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无版权
我在网上搜集整理了一些关于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原则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法,均是违法。
B. 有哪些是公共版权的书籍,类似于四大名著什么的。
基本上作者死亡五十年后他的作品就属于公共版权了,所以现在很多经典名著都是公共版权
C. 毛骗有公共版权吗
毛骗无公共版权。
毛骗在上映期间为优酷独播剧,后期可能因为版权问题下架。
目前没有听说再有正版网络资源。
D. 想下载一些公共版权的书籍,请问哪里有下载
网络阁,里面有不少热门的书籍下载,你可以进行搜索下载。
E. 公共标识有没有版权
这个是没有规定的,但是这些标识用途和规格是有严格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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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把公共版权的书籍读成音频,免费分享到网页上会侵权吗
公公把音频免费,当然不会侵权。
G. 公共符号有版权吗 如果进行再创作可以吗
可以,用黑线条表示人物的这个画法本身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谁都不能垄断这种画法~
H. 政府部门将他人作品用于公共宣传 是否会涉及版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可以使用,但要把作者的名字附上。(具体条款你自己去看下)
I. 公共场所播放电影是否需支付版权等费用
需要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9)公共无版权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J. 怎样找公共版权图书
随着这些国内作家作品进入公共版权时代,一些出版机构早已瞄准公版商机,在网上以“暂时缺货回”的名义答打广告。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提醒,从著作权来说,一类是财产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权利,一类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即作者创作作品都会将自己的精神、情感、人格外化到作品中。因此随著作者作品进入公版期,其复制、发行、在网上传播等权利就没有了,但其精神权利却不容随意篡改,也就是说作者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要保护,其作品不能随意篡改、肢解。
名家作品进入公版期后,出版机构在出版发行过程中需避免侵权行为发生:一方面,部分作品是有注释的,注释版权属于原出版社,如果要考虑出版,注意不要侵犯注释的专有出版权;另一方面,对于名家作品的完整性应给予尊重,不能任意编排、任意起个“鸡汤”类等随意的书名流向市场,否则作者家属可以以侵犯作者名誉权等为由维权。同时,一些外版图书虽然进入公版,但对译者的译文版权也需注意是否还在版权保护期内,注意不要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