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⑴ 超生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版民,应当依法缴纳权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超生交纳社会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
⑵ 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按什么标准征收
人口普查政策外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培训班就开展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的有关内容进行培训,重点讲解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征收标准、下达征收决定书、告知、送达等重点法律程序应注意问题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条例,结合经典案例分析和现场测试等形式,采取理论联系实际, 泰州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市区新桥街道前花社区一居民如实申报了自己的超生情况,她的子女将被按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落实户口。在本次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凡不主动申报,而在今年11月11日后被查实超计划生育的,将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上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收养的条件。 超生瞒报11月11日后按上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无法联系,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厦海计生征决字 2009 第38号、 二、被征收人林琳(女,身份证,户籍地:海沧街道滨湖东路424号202室)于2006年1月9日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重庆规定婚外生子缴纳社会抚养费最高达25万以上,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受到法律惩处 该乡的何某在第一胎为男孩的情况下又于2008年生育了一女孩,违反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2009年9月10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给被执行人留置送达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人口普查期间超生人员是否需缴交社会抚养费?,加强社会抚养费 重点讲解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征收标准、下达征收决定书、告知、送达等重点法律程序应注意问题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条例,结合经典案例分析和现场测试等形式,把原本枯燥乏味的理论和法律条文讲得通俗易懂。 社会抚养费征收有标准,10月8日《江门日报》A02版刊登了一篇关于“不查收入状况查住房指标”的文章,文章说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秦州区首例违法生育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受到法律惩处,6月11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泰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交通事故。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王新华介绍,“十一五”以来,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执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的,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区人口计生局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培训,附记: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喻芳珍答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及相关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明确规定: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区人口计生局举办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培训班,未婚生子,也要缴社会抚养费!据介绍,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等部门于201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人口普查登记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中规定,“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公告,兰州市计生委就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对政策外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释疑—— 违反该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该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等四种行为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⑶ 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依法办事按照什么规定征收
按照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版社会抚养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⑷ 什么叫社会抚养费,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关于为什么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拓展资料:
征收标准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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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计划生育法第41条
⑹ 中国政府法制社会抚养费新政策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情节,合理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依据。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第六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第十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行为的,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二)事实不清楚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三)事实不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对情节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征收较高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事实和证据;(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数额和依据;(四)社会抚养费缴纳的方式和期限;(五)不服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十七条 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八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明确分期缴纳期限和比例。第十九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减免社会抚养费,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按规定公示后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社会抚养费减免的具体情形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二十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第二十一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第二十五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一)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的;(二)擅自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和任务的;(四)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合法收据的;(五)向征收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社会抚养费的;(六)其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⑺ 两次征收社会抚养费,合法吗
这一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不得因同一事实向应当缴纳版社会抚养费的当权事人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追收其差额部分。 而你因超生,已经于“03年一次性缴纳过社会抚养费三千元,当时计生办出具了生育情况证明”,受到了相应的处罚。“07年计生委又重新下发征收通知书,作笔录,罚4.5万元”的做法,明显违反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你可以按照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⑻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⑼ 如何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内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容,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都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
◆社会抚养费由计生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计生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时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产(包括当事人银行账户)。
⑽ 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依法征来收。根据《社会抚养费自征收管理办法》第3 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