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
㈠ 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从申报到办理需要多久
这有一份儿北京的参考一下 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 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至十九条)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令第50号) 4、《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第六条至第八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开办由所在区县的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4、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1份; 5、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产品索证制度或首营制度,以及人员、场地的卫生管理制度)1份;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 7、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1份;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字和签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和签章。 岗位责任人:各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国家标准、食品企业卫生规范GB14881-94,GB17405-98,《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等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岗位责任人: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3、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各分局保化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各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卫生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证件内容一致;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7、对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卫生许可证》; 8、对不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各分局保化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岗位责任人:各分局送达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㈡ 食品卫生许可证在哪里办吗需要带什么东西
食品卫生许可证是在当地卫生局办理的。
需要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户,首先到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股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根据提供的一事一卡办事指南的要求,带齐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部门事先核准单位名称(字号)通知书;
3.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资料齐全的食品经营业当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加工业、饮食业、自制零售业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以内卫生监督员到现场审查,经现场审查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符合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拓展资料:
食品卫生许可证简称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通俗的说,涉及到食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才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基本含义:
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备注:由于《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失效,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食品卫生许可证被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所代替。 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修订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进一步改革,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参考链接:网络_食品卫生许可证
㈢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专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属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5)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3)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根据2005年12月卫生部印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㈣ 如何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食品卫生许可证_网络一、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证窗口。
需要携带的资料:
1、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3 、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
4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明;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新法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为严格,今后不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改由各监管部门分段发放生产、流通许可证和餐饮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2014年10月23日之前,国务院规定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㈤ 卫生许可证在哪里办
卫生证一般在卫生局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有关材料(材料要求见后)。
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按照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按审核批准的内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办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再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受理:经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业务人员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5、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5)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㈥ 如何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范围 1、市局受理范围:保健食品生产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学生盒饭生产者),包括既生产以上食品又生产其他食品者; 2、区县分局受理范围:餐饮业经营者,食堂,食品销售者(生产企业利用生产区域开设门市部从事销售活动的除外),食品现制现售者,食品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制现售者,食用农产品市场内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销售者,其他食品交易市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销售者,食品储运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社会盒饭生产者、桶饭生产者),其他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需要发证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和说明: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临时)》申请(包括新证、延续)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等资料; 3)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备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5)承诺书; 6)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㈦ 如何办理卫生许可证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7)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㈧ 如何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步骤如下:
1、提出申请并应准备的材料。申请要提交的材料众多,除了申请书外主要还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销售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公共场所地址方位平面图(示意图)、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8)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