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㈠ 水泥行业能适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吗
不适应,但是具体看当地环保局的要求,
但是大部分都会遵循一个原则:就是 地方标准优先国家标准执行、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所以首先要先确定当地是否有制定关于水泥行业的标准,若没有,则执行国标4915-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13)
若是以中国目前的水泥行业现状来说解是否适应,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显著加严了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一新标准。按照这个标准要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还面临很多问题。
首先,部分水泥熟料生产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约15%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未履行环保手续,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85%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窑头和27%的
窑尾仍然使用电除尘设施,难以达到新排放标准。15%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未建设烟气脱硝装置,《标准》实施后,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将无法达标排放。部分企业在
石灰石开采中未严格落实防尘抑尘、生态恢复要求,导致矿区扬尘严重、生态恶化。而尤其突出的问题是,新标准实施中面临较大的经济和技术压力。
一是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和运行费用不菲。大部分水泥熟料线窑头和一定比例的窑尾仍采用静电除尘器除尘,新标准执行后将无法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需要进行改造。
如东北三省需要改造的生产线约有76条,改造费用约5亿元;而烟气脱硝运行增加的成本约为4~5元/吨熟料。按产能发挥率70%计算,年产熟料6083万
吨,需增加运行费用2.7亿元。东北三省水泥熟料产能占全国比例为5%,可以预见,全国为执行新排放标准投入的改造费用将达到100亿元,年增加运行费用
超过54亿元。
二是烟气脱硝工艺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改进。烟气脱硝可以减少NOX排放,减轻对空气的污染。然而,目前采用的脱硝工艺主要为SNCR,面对400mg/m3
以下的氮氧化物排放指标,其技术成熟度和操作稳定性欠缺。部分地区对企业NOX排放浓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烟气脱硝后排放浓度低于200mg/m3。由
于SNCR烟气脱硝工艺本身具有局限性,NOX浓度降低必然需要喷氨量大幅提高,势必造成氨逃逸的二次污染,并且随着指标提高,脱硝的经济性急剧降低。
三是在环境标准实施过渡期间,运行脱硝设施和未建脱硝设施企业之间市场竞争有失公平。对于现有企业来说,距离新标准实施还有近半年时间,部分企业已经按照
新标准运行脱硝设施,增加了4~5元/吨的熟料成本,而其他未建脱硝设施的企业不存在脱硝成本增加问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其次,地方政府对节能工作支持力度不够。水泥熟料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机组,既能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又能减少企业从电网的购电量。同时,电厂
燃煤消耗量的减少,也减少了各类污染物排放量。目前,东北三省水泥熟料生产线余热发电建设比例较低,仍有28条生产线未配套建设余热机组,合计产能为
2238万吨/年。由于东北三省窝电严重,个别省份对水泥熟料窑余热发电机组建设支持力度不足。
虽然国家对此有要求,企业配套建设意愿非常强烈,但是真正上项目时却遭遇重重阻力,相应支持政策缺乏。并且,机组建成发电后虽然只并网不上网,仍然要按上网电量收取相应管理费。
此外,生活垃圾、剩余污泥协同处置推进困难。水泥熟料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剩余污泥,技术上比较成熟。一条4000t/d熟料生产能力的生产线,每天可处
置80%含水率污泥200~300t,处置生活垃圾200~300t。目前,由于水泥行业产能总体过剩,多数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转型意愿强烈。然而,目前东
北三省只有两条协同处置剩余污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还没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生产线。
究其原因,在于建设生活垃圾或剩余污泥协同处置设施需要投入。一般来说,配套建设4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设计处置可燃性生活垃圾200t/d能力
的设施,需投入1亿元左右。同时,日常运行也需要一定费用,每吨处置费用约150元,并需要保障原料有效、持续供给。各地目前在经济、环境政策方面均未给
予支持,处置费用也距离处置成本有较大差距,使得这项工作无法有效推进。
㈡ 水泥粉磨系统粉尘排放标准为多少
按照《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现有与新建企业磨机的颗粒物排放限值是20毫克/标准立方米,重点地区的排放限值是10毫克/标准立方米。
㈢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单位产品排放量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单位kg/t 产品。产品产量按污染物监测时段的设备实际小时产出量计算,如水泥窑、熟料冷却机以熟料产出量计算,生料磨以生料产出量计算,水泥磨以水泥产出量计算,煤磨以产生的煤粉计算,烘干机、烘干磨以产生的干物料计算。对于窑磨一体机,在窑磨联合运转时,以磨机产生的物料量计算,在水泥窑单独运转时,以水泥窑产出的熟料量计算。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输送扬尘和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水泥窑指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包括回转窑和立窑两大类。
窑磨一体机(In-line kiln/raw mill)指把水泥窑废气引入物料粉磨系统,利用废气余热烘干物料,窑和磨排出的废气同用一台除尘设备进行处理的窑磨联合运行的系统。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和冷却机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和其它通风生产设备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贮库等。
水泥制品生产指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现场搅拌的过程。
现有生产线、新建生产线现有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批的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新建生产线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05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线。
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用一个么
一个是综合排放标准,一个是行业标准,一般行业标准要严格的多。有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一般使用行业标准。
㈤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限值
除提升输送、储库下小仓的除尘设施外,生产设备排气筒(含车间排气筒)一律不得低于15m。以下生产设备排气筒高度还应符合表4 中的规定。 生产设备名称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破碎机、磨机、包 装机及其它通风生 产设备 单线(机)生产能 力,t/d ≤240 >240 ~700 >700 ~1200 >1200 ≤500 >500 ~1000 >1000 高于本体建筑物3m 以上 最低允许高度,m 30 45* 60 80 20 25 30 注:*现有立窑排气筒仍按35m要求。 若现有水泥生产线生产设备排气筒达不到表4 规定的高度,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加严控制。排
放限值按下式计算。2020hC = C ⋅ h式中:C——实际允许排放浓度,mg/Nm3;C0——表1或表2规定的允许排放浓度,mg/Nm3;h——实际排气筒高度,m;h0——表4规定的排气筒高度,m。 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并符合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 执行。对于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正常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不得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以任何连续1 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和采样时间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和规范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5。 序号 分析项目 手动分析方法 自动分析方法 1 颗粒物 GB/T 16157 重量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 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量法 HJ/T 57 定电位电解法 3 氮氧化物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4 氟化物 HJ/T 67 离子选择电极法 - 5 二恶英 HJ/T 77 色谱-质谱联用法 - 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排气筒(窑尾)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冷却机排气筒(窑头)应当安装烟气颗粒物连续监测装置;对现有水泥生产线,应按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连续监测装置。连续监测装置需满足HJ/T 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的要求。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平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 在厂界外20m 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 处)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方的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值。监测按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的规定执行。颗粒物分析方法采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㈥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什么
楼主,您好。 请参考以下资料。 1 水泥厂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如何测定? 答:粉尘无组织排放要求在厂界外(无明显厂界时,以车间外70米处)上风向与下风向同时布点采样,将上风向的监测数据做为参考值,下风向监测值扣除上风向监测值即为该企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限值。 2 有的水泥厂中小立窑已在国家明令淘汰名录之中,应如何评价其是否达标? 答:国家三部委的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下列设备应被淘汰及其淘汰期限。 ①土(蛋)水泥窑和普通水泥立窑于1997年6月淘汰,不需要替代工艺及设备。 ②窑径小于2米(含2米),即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于1997年底被淘汰,不要替代工艺及设备;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0年底。 ③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即年生产能力4.4万吨以下的,于2000年底淘汰;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5年底。 以上有关设备在其规定服役期中应做到达标排放,规定服役期满后,坚决执行国家三部委的国经贸资[1997]367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淘汰。 3 标准中对水泥厂烟(粉)尘的排放,规定了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两个限值,如果某装置已达到了其中一个限值,是否可以判定该装置已达标排放? 答: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吨产品排放量是指主机设备正常运行时间内从收尘装置排放口排出的粉尘或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总量除以该时间段内相应主机设备所产物品(如生料、熟料、水泥等)的生产总量。而排放浓度则是指标准状态下每m3排气中含烟(粉)尘的重量。标准要求水泥厂的生产设备不仅排放浓度要达标,而且烟(粉)尘的吨产品排放量也应达标。所以如果水泥厂某装置只达到了其中的一个限值,不能说该装置已达标排放。 4 标准规定“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是否可以允许有3%的污染物直接排放? 答:标准中规定的“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不可理解为“允许有3%的污染物直接排放”。本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控制烟尘和有害气体的直接排放,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减少维修次数和频繁点火,因为当主机设备点火时或煤粉添加失出平衡时有害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很高,电收尘器不能工作,这期间内排放为事故性排放。当企业计算全年排放量时应考虑正常运行排放量和事故性排放量。标准中表1、表3、表5内的吨产品排放量应理解为正常运行时的排放量,其计算值为正常运行期间的排放量除以该正常运行期间内的产品量。 5 某水泥厂于1985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并于1999年3月进行改、扩建,请问该厂改、扩建后应执行哪一时段的标准限值? 答:该厂于1999年3月进行改、扩建(即1997年1月1日后立项),若干改、扩建是在老装置基础上进行,则该厂改、扩建后应执行第三时段的标准限值,即应同时符合标准中表5、表6及4.3条款中所有规定;若老装置维持现状生产,在同一厂区内扩建安装新装置,则老装置仍执行原来的标准,新装置建成后执行第三时段的标准限值,即应符合标准中表5、表6及4.3条款中所有规定。
㈦ 水泥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是多少
按照《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现有与新建企业是400mg/m3,重点地区企业的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是320mg/m3,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是300mg/m3。
㈧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来工业各生产设源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以及环保相关管理规定等。本标准也规定了水泥制品生产的颗粒物排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水泥工业企业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矿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