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法
㈠ 国际卫生法的介绍
所谓国际卫生法就是用以调整国家之间、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㈡ 卫生法与临床技能的关系
临床医学针对的是个体,公共卫生(主要指预防)针对的则是人群。
临床医学以提高人生理上的健康为主要目标,公共卫生关注人的生物-心理-社会的全面性。
举个例子更好说明两者的关系:一个人得了某种传染病,不仅需要临床医学上的药物、技术等治疗。更需要家人社会的关心与照顾而不是歧视,同时还要注意不会传染给其他人,这就体现公共卫生的重要。再说SARS吧,就是一个公共卫生的问题,不仅是简单的个体患病还是关系到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的大卫生问题。是最简单的体现临床和公共卫生(主要指预防)两者的关系。目前,国际卫生法的内容已涉及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临床医疗、职业卫生、人口和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护、精神卫生、卫生资源、药物管理、食品卫生、传统医学等许多方面。我国已成为WHO和WTO的正式成员,必须遵守有关国际卫生法的规定,同时要根据国际卫生法的原则,维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国际卫生法除具有一般法律法规的特征外,尚具有其它特征:
① 国际卫生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有时也包括国际组织;
② 国际卫生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即使世界卫生组织也是倡导和提出建议;
③ 国际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卫生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 对国际卫生法的实施,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是依靠国际卫生法主体的承诺和遵守,并善意履行;
⑤ 国际卫生法与国内卫生法的关系,我国采取的是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卫生法的原则。其它国家也有采取国内卫生法优先或两者地位相当的原则。
国际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卫生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国际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类国际卫生条约、协定和有关国际卫生法的宣言与决议。
1.国际卫生条约或协定
国际卫生条约是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为确定它们之间维护人体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其名称各异,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按缔结主体的个数不同,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国际卫生条例》、《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表明参加条约的国家都直接受其约束。
2.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有关决议
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国际组织的有关决议是指国际组织和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涉及国际卫生关系的决定或决议,包括采取“宣言”形式的决议。有时一些有明确主题的国际会议也会通过有关决议,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阿拉木图宣言》、《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等。这些决议虽然是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具体化,但仍是不可忽视的国际卫生法渊源。
㈢ 卫生法的解释分为哪两种
答:一、卫生法的内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专健康活动中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二、卫生法的特点
1、卫生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卫生法没有统一的法典
(2)卫生法的稳定性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于变动性的特点
(3)卫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多样化
2、卫生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卫生法的规定具有广泛性
(2)从内容上说,卫生法也具有易变性
(3)卫生法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
㈣ 国际法规定哪些国家不能打卫生兵
日内瓦四公约那块
㈤ 什么是《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IHR)是一个国际法律工具,对全球194个国家具有约束力,包括世卫组织所有会员国。条例旨在帮助国际社会预防和应对那些有可能跨国威胁世界范围人民的紧急公共卫生风险。
在全球化的世界中,疾病可以通过国际旅行和贸易远距离和大范围传播。一个国家的卫生危机可以影响到世界上许多地方的生计和经济。这些危机可能是新发传染病造成的,比如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或者一场新的人类流感大流行。《国际卫生条例》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例如化学品溢流、泄漏和倾倒或核熔化。《国际卫生条例》旨在尽可能限制对国际交通和贸易带来干扰的同时,通过预防疾病的蔓延来保证公共健康。
《国际卫生条例》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要求各国将一些疾病的暴发情况和公共卫生事件向世卫组织报告。以世卫组织在全球疾病监测、预警和应对方面的独特经验为基础,《国际卫生条例》定义了各国报告公共卫生事件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了世卫组织在维护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
《国际卫生条例》还要求各国加强其公共卫生监测和应对的现有能力。世卫组织正在与各国和合作伙伴密切合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来调动资源,以便满足有效和及时执行这些新规定的需要。及时和公开的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将有助于使得这个世界更安全。
㈥ 国际卫生法和国内卫生法有何根本区别
国际卫生法和国内卫生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国内卫生法一经发布,在国内就有强制约束力,国际卫生法必须经本国立法机关批准并转化为本国法律后,才有约束力
㈦ 卫生法具有什么特征
卫生法具特征;
目前,国际卫生法的内容已涉及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临床医疗、职业卫生、人口和生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护、精神卫生、卫生资源、药物管理、食品卫生、传统医学等许多方面。我国已成为WHO和WTO的正式成员,必须遵守有关国际卫生法的规定,同时要根据国际卫生法的原则,维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
国际卫生法除具有一般法律法规的特征外,尚具有其它特征:
① 国际卫生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有时也包括国际组织;
② 国际卫生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即使世界卫生组织也是倡导和提出建议;
③ 国际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卫生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 对国际卫生法的实施,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是依靠国际卫生法主体的承诺和遵守,并善意履行;
⑤ 国际卫生法与国内卫生法的关系,我国采取的是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卫生法的原则。其它国家也有采取国内卫生法优先或两者地位相当的原则。
国际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卫生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国际卫生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类国际卫生条约、协定和有关国际卫生法的宣言与决议。
1.国际卫生条约或协定
国际卫生条约是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为确定它们之间维护人体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其名称各异,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按缔结主体的个数不同,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国际卫生条例》、《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表明参加条约的国家都直接受其约束。
2.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有关决议
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国际组织的有关决议是指国际组织和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涉及国际卫生关系的决定或决议,包括采取“宣言”形式的决议。有时一些有明确主题的国际会议也会通过有关决议,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阿拉木图宣言》、《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等。这些决议虽然是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具体化,但仍是不可忽视的国际卫生法渊源。
㈧ 国际卫生法的国际卫生法的渊源
国际卫生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卫生法的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国际卫生法的渊内源主要是各类国际容卫生条约、协定和有关国际卫生法的宣言与决议。
1.国际卫生条约或协定
国际卫生条约是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为确定它们之间维护人体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其名称各异,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按缔结主体的个数不同,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国际卫生条例》、《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表明参加条约的国家都直接受其约束。
2.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有关决议
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国际组织的有关决议是指国际组织和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涉及国际卫生关系的决定或决议,包括采取“宣言”形式的决议。有时一些有明确主题的国际会议也会通过有关决议,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阿拉木图宣言》、《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等。这些决议虽然是原则性的规定,有待具体化,但仍是不可忽视的国际卫生法渊源。
㈨ 国际卫生法的特征
国际卫生法除具有一般法律法规的特征外,尚具有其它特征:
① 国际卫专生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属,有时也包括国际组织;
② 国际卫生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即使世界卫生组织也是倡导和提出建议;
③ 国际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卫生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 对国际卫生法的实施,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是依靠国际卫生法主体的承诺和遵守,并善意履行;
⑤ 国际卫生法与国内卫生法的关系,我国采取的是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国际卫生法优于国内卫生法的原则。其它国家也有采取国内卫生法优先或两者地位相当的原则。
㈩ 国际卫生法的现状
目前,国际卫生法的内容已涉及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临床医疗、职业卫生、回人口和生答殖健康、特殊人群健康保护、精神卫生、卫生资源、药物管理、食品卫生、传统医学等许多方面。我国已成为WHO和WTO的正式成员,必须遵守有关国际卫生法的规定,同时要根据国际卫生法的原则,维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