属于国家所有;

2、如果产权证书明确记载绿地属于个人所有,则该绿地不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哪些情况属于“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确定方法唯一的依据就是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记载的土地幅度范围是否包括该绿地。如果产权证没有记载,则该绿地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对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绿地,个人不能侵占;对于城镇公共绿地也不能擅自侵占。在实践中,许多物业公司非常为难:业主擅自破坏公共财产,物业只能劝阻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物业公司在法律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管”财。

简单说来,物业公司是商业服务提供者,不是行政管理者。没有法定的强制执行权,也没有政府的授权,不能对擅自拆建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许多物业从业人员在咨询法律专业人员时,总有一种无奈之感,好像自己非常想把事情制止住,但是认为“没有这个权力”或“权力不够大”。

物业管理方需要摒弃这种“包办”的心态,因为任何“权力”都是与“责任”相对应的。物业公司只要尽到劝阻的义务,只要没有懈怠履行物业管理职能,物业公司对绿篱被破坏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由破坏人去承担。

⑼ 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用地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以请求他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如果有损失还可以请求他赔偿损失。这种行为侵犯了你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小区所有业主对公共区域共同所有共同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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