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作者
『壹』 关于世界历史上推动法治进步的人物有哪些
中国
1商鞅
商鞅的法律思想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的思想。这是商鞅最根本的法律思想,也是商鞅的其他法律思想生存的基础。作为前期法家的代表,肩负着反对“礼治”、“德治”和“人治”的使命,商鞅在论证依法治国的合理性上是不遗余力的。他的理论逻辑大概是这样的:首先,他认为,人人都有“好
利恶害”或“就利避害”的本性,这是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1]。正因为“人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道德来统治。法家的人性论是是当时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商品等价交换在人民权利义务方面的反映。法家正是利用这种人性论来否定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和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并为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提供依据的。[2]与此同时,商鞅强调了反对复古保守的观点,主张“不法古,不循今”,“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3],“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4]。他之所以这样强调,是为了在理论上说明,即使是伏羲、神农、皇帝,他们都是“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因此,“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悍马,此不智不慧也。”总之,现今的社会只能用以力量为特征的法治。[5]由此,商鞅论证了推行法治的必要性。
由于商鞅得到了秦孝公的支持,因此,其依法治国的思想在变法中得到了实践,其内容笔者认为可用章太炎的一句话来概括“尽九变以笼五官,核其宪度而为治本”[6]。
二、严刑峻法的思想。或者说是“重刑主义”,是商鞅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思想。这一点从很多方面都可以得到验证:“不告者腰斩”,“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被刑”“禁奸止过莫过于重刑”商鞅的重刑思想是出名的,那么为何其要选择与传统的明德慎罚思想迥然不同的道路呢?笔者认为,这和商鞅的统治方略有关,而非其思想的落后和残暴。商鞅为秦国臣民设计的是“自治”的道路,也就是主动择利避害的道路,而为国家设计的是用赏导,用刑督的“禁使”之法。二者的统一,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使赏足以使民择而不旁求他利,;使罚足以禁而民不得避其害,从而实现法治所要追求的目的。当然,在厚赏和重罚之间,商鞅虽也重视厚赏,如“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10],但无疑,他更加重视的是重罚。商鞅认为,“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姑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他把重刑的意义说得很清楚,也就是去“奸”,“以刑去刑”,可见,商鞅的重刑论就是预防论。
三、刑无等级的思想,或者说是法的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先秦法家普遍强调法的平等性,而商鞅最为坚决。他声称,“圣人之为国也,一赏、一刑、一教;一赏则兵无敌,一刑则令行,一教则下听上。”一刑,则就是“刑无等级的思想。这一点在“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中体现得更加明确:法的实施不因出身、地位的不同而有轻重,法律根本不能屈从权贵。从而否定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商鞅缘何会坚持“刑无等级”?笔者认为,原因有二。其一,很显然,这是废除奴隶主贵族特权的需要,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重新分配权利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强烈愿望,事实上,也正是奴隶主贵族反对最多,“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族多怨望者”;其二,应该是商鞅树立法律威信的需要。变法之初,法必不能马上为民所信,商鞅对这点也非常重视,此后著名的“徙木赏金”也正是为了取信于民。而此时假如法律再不能平等待民,要推行法律几乎是不可能的,商鞅说的“一刑则令行”也正是这个道理。
以上是我认为商鞅最重要并且是影响最深远的三点法律思想,当然,他的法律思想远远不止这些,还有一反前朝“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思想的法必须“布之于百姓”的思想;法令必须统一、稳定、没有溯及力的思想:“法莫如一而固”,“刑罚已错又移之,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定分止争,即确定名分,防止争夺,维护等级制度也是商鞅的法律思想,“法定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
2韩非子
一)本体领域------道的无为和奉法治国的“体道”无为的关系
韩非认为,奉法而治是符合道的无为原则,是“体道”的具体表现。韩非是道本体者。认为道是宇宙本体和万物本原。对此,他说“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他还说,道是一种“无状之状,无象之象”的存在,之所以成为宇宙万物的总根源,是由于道虚静无为、能放任自然而无所不为。人们要成功,必须要效法道的虚静无为。这便是“体道”。“体道”是人的立身之本,也是行动的原则。对于君主来说“体道”的最好方法是无为而治。其具体方法是:摆脱喜恶之心,做到无喜无恶、任其自然。“喜之,则多事;恶之,则多怨。故去喜去恶,虚心以为道舍。”韩非告诫君主,治理国家应该清静淡泊,不存喜恶之心。那如何做到呢?就是:奉法而治。
(二)人性领域------人的性情和“缘理”推导出法治的必要性
韩非从人性的角度论证,君主奉法而治是“缘理”的表现。按韩非的思想,世间万物都是禀道而生的,万物禀道所获得的内在规定性(德)反映在外部属性上就是“理”。“体道”的原则要求人们在对待万物时应“缘理”而为,因循万物的本性。君主统治天下必须因循人性的本来面目和事实情况。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在他看来,人性好逸恶劳、自私自利。在此基础上,如果奉行法治,就能避免犯罪,杜绝混乱。而且法治迎合了“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的人性趋利的本性。奉法而治是“体道”“缘理”在政治领域的具体表现。
(三)价值领域------法的功能性、效益性伸张了法治的合理性
韩非指出,法家主张法术,并非好法而法,而是为了治理好国家。实行法治,暂时痛苦而可长久的利;实行仁政,苟乐而后患无穷。君主采用法治并非出于残忍,而是出于长久的考虑。君主奉法而治是应为法治的合理性,依靠法治治理国家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四)历史领域------时代的变迁与道德的软弱共同印证了法治的优越性
在“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问题上,针对儒家所说的古代圣贤德治而国富民丰的传说,韩非反驳说,古今的社会状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古代资源多、人口少,生活不费力就有充足的资料,人们所以不争。如今人口越来越多,致使财货短缺,纷争激烈。时代发展了,社会环境和物质情况也随着发生变化,治国之策也要随之变化。如果再用老办法应付新问题,就会显得力不从心、束手无策。应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新方法、新对策。这就是他所说的:“古今异俗,新故异备。”“世异而事异”,“事异则备变“。具有非凡的现实主义的韩非不恪守陈规,而是强调时代和历史的变迁,要求因时制宜,不断更换、调节新的统治政策,这就是法家所遵循的”法后王“原则。韩非的”法后王“原则是其社会变化论的必然结果,也是他治国方针的理论依据。道德手段也许适应于古代,却不适应于当今。对当今来说法治优于德治。
总之,为了证明自己的奉法而治的思想,韩非进行了多方论证,涉及到本体哲学、人性哲学、历史哲学、道德哲学多个方面。而在论证中,韩非更坚定了他的治国理念,他的法治信心,建立了他在中国思想史上的地位。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3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这个最厉害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我就想起来这三个人,其他的你再找找。
『贰』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疫情期间如何体现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越是危难时刻,越要高举法治利剑,让一切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执政、依法处理、依法追究,完善处罚程序为防疫工作提供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从严从重从快处罚是强化公共安全的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是对仍怀叵测之心的警示。惩前毖后,以儆效尤,体现了以法治巩固人民主体地位、维护人民合法权利的宗旨。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社会文明是社会的开化状态和人类的进步程度,是政治文明、国家文明、人类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统一体,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是法治精神融入核心价值、规范社会行为的一次实际检验。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人民坚定信心、同舟共济,凸显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与“全国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在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下,各级党组织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也出现了因隐瞒信息、拒不配合导致传染扩散的情况,甚至发生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治理既要有温度,更要有力度,不仅要引导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遵守者,还要依法排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坚持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相结合中,为建设法治中国筑牢群众基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入新的动力。
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治国治众者,不可以图利。”我们党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对群众不满意、防控不力的干部,对擅离职守、推诿扯皮、临危退缩、消极应付的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相反,对在防控期间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的干部,对坚守岗位、率先垂范的干部火线提拔。赏罚分明,正向激励,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叁』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什么
主体:广大人民群众
前提:在党的领导下
依据:宪法和法律
核心:依宪治国
地位: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
中心环节:有法必依
『肆』 依法治国的地位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版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权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伍』 依法治国,为什么要讲林肯
依法治国,为什么要讲林肯?
作者: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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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对我们今天的最大启发或许就是,如要通过法治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即林肯所讲的”政治制度永世长存“),那就要建设一种保守主义的法治实践和意识形态,让守法成为政治信仰。
今天为什么要讲林肯,尤其要解析青年林肯在1838年的一篇演讲文,首先应当给出一个简要的说明。首先是,国内法学者思考法律问题时摆脱不了一个作为范式的美国,很多时候,我们是把美国法的某些实践或学术结论当作了思考自己问题的出发点,而根本没有去追问这些美国的结论多大程度上是一种历史的偶然生成或暂时性的存在。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对思想的禁锢,失去了直面中国法律问题并独立思考的能力,失去了追问根本理论问题的视野。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讲林肯,这里面有种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逻辑,青年林肯的这个长篇演讲,就构成了我们打破枷锁而解放思想的美国文本。说到这里,必须指出,国内法学者虽然近年来非常关注美国宪政的实践,但却对林肯并没有给与应有的关注,这很奇怪。简单地归纳原因,或许就是,法学者更愿意关注他们所熟悉的“言词”,而不是让他们陌生的“实事”。比如,我们经常以为读了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就找到了民主宪政的真意,但忘记了托克维尔不过是在美国走马观花半年多些的记录,为什么不去关注美国历史上公认最伟大的总统在大约同期所做的演讲呢?原因也许就在于托克维尔是我们学者的同行,说的都是学者熟知的话,在此意义上,我们的研究对象都不是”美国宪法“,实际上不过还是”美国宪法学“。
林肯的这篇演讲题为《我国政治制度永世长存》,发表于1838年,林肯当时尚且未满29周岁,是伊利诺伊州的众议员,也许是因为他刚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所以这篇演讲的主旨讲的就是”法治“:什么是法治?为何要法治?如何可能法治?他的核心观点可以概括为,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即林肯所讲的”政治制度永世长存“。而关键要看,林肯是怎么展开这个问题的。
演讲开篇,林肯就指出,我们现在所用的政治制度是先辈们所创立的,并非我们这一代的创造,现在先辈与世长辞,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把美好的国土和政治大厦传诸千秋万代“。而如要实现我们这一代的任务,危险不是来自于外部,而是内部。那么这个内部的危险在林肯看来是什么,就是共和国的公民普遍地不守法,不尊重法律,越来越倾向于用粗暴的情感去替代法律。为什么法律不受尊重会危及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因为在林肯看来,“政府最坚强的堡垒“就是“人民对政府的深厚情感”,而民众普遍不守法最终就会摧毁这种共和国政治制度赖以存在的坚强堡垒,因此长治久安之道就在于教育公民要去守法,”违反法律就是践踏他父辈的鲜血,就是撕碎他自己的和他子女的自由宪章”,要通过家庭、学校、教会组织的教育,法律成为“国家的政治信仰”。
而在演讲收尾之处,林肯又讲到了一个对于我们今天特别关键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他要在1838年提出“法治”问题,因为从1776年《独立宣言》起算,到林肯演讲正是美国建国62周年之际,美国政治制度已经存在了半个世纪之久,在此前,政治制度之所以得到维持,在于独立战争对人民的教育,独立战争的革命经验还是亲历的历史或者鲜活的记忆,因此人性中普遍的“嫉妒、羡慕和贪婪心理”受到抑制,但现在,时移世易,深受尊重的国父皆以与世长辞,共和国政治制度的“支柱”就要由前五十年的由革命经验所训导的”激情“转变为”理智——冷静、深谋远虑、不懂感情的理智“,这就要求“法治”,“化为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林肯的这篇演讲,可参见《林肯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如要对以上所概括的林肯演讲做一总结,那就是林肯所提出的是一种保守主义的法治观。林肯关于法治问题的论述,事实上是我们法学界所陌生的:独立战争(美国革命)、建国之父(革命者)、政治信仰、人民对政府的感情、鲜血、激情;现代法学理论在提到法治时往往是一种可以称之为自由主义的法治观,比如基本权利、司法改革、限权政府、言论自由,如何将权力装在笼子里。归根到底,林肯对我们今天的最大启发或许就是,如要通过法治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即林肯所讲的”政治制度永世长存“),那就要建设一种保守主义的法治实践和意识形态,让守法成为政治信仰,尊重既定的宪法和法律,而不是通过一种法治话语而执着于如何去变法,这不是法治的本义。
(本文原刊于《经济导刊》2014年12期,刊发时有改动,此为作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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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专机统一起来。党的属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柒』 思修 中国推行依法治国的难点是什么
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
▶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还要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现实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举,是法治一体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诸多矛盾,并从对矛盾的分析入手,厘清法治社会建设的进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满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限制;一方面认为他人违法侵害其权益,另一方面自己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为武器,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这些矛盾导致维权与违法往往交织难辨。
二是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与支持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决的习惯,而且在新的形势下其诉求愈加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力机关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则日渐降低。这种下降状态又反过来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
三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厉行法治早已是共识,宪法法律至上也获得了最广泛的观念认同。但在具体的行动中,特别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务上,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不正当考虑迅速成为行动者决策的主要考虑因素,处于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五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六是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七是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社会事务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情况和形势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期,社会矛盾进入漩涡期,治理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然而社会管理模式仍然滞后,不少应对方式过于简单、低效,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要应对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统治理。
第一、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第二、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第三、制度改进,使规范体系管用。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四、秩序建构,有效控制不当社会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要切实解决专业中介组织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场规则的问题,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诚信和公信,透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负面清单: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模式
王利明
▶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谓的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负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现在有关国际贸易投资法的领域,后来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模式确定下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可以由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入,法律不作干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实际上就是在这个决议里,已经把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一项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方法确立下来了。从管理模式上来说,为什么说它是我们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
首先,负面清单管理给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场主体的潜在活力。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无法预见的,立法者不知道什么是好的,从而无法相应的强制性要求别人去做。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大量的是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也有人把它称之为“法律的沉默空间”。
在这样的一个空白地带,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全采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单管理这样的模式下,它实际上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对这样一个法律沉默的空间,并不允许市场主体就可以直接地进入,能否进入,很大的程度上,实际上还是要由政府来决定,这样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空间其实是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限制。但是负面清单管理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政府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序,实际上就给了市场主体非常大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就是经济活力的保证。
第二,为什么说它是一种新的治国理政的模式?就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公权,尤其是规范审批权。审批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权力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它直接决定了针对谁,能够干什么,其实也是对资源的一种分配。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政府依然还是在管理,政府实际上通过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着领域的进入,我们的许多规章其实都有几个特点,首先就是宣布这个事归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报批,三是不报批我就要处罚。
那么一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后,凡是负面清单之外的,凡是法律没有限制,没有禁止的,所有这些部门领域,不得再进行审批。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它体现了法制的一个基本的精髓,这就是规范公权。
第三,这种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开的、透明的、可预期的效果。负面清单管理可以说在很大的层面上实现了这样的效果。
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下,负面清单的内容本身是公开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也是公开的,除负面清单明确列举的事项之外,市场主体原则上都可以自由进入,例如,在负面清单管理的模式下,一个企业要进行投资,应当首先去找一名律师咨询,看看现在要进入的投资领域,是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禁止的领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限制之列,那么其就可以放心地进入。这样对于行为的结果,企业也能够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所以它能够达到这样的一种公开预期的效果。
第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真正使经济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到机场去坐飞机都要经过安检,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大家每次进入安检的时候,屏幕上显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这些东西列举出来,其实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明确列举法律法规要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果我们不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方法,即明确列举哪些物品是可以携带的,则机场可能需要将所有可以携带的物品列出来,如果采用这样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个安检人员每天要检一个人,都要检几个小时。这必将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会给安检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其也更有效率。规则和空白地带,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这就会非常有效率。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方面看,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我们所要强调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职权法定原则相结合,这两项原则正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的内容。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院长)
下一阶段法治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吴志攀
▶改革进入深水区,就必须开大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
▶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国,首先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同步的。离开了法治,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起飞,更不可能平稳、高速地发展。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一条最基本、最核心的经验。今天,当改革开放进入到了新的阶段,当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一个新的时期,就不得不更加强调法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已经有一代人的实践(中国的传统,三十年为一代),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而在下一个阶段,我认为要通过加强法治来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中国是一个大国,即使今天有了最好的喷气式飞机,从海南岛坐飞机到乌鲁木齐,也要好几个小时,这么大一个国家,维护统一、维护中央权威,同时照顾好各个地方的不同特点,调动各地的积极性,这是执政兴国的一个基础。分税制改革之前,我们的中央财政略显单薄,而一些地方财大气粗。那时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在“土地财政”和“地方融资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实际上重新划分了财权,中央财政大大充实了,同时,城镇的房屋市场化改革也在这个时候开始。这些改革,影响深远。但任何一项改革,不可能只有好处,不可能没有一点消极面。我们现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卖地,房地产成为主要支柱产业,但泡沫大了,有问题,老百姓也受不了,国务院三令五申平抑房价,先后出台《国十条》和《国五条》,但收效都不明显。还有地方债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样复杂。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里面要算经济账,还要有法治。我们现在比过去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治国首先就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个大的框架当然是宪法,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体制所确定下来了的,但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轮的法治建设与改革,要在这方面下力气。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市场行为的“裁判员”,企业是市场的“运动员”,两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两者不能混同。还有,运动员也应该分分类,有的是跑长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里有便宜可占就到哪里去比赛。例如,很多央企进入房地产市场,央企掌握国计民生的命脉,实力雄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经济基础。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业,拼命往房地产市场里钻,到处拿地,而且把地价抬得很高。政府办企业,当然要实现保值增值,但办企业的目的不止是为盈利,还有承担很多社会责任,特别是央企,应该多花一些精力去发展那些中长期的、战略性的、风险大一些、利润可能不那么高的大项目,只要有利于国计民生长远发展。而不是房地产这样的,利润高,见效快的竞争性项目。地方政府当然特别欢迎央企去拿地,怎么拿他们都高兴,一切可以开绿灯,但这样一来,市场就可能有点乱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这样算法治吗?不好说了。未来着力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领域,加强法治建设。
其三,要更加强调,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政府的基本价值追求。我个人有一个看法,中国社会对公平的敏感,超过了西方。对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应很激烈。所以政府要在这么复杂的一个社会,维护公平不容易。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要尽量多考虑弱势群体,不能被利益集团绑架了。现在对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全民覆盖的医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都是体现社会公平的政策。这些方面还要加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市场经济条件下,摸着石头过河是成功的,但进入了深水区,有可能摸不到石头了,这个时候就必须开大船,要开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这样船才稳当,才能乘风破浪。
(作者为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李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
▶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顶层设计的立法模式转变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立法不当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的腐败,从制度和规范的源头上维护人民利益。一是应当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转变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和实效的立法观,转变为立法质量和实效第一的立法观;从重立法效率、轻立法民主的立法观,转变为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观;从只管法律制定不顾法律实施的立法观,转变为兼顾立法与法律实施并以法律实施为导向的立法观。二是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
第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转变被动立法局面,使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进,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一是推进人大常委会常委的年轻化、专职化、专业化,让人大常委会委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履行职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适当延长每年的会期,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时间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听制度,让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弥补人大常委人数少、时间少、专业知识不足等欠缺。五是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比重,增强立法的全局性,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不同利益群体公开主张、表达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博弈实现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广泛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事项,原则上都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影响重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全面参与立法、有效开展立法博弈,保证人民群众立法诉求的充分表达和宣泄。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进立法公开,建立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旁听制度,旁听代表有权发言,保证人民群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捌』 依法治国有关的法制案例
依法治国有关的法制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周丰一、杨吉光、杨美如、杨美英、杨怡、杨浩七人起诉称:中国广播电视台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周作人作品出版《周作人散文》、《周作人妙语录》、《周作人小品散文》等书,侵犯其对周作人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停止侵害,赔偿损失25万元,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答辩称:我社虽未经许可出版周作人作品,但周作人在抗战期间曾当过汉奸,新中国成立后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政治权利中包括出版自由等,因此周作人不再享有著作权,对他作品的使用不存在侵权问题。
从案情简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对于有关案件的事实都没有任何的争议,当事人双方都承认有这样的事实存在。可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对于同样的事实,双方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认识。那么,出现这样的结果,问题究竟在哪里呢?问题就在于双方对于“著作权”这一基本概念的理解上有着各自的理解。
在周作人的后代看来,周作人的散文作品受到了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严重侵犯。但是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看来,虽然周作人创作了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作品,但是周作人在抗战期间当过汉奸,新中国成立之后就被人民法院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而在政治权利中又包括了出版的自由,为此周作人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已经不再享有著作权了,从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出版行为就更谈不上侵犯周作人的著作权了。
那么,首先我们就要弄清楚周作人对其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一问题。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六条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只有当作品内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的时候,作品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也就相应地不再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了。在这件案件中,周作人所创作的作品并没有存在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那也就是说周作人对于这些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
那么接下来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周作人的著作权是不是随着他的政治权利被剥夺而丧失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风权利。”那也就是说著作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因此,政治权利的被剥夺并不会导致民事权利的丧失。那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自然人,他(她)就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回到有关周作人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周作人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丧失了参政议政的机会,但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周作人仍享有民事权利。那么,作为民事权利当中的一种,周作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仍然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另外,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作者
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这也就是说,周作人的继承人享有继承周作人作品的权利,也就享有了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无疑是侵犯了周作人继承人对周作人作品依法享有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为此,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需要做出相应的道歉和赔偿。法院判决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侵犯了周一丰等人的合法权利,并做出了相应的道歉和赔偿。
然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不服法院的判决,将周一丰等人告上了法庭。这次的结果又会是什么呢?
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的内容是依法治国,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就在于讲究依法治国,周一丰等人合情合法的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赢回了应享有的权利。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了解法律知识是多么得重要!我们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希望,是祖国发展的栋梁之才。为此,我们就更有必要,也更加需要树立良好的法制意识,努力学法,认真知法,严格守法,正确用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更多的参加有关法律知识的普及的活动,让更多的人懂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