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事例
在我国 ,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但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 ,宪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 ,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1、维护法制的统一。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统一的基本条件。依法行政原则契合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2、维护法律的尊严。要保障法律的尊严,就必须要求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遵守法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行政的含义即指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用法去管行政相对人,是用法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可见,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并根据“权责统一”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赔偿责任,因此,依法行政起到了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作用。3、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法治进程中必须守法,当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从而保障、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如果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不是以维护、保障宪法的权威为出发点,则依法行政将失去其自身的意义。因此,依法行政必须围绕宪法、围绕依法治国这一核心,保证一切活动遵守宪法的规定,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的最高性。(二)依法行政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是多样的,但最根本的途径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因为一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往往可以弥补具体法律的漏洞,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可以更好地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提出了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立法活动提出了要求,也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非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行政对于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三)依法行政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职权之存在与行使合法、要求防止行政无效、违法地运用,从表面上看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但这种要求的根本在于维护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重视对行政权的制约,漠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将可能导致与社会主义民主背道而驰的局面。因此,依法行政虽直接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但客观上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 关于依法行政的论文,这里有3000多篇,直接点就能下载了。顺便把这个独门密集教给你喽! http://www..com/s?tn=&ie=gb2312&bs=%C9%CC%D2%B5%BB%DF%C2%B8+FILETYPE%3ADOC&sr=&z=&cl=3&f=8&wd=%D2%C0%B7%A8%D0%D0%D5%FE+FILETYPE%3ADOC&ct=0
㈡ 列举在学校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或看到的需要用法治思维处理的事例.
1、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2、小区体育设施质量问题造成学生受伤。
3、职工食堂饮食不卫生,导致员工食物中毒。
4、校园暴力事件。
5、故意损坏公共设施。
6、未成年人去网吧。
7、出租车司机对于乘客丢失的贵重财物自己私吞。
(2)依法行政事例扩展阅读:
法治思维的实现途径:
各级领导干部应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要不断审视行政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应该大力推进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要自觉守法、坚决护法,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维护他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能搞权大于法、以言代法、选择性执法。
尤其是在关涉自身利益时,要做到自律自省、遵章守纪,不搞特权、不搞潜规则。要大力推动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以公开透明保护自己、维护法律尊严。再次要大力支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是压垮政府公信力的最后一根稻草,要坚决抵御和打击司法腐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全社会充分相信法律、依赖法律。
最后要带头学法,有效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实际行动引导全社会自觉依法维护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㈢ 依法行政的例子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回,对其行政行答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原文>
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擅自行事。具体来说:(1)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2)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撤销或改变;(3)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㈣ 以下案例中存在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
这两个案例距离比较大。
高校不是行政机关,根据校规所作出的处罚好像亦不能叫做回行政处罚。答
工商机关对流通领域的奶粉质量进行抽检,是其法定职责。但是在公共媒体公布抽检结果,应该在告知被检测奶粉的销售方和生产企业可以复检,并且复检亦不合格的情况下。现在有关案例很多,工商部门公布不合格商品,若干日后又公布复检合格。其实只要程序合法,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商品都不是问题。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就是说,产品是有一定的合格率的,某一批次的某件产品不合格并不代表产品全部不合格。只要改正了,那么相关行政部门就不能很轻易的在媒体曝光销售和生产企业的名称。
这两个案例其实说的都是乱作为。
作为管理机关,无论是高校管理或者行政管理,不缺位、不越位,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㈤ 行政法两个案例分析
1.依法行政原则分为两个子原则:(1)法律优越原则,即行政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2)法律保留原则,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依法行政原则中的“法”的含义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变迁,从最初的“法律”逐渐演变到了现在的“法”。现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形式上法律的规定,而且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事实上的法的要求。这种法包括:公平正义等等基本价值原则、宪法原则、法理等等。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工商局并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工商局的某些行为虽然并没有明显违反形式上的法律规定,但是却违反了事实上的“法”。
2.高权行政的特点是行为的强制性,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目标的有效实现。但是,伴随着政治民主化的不断深入,服务行政深入人心,高权行政越来越需要进行改革,于是包括德国在内的西方国家行政法都逐渐削弱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在高权行政领域,只要能有效够达成行政目标,非权力方式也是可以采用的,这是对政治民主化的一种顺应,也是服务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指的是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放弃、不履行行政权力。而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委托,行政权力并没有被放弃,也并不存在不作为,只是行政机关将此权力委托给他人行使而已,自己则负责监督。
承包人未能完成相应任务,只能根据合同进行责任追究,除非发现其有其他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方能追究其其他责任。行政机关与承包人之间存在的是行政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尽管与民事契约有所区别,但其核心仍然是根据双方的约定行使一定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任凭行政机关以某些借口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责任,将打破行政契约的平衡性,使得行政合同成为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将行政权委托给他人行使之后并不是自己就没有任何责任了,而是必须严格监督受托人的权力行为,一旦发现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违法情形,委托机关有义务予以处理。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则需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
㈥ 政府没有依法行政的例子
窦娥冤
㈦ 新中国成立至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三个事例是什么
1、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和本质。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不断地进一步加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作为实施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时对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审查工作监督的制度不断完善。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1995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为不断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1991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代表法的实施,对于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进一步完善民主程序,加强人大组织建设。
2、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宪法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制定和修改了有关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各项制度。在农村和城市进一步实行基层群众自治。亿万农民依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基层群众自治。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产生了重要作用。
3、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93年和1999年两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那些修改对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近十多年来,我国在民商和经济方面的立法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为了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重点行业的振兴和发展,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国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时完成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批准程序。同时,认真履行我国承担的义务和承诺,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
5、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现在,我国已经有现行法律200多件,国务院制定通过的现行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总体上看,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6、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取得新的进展
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执行的基本条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五个在全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胡锦涛同志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身体力行,带头学习法律。中央政治局先后举办了多次法制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建立了法制讲座制度。多年来,通过普法教育,人民群众增强了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提高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了专业法的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㈧ 结合实际,如何去理解法治思维 具体事例
治思维是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用于认识事物、判断是非、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法治思维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要求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在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领导干部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倡导者与宣传者,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组织者与实施者。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干部是关键因素。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归根结底要靠各级干部来完成。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与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其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只有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拥有法治思维,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现实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看问题、作决策、采取措施的时候,往往缺乏法治思维。他们认为,只要是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就可以成为各种施政行为的理由,不用过多考虑各种决策程序和操作程序,可以绕开各种法律的条条框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只要能办成事,什么办法都可以用。这种忽视各种法律规制而以发展的理由来衡量思考问题的思维方式,以合理性来代替合法性,显然是错误的。这种错误思维方式指导下的施政行为,罔顾程序正义,丢弃规则规范,漠视权力边界,功利性地强调发展,可能会有一些短期效益,长期而言恰恰会严重损害发展、和谐、民生,与这些目标完全相悖。正因为如此,解决好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强问题,已经成为推进法治建设必须抓好的紧迫任务。 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培养和强化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这种培养与强化是一个长期过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领导干部的追求与修炼,也需要组织的教育和培养,还需要社会的监督与约束。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强化法治思维规则至上,推进由合理向合法转变。一是要求党员干部有规则意识。想问题、办事情始终将合法性放在第一位,所有思考和决策都必须围绕合法性展开,无论任务多么紧急、事情多么重要,都不能偷换概念,以其合理性替代合法性。二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强化规则制定,在权责范围内,尽可能地完善法规规章配套、清理及解释制度。三是要求党员干部严格按规则办事,始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工作中一切合理的行为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之下。 ——强化法治思维程序优先,推进由随意向严谨转变。法治思维强调程序优先,因为公正科学的程序是法治的基本构架,程序的完善程度是法治完善程度的基本标志。通过确立公正科学的法治程序,提升制度运行的规范化水平,消除制度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人们对未来的确定预期。在工作中,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必须始终坚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遇到有争议或纠纷的问题,即使是非对错很清晰,也要善于考虑程序上的处理方式,让争议各方平等地发表意见,不能因为法律程序不到位,造成决定和行为的无效甚至违法。同时,要把程序作为一种良好的工作方法,在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强化法治思维权利本位,推进由人治向法治转变。保障权利是法治思维的灵魂。要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始终站在群众的立场和角度思考问题,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正当权利。工作中,既不能以发展为理由,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正当权利而侵犯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也不能滥用职权,超出政府权力法定的作用空间,涉入政府权力的禁地,损害群众的利益。要坚持积极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但不包办一切,有所为有所不为。 ——强化法治思维科学权威,推进由短期向长效转变。树立法治思维要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结合在一起,看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依法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个别与一般以及合理与合法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措施行使得更规范,努力做到不留“后遗症”,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㈨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答: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不合法且不合理。理由如下:
一、从合法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法 ,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法律优越,即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
(1)从法律优越角度看,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导致了多处公民的私权利遭到侵犯,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也就是说,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违反了现行民事法律。法典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圣经,正是由于该市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才导致了公民权利遭到了侵犯。
(2)从法律保留角度看,交通管理部门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能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根据我国现行法,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并且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交通管理,而不能另辟蹊径。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新举错,是违背依法行政原则的。
二、从合理性看,该市的新举措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原则
(1)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和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造成了社会各方面的矛盾,谈不上科学合理,且这项举错导致了部分公民社会公德的沦丧!
(2)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似乎实现了管好交通的目的,但实际上违背了法律对于管好交通的最终目的——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3)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行为作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到或者影响到的因素。该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很明显没有考虑到这一措施可能带来社会副面影响。
(4)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要求。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证据材料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收集,并使用;制止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必须与其违法行为相关,而不能影响到与该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的名誉权(因为违章照片、录像资料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三、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个行政机关都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基本途径。只有把依法行政纳入到日常具体工作中去,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不是一个原则性的口号,不能仅仅停留在宪法中,必须落实具体到依法行政实践当中去。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宏伟目标。(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㈩ 要两个法律案例,一个宪法,一个行政法。还要案例分析。分析要结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分析字数要多,
依法治国当然比以法治国好,因为后者只是把法律当作统治百姓的工具版,但是它仅仅权停留在法家的水平上,因为它还没有解决法律本身合法性的问题
对此,两千年的黄老道家提出了“道生法”主张,不但为道家治世开辟了道路,还说明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来源,正如黄老道家代表人物慎到所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据此,法律还可分为有道之法和无道之法,有道之法天下大治,无道之法“法令滋彰盗贼蜂起”(老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