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预评价
Ⅰ 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04.10):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二、设立安全评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3日):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根据中央编办,目前职业危害评价已移交给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门负责社会流行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文件将会有修订。
Ⅱ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1.总则
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1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
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
2.3 准备
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
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
c.编制预评价方案。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概况;
b).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
c).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
d).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评价
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a.工程分析;
b.职业卫生调查;
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
2.4.1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
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
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
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
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
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职业卫生调查
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2.4.2.1收集资料
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应收集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前运行期间的职业病危害监测、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资料。
2.4.2.2类比调查
对新建建设项目,应选择同类生产企业进行类比调查,内容如下:
a.选址
同类建设单位自投入使用以来,其选址与国家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的协调情况。
b.总平面布置
同类建设单位工作区、生活区、居住区、废弃物处理、辅助用地的分布,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布置、运行、相互之间的影响情况。
c.职业病危害现状
同类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性质,近年来工作场所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平均浓度(强度)。
d.职业病防护设备
同类建设单位防毒、防尘、防高温、防寒、防湿、防噪声、防振动、防电离和非电离辐射等各类防护设施配置和运行效果。
护耳用品、防护口罩、防护服、急救箱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情况。
休息室、卫生间、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卫生设施的配置、使用情况。
e.职业病发病情况
同类建设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发生的情况,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案例(包括原因、过程、抢救、整改措施)。
f.组织管理
同类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人员设置。
g.专项经费
同类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情况。
2.4.3 分析和评价
2.4.3.1评价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主要评价标准见附件2。采用评价标准时应注意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2.4.3.2评价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特点,采用检查表法、类比法与定量分级法相结合原则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
a.检查表法
依据评价标准、规范,编制检查表,逐项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有关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b.类比法
利用同类和相似工作场所监测、统计数据,类推拟评价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危害后果和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c.定量分级法
对建设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劳动者接触时间进行综合考虑,计算危害指数,确定劳动者作业危害程度等级。
依据有关标准,新建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和同类企业类比调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根据已有测定资料,分别取得劳动者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时间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等数据,计算劳动者作业危害等级指数。计算方法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对目前尚无分级标准的或无类比调查数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等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等,结合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配置方案,预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是否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2.4.3.3评价内容和指标
2.4.3.3.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
根据工程分析和类比调查资料,确定建设项目各评价单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描述其理化特性、毒性、对人体危害、工作场所最高容许浓度、接触人数、接触方式,评价劳动者作业危害等级。
2.4.3.3.2选址、总平面布置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2.4.3.3.3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a.采用无毒、低毒或避免劳动者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
b.在生产许可的条件下,隔离含有害作业的区域,使其避免对无害区域或相互之间的污染和干扰;
c.有害物质的发生源,布置在工作地点机械或自然通风的下侧;
d.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热作业应设在建筑物的最上层;热源应尽可能设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有天窗下方。
2.4.3.3.4建筑物卫生学要求
a.建筑物容积应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量,设计要求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b.建筑物的构造应使产生粉尘、毒物的车间结构表面不易积尘沾毒,并易于清除;热发散车间应利于通风散热;高湿车间应设置防湿排水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c.建筑物采光、照明符合现行《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
2.4.3.3.5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主要包括:
a.除尘设施
b.排毒净化设施
c.通风换气设施
d.事故应急设施
e.噪声控制设施
f.防暑设施
g.防寒设施
h.防湿设施
i.振动控制设施
j.非电离辐射防护设施
k.电离辐射防护设施
2.4.3.3.6应急救援设施
2.4.3.3.7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4.3.3.8卫生设施
2.4.3.3.9职业卫生管理
2.4.3.3.10职业卫生经费概算
2.5 预评价报告编制
预评价报告编制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a.汇总、分析各类资料、数据;
b.做出评价结论,完成预评价报告。
2.6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按规定格式编写(格式见附件3),其主要内容包括:
a.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法;
b.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
c.对建设项目选址和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作业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主要产生环节、对人体的主要职业危害、可能产生的浓度(强度)及其职业危害程度预测等;
d.对拟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
e.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
f.评价结论:对评价内容进行归纳,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的建议,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1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2 评价方案编制
评价单位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预评价报告内容和工程建设及试运行情况编制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
评价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目的、依据和范围;
b.工程建设概况,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c.现场调查与监测的内容与方法,质量保证措施;
d.组织实施计划与进度、经费安排。
3.3 现场调查
评价单位在接受评价委托后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卫生学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3.1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的全过程和确定生产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a.化学因素(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原料、半成品、中间产物、产品和废弃物的名称、生产和使用数量、理化特性、劳动者接触方式和接触时间;
b.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温、振动、电离和非电离辐射等;
c.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体。
3.3.2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学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卫生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3.3调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进行施工,是否落实各阶段设计审查时提出的职业卫生审查意见。
3.3.4职业卫生管理调查
a.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b.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情况;
c.职业健康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健康监护情况;
d.职业卫生资料归档情况。
3.4现场监测:测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3.4.1测试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3.4.2测试条件:按设计满负荷生产状况。
3.4.3测试频次:根据生产工艺、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变化情况以及危害程度分类,一般连续采样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得少于三个,测试结果取其均值(放射、噪声等物理因素测试结果除外)。
特殊情况按相应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3.4.4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测试点的设置原则见附件4。
3.5职业性健康检查
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确定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
3.6评价结果
a.评价选址、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b.工程防护设施及其效果;
c.计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每个测试点浓度(或强度)的均值,其中粉尘浓度的测试数据计算几何平均数,毒物浓度计算算术平均数或几何平均数(其测试数据如为正态分布计算算术平均数,如为偏态分布则计算几何平均数),噪声测试数据不计算均值;每个测试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未超过标准的为合格,超过标准的为不合格;
d.依据上述计算结果,评价各项职业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评价因生产工艺或设备技术水平限制,对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岗位所采取职业卫生防护补救措施效果;
e.评价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警示标识配置情况;
f.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3.7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b.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c.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其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程度;
d.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e.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f.评价结论及建议。
3.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规定格式编写,格式见附件5。
附件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格式
1、封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评价机构(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2、封二
评价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资质证书影印件
3、封三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承担单位:评价机构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报告编写人:
报告审核人:
4、封四
目录,按照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内容、方法、标准、建设项目概况、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控制效果分析与评价、评价结论、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的顺序排列。
5、正文
按照目录内容编写,纸型规格A4纸,字体为国标仿宋体,标准4号,30行/页,30字/行。
6.附件
Ⅲ 职业病危害评价 分预评价、现状评价吗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现状评价、竣工验收评价、整改符合性评价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1.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实行备案管理。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对其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对其组织验收。
所以,根据新的精神,相应有: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对于,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安全监管部门再次申请验收。此类情况,包括已经投产的可以做现场评价,然后申请验收(组织专家评审)。
Ⅳ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有什么区别
建设项目职复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制效果评价的区别如下:
1、评价阶段的区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在项目的拟建阶段,项目还属于规划阶段,并未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就意味着控制效果评价需要在试运行阶段编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2、有无类比项目的区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需要有类比项目,通过对拟评价项目相同或者相似刚才的职业卫生调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检测以及对拟评价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的分析,类推拟评价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不需要类比项目。
3、编制内容的区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要是根据前期一些设计文件进行编制,基本上没有检测数据,按照类比项目编制数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在竣工验收阶段,主要依据该项目的预评价和实际情况,主要是看预评价中提出的方案是否可行,并针对现行状况提出新的整改意见,对试运行阶段进行实地检测,得出检测数据进行评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Ⅳ 职业卫生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分别在什么时候上报
职业卫生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分别在什么时候上报
这两个工作需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开始做,项目动工之前就必须拿到安监局的批文。否则就是违法的
Ⅵ 职业卫生预评价由谁评审
按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版”监督管理暂行办权法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所以,职业卫生预评价由职业卫生专家库的专家时行评审。
Ⅶ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辐射源项及主要工程内容等。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还应阐述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以及工程利旧的情况。
2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评价:概括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理化性质,以及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相关的工作地点、作业方法、接触时间与频度、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以及其他人体健康影响等。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针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相关工作地点,给出各个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及其评价结论;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散)源或生产过程,给出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评价结论;针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给出拟配备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评价结论;针对可能存在的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给出拟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评价结论。
3 综合性评价:给出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辐射防护措施、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及其法规符合性评价的结论,列出其中的不符合项。
4 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建议: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给出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的措施建议。
5 评价结论:确定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类别;明确拟建项目在采取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是否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Ⅷ 职业卫生预评价项目都有哪些
关于职业卫生预评来价自项目所包括的项目有:
1、属于原国家计委为制定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属于《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会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他由有关部门确认的危险、有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Ⅸ 哪些项目需要做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2、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3、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9)职业卫生预评价扩展阅读:
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的区别:
1、安全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都需要通过工程分祈来识别分析生产过程及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亲或职业病危害因素。两种评价都将从原辅物料、中间产品及产品、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安全卫生投入等方面进行工程分析,但工程分析的侧重点由子评价内容不同而存在差异。
2、如对原辅物料、中间产品及产品的工程分析,安全评价关注其易燃易爆性、活性、毒性及腐蚀性,而职业病危害评价关注的是其毒性和腐蚀性。
3、对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的工程分析,安全评价分析其工程技术、工艺过程中各项参数(如温度、压力、速度、流量、材质等)可能导致的设备故障,入、物、环境和管理方面的缺陷可能导致的泄漏、火灾、爆炸和各种人身伤害事故;而职业病危害评价则分析有工人操作的工艺过程或设备设施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挥发、溢出或意外泄漏及噪声等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影响。
4、此外,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更准确地掌握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职业病危害评价还需要对卫生用室和辅助用室、工时制度等进行分析。五、评价方法的选择
Ⅹ 职业卫生预评价的名词解释
预评价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回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答害因素、危害程度、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评价,以了解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是否可行,为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分类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