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
1. 史上最严禁烟令出台 禁烟难题该如何破解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11月28日《北京市控烟条例》表决通过,根据《条例》规定从明年6月1日开始北京的所有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此条例一经通过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媒体将其称之为:“史上最严禁烟令”。据专家介绍,与北京持续的雾霾天气相比,吸烟的危害更加触目惊心,除了对吸烟者自身造成的危害之外,二手烟对他人的间接危害更加隐蔽而严重,这次的新规定无疑对减少二手烟危害有更加针对性的作用。其实全国许多城市和地区已经实行了公共场合禁烟的相关规定,但记者调查却发现规定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
禁烟法规实施遇尴尬
江苏省在去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指出,如果在禁烟场所吸烟,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个人可以劝阻,要求他掐灭烟头。此外,《条例》还规定,如果有单位未履行其控烟职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在此条例实施一年之际记者来到徐州却发现此法规的实施遭遇尴尬: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里一男子在病房吞云吐雾,并且对公共场合禁止抽烟的规定完全不知。
在江西,禁烟难题同样存在。南昌市某酒店一位姓王的楼层经理告诉记者,在他看来在酒店完全禁烟是不太现实的,最多只能设立一个专门的吸烟区。
戒烟门诊无人问津
对于广大的烟民来说,禁烟令的实施无疑在某种程度上给他们带来了戒烟的动力。然而戒烟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大约有接近50%的烟民每年都尝试戒烟,但只有不到3%能够坚持戒烟一年以上。
在浙江长兴人民医院,记者看到戒烟门诊的诊室大门紧闭。长兴人民医院副院长卢火佺告诉记者,三年前他们开设了戒烟门诊,希望能为吸烟成瘾的市民提供一个科学的戒烟途径,但从这三年的运行状况来看,情况并不理想。从开诊到现在,前来咨询的只有不到二十个病人前来咨询。
在长兴县中医院,也出现了同样令人尴尬的状况,相关负责人表示,三年前,戒烟门诊在他们医院开设起来,但是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市民前来咨询和就诊。为什么戒烟门诊如此不受烟民的待见呢?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二十多名男性市民,近七成的男性表示有长期抽烟的情况,只有一名市民表示近期有戒烟的打算。但在采访的二十多名市民中,没有一个人知道当地有戒烟门诊这件事。主要原因是社会上的普遍观念与医学界的认识有巨大的差距,很多人认为吸烟只是一种习惯,而不是一种疾病。
香烟价格难以形成经济压力
造成戒烟难的另一个原因是香烟价格相对较低。在采访中很多烟民对记者表示,近几年无论是房价还是各类生活必需品价格都上涨了很多,但香烟基本维持稳定的价格。目前全国每年的卷烟产销量超过1280亿包,但中国卷烟的零售价和税率均双双低于国际水平。中国烟草税额和不含税商品价经营成本和利润之和的比值仅为67%,而高收入国家则普遍接近200%,法、德两国甚至分别达到399.5%和292%。因此香烟消费开始占烟民收入的比例并不大,从而保证了香烟销量的稳定,香烟开支也很难给烟民造成经济压力。
【观察员评论】需正确分析吸烟者心理
观察员徐冰认为,要在控烟行动中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正确分析吸烟者的心理。在社会学上,吸烟的功能被分为几个方面,首先是生理功能,即尼古丁引起的快感;另外还有很重要的社交功能,在现实生活中一根香烟往往能拉近人际距离,不同品牌的香烟甚至可以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在对吸烟者的心理有充分认知的基础上,再针对性的实行相关的控烟措施,相信效果会好得多。另外控烟还需要大众媒体的配合,例如在影视作品里彻底拒绝吸烟镜头,加强对吸烟危害的宣传报道,都会对吸烟者的心理产生影响。
【专家意见】控烟是一套“组合拳”
对于如何将“最严控烟令”落到实处,国家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女士表示首先需要逐渐改变吸烟者的态度,让大家逐渐认识到吸烟和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危害。但要彻底的减少吸烟人数,需要一套控烟的“组合拳”,提高香烟的零售价和把戒烟药列入医保范围都是其中的有效措施。
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还是普通大众对吸烟和吸二手烟的危害认知率太低。根据调查,只有不到30%的人知道吸烟可以导致脑卒中,只有不到50%的人知道吸烟可以导致冠心病,对于二手烟的危害认知度更低。如果每个人都对吸烟的危害有充分的认识,那么每个人就会自觉的遵守甚至主动制止在公共场合吸烟的行为,在这方面,媒体的健康宣传和法律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
2. 急求一篇关于体育的社会调查!!!
看看能不能用.要改的.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省一级重点中学——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学校体育工作的调研,了解在1——9年级实施课程改革及按新课标教学阶段背景下,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的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现状、特别是对现任教(高中)的体育教师对课程改革的理解与认识作了进一步地了解。为接即将来临的高中课程改革与实施提供现实依据,以便能更加合理地制定高中体育课程改革与新课标实施的计划。
二、学校基本情况
1、 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简称省前中)地处常州市南郊,建于1939年,是解放后武进县第一所公立高中,1957年被省政府批准为省重点中学,1960年被国务院表彰为全国文教系统先进集体;1980年被省政府再次列为首批办好的省重点中学;1999年成为全省率先创建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2001年,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全额贷款,投资1.37亿元,在湖塘城区建设了新校区;2004年被评为江苏省首批四星级普通高中。目前,我校现有高中班73个、中外合作办学班3个,校区占地总面积350亩,高中学生4300多人。多年来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校师生员工艰苦奋斗、务实创新、追求卓越蔚然成风,塑造了优美的校园环境,形成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34人,非教学人员16人,教职工队伍高效精干,基本适应当前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由于目前正处高中就学高峰,专任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接近1:14。非教学人员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为1:8.9。中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70.15%,其中高级职称达到30.1%(不含低职高聘或返聘教师)。
学校现有按国际标准建造的塑胶8跑道400米田径场1个,内部田赛场地设置齐全,含标准足球场1个,教学训练小足球场2个。有总建筑面积为3100平方米的体艺馆一座。现有室外塑胶标准篮球场6个、塑胶标准排球场4个,室外体操专用场地1个,设有单杠、双杠、爬杆、云梯、肋木等器械。学校按I类标准配齐体育教学器材。体育教学器材配备达国家教委1989年《配备目标》标准,体育器材能同时满足12个班上课,24个班的课外活动。
学校坚持两课跑操,体育锻练达标率近三年分别为99.71%、99.60%、99.8%;学生因病缺课率近三年分别为1.7%、1.5%、1.7%。学校坚持课余学生运动队训练工作,建有学生田径队、篮球队和足球队,近几年在市县中运会上获得较好成绩,在全省重点中学体育竞赛中取得了一定成绩。
高考连年取得优异成绩:600分以上的高分人数、高考本科达线率名列全省前茅,近四年,有2719名学生被本二以上院校录取,其中重点本科1862人。2005年高考,我校尹翼风同学以704分的优异成绩荣获江苏省第二名,常州大市状元;唐黎阳同学以实考分692分的优异成绩名列江苏省第5名;有203人获600分以上的高分;587人超过重点大学分数线。2006年高考,又取得了历史性突破,600分以上高分的学生有328人,位居苏南地区第一。一本达线647人,二本达线1075人,首次突破千人大关。2007年高考,650以上有53人,600分以上有504人,列苏南地区第一。本科达线1069人;翁梅梅同学以662分的高分荣获江苏省文科状元;赵佳音同学以639分的高分荣获地理、政治组合江苏省高考状元;有14位同学达到清华、北大录取分数线(包括保送)。近五年,录取清华50人。近年来,省前中两次被评为江苏省模范学校,获得了全国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全国绿色学校、全国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江苏省文明单位、省先进集体、省教科研先进单位、省爱国卫生先进集体、省落实两个《条例》优秀学校、省中小学党建工作先进集体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三、安吉高级中学学校体育工作目标与设想
学校体育工作目标: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培养总目标。不断创新体育教学,通过有效的手段和途径培养学生掌握一定的体育基本知识、技术、技能;提高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水平;“学生个个会田径,人人会打一点篮球”,培养学生终生参与体育锻炼的思想意识。努力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
设想(3年内):初步形成高一男女生分班教学、高二实行选项教学、高三男女合班教学的体育课堂教学模式。学生田径及篮球力争进入市中学组前三名行例;教工男篮男排继续保持县内领先地位,教工女篮女排力争达到县内领先地位。
措施:加强体育教科研工作,规范体育教学常规,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新型的多元化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主体作用,通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使体育课成为最受学生欢迎和喜爱的科目。通过培训进修等手段提高教练员的训练水平,并引进高水平运动员(高校毕业生)从事学校体育运动队训练;每年招收体育特长生5-6名(含田径、篮球),规范业余训练制度,完善考核与激励机制 。
四、目前该校学校体育工作的现状
1、该校领导班子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始终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物质保证、提高办学效益的指标、形成办学特色的亮点、提高师生健康水平的高度来抓,坚持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领导重视学校体育工作,并力图使之成为一种作风、传统沿袭下来,为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创设了一个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每学年开学初,第一个保证的(排课表)就是体育课,从制度上首先保证了“两课两操两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工作中,常规教学常抓不懈,充分重视和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积极开展好课外体育活动等第二课堂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长期而较系统地对学生进行体育参与意识,锻炼习惯,自我调控、评介的教育和培养,树立正确的体育观,为终身体育打下良好的基础。该校所倡导的安高人的“四会 ”,即会做人、会求知、会办事、会健体,以及“人人会打一点篮球”、 “每天坚持1小时体育锻炼,为祖国健康工作五十年,与家人幸福生活一辈子。”及学生冬季“晨练考勤”制度等,充分体现了该校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对学校教育的深刻理解。
3、该校坚持每年一次的田径运动会、传统项目篮球校际赛,以及诸多单项赛如体育节、冬季三项比赛、广播操比赛等,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达标率”、“合格率”完成百分之百。
4、每位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堂教学中能按教学计划认真地上课,常规教学与技能教学扎实。办学以来,学校体育工作从未发生过重大事故。
五、调研情况结果与分析
1、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体育设施能够满足目前体育教学和业余体育活动的开展。体育教师的人数与学历符合学校规模和高中任教的要求。硬软条件具备。
2、学校领导对体育工作相当重视,制度、要求与目标符合学校实际,便于操作。学生对体育教学与课体育活动余有相当的兴趣,课余活动人数达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上至校长、书记,下至职工对体育活动也表现了相当大的积极性,空隙之时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可达百分之六十左右。
3、学校经常性地开展各种各样的小型的比赛。有学生间的比赛,有教师间的比赛。还成立了各种单项的体育协会,并举行了五花八门的等级、升位等等的体育比赛活动,目前不仅学生对体育活动兴趣浓厚,教师也对体育活动也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兴趣(发展到已用校园网互通自己的活动内容和战绩)。
4、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目前如此的体育氛围,学校领导、教师对体育的重视、对体育作用的认识是分不开的。体育的价值观在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的办学理念中已得到充分的体现。
5、领导、体育教师、体育爱好者、文化教师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从而更加激起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高潮。这是相互牵动、相互促进的。
六、调研结论
1.学校领导不仅重视学校体育工作而且积极参预体育活动、才能给学校体育活动搭建一个很好很大的平台。
2.学校体育工作不仅仅是学生这个层面,而且一定要有教师对体育活动的参预,才能够营造良好的校园体育活动氛围,形成保持良性的循环。
3.体育组及体育教师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做好体育工作和上好体育课外,如何带动与促动教师、领导来重视、参预体育活动是营造、保持体育工作良好循环的一个非常重要工作。
4.学校体育活动的展开不仅没有影响前黄高级中学的教学工作,而且带来了学生、教师丰富的业余文化生活,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与团结,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和教师教学的效率。
5、如何在这种良好的体育氛围中来提高与发展,形成特色有待探索与研究。
3. 控制吸烟措施的评价制度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是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其中,特别提出了几类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其中最大亮点在于香烟的警示图形将上香烟的外包装,卷烟包装上的图形警示是向公众宣传烟草危害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规定:每个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包装和标签措施。而截至今年1月,中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已经满十年。
三是预防未成年人吸烟。其中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的宣传,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12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了控烟工作中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控烟立法是落实《宪法》和有关规划精神的要求。我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烟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卫生“十二五”规划和控烟“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四)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2008年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江苏、浙江等省通过修订地方《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控制吸烟的措施。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企业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无烟环境创建工作,为全国控烟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据调查,无论是吸烟者还是被动吸烟者,9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和医院禁止吸烟;超过80%的被调查者支持在会议室、餐厅和酒吧等禁止吸烟。近年两会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二、《送审稿》主要内容
《条例》内容共分七章,即:总则、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目的、公共场所定义、基本原则、领导机关、责任部门、经费保障、奖励措施、单位责任主体、社会参与。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和临时禁烟场所设置、经营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义务。要求在烟草制品包装上设置文字和图形警示,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明确要求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在戒烟服务中的责任。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出了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展监测评估。鼓励全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个人、执法管理部门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阐明有关定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及实施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范围的问题。《公约》第8条及其《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在《公约》生效5年内,依据普遍保护原则、100%室内无烟原则,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科学合理地确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参考《公约》要求和国际和国内立法经验,《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公共场所的定义,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十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一条规定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第十二条规定室外可以设立吸烟点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场的室外区域。没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视为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三条规定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
(二)关于执法模式的问题。从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来看,有多种执法模式。如上海、广州、天津、哈尔滨等采取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深圳、长春、香港、澳门等采取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执法的单一部门执法模式。
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国实际情况,本《条例》拟采取多部门联合管理模式。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此外,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工作。
(三)关于控烟的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是控烟工作的前置措施,戒烟服务是后续措施,均是保证《条例》实施的重要措施。规范管理与宣传教育并重,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是本《条例》区别于其他法规的一个特点。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主动不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健康权的意识,可以使控制吸烟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带头控烟;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第二十七条对戒烟门诊设置、戒烟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大量国际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特别是烟盒包装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传教育手段,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策略,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支持性措施,因此在《条例》中一并予以规定。
(四)关于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的措施。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因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对公共场所控烟乃至整个控烟工作意义非常重大。《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一条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第四十七条 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4. 有谁知道淮安的事业单位有哪些
★国家统计局淮安调查队
登记证号:132080000431
法定代表人:刘兴国
地址:淮安市西大街116号
★中国淮安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委员会
登记证号:132080000430
法定代表人:徐业恕
地址: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海口路9号
★淮安市环境保护宣教中心
登记证号:132080000419
法定代表人:李长桥
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77号
★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东区招商局
登记证号:132080000432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
地址: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厦门西路6号
★淮安市广播电视台
登记证号:132080000427
法定代表人:薛涛
地址:淮安市大治路6号
★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登记证号:132080000428
法定代表人:朱松
地址: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厦门西路6号
★江苏省统计局淮安调查局
登记证号:132080000424
法定代表人:谢华
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140号
★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高教园区枚乘路办事处水利服务站
登记证号:132080000429
法定代表人:胡顺美
地址: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运南东路21号
(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有关登记事项已核准变更登记,现予公告。
★淮安市商业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杜学荣(原:崔久顺)
登记证号:132080000213
★淮安市游泳馆
法定代表人:许忠(原:李林海)
登记证号:132080000105
★淮安市博爱康复中心
法定代表人:戴倩怡(原:龚建新)
登记证号:132080000397
★淮安市人事考试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步祝(原:王乃岩)
登记证号:132080000310
★淮安市楚州地方海事处
法定代表人:樊启文(原:邵庆成)
登记证号:132080000355
★淮安市规划监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张士旺(原:杨树林)
登记证号:132080000057
★淮安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刘斌(原:孙宝雷)
登记证号:132080000425
★淮安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际陵(原:张积林)
登记证号:132080000136
★江苏省高良涧船闸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蒋涛(原:陈加权)
登记证号:132080000078
★淮安市节约能源监察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一林(原:万士红)
登记证号:132080000328
★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冰(原:周平)
登记证号:132080000182
★江苏省淮安市公路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周洪明(原:刘晟)
登记证号:132080000059
★淮安市路政支队
法定代表人:周洪明(原:刘晟)
登记证号:132080000382
★淮安市特殊教育学校
法定代表人:徐伟(原:乔敏)
登记证号:132080000227
★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
开办资金:50万元(原:5.4万元)
登记证号:132080000301
★淮安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黄少基(原:蒋亦平)
登记证号:132080000219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淮安支会
法定代表人:江汉聪(原:孙月清)
登记证号:132080000390
★淮安市淮剧团
法定代表人:陈万宏(原:荣光辉)
登记证号:132080000110
★淮安市永思园公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崔士云(原:王兆云)
登记证号:132080000133
★淮安市洪金灌区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孙健(原:刘桂宏)
登记证号:132080000249
★淮安市地质矿产勘查院
单位名称:淮安市地质矿产勘查院(原:淮安市地质队)
登记证号:132080000094
★淮安市水产技术指导站
第二名称:淮安市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淮安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
登记证号:132080000115
★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处
单位名称: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处(原: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所)
登记证号:132080000186
★淮安市高新技术创新中心
住所:淮安市大治西路18号(原:淮安市健康西路136号)
登记证号:132080000336
★淮安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住所:淮安市工农路1号(原:淮安市大治路24号)
登记证号:132080000288
★淮安市台湾同胞接待站
法定代表人:张仲夏(原:张晖)
登记证号:132080000304
★淮安市计算机站
法定代表人:沙杰(原:秦新华)
登记证号:132080000315
★淮安市综合调查队
法定代表人:沙杰(原:程大军)
登记证号:132080000375
★淮安市教育技术装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东勤(原:潘伟)
登记证号:132080000232
★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淮安分校
经费来源:财政预算(原:财政定补)
法定代表人:王昌友(原:薛乐飞)
登记证号:132080000152
★江苏省淮阴商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季军(原:董兆成)
住所:江苏省淮安市高教园区枚乘东路6号(原:淮安市清扬路56号)
登记证号:132080000282
★江苏省白马湖渔业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住所:淮安市健康东路61号(原:淮安市金湖县前锋镇白马湖集镇)
登记证号:132080000114
★淮安市基层爱国卫生工作服务中心
单位名称:淮安市基层爱国卫生工作服务中心(原:淮安市农村改水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峰(原:梅大亚)
登记证号:132080000236
★淮安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曦(原:漆冠山)
经费来源:财政预算(原:经费自理)
登记证号:132080000384
★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南马厂乡卫生院
名称: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南马厂乡卫生院(原:淮安市楚州区南马厂乡卫生院)
住所: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南马厂乡王桂南路18号(原:淮安市楚州区南马厂乡南马厂街南首)
举办单位:江苏省淮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淮安市楚州区卫生局)
登记证号:132088200506
★金湖县气象局
住所:金湖县建设路33号(原:金湖县黎城镇建设路99号)
登记证号:132000000364
★淮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法定代表人:于步春(原:孙建英)
住所: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5号(原:淮安市清河区工农路1号)
登记证号:132080000374
★周恩来故居管理处
举办单位: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原:中共淮安市楚州区委宣传部)
登记证号:132088200124
★淮安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
第二名称: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原:淮安市解困房建设服务中心)
登记证号:132080000269
5.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主要内容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是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其中,特别提出了几类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其中最大亮点在于香烟的警示图形将上香烟的外包装,卷烟包装上的图形警示是向公众宣传烟草危害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规定:每个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包装和标签措施。而截至今年1月,中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已经满十年。
三是预防未成年人吸烟。其中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的宣传,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12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方面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影响了控烟工作中我国的国际形象。
(三)控烟立法是落实《宪法》和有关规划精神的要求。我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基础。烟草烟雾作为严重危害健康危险因素,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卫生“十二五”规划和控烟“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控制烟草流行,是落实《宪法》和国家规划的要求,也是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
(四)各地立法实践和无烟环境创建为全国控烟立法打下基础。2008年以来,北京、上海、杭州、广州、哈尔滨、天津、青岛、兰州、深圳、长春等13个城市相继根据《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出台了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江苏、浙江等省通过修订地方《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控制吸烟的措施。无烟卫生计生系统、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企业等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无烟环境创建工作,为全国控烟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据调查,无论是吸烟者还是被动吸烟者,90%以上的被调查者都支持在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和医院禁止吸烟;超过80%的被调查者支持在会议室、餐厅和酒吧等禁止吸烟。近年两会越来越多的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
二、《送审稿》主要内容
《条例》内容共分七章,即:总则、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中阐明立法目的、公共场所定义、基本原则、领导机关、责任部门、经费保障、奖励措施、单位责任主体、社会参与。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规定了室内外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和临时禁烟场所设置、经营管理者、公民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责任义务。要求在烟草制品包装上设置文字和图形警示,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明确要求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在戒烟服务中的责任。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出了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各司其职的多部门执法模式。要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展监测评估。鼓励全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个人、执法管理部门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阐明有关定义、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及实施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禁止吸烟场所范围的问题。《公约》第8条及其《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明确要求,缔约方应当在《公约》生效5年内,依据普遍保护原则、100%室内无烟原则,确保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它可能的(室外或准室外)公共场所免于接触二手烟草烟雾。科学合理地确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十分重要。参考《公约》要求和国际和国内立法经验,《条例》第二条明确界定公共场所的定义,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第十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一条规定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高等学校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第十二条规定室外可以设立吸烟点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场的室外区域。没有设置室外吸烟点的视为全面禁止吸烟。第十三条规定室外吸烟点设置要求。
(二)关于执法模式的问题。从国内外控烟立法实践来看,有多种执法模式。如上海、广州、天津、哈尔滨等采取多部门共同执法模式,深圳、长春、香港、澳门等采取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执法的单一部门执法模式。
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国实际情况,本《条例》拟采取多部门联合管理模式。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行政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此外,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督工作。
(三)关于控烟的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是控烟工作的前置措施,戒烟服务是后续措施,均是保证《条例》实施的重要措施。规范管理与宣传教育并重,充分发挥法规的引导作用,是本《条例》区别于其他法规的一个特点。加强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主动不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健康权的意识,可以使控制吸烟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加强控烟宣传教育工作,第二十三条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带头控烟;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社会组织、媒体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第二十七条对戒烟门诊设置、戒烟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大量国际经验证明,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是保障控烟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特别是烟盒包装警示是最具成本效益的宣传教育手段,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保障控烟宣传教育效果的重要策略,是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重要支持性措施,因此在《条例》中一并予以规定。
(四)关于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的措施。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因此,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对公共场所控烟乃至整个控烟工作意义非常重大。《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一条强调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
(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 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 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 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第二十八条 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 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接受社会、媒体及个人监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第四十七条 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6. 急需一篇关于体育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调研目的
通过对省一级重点中学——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学校体育工作的调研,了解在1——9年级实施课程改革及按新课标教学阶段背景下,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的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现状、特别是对现任教(高中)的体育教师对课程改革的理解与认识作了进一步地了解。为接即将来临的高中课程改革与实施提供现实依据,以便能更加合理地制定高中体育课程改革与新课标实施的计划。
二、学校基本情况
1、 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简称省前中)地处常州市南郊,建于1939年,是解放后武进县第一所公立高中,1957年被省政府批准为省重点中学,1960年被国务院表彰为全国文教系统先进集体;1980年被省政府再次列为首批办好的省重点中学;1999年成为全省率先创建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2001年,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全额贷款,投资1.37亿元,在湖塘城区建设了新校区;2004年被评为江苏省首批四星级普通高中。目前,我校现有高中班73个、中外合作办学班3个,校区占地总面积350亩,高中学生4300多人。多年来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校师生员工艰苦奋斗、务实创新、追求卓越蔚然成风,塑造了优美的校园环境,形成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34人,非教学人员16人,教职工队伍高效精干,基本适应当前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由于目前正处高中就学高峰,专任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接近1:14。非教学人员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为1:8.9。中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70.15%,其中高级职称达到30.1%(不含低职高聘或返聘教师)。
学校现有按国际标准建造的塑胶8跑道400米田径场1个,内部田赛场地设置齐全,含标准足球场1个,教学训练小足球场2个。有总建筑面积为3100平方米的体艺馆一座。现有室外塑胶标准篮球场6个、塑胶标准排球场4个,室外体操专用场地1个,设有单杠、双杠、爬杆、云梯、肋木等器械。学校按I类标准配齐体育教学器材。体育教学器材配备达国家教委1989年《配备目标》标准,体育器材能同时满足12个班上课,24个班的课外活动。
学校坚持两课跑操,体育锻练达标率近三年分别为99.71%、99.60%、99.8%;学生因病缺课率近三年分别为1.7%、1.5%、1.7%。学校坚持课余学生运动队训练工作,建有学生田径队、篮球队和足球队,近几年在市县中运会上获得较好成绩,在全省重点中学体育竞赛中取得了一定成绩。
高考连年取得优异成绩:600分以上的高分人数、高考本科达线率名列全省前茅,近四年,有2719名学生被本二以上院校录取,其中重点本科1862人。2005年高考,我校尹翼风同学以704分的优异成绩荣获江苏省第二名,常州大市状元;唐黎阳同学以实考分692分的优异成绩名列江苏省第5名;有203人获600分以上的高分;587人超过重点大学分数线。2006年高考,又取得了历史性突破,600分以上高分的学生有328人,位居苏南地区第一。一本达线647人,二本达线1075人,首次突破千人大关。2007年高考,650以上有53人,600分以上有504人,列苏南地区第一。本科达线1069人;翁梅梅同学以662分的高分荣获江苏省文科状元;赵佳音同学以639分的高分荣获地理、政治组合江苏省高考状元;有14位同学达到清华、北大录取分数线(包括保送)。近五年,录取清华50人。近年来,省前中两次被评为江苏省模范学校,获得了全国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全国绿色学校、全国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江苏省文明单位、省先进集体、省教科研先进单位、省爱国卫生先进集体、省落实两个《条例》优秀学校、省中小学党建工作先进集体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三、安吉高级中学学校体育工作目标与设想
学校体育工作目标: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培养总目标。不断创新体育教学,通过有效的手段和途径培养学生掌握一定的体育基本知识、技术、技能;提高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水平;“学生个个会田径,人人会打一点篮球”,培养学生终生参与体育锻炼的思想意识。努力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
设想(3年内):初步形成高一男女生分班教学、高二实行选项教学、高三男女合班教学的体育课堂教学模式。学生田径及篮球力争进入市中学组前三名行例;教工男篮男排继续保持县内领先地位,教工女篮女排力争达到县内领先地位。
措施:加强体育教科研工作,规范体育教学常规,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新型的多元化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主体作用,通过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使体育课成为最受学生欢迎和喜爱的科目。通过培训进修等手段提高教练员的训练水平,并引进高水平运动员(高校毕业生)从事学校体育运动队训练;每年招收体育特长生5-6名(含田径、篮球),规范业余训练制度,完善考核与激励机制 。
四、目前该校学校体育工作的现状
1、该校领导班子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始终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物质保证、提高办学效益的指标、形成办学特色的亮点、提高师生健康水平的高度来抓,坚持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领导重视学校体育工作,并力图使之成为一种作风、传统沿袭下来,为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创设了一个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每学年开学初,第一个保证的(排课表)就是体育课,从制度上首先保证了“两课两操两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工作中,常规教学常抓不懈,充分重视和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积极开展好课外体育活动等第二课堂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长期而较系统地对学生进行体育参与意识,锻炼习惯,自我调控、评介的教育和培养,树立正确的体育观,为终身体育打下良好的基础。该校所倡导的安高人的“四会 ”,即会做人、会求知、会办事、会健体,以及“人人会打一点篮球”、 “每天坚持1小时体育锻炼,为祖国健康工作五十年,与家人幸福生活一辈子。”及学生冬季“晨练考勤”制度等,充分体现了该校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对学校教育的深刻理解。
3、该校坚持每年一次的田径运动会、传统项目篮球校际赛,以及诸多单项赛如体育节、冬季三项比赛、广播操比赛等,学校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达标率”、“合格率”完成百分之百。
4、每位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堂教学中能按教学计划认真地上课,常规教学与技能教学扎实。办学以来,学校体育工作从未发生过重大事故。
五、调研情况结果与分析
1、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体育设施能够满足目前体育教学和业余体育活动的开展。体育教师的人数与学历符合学校规模和高中任教的要求。硬软条件具备。
2、学校领导对体育工作相当重视,制度、要求与目标符合学校实际,便于操作。学生对体育教学与课体育活动余有相当的兴趣,课余活动人数达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上至校长、书记,下至职工对体育活动也表现了相当大的积极性,空隙之时参加体育活动的人数可达百分之六十左右。
3、学校经常性地开展各种各样的小型的比赛。有学生间的比赛,有教师间的比赛。还成立了各种单项的体育协会,并举行了五花八门的等级、升位等等的体育比赛活动,目前不仅学生对体育活动兴趣浓厚,教师也对体育活动也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兴趣(发展到已用校园网互通自己的活动内容和战绩)。
4、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目前如此的体育氛围,学校领导、教师对体育的重视、对体育作用的认识是分不开的。体育的价值观在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的办学理念中已得到充分的体现。
5、领导、体育教师、体育爱好者、文化教师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从而更加激起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高潮。这是相互牵动、相互促进的。
六、调研结论
1.学校领导不仅重视学校体育工作而且积极参预体育活动、才能给学校体育活动搭建一个很好很大的平台。
2.学校体育工作不仅仅是学生这个层面,而且一定要有教师对体育活动的参预,才能够营造良好的校园体育活动氛围,形成保持良性的循环。
3.体育组及体育教师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做好体育工作和上好体育课外,如何带动与促动教师、领导来重视、参预体育活动是营造、保持体育工作良好循环的一个非常重要工作。
4.学校体育活动的展开不仅没有影响前黄高级中学的教学工作,而且带来了学生、教师丰富的业余文化生活,增进了相互之间的了解与团结,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和教师教学的效率。
5、如何在这种良好的体育氛围中来提高与发展,形成特色有待探索与研究。
7. 实施最严禁烟令 作文900字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11月日《北京市控烟条例》表决通过,根据《条例》规定从明年6月1日开始北京的所有公共场所将全面禁烟。此条例一经通过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有媒体将其称之为:“史上最严禁烟令”。据专家介绍,与北京持续的雾霾天气相比,吸烟的危害更加触目惊心,除了对吸烟者自身造成的危害之外,二手烟对他人的间接危害更加隐蔽而严重,这次的新规定无疑对减少二手烟危害有更加针对性的作用。其实全国许多城市和地区已经实行了公共场合禁烟的相关规定,但记者调查却发现规定的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
禁烟法规实施遇尴尬
江苏省在去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明确指出,如果在禁烟场所吸烟,将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个人可以劝阻,要求他掐灭烟头。此外,《条例》还规定,如果有单位未履行其控烟职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在此条例实施一年之际记者来到徐州却发现此法规的实施遭遇尴尬: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里一男子在病房吞云吐雾,并且对公共场合禁止抽烟的规定完全不知。
在江西,禁烟难题同样存在。南昌市某酒店一位姓王的楼层经理告诉记者,在他看来在酒店完全禁烟是不太现实的,最多只能设立一个专门的吸烟区。
戒烟门诊无人问津
对于广大的烟民来说,禁烟令的实施无疑在某种程度上给他们带来了戒烟的动力。然而戒烟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大约有接近50%的烟民每年都尝试戒烟,但只有不到3%能够坚持戒烟一年以上。
在浙江长兴人民医院,记者看到戒烟门诊的诊室大门紧闭。长兴人民医院副院长卢火佺告诉记者,三年前他们开设了戒烟门诊,希望能为吸烟成瘾的市民提供一个科学的戒烟途径,但从这三年的运行状况来看,情况并不理想。从开诊到现在,前来咨询的只有不到二十个病人前来咨询。
在长兴县中医院,也出现了同样令人尴尬的状况,相关负责人表示,三年前,戒烟门诊在他们医院开设起来,但是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市民前来咨询和就诊。为什么戒烟门诊如此不受烟民的待见呢?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二十多名男性市民,近七成的男性表示有长期抽烟的情况,只有一名市民表示近期有戒烟的打算。但在采访的二十多名市民中,没有一个人知道当地有戒烟门诊这件事。主要原因是社会上的普遍观念与医学界的认识有巨大的差距,很多人认为吸烟只是一种习惯,而不是一种疾病。
香烟价格难以形成经济压力
造成戒烟难的另一个原因是香烟价格相对较低。在采访中很多烟民对记者表示,近几年无论是房价还是各类生活必需品价格都上涨了很多,但香烟基本维持稳定的价格。目前全国每年的卷烟产销量超过1280亿包,但中国卷烟的零售价和税率均双双低于国际水平。中国烟草税额和不含税商品价经营成本和利润之和的比值仅为67%,而高收入国家则普遍接近200%,法、德两国甚至分别达到399.5%和292%。因此香烟消费开始占烟民收入的比例并不大,从而保证了香烟销量的稳定,香烟开支也很难给烟民造成经济压力。
【观察员评论】需正确分析吸烟者心理
观察员徐冰认为,要在控烟行动中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正确分析吸烟者的心理。在社会学上,吸烟的功能被分为几个方面,首先是生理功能,即尼古丁引起的快感;另外还有很重要的社交功能,在现实生活中一根香烟往往能拉近人际距离,不同品牌的香烟甚至可以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在对吸烟者的心理有充分认知的基础上,再针对性的实行相关的控烟措施,相信效果会好得多。另外控烟还需要大众媒体的配合,例如在影视作品里彻底拒绝吸烟镜头,加强对吸烟危害的宣传报道,都会对吸烟者的心理产生影响。
【专家意见】控烟是一套“组合拳”
对于如何将“最严控烟令”落到实处,国家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女士表示首先需要逐渐改变吸烟者的态度,让大家逐渐认识到吸烟和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危害。但要彻底的减少吸烟人数,需要一套控烟的“组合拳”,提高香烟的零售价和把戒烟药列入医保范围都是其中的有效措施。
目前存在的最主要问题还是普通大众对吸烟和吸二手烟的危害认知率太低。根据调查,只有不到30%的人知道吸烟可以导致脑卒中,只有不到50%的人知道吸烟可以导致冠心病,对于二手烟的危害认知度更低。如果每个人都对吸烟的危害有充分的认识,那么每个人就会自觉的遵守甚至主动制止在公共场合吸烟的行为,在这方面,媒体的健康宣传和法律宣传就显得尤为重要。
8. 什么是厕所革命
厕所革命是指对发展中国家的厕所进行改造的一项举措,最早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出,厕所是衡量文明的重要标志,改善厕所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这些国家人民的健康和环境状况。
具体措施
1993年3月,娄晓琪牵头的首都文明工程课题组,对北京长期存在的公厕问题展开调研(《我所亲历的“厕所革命”》)。以往不能登大雅之堂的公厕问题成为社会科学的规划研究课题,在中国是第一次,在世界也是罕见。他们发现了问题的症结——运作机制掣肘、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社会文明意识缺陷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观念滞后,并在《北京日报》等媒体展开讨论,发起“首都城市公厕设计大赛”。
江苏农村改厕工作走在中国前列
江苏省将改水改厕列入全省农村新五件实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委常委会重点工作、省政府十大重点工作百项考核指标和全省卫生工作重大目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并颁布《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出台《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从政策法规层面有力推动了全省改厕工作的顺利开展。
江苏省委、省政府制定了《淮北高氟和污染严重地区改水攻坚方案》、《关于继续推进淮北农村改水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水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农村改厕经历了粪便管理、卫生改厕、无害化改厕等阶段,2005年之前以试点为主,通过开展改厕普及村活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进农村改厕工作。此后,江苏省委、省政府加大行政推进力度,宣传发动,增加资金投入,科学实施改厕。
2011年开始,江苏省加大改厕资金投入力度,每年纳入年度预算,实行分地区补助并不断提高标准,2014年已提高到500元/户。2006年截止2014年,江苏省共投入改厕资金56亿元,其中省财政投入22.37亿元。同时,采取先改厕后筹资、农户自备建筑材料或投工投劳等灵活的方式筹措群众改厕资金12.2亿元。为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制定《江苏省农村卫生改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改厕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定期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江苏省建立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农村改厕项目申报审批、进度月报、统计年报、评估分析等都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完成。2014年将60万座改厕任务分解落实到全省60个县、市(区)、551个镇、2070个村,确保农村改厕任务落到实处。各项目村按照项目明确的进度,逐月排出工作量,落实任务到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对改厕材料、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进行招标,保证工程质量、数量,加快改厕进度。
2011年,盖茨基金会启动了他的“马桶重建计划”。这一计划面向全世界约2.6亿没有下水道系统可用的人们,旨在通过技术升级,建设不用上下水,不用接电,建造、运作和维护总费用人均每日几美分的马桶,以提供低廉、卫生、可持续的如厕服务。
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所有省份以及兵团均制定了厕所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浙江、江西、广西、西藏等8个省份召开了旅游厕所建设省级部署推进会;北京、上海、湖北、广东等11个省份以及兵团成立了省级旅游厕所革命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厕所革命的各项配套措施、扶持政策等也不断推出,绩效考核等组织保障举措不断完善。山东每年从“两区一圈一带”财政资金中安排2亿元用于旅游厕所改扩建工作,并安排各类旅游统筹资金1.2亿元,以奖代补方式,用于旅游厕所建设;广西积极推动落实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明确规定了土地划拨方式;云南对纳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的旅游厕所建设项目,推动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商铺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吉林成立全省旅游厕所建设专家督导组,设立旅游厕所革命示范奖,同时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探索为乡村旅游经营户安装环保厕所;甘肃把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作为“文明城市(单位)”、“卫生城市(村镇)”、“生态乡镇(村)”、“A级旅游景区”等创建活动评比验收中的必备要素,实行“一票否决制”,积极完善各类绩效考核机制。各地正在开展各种形式的厕所技术和管理模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