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治建设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
A. 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法规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务。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为了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文明法治社会。加强法治建设要从五个方面来思考,抓住关键,这样才能切实有效的加强法治建设。
第一: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逐步做到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来实现领导,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去解决矛盾和处理问题,确保法治建设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
第二:人大发挥主导作用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要在同级党领导下,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法治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体系也应当成为法治建设的组织实施体系。在组织协调法治日常工作和依法履行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职权时,扎扎实实而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发挥执法主体作用 。行政机关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也是机构和人员最多的部门,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法治建设中占有突出的重要位置,依法行政是法治的核心,是优化经济环境、增创法治优势的关键所在。而司法工作同样是法治工作的主要环节。应该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法治建设中处于执法主体的重要地位。
第四:政协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其范围是广泛的,可以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进行监督,通过会议、视察、调查、提案和建议案等多种形式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五:发挥人民群众主力军作用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 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不论干什么工作,搞任何事情,开展何种活动,只有群众支持和参与,积极配合,才能取得成效。我们抓法治必须广泛深入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全心全意地依靠群众,并把如何加强法治建设总的思路交给群众,请群众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献计献策。
拓展资料:
为了加快法治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文明法治社会。在现阶段,必须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有效办法,切实加强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健全和规范法治工作机制,认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强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大依法治理力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能力,全面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
B. 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处于什么地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依照宪法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维护法制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做到依宪治国.
宪法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的规定.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坚持依宪法国,就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百年不动摇.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发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法关于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依宪治国,就是要坚持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要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国家机构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全面的规定,是人权的保障书.坚持依宪治国,就要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坚决制止和纠正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要切实把宪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C. 中国的法治建设的重要
重大意义抄: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专领导;
第二,依法属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D. 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处于什么地位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宪治国做出了重要的论述。“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
E. 什么是依法治国领导着,主体,客体,目的,地位
主体:人民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机构
客体: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目的和地位:
第一,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揭示了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力、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对历史的创造活动既受客观规律制约,具有客观性,又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主体性。正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我们党一贯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一贯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一贯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既然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当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当然就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决定》提出的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重要论断,同我们党在此之前提出的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创造主体,是科学发展的主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体、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一样,都体现了坚持尊重历史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一致性。
第二,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的。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国体,同时阐明了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政体,同时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主体、责任主体、推进主体,人民是依法治国的力量主体、监督主体、受益主体。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是我们反复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根本原因。
第三,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在着力解决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中不断与时俱进。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总是时刻关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也是如此。我国宪法与时俱进的不断修改完善充分表明了这一点。我国到2010年得以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八二宪法”颁布实施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曾作过4次充实和完善。1988年实现“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入宪;1993年实现“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1999年实现“依法治国”和“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入宪;2004年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
F.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什么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的六个重大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
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五,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第六,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另外,依法治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6)地方法治建设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
第一,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第二,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G.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充分发挥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保障作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和重大发展成就。
(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原则。
(7)地方法治建设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扩展阅读:
构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与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核心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既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也明确了党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原则与领导方式。
既明确要求巩固党在国家建设与治理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也明确了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二)坚持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有机统一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这一重要论断,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尊严和权威的充分肯定。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确保党的领导与国家制度体系稳固的根本法律基础。所以,确立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地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产生全局和长远作用。
(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五大体系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体系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既有制度层面,也有运行层面;既有国家层面,也有党的层面;既能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也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四)坚持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层面展开。因而,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建设和发展必然带来国家治理领域深刻变革。对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来说,法治体系建设既是其基本任务,也是其得以确立并产生效能的关键。
(五)坚持法治体系建设与法治能力提升有机统一
任何制度只有扎根民心,才能最终巩固。这就要求制度运行与实践能够全面具体地渗透到人民生活各个环节,并在其中起积极作用;要求法治价值、体系、程序与运行能够有效嵌入社会,契合社会内在要求与发展现实。
H. 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治的道德基础十分薄弱,公民的道德水平比较低,国家公职人员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意识较差,这是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统一性
法治道德属于政治道德的范畴,因为法治本质上是国家政治的一种运行方式,法治不可能也不应当超越于政治之上。人类政治活动指的是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而政治的推行方式不止一种。从历史发展来看,基本的政治手段有自然政治(无为而治)、德治、礼治、刑治和法治等,法治仅是政治手段和政治运行方式之一。政治必须讲道德,法治作为政治的一种方式,同样必须讲道德。但这里讲政治道德和法治道德,并不是简单地将道德置于政治和法治之下,使道德成为一种可有可无、可大可小的随机物,而是内含着这样一种基本的推论:国家政治和法治必须符合人类的基本道义精神和正义原则,必须在明确的善的道德价值指引下建立正义的法律体系,保持合理和公正的执法与司法过程,从而造就和谐、自由和有序的社会发展局面。也就是说,国家政治和法治只有从其出发点、过程和效果上都符合人类的道德准则,才能真正体现政治和法治的本来目的。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本是完全统一的人类行为规范和治国方式,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人们对德、法关系的认识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法治建设需要不需要道德基础,道德在法治建设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是世界范围内法治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西方现代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解答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新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认为道德和法律分属于两个领域,是两种相互矛盾和作用各异的社会规范,因而现代法治建设不能够容纳道德,而必须以纯粹的法律手段治国,这样才符合现代平等、民主和唯法是从的法治理念。哈特是这一派的代表人物。二是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强调法律的正义标准和善恶判断性,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内在统一,力求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富勒是这一派的代表人物。在我国法学界,除了与上述两种法学理论相类似的观点外,还有一种中和性的观点,就是认为道德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性,因而主张人们在一般社会事务上应当遵守道德规范,而在法律领域里则应当坚持法律至上,以法为据,从而避免道德对法律的干扰与消解作用。这种观点看似公允,实质上还是把道德与法律作了二重划分,使之形成了难以融合的两张皮,因而它在倾向性上还是接近纯粹法治论的观点的。 我以为,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相对而言是比较正确的观点,与古希腊的正义法理论和中国法律传统中的道德法思想具有一致性。但这种观点仍然力图统道德于法律之中,忽略了道德的先在性、法理性和引导性。
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首先从道德和法律的本质与功能上加以认识。从本质上看,道德是人类正义精神的体现,是宇宙万物的自然法则(道)及其在人类社会各种事物中的显现(德),因而它本身就具有先在性、自证性和自为性,从
而也就成为判断万事万物的第一价值标准。相应地,法律则是人类社会生之于道德、依据道德而建立的外在规则,是在道德不能推行的地方对道德规范的一种加强和强制实现。法不具有先在性,而是后起的;法不具有自证性,必须依据可以自证自明的人类规则来确立,这个可以自证自明的规则就是人类道德(反映在具体的社会事物上即称之为“理”,探讨法律的这种根本依据和实质的学说就称之为“法理学”),非依道德,法就难以解决因何而建立的问题;法也不具有自为性,(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它必依赖于人才得以推行,而人推行法律的内在动力就是道德(正义感、利众心和责任意识)与智慧。由此可见,道德的本质是自具的(本来如此),而法的本质是由道德确立的(依理如此)。离开道德,法将失去判断社会万物价值(善恶、是非)的根本依据。这种本质上的统一性,正说明了一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一致性,也说明了社会目标和发展方向上的一致性。那种认为道德和法律本质不同的看法,实际上是否定了统一国家中社会规范的一致性,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功能上来说,道德和法律则是内外互补的共同规范关系。道德和法律共称为“社会观范”,其目的都在于使社会秩序化,所以二者在功能上的目标是一致的,不存在什么冲突和矛盾的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方式的不同。道德是以人的自觉性为基础,从人的内在意识上建立善恶是非的人生准则,从而起到指导和约束人的行为的作用。法律则是以人的强制性为基础,从人的外在行为上明确其善恶是非的走向,从而约束、限制和导向人的行为。在人类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期是只有道德没有法律的,那时人们的心灵纯朴、道德自觉性强,一切社会问题都通过内在自学和由此形成的外在习俗就基本上解决了。但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的自我意识加强,利益竞争出现,仅靠道德自觉已无法满足社会规范的要求,尤其是对于道德自律意识淡薄的人来说,内在的自我约束已很难奏效,这样就不得不适用外在的强制力(尤其是国家强制力)来迫使其遵循人类的道德要求。可见,法律是以道德补偿和保障的功能出现于人类社会的。自从有了法律,人类社会就具有了内外一致的双重规范机制。但不论哪个社会,这两重社会规范都力求统一。在一个得到良好治理的社会里,法治总是以人类的道德正义精神为其存在的前提和依据的,而道德也总是以法律规范作为其保障。所谓“礼法结合”、“出礼则入于刑”正是说明了这两者的互补共治性质。因此,道德和法律是统一的社会规范的共有一致的两个方面,它们本质上不存在矛盾。二者存在某种看似矛盾的问题,主要是两种情形造成的:一种是后起的法律背离了道德精神,因而造成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的矛盾(这种情况不能反过来说是道德规范背离了法律规范,因为先在自证的道德无须以法律的认可为其存在的前提,相反,法律应当以道德的认可为其存在的前提)。另一种情形则是由于体现道德、推行法律的主体——人的素质修养不够,因而造成人为的对道德内涵的误解和对法律规范的误解,由此造成了道德与法律的某种矛盾局面。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共同以理的形式存在,理的最高原则是人类正义精神。德、法两种规范共同指向的目标是人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在社会层面上即是情和事,由情和事而构成一定的关系。所以,德、法两种社会规范的本质内容是社会关系,表现方式则是情和事。有人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所以法律与情相冲突,不能讲情。这种看法仍然是片面的。情和事均是人类社会客观的存在现象,正由于情(如血缘之亲情、性爱之感情以及广义的人类慈悲心、仁爱心、侧隐心和同情心等)和事的交织运行,人类才产生了各种各样难以理清的复杂的社会关系。道德和法律正是要通过理而对情和事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梳理,从而建立良性的社会关系。所以道德和法律正是从人心和人的行为两个方面合理地建构理、情、事的相互关系的社会规范,而德治(以德治国)和法治(依法治国)则是对理、情、事这三个方面的具体把握与建构过程。法治社会虽然以法律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的主导规范,但同样不能免除的是法治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才能完善有效地确立起来。否则,唯法而治,只能造成舍内而取外、舍本而逐末,忽视人的内在自觉修养而求外在行为的合理化的局面,其结果必然是社会的混乱
无序状态。因此,现代法治必须在社会层面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并以道德为处理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首要方式;在道德不能消解矛盾的地方,法律才成为主导的裁决手段;公正执法的有力保障之一仍然是人的道德责任感;遵守道德是遵守法律的人格基础,遵守法律是遵守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和道德并行不悖,共同为治,真正的法治社会才可能建立起来。 二、法治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将道德规范贯穿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就是要求社会建立一种道德化的法治,体现一种法治的道德精神,使德、法相融,互相助益。
在法治建设中强调道德并不意味着道德仅仅被看作为法治过程的一种口号,而是要求法治建设必须以人类道德正义精神为指导,执法者和司法者必须具备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公正执法的能力素质,整个社会体现出正气流行和和谐有序的风貌。也就是说,道德必须作为一种实体的社会规范融化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具体来说,法治道德应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正义,即立法活动要从人类正义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到人类的道德要求和人道性质,使普遍确立的法律成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避免非道德的“恶法之治”。这是法治走向合理化的根本之点。衡量立法正义的根本是一切立法必须以人民利益为重,为保障人民权利、自由和福利而创制法律,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此,要避免法律的特权化、阶层化倾向,建立平等的法律制度。
第二,政治与行政廉洁。廉洁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主张。廉者不贪,洁者不染。廉洁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廉价(小而精干的政府可以最低限度地耗费社会财富)。官员清廉(清廉不染,即是把权力视作为民服务、为民造福的工具和尽职尽责的手段,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政权运作简单有效(政治与行政行为简明单纯,不扰民,不搞排场,不搞虚夸,而政府权威很高,推行政务的效率很高)。 第三,执法与司法公正。政府的执法行为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以道德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平等地对待一切法律关系主体,避免权力关系(权权庇护)、亲属关系(家天下和家地方)、金钱关系(利害勾结,贿赂公行)、乡友关系(近者庇护,远者欺瞒)等社会关系对法律事务的扭曲和影响。
第四,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具有高度道德水平。法律由人建立,法治赖人推行,人的道德素质是造就道德政治的根本所在。其中,处于“公共权力边缘位置”的普通公民的道德素质固然重要,但起根本影响的还是那些处于“公共权力核心位置”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素质。中国历史上的圣贤之治的思想和科举取士的制度,古希腊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的主张,都力图解决这个根本问题,值得借鉴。
表现在上述诸环节中的人类道德对于法治建设的作用十分巨大,它本质上不再是外在于法治过程的游离物,而是构成法治建设的血肉和灵魂。具体来说,法治道德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基础作用,即在法治建设中构成推动法治运行的有力的道德基础,为创立“依法治国”的良好氛围提供基本的动力保障。第二,风尚化作用。社会道德具有通过社会舆论迅速传播、渗透一切的普遍化功能,因而能对社会起到一种风尚化的作用,使社会形成良好的风俗习惯和心理向往,同时也就造成了对一切社会成员的强大的心理压力,从总体上制约法治建设朝良性发展。第三,内在规范化作用。道德要求和道德理想是从人的内在自觉性入手解决社会规范问题的,因而它以人的“自我信任”和“自我修养”为基础,通过社会成员的自我评价和内心羞愧建立自律机制,实现“道德自律”,由此引导人的外在行为的合理发展。可见,道德规范把人的心理、人格和行业三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对确立法治建设所要求的健康心理、正义人格和公正作为十分有益。第四,外在示范化作用。社会道德虽然不如法律规范那样具有明确的外在强制性,但它仍然具有外有影响功能。这个功能主要是通过道德高尚、正直、诚实、公正的人们的行为,为社会提供一种可借鉴和学习的“模范体系”,从而引导人们走上道德正义之路。道德修养好的人对于一般的人会形成一
同时是一个法治建设的过程,而法治建设的过程则必须同时是一个道德建设的过程,二者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在我国现阶段,改变道德缺失状况的任务很繁重,需要从各方面综合努力才行。这里从几个主要的方面入手,简单讨论一下道德建设之路:第一,从社会道德建设的角度来看,社会应当把弘扬道德正义精神放在首位,把遵守道德和遵守法律统一起来,引导人们按照道德标准判断是非,衡量行为,由此养成全社会诚、信、公、正的道德风尚,为法治建设提供良性的社会道德环境。第二,从法律体系本身来看,必须建立道德先在和法律依道德而立的信念,解决法律和道德两张皮,法律不依道德而立,道德行为得不到法律肯定和支持的悖异现象,使道德和法律真正成为本质相同、目标一致、功能互补的两大社会规范,为法治建设提供内在的道德动力和依据。第三,从社会成员尤其是公职人员的个体素质入手解决道德缺失问题。社会成员道德信念的建立来自于不断深入、勇猛精进的个体修养。因而,从教育、学习、政治宣传等方面入手强调和激励个体道德修养行为,建立稳固持久、代代相传的个体道德素质,是建立法治道德的根本所在。党中央布置和推行的“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活动,本质上就是要解决为政者的政治道德问题。第四,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大量优秀的道德理论、德法共治理论和个体修养理论,因此,扬弃继承优秀民族文化传统,是改变道德缺失状况,建立法治道德,推行道德政治的重要举措。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就是道德,它曾在历史上对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起到过无以替代的作用,至今仍是人类社会良性发展的宝贵财富。我们对待传统文化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和切实的行动,才可能发掘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所需要的真正的人文资源和精神动力,也才会找到法治建设的真正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