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内涵
㈠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版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权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宪法精神,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宪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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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
作为人民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立国安邦、强国发展、长治久安的总纲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引领性和宣示性。
同时,作为国法体系的根本法,宪法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明显的法律性特征。此次宪法修改完善了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强化了我国宪法的法律属性。总章程与根本法相结合,政治性与法律性相融合,宣示性与规范性相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㈡ 依法治校的涵义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地依法治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依法治校工作思路。
但是从总体上看,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依法治校还没有完全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一)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校的前提和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要求,切实转变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精简审批项目,公开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依法监督办学活动,维护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要依法健全和规范申诉渠道,及时办理教师和学生申诉案件,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学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依据。要根据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制度,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要依法健全校内管理体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要依法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学校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各种机构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做到相互配合,权责统一,依法办事.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要依法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决策程序,并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
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健全校董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要保证学校的发展规划、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的规定。
完善学校内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规定,健全监督机制,依法管理好学校法人财产。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管理制度和规定,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
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学校的招生规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中小学要积极推动社区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推进家长委员会的建立,明确家长委员会的职责,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为家长、社区支持、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转变观念,以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育人为本的思想,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
(五)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学校要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尊重教师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
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六)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
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小学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
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经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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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推动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依法办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㈢ 依法治国的内涵及在中国的实践
内涵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内式管理国家事务,容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应注意把握: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
㈣ “一国两制”的科学内涵包括哪三个内涵
可以有四个内涵
“一国两制”作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全新战略思想,有着非常丰富的科学内涵。
1、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完整和领土统一。
作为实现国家统一的新方针,“一国两制”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领土统一。面对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无不把捍卫领土和主权完整作为处理这些历史问题的最高指导原则,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不能妥协的。
“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所有关于“两制”的安排都是建立在我们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的。失去“一国”这个大前提,“两制”也就失去了赖以寄托的根本,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一国”的保障,“两制”也将成为不可能。我们要实行的是“一国两制”,不是“两国两制”。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以牺牲“一国”为代价来寻求香港问题的解决。
2、“统而不同”,不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影响国家的统一。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澳门和台湾分别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祖国大陆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根据“一国两制”的新统一观,在互相尊重对方意识形态的前提下谋求国家的统一。双方应摈弃政治成见,求同存异,尊重对方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共同谋取关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其他方面的共识,构建一个具有广泛包容性的“统而不同”的政治大框架、大格局。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在回归祖国、成为特别行政区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与此同时,中国内地并不因为香港回归而改变自己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中国要尊重实行资本主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要尊重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主权。这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共同发展。这是一种双赢的政治安排。
3、“港人治港”是“一国两制”的逻辑延伸和应有之意。
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当然也包括恢复行使对香港的治权,治权与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中国政府主张香港回归后由香港人治理香港,但是当时一些港人对“港人治港”表现出畏惧心理,因为在英国统治下一直是“英人治港”,港人没有什么参政议政的机会。
邓小平同志在关键的时刻又指出,要相信香港同胞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国人有能力管好香港,这是老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思想状态。
所谓香港人没有信心,这不是香港人的真正意见。我们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是决不会答应的。这样最终形成了“港人治港”的决策。可见,“港人治港”是“一国两制”的必然要求和自然发展。
在英国统治香港的156年时间里,香港总督由英国政府指派,港英政府高官也基本上由英国人担任,英国政府还向香港派驻政治顾问。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完全由香港永久居民组成,中国不派任何内地人员到特区政府任职。除了行政长官、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两位首席法官、立法会80%议员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外,其他行政、司法职位和20%的立法会议员还可以由外籍香港永久居民担任。这是“港人治港”的特别安排。
4、“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要求必须实行“高度自治”。
既然让港人自己治理香港,就要信任香港同胞能够治理好香港,那就要充分放权,这就是高度自治。“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的逻辑发展就是高度自治。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高度自治权。
一是行政管理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独立制定并执行有关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二是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自行制定法律在香港实施。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全国性法律只有经过特别程序才可以适用于香港,而且仅限于外交、国防和其他不属于特区高度自治的事项。中央对香港本地的立法只行使备案审查权。
三是司法权和终审权。回归前,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行使香港的司法终审权。1997年香港回归,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随之成立,香港同胞第一次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司法终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有关国家行为的案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四是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不仅如此,根据“一国两制”的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尽管没有“剩余权力”,但是还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可见,香港享有的这些高度自治权是前所未有的,很多方面超过了联邦制国家之下各组成邦所能享有的自治权。
当然,根据我国宪政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本身固有的,而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脱离中央。香港回归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卫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特区高度自治的事项。
中央依法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对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使备案审查权;负责行使基本法的解释权和基本法的修改权。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发展有最终决定权。中央享有的这些权力都是与国家主权有关的,基本法关于中央与特区职权的划分是科学合理的,充分保障了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为了确保上述“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贯彻实施,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郑重承诺将把对香港的“一国两制”方针制定成一部法律,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就是“一国两制”法律化、制度化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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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释义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一国两制”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 共产党为解决祖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问题以及在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中国主权的问题而提出的基本国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整个国家的主体,同时允许台湾、香港、澳门保留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同志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也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的创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