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护距离提级
① 卫生防护距离的大气环境
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虽然到如今为止,导则总纲的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修订版大气导则中率先提出了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
1、计算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原来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界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注意的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3、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我的答复是,对于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注意执行。同时,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从文字要求理解,该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以上定义中要注意:
1、卫生防护距离是针对无组织排放的;
2、其距离是从排放有害气体的生产单元算起,不是从厂界算起。
在环评过程中,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级差是指你计算出来的防护距离,如果是46米,那100米以内的级差为50,最终的防护距离就应定为50米。100~1000m以内级差为100,就是说如果计算出来的是240,则确定的防护距离为300米。
级差可以理解为卫生防护距离的取整方法,根据计算值取整,为50,100,200,300,400,500,……900,1000,1200,1400……根据GB/T13201-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的方法计算。这个教材上有:
例如:
1、根据GB/T 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或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因此,所有可能的卫生防护距离就是: 0,50,100,200,300,400,……,1000,1200,1400,1600,1800,2000…… 如果计算出来的卫生防护距离在两个级差之间,取大值。如果有两种污染物,单独计算并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相同,则提一级。否则,取距离大的作为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
2、计算题:
(1)计算的HCL和HF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m和80m,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多少?
答:计算为10m,对应的防护距离为50m;计算为80m,对应的防护距离为100m; 50m与100m不在同一级,则不用提级,防护距离仍为100m。
(2)计算的HCL和HF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180m和1960m,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多少?
答:计算为1180,对应的防护距离为1200m;计算为1960m,对应的防护距离为2000m。
两个不在同一级,也不用提级,防护距离取距离大者,为2000m。
(3)计算的HCL和HF的卫生防护距离为80m和90m,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多少? 答:对应的级别分别都是100m和100m,两个级别相同,结果提高一级为200m。
② 卫生防护距离50 50 100 怎么提级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技术》1、只要有无组织都要设卫防距离,但是“如果浓度不超标,到底要不要卫生防护距离”这个还需大虾指点一下
2、需要提级
③ 当按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时卫生防护距离提级是指车间还是工厂
学习专业可以填相近专业,没有问题更重要的是工作后从事的工作是否与这俩有关。
④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3.11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与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按GB/T3840-91规定的公式计算:
ALrBLCQDcmc/)25.0(/50.02 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居住区中有害气体小时浓度限值,mg/m3;(参照以色列标准)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根据当地平均风速及企业污染源结构,由GB/T3840-91表五查取,本工程计算参数见表4-6。
表4-6 工程计算参数
污染物 源强Qc 标准Cm A B C D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
HCl
0.16kg/h
4.0mg/m3
470
0.021
1.85
0.84
110m
经计算得出卫生防护距离L=110m,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正常生产时,该项目使用有害气体生产单元(皂化车间)与周围居住区之间应有20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拟建厂址500m内无居民区、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但为防止由于生产设备非正常运行时对周围居民居住区环境造成污染,本环评建议厂区周边的居民住宅尽量远离本项目厂区建设,以保证居民身体健康。
正常情况下
苯乙烯在正常情况下的排放量是0.675t/a排放速率为0.28kg/h
苯乙烯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标准值≤5.0mg/m3,表2苯乙烯排放量为6.5kg/h
表2-13 拟建工程苯乙烯废气正常排放情况一览表
污染源 处理措施 排放工序及排放量
引风机风量
(m3
/h)
排放量 总排放量
排放速率
稀释工序 冷凝回收装置 0.225t/a
0.675t/a
0.28kg/h
――
罐装工序
活性碳吸附装置
0.45t/a
6000
备注:苯乙烯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厂界标准值≤
5.0mg/m3
,表2苯乙烯排放量为6.5kg/h
非正常排放情况
B、非正常排放情况
苯乙烯大气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情况即为排气筒活性碳吸附装置吸附能力下降至0,而车间内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罐装工作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苯乙烯将通过排气筒直接大气环境排放,非正常时苯乙烯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2-14。
表2-14 拟建工程苯乙烯废气非正常排放情况一览表
污染源 处理措施 排放工序及排放量
引风机风量
(m3
/h)
排放量 总排放量
排放速率
稀释工序 冷凝回收装置 0.225t/a
4.725t/a
1.97kg/h
――
罐装工序
活性碳吸附装置
4.5t/a
6000
鉴于该项目建成运营后必须对活性碳进行定期更换催活,从经济
苯乙烯大气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情况即为排气筒活性碳吸附装置吸附能力下降至0,而车间内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罐装工作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苯乙烯将通过排气筒直接大气环境排放,非正常时苯乙烯污染物总排放量4.725t/a
该公司拟在稀释工序对挥发的苯乙烯采取吸收塔冷凝回收,罐装工序罐装过程中采取一定的密闭措施,然后通过集气罩收集含苯乙烯
废气引风机引至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为20米,并且在排气筒口安装JH-XW型活性碳纤维有机废气吸附-催化氧化装置加以处理后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详见表2-11至表2-14。
⑤ 医院卫生防护距离
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中要求镇(乡)医院、卫生院需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
⑥ 卫生防护距离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有什么区别
卫生防护来距离为有害源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为防止本企业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对居民区造成污染。注意是车间和工段边界,根据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可知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无组织排放面源中心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最小距离,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为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是面源中心,只是无组织排放。
大气防护距离是由软件算出,从污染源开始的,但防护区域是从厂界算起,卫生防护距离是从生产单元边界(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算。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⑦ 谁知道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区别!
这篇内容转自某环评论坛
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说明(2009-03-24 21:36:54)
标签:大气导则 环境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 说明 杂谈 分类:蓝魔之旅
2008年下半年,在最后几次导则汇报与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环评司的领导提出要加入环境防护距离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定义。虽然到现在为止,导则-总纲的正式版还没推出,这次修订版大气导则中率先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
提出和规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用意很明显,就是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虽然这次定义和原来卫生防护距离很接近,包括对源的处理方法和管理要求,但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这些也是最近被咨询的比较多的地方:
1、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直接采用修订版大气导则的推荐模式进行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原来所涉及的提级、叠加周围点源的综合影响,也不考虑污染物的毒性。
2、注意这次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是以面源为中心的距离,然后以此为半径画圆,只有超出厂届以外区域才定义为项目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注意最终是一个区域的概念,应该结合包络线来表达。原来习惯定义的场界外多少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
关于两个防护距离的执行,注意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必再采用原有91年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直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3、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4、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 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大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我的答复是,对于这些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注意执行。同时,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从文字要求理解,该通知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项目场界处开始计算。
⑧ 卫生防护距离之内的居民,环评时一般要求是搬迁,环保审批时也要求这样,可是大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
卫生防护距离,是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8)卫生防护距离提级扩展阅读:
注意的具体要求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计算结果为没有超标的无组织排放源,不用再设置防护距离。
3、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是,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
最后转一个人的询问邮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
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定义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