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依法分类
行政执法监察是关于监察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执法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关系主体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即通常所说的巡查监察;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说的执法处罚。
《城市管理三维结构视野下的城管综合执法与监察》一文就以城管执法监察制度为例,介绍了从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市容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到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的发展脉络,指出执法监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执法监察的一体两面。
行政执法监察主要分为两大类,即一般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监察领域的行政执法监察。
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监察,通过执法巡查监察和行政处罚的实施,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主体依法行事,达到社会共治。
行政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主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
这两大类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也不一样。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包括各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监察大队,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环境行政执法监察、土地执法监察、民政执法监察、劳动执法监察、海洋执法监察、规划执法监察等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监察。当然纪检监察、行政监察等国家监察领域的执法监察一般属于内设的执法监察室,而非执法监察大队。
『贰』 城管是什么类型的单位
城管,全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职责:
1、贯彻实施国版家及本市有权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叁』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业类别是什么
属于行政执法类
『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来源的种类
案件来源有5类:
巡查发现的(包括基层执法人员发现的、监察支队巡查发现的、采集员采集的);
举报的;
接受移送的;
政府确定管辖的;
有关领导、部门批转的。
『伍』 城管属于什么职业
城管,即城市管理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中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规范化称呼,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除此之外城管还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通过公务员考试并接受正规训练后,按照局、队的执法人员编制而调配。(5)城管依法分类扩展阅读:
早在我国古代比较繁华的集市,就已有了“城管”的雏形。史书记载中最早的“城管”是周朝的“监市”。他们“践于衙”——意思是属于衙门管理,主要任务是“理市治商”——就是对整个城市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小商小贩的经营。
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城管”,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城市管理矛盾愈演愈烈,一些城市的城建局就下设了城市管理监察队伍,以城建局委托执法的形式来行使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职权。
1981年,福建省的福州市和厦门市率先组建城建管理监察队伍,“城管”一词由此诞生。到了1990年,原国家建设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各城市的城建监察队伍统一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管的管辖权力随着城建部门的扩张也不断扩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城管
『陆』 城市管理法规都包括哪些内容
在北京城市近代化过程中,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各个时期立法机关状况及立法概况;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制度建设;各个时期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等。下面分5个历史时期就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做一简要概述。
一、清末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创立
北京近代城市管理始于1906年内外城巡警总厅的设立。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势力的侵入,新的事物和现象不断出现,社会危机逐步加深,旧的城市管理机构和模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进行变革。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北京并实施分区占领,为稳定秩序,日本在其占领地内设立军事警察衙门,各国亦联合绅商设立安民公所。《辛丑条约》签订后,各国交还占地,清政府即仿效日军警察机构设置警务处,并在安民公所的基础上成立善后协巡总局。1902年善后协巡总局改为工巡总局,1905年改为巡警部,1906年巡警部易为民政部,并于京师设内外城巡警总厅,全面负责北京城的管理事宜。巡警总厅内设总务、行政、卫生、消防及司法行政等处,分别负责机要、统计、警事、治安、护卫、刑事、户籍、正俗、营业、交通、建筑、卫生、防疫等。内外城巡警总厅之设是北京城市管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一次体制、机构上的变革,是一个质的变化。北京自此开始形成比较完整、独立的城市管理体制,实现了行政管理、司法审判和军事管制的分离,并直接导致了北京近代城市管理法规的产生。
北京第一批近代市政法规即产生于巡警总厅时期,主要有两类:一是组织法规,如《内城巡警总厅设官治事章程》、《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等,规定了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的组织原则、统辖范围、主管事项及办事规则等;一是具体的市政管理法规,这些法规由巡警总厅制定,由其上级部门核定颁布,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第一、道路交通法规,包括《改订清道章程》、《清道执行细则》、《管理地排车专则》、《管理大车规则》、《管理人力车规则》、《车辆夜行不燃灯处罚规则》。
第二、医药卫生法规,包括《厅区救急药品使用法》、《预防时疫清洁规则》、《卫生处化验所章程》、《卫生处化验所办事规则》、《卫生处化验所化验规则》、《管理种痘规则》、《内外城官医院章程》。
第三、饮食服务行业管理法规,包括《管理饮食物营业规则》、《管理牛乳营业规则》、《各种汽水营业管理规则》、《管理各种汽水营业执行细则》、《肉食品之预备与贮藏法》、《管理剃发营业规则》、《管理旅店规则》、《管理浴堂营业规则》。
第四、市场管理法规,包括《内城官立东安市场管理规则》、《外城官立广安市场地租规则》、《外城官立广安市场管理规则》。
第五、矫正收容法规,包括《创办京师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内城贫民教养院管理规则》、《贫民教养院附设疯人院简章》、《外城初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中级教养工厂章程》、《外城教养女工厂章程》、《外城公立贫民养济院试办章程》、《外城贫民工厂章程》、《内城公立博济工厂初级章程》、《内城公立博济工厂中级章程》、《民政部习艺所试办章程》、《重定济良所章程》。
第六、特种行业管理法规,包括《戒烟局章程》、《戒烟局管理规则》、《管理公和私立戒烟局章程》、《管理娼妓规则》、《管理乐户规则》。
二、北洋时期北京法制概况
(一)立法机关的情况
整个北洋时期北京依然没有一个独立、统一、完整的市政机构。有权做出这些行为的机构主要有京师警察厅、京师学务局和京都市政公所,这是当时最主要的三个市政机构,同时也就是三个最主要的立法机关。
1、京师警察厅。京师警察厅的前身即是内外城巡警总厅。1913年民国政府内务部改革警制,将巡警总厅改为京师警察厅,直属内务部,作为北京全城的管理机构。京师警察厅比巡警总厅有更为完备的组织系统和更加广泛的管理职能。京师警察厅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治安机关,而是一个综合的城市管理机构,在相当程度上执行着后来的市政府的职能。运用法规管理城市是京师警察厅进行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依法管理不仅仅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更是实际社会生活对城市管理者提出的必然要求,为了有效地完成如此广泛的城市管理工作,制定法规便成为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京师警察厅在其存在期间先后修订了数百件法规,涉及城市管理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北洋时期京师地区的主要立法机构。
2、京师学务局。京师学务局是北洋时期京师地区的教育行政机构,其前身是京师督学局和八旗学务处。该局设于1912年,为教育部组织机构之一,负责管理京师各项中等以下学校事务。京师学务局是此一时期京师教育法规的主要制定者,其内容涉及劝学督导、私立学校、教育经费、教师、校务、学校体育卫生及私塾整顿等。
3、京都市政公所。京都市政公所成立于1914年6月,是北洋时期负责办理京都市政的专门机构。但由于事实上京师警察厅并未移交出其在卫生、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权力,京都市政公所的工作仅限于京都市的街道修建和整修疏浚沟渠等,因此,由京都市政公所制定的法规主要集中这些方面,特别是房地法规。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安。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城市治安是此一时期法规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事物和新的社会现象不断涌现,需要用法律去规范或保护;对于一些旧有的自生自灭的传统行业和现象也需要从现实社会的要求出发加以管理,前者如保护电线赏罚规则、管理汽车规则、乘坐电车免费及取费规则、报纸条例、治安警察条例等;后者的数量要更多一些,如取缔阴阳生及产婆规则、管理人力车规则、取缔剔骨肉作坊规则、管理戏园规则等等。
2、经济、税收。这方面的法规主要由京都市政公所制定,如京都市铺捐章程、戏捐章程、车捐章程、娼妓捐征收章程,公用汽车免捐暂行办法等,京师警察局也颁布了一些,如印花税法罚金执行规则、整理金融短期公债条例、所得税考成条例,审计条例、会计条例等。
3、教育、卫生。教育方面的法规主要由京师学务局制定,如京师劝学所章程、京师中学会议章程、教会设学立案办法、京师检定小学教员施行细则、整顿私塾规程等。医药卫生法规主要有取缔医生暂行规则、外城官医院西医诊治所规则、京师警察厅医药室规则、医药室救急治疗办法、内城医院办事细则、内城医院中西药房规则等。
4、房地、交通。这类法规主要有改订清道规则、管理建筑规则、房地转移凭单规则、广安市场租地规则、房地收用暂行章程、房基线施行规则、公修道路简章、改良大车车轮办法等等。
5、其他一些法规。以上只是一个比较简略的分类,这一时期颁布的法规性质的文件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很复杂,比如还有关于广告、建筑、工程、办事规程和一些组织规则等。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规概况
(一)法规产生的历史环境和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北平市政发展的正规化和制度化时期。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承袭了清末、北洋政府的法制传统,吸收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体制,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体系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相混合的法律制度。而北平市的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日趋完备,特别是在法制方面一系列法规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北平市政法规体系的初步建立,也正是在这一时期。
1928年,由于东北军阀改旗易帜,南京国民政府从形式上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并定都南京。6月,原北京政府的首都北京改名为北平,独立建制,成立北平特别市,何其巩为第一任市长,成立了了财政、土地、社会、公安、卫生、教育、公务、公用八局,原有直属于内政部、管理北京市政的京师警察厅取消,市政初具规模。在经历张荫梧、胡若愚、周大文、王韬等市长职位的多次更迭之后,1933年6月,袁良任市长,恢复了何其巩之后撤消的财政、卫生两局,将教育、公用两局并入社会局,地政局并入财政局,1934年成立了自治事务监理处。自1933年6月至1935年为北平市政中兴时期,市政运行步入正轨。1935年日本侵略者步步进逼,袁良离任,秦德纯继任,北方成为半独立状态,但是,袁良在任时期的影响一直延续下来。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城市管理法规基本内容
1、关于建立市政机构。如《北平特别市市政府市政会议议事细则》、《北平特别市市政府各局办事通则》、《北平特别市市政府职员奖惩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市政府处理公文时间限制暂行规则》等。
2、关于处理劳动者待遇。如《北平特别市各局管理工匠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各局工匠抚恤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各局管理工匠养老金给予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工人休假暂行规则》等。
3、关于捐税征收。如《修正北平特别市铺捐征收章程》、《修正北平特别市戏捐征收章程》、《北平特别市公益捐征收章程》、《北平特别市市政捐稽征所征收脚踏车捐规则》等。
4、关于房地产问题。如《平特北别市区官产局各项官产注册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官产局简章》、《北平特别市区官产局办事规则》、《北平特别市房地契纸审核规则》、《北平特别市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税契暂行规则》等。
5、关于工商经营。如《北平特别市取缔钱商规则》、《北平特别市工商访问处章程》、《北平第一次展览会章程》、《北平特别市农工商业团体登记规则》、《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取缔拍卖行规则》等。
6、关于社会问题。如《北平特别市社会局职业介绍所章程》、《北平特别市社会局职业介绍所施行细则》、《北平特别市工厂暂行组织大纲》、《北平特别市私立贫民女工厂补助规则》、《北平特别市救济院章程》等。
7、关于道路、交通。如《北平特别市河道管理处各闸暂行简章》、《北平特别市通航研究委员会章程》、《北平特别市整理步道规则》、《北平特别市管理重载大车规则》、《北平特别市掘路规则》、《北平特别市公安局管理局发所属各机关公用脚踏车暂行规则》、《北平市公安局取缔长途汽车规则》等。
8、关于建筑业。如《北平特别市厂商承揽工程取缔规则》、《北平特别市工务局工程招标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工务局购置材料规则》、《工务局修理厂工余营业暂行规则》等。
9、关于城市清洁、卫生。如《北平特别市卫生局清洁队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产科教育筹备委员会章程》、《北平特别市卫生局中医士考试委员会简章》、《北平特别市卫生局医师(西医)考试委员会简章》、《北平特别市卫生委员会章程》等。
10、关于治安。如《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传审暂行规则》、《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拘留所章程》、《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侦缉队章程》、《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消防队暂行简章》、《北平特别市公安局缉捕惩罚规则》等。
11、关于风俗变革。如《北平特庙宇停柩规则》。
12、关于环境保护,如《北平特别市森林保护规则》。
13、关于教育。如《北平市市简易小学暂行规则》《北平市社会局私立学校经费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14、关于自治。如《北平自治事务监理处组织规则》。
四、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概况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7月29日,北平沦陷。8月9日,江朝宗任伪市长。1938年1月5日,伪临时政府任命余晋和为北京特别市市长,市公署下除原有社会、财政、工务、卫生、警察5个局外,增设教育、公用两局,共7个局。1938年3月20日,成立新民会首都指导部。4月17日,伪临时政府决定改北平为北京。1944年7月13日,市公署下又增设经济局。日本侵略者企图把北平建设成他们侵略中国乃至亚洲的“战备后方基地”,因此,在加紧控制和掠夺的同时,对北京也进行全面规划,进行了某些建设,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规、条例,使北京法制建设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一)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基本情况
在日本统治北京期间,伪北京市公署在日本“太上皇”的指挥棒下运转,为其统治的需要,对原北平市政法规进行了一些修正。1940年10月,市长余晋和主持编辑了《北京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第三辑),(注:此前的国民政府时期,在历任北平市长的主持下,编订了《北平市政法规汇编》第一辑和第二辑)。《北京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第三辑)接续前两辑的体例,将现行有效的法规自1937年7月起至1940年10月底止,均分别编列。对于前两辑现行有效的各项规章,在第三辑中附录目录,载明页数,以备参考。凡前两辑中所载规章的标题,仍依照原有名称,以便检阅。已经废止或修正的法规,不再列入目录。对于前两辑现行有效的各项规章,凡有条文与事实不符、有待修正,或已经呈请修正、尚未经核准公布的,均暂时维持原貌。这种作法,较好地保持了北京市政法规的延续性,对于研究在日本统治下的北京这一段独特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1940年10月之后,随着日本在中国,特别是在北京统治局面的深入发展,为了巩固其统治的需要,伪北京市公署制定并发布了大量的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内容的法规、条例,以完善伪政权的统治体系,加强奴化程度,肆意掠夺,以满足战争的需要。在对北京市档案馆馆藏145余万卷档案和资料进行检索查找之后,共检索到9685件日伪统治时期北京的市政法规,其中,1940年以后形成的占60%以上。
(二)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主要内容
日伪时期北京市政法规基本上延续了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市市政法规,在法规的种类方面主要有:法令、法规、规则、规定、规章、规程、章则、章程、细则、条例、办法、准则、通则、简章、简则、大纲等十余种。从其法律权限和权威性上看,日伪时期北京市政法规又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内容比较完整的法律文件:如章程、条例、通则、规则、规程等,这部分法规最具权威性的,最能体现日伪政权的统治性质。
第二、偏重于施行和操作的法律文件:如细则、办法等,这是日伪统治时期数量最大、最具操作性、最能反映社会状况的一部分法规。
第三、内容比较简单的法律文件:如布告、公告、通告、告示等,大多是针对市民公众颁布周知、遵令执行的。
第四、其他类型的法律文件:如训令、大纲、须知、市政 府令、指令等,主要是适应政权统治需要,用以颁令施政而产生的。
从法规的制发机关和涉及的内容上,可分为:总务、社会、公安、财政、工务、教育、卫生、土地、公用、自治等10类。在社会、公安、公用等类中有大量反映北京在这一时期市政建设、公共管理、公用事业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充分地反映了日伪统治时期北京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凡是市公署秘书处及各局共同的法规及特设机关的法规均列入总务,其余均依照各局、处主管事务分别归入各类。各类规章所附簿、册、表、单式样之重要者,均照原式样编列。
同时,还有一些涉及日伪统治时期北京的治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狱和其他司法设施,以及北京律师公会律师执业的相关法规。
(三)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特点
日伪时期北京市政法规具有以下几个不同于国民政府法律法规的独特特点:
1、伪地方政府制定的组织法规
1938年1月,伪临时政府成立北京特别市市公署,日本侵略者则在京设特务机关,向市府及下属各局派遣顾问官和辅佐官,出席会议,批准发布文件,俨然是市府和各局的“太上皇”。1938年3月20日,成立新民会首都指导部。1944年7月13日,在市公署下又增设经济局。因此,在这一时期形成了许多伪政权的组织法规、条例,其性质与国民政府时期北平市政府的法规完全不同,对于研究抗战时期的日伪政权具有重要价值。
2、打击抗日活动的政治法规
自北平沦陷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抗日斗争连绵不断,给日本侵略者以沉重的打击。1941年至1942年间,日本连续进行5次强化治安,在城市实行配给制度,保甲连坐,统制各种物资,以镇压中国人民的反抗。在农村加紧讨伐八路军和抗日人民武装,山区实行“集家并村”和“三光政策”,以对付中共领导的抗日民族解放战争。在侵略与反侵略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政治性质的法律法规,是研究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史和日本侵华史的重要资料。
3、实行横征暴敛的经济法规
日本占领北平后,大肆进行经济掠夺,成立“北至开发株式会社”以及各种公司,统制、粮食、棉花、油料、盐、煤炭、电力、运输等资源,增加税收,强迫“献纳”,以支持他们的侵略战争。1944年7月13日,市公署下又增设经济局,以加强对北平市民的搜刮。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法规、条例,是日本在中国、在北京进行经济侵略和掠夺的帮凶。
4、进行卖国奴颜宣传教育的法规
在文化方面,日伪强制推行奴化教育,统制言论,推行所谓“中日亲善”、“完遂圣战”等侵略理论。伪政府为了巩固和加强统治,相应地形成了许多宣传日本侵略理论、强迫人民接受亡国统治的、强行灌输侵略文化的法规、条例,这是伪政权统治时期特有的法律现象。
因此,深入研究日伪统治时期北京市政法规的内容和特点,进而研究这一时期的立法机关的概况、各司法机关、审判机关的制度建设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概况,对于研究在日本统治下的北京这一段独特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充实、深化北京史的研究。
五、抗日战争胜利后北平市政法规概况
(一) 法规产生的历史环境和特点
抗日战争胜利后,影响北平市政法规产生的历史环境有几个特殊的方面,1、日本侵略者8年的占领和殖民化,留下了大量的问题需要处理;2、作为主权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的市政行政系统遭到破坏,亟待恢复;3、日本的殖民统治使得北平人民生活极端贫困,亟待改善。4、国共两党以武力争夺政权,并且最后导致内战爆发,这使得北平市政法规缺乏一个稳定制定环境。而且,由于雅尔塔体系的形成,美国把中国划入其势力范围,从政治、经济和军事上扶持国民党政府。在此情况下,大量的美国军队进入华北,其中北平的美国军队就占了很大比例,美国军队凭借1943年《处理在华美国军人刑事犯罪案件条例》换文,胡作非为,破坏了北平的市政秩序。因此,除了继承抗日战争之前的城市法规外,北平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法规的制定目的和内容表现了如下几个特点:1、处理日本侵略者占领北平和对北平实行殖民化遗留的问题;2、恢复遭到日本侵略者破坏的城市当局的行政系统和使之正常运行;3、解决人民生活贫困问题;4、处理美国军队进驻北平造成的对于北平城市秩序破坏的问题。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1、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如《北平市政府关于市场商场管理规则》、《北平市政府关于人力车价目表规定》、《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管理烟业经纪行栈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修正本市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广告牌招商承租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等。
2、恢复市政机构并且使其正常运转。如《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职员准假办法五项、考勤办法及工作日程规定》、《北平市警察局关于公文处理办法》、《新派委人员临时支薪办法》、《北平市卫生局关于本市烟民调验所设置办法》、《北平市财政局提高行政效率推行办法摘要》等。
3、关于整理市容、清洁街道。如《北平市处理秽水临时办法》、《北平市清洁专款征收管理规则草案》、《北平市卫生局管理饮食物品店铺及制造场所规则》、《北平市卫生局新生秽土处理方法大纲、坊里实务要义及区坊里人员防疫须知》等。
4、关于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如《北平市政府关于本市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治安对策办法五项》、《北平市政府警察局关于禁烟、禁毒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缉捕盗匪奖惩办法》等。
5、关于处理社会问题。如《北平市财政局关于修正本市车款征收章程》、《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食粮采购贷款暂行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府平祟粮食购运处委托区公所办理平祟食粮办法》、《北平市难民救济实施办法及救济协会组织规程办事细则草案》等。
6、关于管理外国人和外国机构。如《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外国教会登记暂行办法》等。
7、关于促进、扶助生产。如《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林业工作竞赛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本市农作物耕种工作竞赛办法》、《北平市政府农田水利工作竞赛办法》、《北平市政府畜牧竞富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春耕贷款办法》。
8、关于处理劳动者待遇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公布调整理发业浴堂业工人工资办》、《北平市府关于调整技工待遇办法》、《北平市政府公布关于制定劳资评断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9、处理道路、交通维护和管理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北平市政府警察局陆上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制定北平市整修道路沟渠办法》、《北平市市民整修道路沟渠办法》、《北平市公共汽车管理处运输规章》等。
10、关于处理抗日战争遗留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关于敌人在本市公私财产规定十月十日以后概行停止转移的布告》、《北平市政府所属各机关接收敌伪财产整理及报核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韩国人暂免集中条件规定》、《北平市日伪占用公私房产地产清理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11、关于房地产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关于不动产移转登记及税契办法》、《北平市财政局公布修正基地税征收规则》等。
12、关于赋税问题。如《北平市财政局关于修正本市车款征收章程》、《北平市政府关于调整团体公演征税办法》、《北平市政府催报公有土地收益情形及颁发公有土地管理办法》等。
13、关于教育问题。如《北平市高中学生毕业会考章则》、《北平市教育局印发校舍校具筹修委员会章则》等。
14、关于财政问题。如《北平市政府颁发民国卅六年一至七月份总预算科目内所超支各款及临时费核定动支办法》等。
15、关于娱乐业的管理问题。如《北平市政府公布管理本市跳舞厅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提前核准管理音乐厅暂行办法》、《北平市警察局关于修正管理音乐厅暂行办法》、《北平市政府关于管理音乐厅暂行办法》等。
16、关于驻北平美军犯罪的管理。如《北平市警察局呈报中美警宪联络室协议》。
总之,近代北京城市法律法规,是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的重要内容,而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则是近代北京城市发展史的重要内容,编纂近代北京城市法律法规有助于研究近代北京城市法制史,进而有助于研究中国近代城市史和中国近代社会史,丰富中国近代史的研究内容。
『柒』 城管法律法规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车站、码头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5、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7、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漏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在电线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1、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在人行道上或公共场地乱停、乱放交通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6、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9、施工场地的泥浆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0、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
21、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车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3、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2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0000元的罚款。
27、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8、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捌』 如何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分类处理,让解决诉求的法定途径更加清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中央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本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之间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开始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在行政体系内部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系统抓、抓系统”的思路,牵头37个中央部委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动两批9家中央单位开展试点,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类处理清单,30个省份的省直部门出台了细化清单,26个省份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大部分省份已经在市县层面推开了这项工作。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信访局经过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出台了这个《规则》,目的是总结提炼前一阶段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确保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按照三类程序处理:第一类为依法履职程序。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对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第三类为信访程序。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为了保证有权处理机关能够做好分类处理的工作,《规则》以《信访条例》规定为依据,对有权处理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内部会商和争议解决机制,赋予内设信访工作机构跟踪处理进展,并将处理结果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以及进行督办并提出追责建议等职责。
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流程具体有6个环节:
一是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处理。属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关机关提出;属于分类处理范围的信访诉求,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并可以提出分类处理的建议。
二是确定有权处理机关。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或者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要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本机关就是有权处理机关,应当受理;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既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也不属于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对于上级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诉求,不属于本机关和所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收到的行政机关可以提出异议。
三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受理。经过内部会商、争议协调等,确定适用其他法定途径受理或者适用信访程序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四是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做出行政处理或信访处理意见。
五是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复查(复核)机关发现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履职行为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或者变更原信访处理(复查)意见。
六是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诉求的不再重复处理,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再次分类处理。同时,为了保证分类处理的准确性,《规则》还规定了重大、疑难、复杂诉求的协调办理程序和专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玖』 如何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要进一步厘清信访途径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分类梳理法定途径清单,依法分流、依法处理,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厘清各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内部各层级、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使信访工作回归本位,更清晰地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
将法定途径划分为司法途径,仲裁、行政复议途径,行政途径,信访途径等四大类。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依法梳理清单、依法分类导入、依法分类处理和依法公开等重点环节的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健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会商甄别机制、跟踪反馈机制、宣传引导机制和培训提高机制。
进一步落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各方责任: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法制部门要落实审查支持责任、信访部门要落实协调督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问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