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
❶ 强奸罪最轻的犯罪行为是那种,能判多少年。
构成强奸罪最轻也是3年有效期徒刑,最重的处死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❷ 街道办干部多次性侵12岁小学生,最后将得到怎样的惩罚
首先这个街道办干部,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说这个街道干部会受到什么惩罚之前我先说一下事情的大致经过。
受害女孩李甜甜(化名)现12岁,是一名小学五年级学生,嫌疑人严某现46岁,是防城区某街道办事处干部,其与受害人母亲李慧(化名)系恋爱关系,嫌疑人多次趁李慧不在家,对其女儿实施猥亵、强奸犯罪。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控制。
在这里我提醒各位家长一句,在家时需要细心观察孩子是否有异常行为(打个比方,当孩子在学校遭到校园暴力,回来后一般都不敢说自己遭到欺负。)等。及时和孩子进行沟通,给孩子讲法律知识。
❸ 为什么要联合出台《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对未成年人给予
一、多部门发布工作意见预防、严惩儿童遭受性侵害案件
1、2013年9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
2、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二、点评:
上述两个《意见》分别从预防和惩治的角度关注儿童遭受性侵害问题。儿童防性侵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教育部等四部门的《意见》主要从加强预防性侵犯教育、加强常规管理、密切家校联系、积极应对性侵犯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对做好预防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提出了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的《意见》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危害和特点,充分考虑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需要,鲜明体现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惩治,明确了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规定了公民尤其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报案或者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文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和对儿童有特殊职责人员的培训,提升儿童保护意识以及相关部门在实践中的积极落实。
❹ 法律上如何界定未成年人性侵害
如果你自愿那就不用说。但如果是强奸罪。对方肯定是要受行政处罚的。也是构成了犯罪。甚至事情都不归公安局管理。而是由刑警管理。(很巧。听警察男神哥哥说起过。)
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为未
司法保护
❻ 北京某小学保安猥琐两名女童一案,检察官对此有何表示
检察官建议将该被告人从严惩处。为何检察官会给出这样的建议呢?先来进行一个案件的阐述吧。案件发生在今年的5月份,事发地是北京某小学,在该小学有一位保安对2名女童进行了猥亵。据说该保安先是在教室对其中的一位小女孩进行了猥亵,他用嘴蹭该女童的脸部和颈部。看到她们的母亲还没有回来,该保安又将其中一个7岁的女孩儿带到了另一个教室,对其上下其手,抚摸这个女孩儿的胸部。过了一会儿,该女童母亲发现自己的孩子不见了,连忙在楼道呼喊该女童,该女童听到后就赶忙从教室出来,而改保安从后门偷偷溜走。但是天网恢恢,通过查看监控揭露了改保安的可恨行为。
而检察官的这种从严惩处的建议甚得民心,让大家也更了解法律的力量!衷心希望那些猥亵儿童的人都能落入天网之中,都能改过自新。
❼ 《刑法》中与性侵害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无论是否管辖 警方应当及时介入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0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3条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七种情节从重量刑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❽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请问如果违反规定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应该怎样
要看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和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管是否自愿,都算强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扩展阅读:
性侵未成年人,7种情形从重处罚: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甘肃、贵州等地发生的侵害女童案,使政法机关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