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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1-01-21 02:11:43

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议事程序依本规则行之。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主席团互推常务委员会主持会议事务之进行。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须有全体代表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始可宣布开会,须有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或反对,始得成立决议。赞成与反对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四条 凡出席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代表均有表决权。候补代表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各单位代表有请假缺席者,得由各该单位指定候补代表执行表决,如各单位请假缺席之代表超出其候补代表之名额时,即以放弃表决权论。 第五条 关于议案讨论之表决方式规定如左: 一、一般决议采用举手方式表决。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得由主席采用起立方式表决: (1)关于重大议案之决议,其内容业经逐项讨论完毕而最后须作郑重之表示者; (2)关于某一议案之讨论,论点繁复,争议甚多,而最后取得一致意见,主席认为有举行起立表决之必要者。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议事日程由主席团决定之。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得斟酌情形变更议事日程,并向大会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议案,应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七条关于中国人民政协会议职权之规定为范围,其主要议案,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拟定,提请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讨论之。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设左列各委员会,受主席团之领导,进行工作: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 四、国旗国徽国歌审查委员会; 五、宣言起草委员会; 六、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 各委员会之人选由主席团决定并向大会报告。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议案除由中国人民政协筹备会提出者外,有代表三人之连署者亦得提出。代表提案,经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时,代表发言应先报明其席次号数。 如有二人以上同时要求发言时,由主席指定其发言次序。 第十一条 议案讨论之发言时间,除各单位首席代表专门发言外,一般发言,每人以三分钟为限,到时按铃为号,应即停止发言。其有需要延长发言时间者,经主席之许可,得延长之。每一代表对每一问题,最多发言两次,如有未尽意见,得以书面提交主席处理之。 第十二条 主席对于议案之讨论,得视情形宣告讨论终结,并付表决。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在会议进行中,主席得斟酌情形,宣布休息。各单位遇有重大议案,须郑重考虑者,得于执行表决前向主席建议休息,以便于会外协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时,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工作人员均得列席。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之一切文件与新闻,由秘书处统一发布。 第十六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施行。

❷ 为什么需要建立议事规则,会议制度,督办机制

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是新形势下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借鉴地厅级领导班子制定和完善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县处级班子中制定和实施了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主要做法是:
1、拓宽视野,纳入日程,增强对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要性的认识。首先,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对照我市县处级班子现状,深入学习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破除了“怕”字思想,走出了认为制定条条框框会束缚干部的手脚、导致权力分散、影响班子团结等等思想误区,统一了认识,为制定议事规则奠定了思想基础。其次,深入调研,充分酝酿。通过组成专题调研组,深入县区和部分市直部门进行调研走访,把握了议事规则的关键环节和基本要件。第三,高位操作,周密部署。以市委文件名义下发到各县处级班子,并召开专门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2、分类指导,严格把关,提高议事规则制定的质量。一是坚持统筹安排与分类制定相结合,提高议事规则的针对性。我们严把议事规则的制定关,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对县区党委班子,指导其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制定议事规则与提高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关系、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的关系、与保持社会稳定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关系;对涉及人财物的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强调把握好“三个原则”,即议事范围要科学,议事事项要细化,议事程序要严密;对一般市直部门党委(党组),指导其将重点放在拓宽服务功能上。二是坚持跟踪服务与及时指导相结合,提高议事规则的规范性。我们责成专人对重点部门逐个走访,对议事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帮助研究和制定。并召开调度会,集中精力解决重要问题。三是逐级负责与严格审定相结合,提高议事规则的可操作性。注重把工作重点放在可操作性上,实行各党委(党组)把好报送关,我们组织部门把好审核关的办法,确保议事规则的质量。要求各党委(党组)制定完成议事规则后,提交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通过以后,上报我们组织部门,由我们会同纪检委、市委办、政府办等部门最终审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责成主要领导重新组织制定。经严格审定,全市共有13个部门党委(党组)的议事规则都是三易其稿才通过审核,准予实施的。
3、落实责任,主动监督,确保议事规则的有效实施。一是责任落实到位,强调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一把手”负总责,把“一把手”执行议事规则情况作为年终班子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跟踪监督到位。通过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同步检查等方法对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三是制度保证到位。制定了情况通报制度、考核评议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监督的作用。四是完善修订到位。把每年3月份作为议事规则集中修订月,组织相关部门对每个县处级班子的议事规则进行认真比照和详细论证,合理的予以保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影响决策效果的予以改进,甚至取消,对议事规则不断完善。
存在的问题:
一些党委(党组)对议事规则的规范性把握不好,有的议事范围过于宏观笼统;有的决策事项不具体、不明确,避重就轻,难于监督;有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关联度差,约束力不强;有的执行决策程序不严格,对必要环节随意删减,仍存在个人决定、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决策的情况。
对策措施:
一、在完善议事规则上应突出把握好三个特点:
1、要体现出量化的特点。议事规则要防止抽象笼统,能够量化的项目一定要量化,议事范围、议事事项要明确具体,要有实质性内容,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议事范围进行合理细化量化,特别是在全局性和战略性重大问题、重大投资项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要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分解出具体的项目,使重大事项更加具体化。
2、要体现出针对性的特点。制定议事规则应该紧紧围绕党委(党组)的职能和工作权限来确定,其范围、事项、程序要符合党委的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防止“整齐划一”,千人一面。对决策事项内容涉及面广、决策影响面大的党委(党组),制定规则要处理好与提高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保持社会稳定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关系,力求使议事规则符合县域特点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对涉及人财物、决策事项敏感、关系大局和群众利益的党委(党组),其议事范围要科学,要防止片面化;议事事项要细化,要防止模糊化;议事程序要严密,防止简单化。对决策事项少、群众关注程度不高的党委(党组),要把重点放在拓宽服务功能上,在议事规则的范围和事项确定上,不能只考虑本部门利益,要体现为全市大局服务这一核心。
3、要体现出有配套制度作为保证的特点。一个制度制定和执行得如何,还要看是否有配套制度作为保障。要建立群众监督制度,要将议事规则公布于众,向群众通报有关决策情况,定期组织群众对执行议事规则情况进行评议。推行群众听证制度,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组织群众代表或监督员参加调研、论证和列席决策会议。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要视情节作出处理。重大事项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不按上级要求重新议事的,对主要负责人要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和执行议事程序要注意两点:
1、要体现出差别化的特点。议事程序要根据议事范围和事项来确定,要区别对待。对涉及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要谨慎周密,特别是要突出科学论证这一环节,把这一环节作为重中之重来把握;在一些重大的事务性工作上,决策程序可不必制定得过于复杂繁琐,把握住基本环节简便适用即可。
2、要符合党委(党组)自身职能特点。其决策程序可根据党委(党组)自身的职能特点对基本环节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权力大、影响面广、群众比较关注的地方,如县区党委、涉及人财物的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决策程序要科学严密,不能有漏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步骤。可实行决策项目预告、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等等,进一步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过程,提高决策透明度。

❸ 党委议事规则和党委会议制度有什么区别

1、范围不同

党委会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学院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学院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统一战线和群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党委会工作报告和院长工作报告。

(五)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七)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八)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县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全乡党的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研究决定全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全乡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村镇建设规划、方案,建设用地规划意见,财政预算方案及重大产业布局,大额资金使用和其它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党员代表大会、乡人民代表大会等重要工作会议的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党员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意见。

(五)研究乡人大、政府和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听取乡属各部门(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

(六)研究决定全乡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全项科技、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新型城镇化、人民武装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政法、综治、维稳、社会管理与创新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处置意见、措施。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研究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2、议题确认方式不同

党委会议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把关,党委书记审定后方能提交党委会议研究,除填报党委会议议题提清单外,汇报部门(单位)还应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存档。

党委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按议题申报有关要求提交材料,党委书记与院长沟通后确定。

3、会议记录保存不同

党委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会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根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书记审签后印发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单位)。

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❹ 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应当是怎样的

根据《村民委员抄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村民会议的会期制度。法律虽没有明确多长时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但规定:“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这就要求村民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来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但若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召开村民会议,以解决特殊情况和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2)村民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一般村委会的召集和主持都是由村委会主任来担任,但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若讨论涉及与会成员利益的,为保持客观公正,当事人应当回避。

(3)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通过方式。村民会议的法定人数是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才是有效合法的。

(4)村民会议通过决议的方式必须是参加村民会议的人过半数通过才为有效。

❺ 党内议事规则是什么

民主集中抄制
一般党委采用常委负责袭制,议事的规则是民主集中制。
在党内,书记的权力很大,有决定何时召开会议、确定会议内容的权力。书记提出议题后,常委会讨论,然后由书记决定是否表决(也就是说书记有决定不表决的权力,即实际意义上的否决权),表决时,每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表决后,与会成员必须服从表决结果,书记也不能反对。
当然这是常规程序,在党内还有一些会议也有决定事务的权力,常委会是最正规的。比如现在很多党委以书记办公会决定党内的一般事宜,因为书记办公会决定的事情,一般在常委会很难被否决。

❻ 中国国务院最新议事规则是什么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公布了最新的《国务院工作规则》。

国 务 院 工 作 规 则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发布命令。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国务院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等,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国务院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四、提请国务院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三、国务院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向总理请假。国务院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国务院办公厅汇总后向总理报告。
四十三、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总理签发。
四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国务院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四十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四十八、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国务院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务院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国务院同意。
五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二、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五、国务院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总理,由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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