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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津贴

发布时间: 2021-01-25 09:05:13

❶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什么,请具体说明。

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为: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1)医疗卫生津贴扩展阅读: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❷ 去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在原单位还得医疗卫生津贴吗

和单位沟通一下

❸ 如何申请慢性病补助

方法如下:

1、初审申报: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凭《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整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同时备齐申报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或复印件)、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药店就医、购药。

异地安置人员特门申报由单位医保专干或本人到本市本级特门初审鉴定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

2、医院初审:初审医院收齐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诊查并初步鉴定。

3、专家评审:市医疗保险处每季季末组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特门确认标准进行逐个审定。

4、发放《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特门申请人在下个季度第一个5个工作日以后,携带《医保手册》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评审通过者于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5、特殊病种续办程序:特殊病种门诊A、B类有效期为两年,C类有效期为一年。病情未愈须继续治疗的,需要办理续办手续。

(3)医疗卫生津贴扩展阅读

饮食注意

慢性肝炎饮食无特殊要求,注意营养均衡,多食用新鲜蔬菜水果,尽量少食用油炸食品,禁烟禁酒,保持正常体重,保证睡眠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心情平和。

含有丰富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成分的药品,蜂胶,螺旋藻,鲜王浆,虫草制剂等,对改善肝脏营养,提高免疫功能也有帮助。

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一般情况下,各地医疗救助的范围大致相当,有些地方明确规定,持有本地(市)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领取证的农村居民,凡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均可享受农村医疗救助。

总体而言,基本范围大致包括:

一是本地(市)户口,二是农村户口,三是医疗救助对象。

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也有自己的详细规定,如,有些地方政府规定,因患重病大病而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仍然过高的;未参加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而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还有些地方规定,救助对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糖尿病伴并发症;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重度以上烧伤、脑出血后遗症、急性重症脑炎或中晚期慢性重性肝炎、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因自然灾害造成意外创伤、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❹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是什么意思

(一)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业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一般使用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6.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7.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
8.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
9.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食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 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低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3.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
5.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6.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
7.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的、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温、低湿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8.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上述炭疽、鼻疽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
2.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上述破伤风、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炭疽、破伤风等两类人畜共患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4.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
5.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发放办法
(一)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享受一种类别津贴。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
(三)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所需经费
发放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1982年《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1983年《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办法<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和1997年《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即行废止。
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和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工作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❺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规定,从事影响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领取不同级别的津贴,

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❻ 我考了医院的编制,是不是卫生局一直会发补贴这个钱我没拿到,怎样

很久很久以前可能会发补贴,但时代已经变了,尤其是工资透明化这个政策实行了之后,补贴已经不存在了。。。。。编制最好的福利就是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金。楼下那个家伙一看就是胡说的,完全不懂行。

❼ 关于医疗卫生津贴的文件

http://www.docin.com/p-272112906.html

❽ 国家规定从事放射人员津贴补助是多少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规定“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检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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